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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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发展。

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破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银行破产不仅会对存款人、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还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因此,研究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我国金融法律体系、保障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银行破产的法律定义银行破产,是指银行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等原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程序处理其财产,以偿还债务的行为。

三、银行破产的法律后果1. 存款人利益受损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利益受损是最直接、最普遍的现象。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存款人有权按照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获得清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款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银行破产时,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中处于较低地位,往往难以全额受偿。

(2)银行破产时,存款人的存款可能被冻结。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冻结存款人的存款,以保障破产财产的充分清算。

(3)银行破产时,存款人可能面临银行账户被撤销的风险。

在银行破产清算过程中,人民法院可能依法撤销存款人的银行账户,导致存款人无法提取存款。

2. 债权人利益受损银行破产时,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较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债权本金和利息的优先受偿顺序在破产财产中处于较低地位,往往难以全额受偿。

(2)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增加了诉讼成本和风险。

(3)债权人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面临资产贬值风险。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价值可能因市场波动、资产贬值等因素而降低,导致债权人实际获得清偿的金额减少。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

关于当前企业破产重整中影响银行债权保护的问题及建议廖㊀强摘㊀要:破产重整是对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与价值的企业ꎬ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ꎬ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ꎬ以使企业避免破产㊁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ꎮ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ꎬ近年来最高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破产重整的法律适用做出了进一步明确完善ꎮ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ꎻ银行债权保护ꎻ问题ꎻ建议㊀㊀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被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为我国2018年经济社会发展的三大攻坚战之首ꎮ银行贷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ꎬ银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ꎬ是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㊁保证银行信贷资产质量㊁保障银行业务正常开展㊁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核心ꎮ一㊁法律分析(一)担保债权权益减损严重ꎬ司法保障远远不足当前破产重整中ꎬ担保债权所受到的司法保障远远不足ꎬ较多重整并不能给担保债权人带来更多的利益ꎬ反而可能延误和损害其债权清偿ꎮ一是除保证金质押外ꎬ重整期间担保物权一般暂停行使ꎬ担保权人无法优先受偿ꎮ二是担保权人的实际受偿效益面临层层减损ꎮ担保债权的常见受偿方式为留债ꎬ但留债后大都不再继续设定担保ꎬ原担保债权沦为普通债权ꎻ原担保债权仅在担保财产的评估价值内或清算价值范围内留债ꎬ如担保财产评估值/清算值低于担保债权额(系普遍情况)ꎬ留债数额远小于原债权额ꎬ超出部分则按普通债权受偿ꎮ三是追索案外第三方保证人仍存在一定障碍ꎮ针对债务人破产但享有第三方保证的情况ꎬ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