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平安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平保发[2002]207号, 2002年10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各种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16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的20%给付“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本公司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三)保险费豁免

给付上述“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对于本公司已给付一类或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身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90天内因疾病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条款所定义的“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是指按给付当时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一类重大疾病”或“二类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二十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三种,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投保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九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或变更。

本附加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相同。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

(一)“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主合同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