对债权人另行追索保证人的诉讼采取不予立案㊁中止审理等处理手段ꎬ导致银行的先行受偿权或更优受偿权落空ꎮ(二)破产重整逃债呈现蔓延之势破产恢复是试图挽救那些还活着的公司ꎮ但现在它是一个全国性的工具ꎬ对于企业来说ꎬ债务负担过重ꎮ这些公司通过重组合法地偿还债务ꎮ根据现有规定重组破产时ꎬ即使债权人不同意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ꎬ债权人仍可强制执行ꎮ当银行总是符合主要债权人水产养殖原则的破产重组时ꎬ经济刺激方案必然会修订ꎬ妥协的代价是牺牲利息ꎬ直到资本和债务实现的时间被推迟ꎮ(三)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操作不规范ꎬ亟待完善规制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是指为了保证企业重整后的正常经营ꎬ在破产重整成功后ꎬ通过恢复债务人银行账户使用㊁恢复征信记录㊁删除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多种手段ꎬ恢复企业社会信用使其获得重生的制度ꎮ我国现行立法对这一问题并无明确规定ꎬ实践中部分法院依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探索ꎬ逐步成为当前破产重整中的一项必备内容ꎮ依据信用修复基本原则ꎬ信用修复的前提是重整成功ꎬ即债务企业已经按照重整计划全面㊁妥善地履行了既定义务ꎮ但目前实践中大多数重整计划规定的信用修复时间为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通过后立即实施ꎬ此时重整计划刚刚开始执行ꎬ债务人也未完全履行其义务ꎬ债权人在未得到实质受偿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协助修复企业信用的各项义务ꎬ实属本末倒置ꎮ个别重整计划甚至要求ꎬ债权人只有协助修复债务人信用后ꎬ才能领取重整计划确定的偿债资金ꎬ纯粹是将债务人应尽的还债义务作为一种交换条件ꎬ完全违背了信用惩戒及修复制度的初衷ꎮ二㊁相关建议(一)银行优先受偿权制度关于对银行的优惠待遇ꎬ国家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ꎬ担保主义ꎬ即债权人必须首先偿还对债务人证券的债务ꎬ然后才能由债务人偿还部分资产ꎮ第二ꎬ担保排除原则允许债权人优先于债务人的有担保财产或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这一原则取代了通过破产程序获得公正赔偿的法律原则ꎮ第三ꎬ这是一种有限的选择余地ꎬ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配债务人的无担保财产ꎬ但按照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分配办法参与分配ꎬ并指出与其他债权人一起充分参与无担保财产的支付的未支付部分将支付ꎮ第三种退款方法目前在日本和韩国提供ꎮ对于我国的第一种司法方法ꎬ问题在于ꎬ在重组过程中ꎬ在没有特殊情况下ꎬ银行不能行使担保权ꎬ其所有权不会改变ꎬ而且在付款和分配后得到担保ꎬ因为拍卖有困难ꎬ导致银行不再能够作为担保权得到偿还ꎮ如果税务机关声称其纳税义务发生在银行担保之前ꎬ银行将免于优惠待遇ꎬ但不能声称支付普通财产优先ꎮ根据日本的立法经验ꎬ银行担保的一部分可以转换为无担保的权利ꎬ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支付ꎬ以解决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与银行抵押有关的问题ꎮ(二)高度重视破产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维护债权银行要审慎分析有关重整计划对担保债权清偿的利弊ꎬ对明显减损担保债权权益的分配方案要及时提出异议ꎬ不能轻易予以支持ꎮ对不属于企业维系生产运转必需的担保财产ꎬ要积极申请恢复行使担保物权ꎻ对按担保财产清算价值留债的偿债安排ꎬ要结合清算价值与评估价值的差异㊁担保财产的市场处置现状等因素提出异议ꎬ力争提高优先受偿份额ꎬ维持原担保条件不变ꎻ对可另行追索案外保证人的情形ꎬ要结合实际促请法院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规定ꎬ尽可能判决保证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ꎬ及时获得受偿ꎮ三㊁结束语在不久的将来ꎬ需要在比较适合本国情况的立法基础上ꎬ在许多需要的领域取消我国的破产法ꎬ以加强对银行债务的保护ꎬ并进行体制调整ꎬ例如统一部门立法和保护银行的优先债权ꎻ债务循环市场流动机制的应用ꎻ对撤销的行使有一定的限制ꎻ改进管理监督制度ꎻ破产程序的责任增加ꎮ保护银行债务不仅影响银行系统的健全发展ꎬ而且影响企业破产程序的进展ꎮ对银行贷款缺乏保护的良好解决办法将减少银行的问责金额ꎬ防止信贷危机ꎬ并对整个经济发挥积极作用ꎮ参考文献:[1]于浩博.破产重整中商业银行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ꎬ2019.作者简介:廖强ꎬ重庆市瑞泰资产清算服务有限公司ꎮ4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4.06.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的说明--2004年6月2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贾志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托,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关于制定企业破产法的必要性和草案起草过程企业破产制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因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过重整、和解或清算等法定程序,使债务得以延缓或公平清偿的债务清理制度。

企业破产法是规范企业破产行为,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也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早在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对国有企业(即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作了规定。

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九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这两部法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对规范我国企业破产行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我国企业破产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一方面,随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使现行企业破产法已不适应目前企业组织破产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现行企业破产法对破产程序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于操作。

并缺少重整等企业挽救程序,以及切实保护债务人财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程序正常进行的其他相关制度。

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有的需要上升为法律。

这些客观情况都要求我们尽快出台一部统一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

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财经委员会从1994年开始组织起草破产法。

起草组总结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及国务院对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有关规定的实施经验,起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衍生 产品 交 易是 国际银 行 间重要业 务 交易之一。该类交易作为特殊主体之 间的特 殊交易 ,主要遵循 IDA和外汇交易 中心有 S 关人 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等主协议。新
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 工的安置 , 对剩 余部分 抵押权人享 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 置土地使 处
用权所得不 足以安 置职工的 , 不足部 分依次
机构 市场化的进一步深 化。但 新法第 4 O
免 由于时 间拖延导致 正常收 贷行为在 企
此“ 莺整 ” 制度 的建立对于银 行来说喜 忧
参半 , 当然忧大于喜 。
业破产时被 撤销 , 但若银行清收工作比较
集 中 , 会影 响企 业的资金运 行 , 就 从而 可 能 导致或加速企业的衰落 , 结果是否 与 其
顺序次干担保债权 。该条款实 质上是对 旧法 明确的担保 债权优先 受偿 原则 的否定 , 对担
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 的, 超过部分 属于破产财
产”, 担保 债权作为别除权可以独立受偿 。 虽 然新法第 1 9条规 定 “ 0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 人 , 对该特定 财产享 有优
新 《企 业 破 产
法》 经过 2 0年
反 复研 究终 于颁
日起 施行 , 18 与 96年 《 业破 产法 》 (“ 企 旧 法 ”) 相比有大幅调整 , 中许 多新制度 、 其 新 原则 、 新程序对 商业银 行信贷等业 务影响重 大 ,对银 行风 险控制 工作提 出了许 多新 要 求 在此 , 笔者主要结 合银行业务实 际, 对新 法 中相 关条款 在操作 中可 能存在 或 引发 的
条规 定的债权 债务可以和 不可 以抵销 的 情形 ,又未涉及金融 机构等特 殊主体 的 特殊 交易的抵销 问题 ,这就导 致是 否上 述协 议的安排和银 行业务惯例 能否仍 能 在新 法下得到承认 存在不确定 性 。一旦 该类交易被逐 笔视 为交 易双方 之 间的债 权和 债务 ,则作为破 产方的 交易对手 而 言 ,一方面须 向破 产的金融机 构全额 偿 还债务 ,另一方 面其享有 的债权 只能作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清算是指企业在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财产清算、债务清偿和资产处置等活动。

在我国,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本文将围绕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旨在帮助读者了解破产清算的法律影响。

二、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1. 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1)债权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③普通破产债权。

(2)债权清偿比例: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未受偿债权的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尚未清偿的债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2. 对债务人的法律后果(1)免除债务:破产人对其债务人的债务,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免除。

(2)破产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破产清算费用:破产清算期间,破产人应当承担破产清算费用。

3. 对股东的法律后果(1)股权丧失: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依法丧失。

(2)股东责任: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股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对员工的法律后果(1)劳动关系解除: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

(2)职工安置:破产人应当依法对职工进行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经济补偿、就业指导等。

(3)社会保险:破产人被宣告破产后,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破产清算的法律程序1. 申请破产: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债务人也可以自行申请破产。

2. 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破产宣告。

3. 破产财产接管: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接管。

企业破产 银行债权 案例

企业破产 银行债权 案例

企业破产银行债权案例标题: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案例分析与深度解析导语: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然而,当一个企业破产时,银行作为债权人,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企业破产案例,探讨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以及银行在这一过程中的策略及应对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企业破产与银行债权的复杂关系。

一、背景介绍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在不能清偿债务情况下,无法继续经营或者企业所有者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的过程中,银行债权是一个重要的方面,银行债权的处理直接关系到金融体系和经济的稳定。

二、企业破产案例分析1. 案例A:某制造企业破产该制造企业长期面临市场需求下滑、竞争加剧等问题,最终无力偿还债务导致破产。

在此次破产中,银行债权涉及到巨额资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调整债权利率、与其他债权人合作等,以寻求最大化的债权回收。

2. 案例B:某房地产开发商破产该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波动中没有适应能力,导致项目滞销、回款困难,最终宣布破产。

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尽可能收回债权并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银行在此次破产中采取了公开拍卖资产、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等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损失。

三、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的影响1. 风险和损失:企业破产对银行债权带来不可避免的风险和损失。

银行在企业破产中可能无法收回全部债权,尤其是在经济不景气或行业低迷时,银行债权面临更大的风险。

2. 适当风险管理:银行应在向企业提供贷款时,进行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

包括评估企业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现金流等因素,并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清晰的违约条款和担保措施,以保障债权的安全和回收。

3. 银行与债务人的协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协商至关重要。

通过和债务人的积极沟通与合作,银行可以寻求对债务进行重组、延期偿还等方式,以实现债务的最大回收。

四、银行在破产中的策略与应对方法1. 多元化资产组合:银行应该建立多元化的资产组合,以分散风险。

《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人 民法 院一旦 受理破 产 申请 就要 指定管 理人 。
( ) 立重整 制度 三 设
其 具有 以下特征 :
1 .不 仅 在 债 务 人 已 经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时 可 以
启 动 ,而 且 在 债 务 人 有 发 生 破 产 原 因 可 能 的 时 候 就 可 以 启 动 ,使 债 务 人 获 得 挽 救 的 时 机 大 大 提
摘 要 : 企业破产 法》 《 通过 明确规定适 用范 围、 引进管理人制度 、 设立重整制度 、 明确担保债 权优 先受偿 原则、 规制破产不 当行为 以及规定跨境 破产等 内容, 立 了企业有序退 出的法律制度 , 确 对于规范 企业破产程序 , 公平清理债权债务 , 护债权人和债 务人 的合 法权 益, 保 维护市场秩序将产 生重要影响。
和条 件 。 ( ) 确 了 担 保 债 权 优 先 受 偿 原 则 四 明
( 伙 企 业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等 )破 产 清 算 的 ,也 可 合
以 参 照 适 用 新 破 产 法 ,政 策 性 破 产 将 于 2 0 0 8年
底 退 出 历 史 舞 台 ,今 后 国 有 企 业 只 能 依 据 新 破 产
会 。
对该 财产 享 有优 先受 偿 的权 利 。债权 人 行使 优先 受 偿 权 利 未 能 完 全 受 偿 的 ,未 受 偿 部 分 作 为 普 通 债 权 受 偿 。 同 时 , 虑 到 我 国 的 国 情 , 1 2条 对 考 第 3
劳 动 债 权 采 取 了 阶 段 性 的 保 护 措 施 ,规 定 新 破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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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破产法》 对银行债权的影响及对策
刘莉亚 王永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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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1、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

2、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

热门城市:沭阳律师百色律师莆田律师向阳区律师元宝区律师丛台区律师工农区律师振兴区律师复兴区律师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破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时常发生的情形。

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而面临破产,那么企业选择破产有哪些弊端呢?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有多大影响呢?带着这些疑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任何企业在其运行中都可能面临破产的可能性。

企业破产清算也存在着一些弊端:1、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表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动摇企业的供应商、业务往来的客户,甚至于员工对企业的信心。

此外,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可能会动摇,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如何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2、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这就是说当债务人有欺诈行为时,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此类行为或宣布其无效,并追回因无效行为所取得的债务人财产或财产权利。

同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权非法取得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也有权追回。

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法律法规: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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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破产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是时常发生的情形。

企业因为某些原因而面临破产,那么企业选择破产有哪些弊端呢?这些问题对于企业有多大影响呢?带着这些疑惑,小编来为大家详细分析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坏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任何企业在其运行中都可能面临破产的可能性。

企业破产清算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1、进行破产重整不可避免也会给企业本身带来负面的影响。

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表明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佳,可能会动摇企业的供应商、业务往来的客户,甚至于员工对企业的信心。

此外,企业在消费者中的形象可能会动摇,破产重整后的企业,如何重新赢得消费者的信任是一个现实存在的问题。

2、中小企业大多存在企业法人与实际控制人混同的情况,即个人账户公用,公司财产私人使用,导致了企业与个人难以完全区分开,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可能导致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产被管理人追加进入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

银行业务中的破产与清算法律问题

银行业务中的破产与清算法律问题

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破产与 清算相关的法律法规将进一步完善,为银行业务 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指引。
信息披露的强化监管
为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监管部门将加 强对破产与清算过程中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要 求相关方充分、准确、及时地披露信息。
司法实践的逐步统一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建 设,各地法院在破产与清算案件的审理中将逐步 形成统一的司法实践,减少银行业务面临的不确 定性。
资产处置方法
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资产转换为 现金,用于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 。对于无法变现的资产,可以按照评 估价值进行分配或者作价出资。
04
破产与清算中特殊法律问题探讨
跨境破产与清算合作机制建立
1 2 3
跨境破产与清算的法律适用
探讨如何确定跨境破产与清算案件的法律适用原 则,以及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冲突。
银行业务的应对策略
面对未来发展趋势,银行业务应积极适应法律法 规的变化,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同时,与法院、 监管部门等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政策动向和 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合规稳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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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责任追究时如何协调处理
01
破产与清算中的刑事责任
探讨在破产与清算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问题,如欺诈、挪用资金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等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
02破产与清算案件中如何协调处理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关系,确
保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平衡和衔接。
03
刑事追诉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衔接
成员
由人民法院指定,包括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专业 人员等。
职责划分

破产银行承兑法律规定(3篇)

破产银行承兑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金融行业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其中之一便是破产银行承兑。

破产银行承兑是指在银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因银行无力履行承兑义务而引发的纠纷。

为了规范破产银行承兑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破产银行承兑的定义、法律规定、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破产银行承兑的定义破产银行承兑是指银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因无力履行承兑义务而引发的纠纷。

具体来说,破产银行承兑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银行破产清算时,未支付到期票据款项;2. 银行破产清算时,未履行到期承兑协议;3. 银行破产清算时,未履行到期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

三、破产银行承兑法律规定(一)破产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破产银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银行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申报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破产银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二)票据法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汇票到期后,持票人有权向承兑人请求付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票到期后,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支票到期后,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三)信用证相关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由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按照信用证规定履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由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履行。

四、破产银行承兑处理程序(一)债权申报1. 债权人应在破产银行公告破产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

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频繁发生,而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一直备受关注。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问题,更是一项经济和社会问题。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

一、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1. 银行金融债权的特点银行金融债权是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所产生的债权,具有高额、风险分散性强、法律保护完善等特点。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2. 企业破产案件对银行金融债权的影响企业破产案件往往会对银行金融债权造成一定的损失,影响银行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如何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成为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重要问题。

3.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方式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方式主要包括申报、与债务人协商和诉讼等多种途径。

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二、论企业破产案件中的银行金融债权保护在企业破产案件中,保护银行金融债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金融信贷的重要角色,其金融债权的安全与稳健,关系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保护银行金融债权是维护金融秩序和保障金融机构利益的必然要求。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要加强对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就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法律保障。

加强对债务人的风险监测和评估,提前预防和化解风险;另建立健全的金融债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破产程序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银行金融债权的合法权益。

银行金融债权的保护还需要银行自身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

银行应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强化信贷审查和监督管理,提高对债务人的信用评估和债务追踪能力,防范企业破产风险,保障金融债权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工作中,银行可以通过提前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的债权保护制度等措施,加强对金融债权的保护。

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

清产核资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1. 清产核资的定义清产核资,简称清算,是指将企业的资产清理并进行评估估值,然后通过出售、转移等方式来清偿债务,最终将剩余的资产分配给股东的过程。

该过程通常在企业不再继续经营的情况下进行。

2. 相关法律法规(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清算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公司经营遇到困难,如丧失了继续经营的能力,股东可以决定清算公司。

公司清算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的决定进行,清算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

(2)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明确规定了银行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规,银行企业清算程序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银行清算工作必须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银行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应当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企业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该法律,破产清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和监督。

破产清算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职工的工资、生活保障费用、税金和其他优先受偿的债权。

破产清算后,剩余的财产应当根据债权人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4)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地位、程序和相关法律责任。

当证券发行公司面对破产、清算或重大事故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程序,并接受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

(5)财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法》规定了财政收支、预算、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规定。

根据该法律,财政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清产核资制度,建立规范的资产核算和评估体系,制定清算程序和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3. 相关规定(1)会计制度会计制度是企业清产核资的基础,会计科目的设置、计提准则、资产评估和账目核实都需要依据该制度进行。

因此,企业清产核资团队应当了解国家的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确保清算工作符合会计准则。

(2)金融市场监管制度金融市场监管制度是对金融市场进行规范的制度体系,包括金融机构的监管、证券交易监管、期货交易监管等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第七⼗⼀条商业银⾏不能⽀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商业银⾏被宣告破产的,由⼈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员成⽴清算组,进⾏清算。

商业银⾏破产清算时,在⽀付清算费⽤、所⽋职⼯⼯资和劳动保险费⽤后.应当优先⽀付个⼈储蓄存款的本⾦和利息。

【释义】本条是对商业银⾏破产的规定。

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业内的竞争愈来愈激烈,这种竞争必然会加速银⾏业改⾰的步伐。

国外⼀些商业银⾏由于赢利和信⽤等级下降,致使破产倒闭。

⽽亚洲⾦融风暴,更是引发了⼀系列的⾦融危机,致使国外⼀些的商业银⾏纷纷破产,造成全球经济的震动。

对于商业银⾏的破产,各国都有相应的管理⼿段。

⽐如,美国在1993年建⽴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的破产监管和处理,授权联邦保险公司来承担,⼀旦在法律上宣布商业银⾏没有偿还能⼒,⽽且不能满⾜存款⼈的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就被指定为接收⼈。

新中国成⽴以来,我国商业银⾏从未出现过破产倒闭的情况。

我国⼴⼤存款⼈对银⾏的信誉和⽀付能⼒⼀直⼗分信任。

即使在亚洲⾦融风暴中,我国的商业银⾏依然保持着⽐较稳定的地位,没有因此引起存款⼈对商业银⾏的不信任,出现挤兑现象。

⽬前⼤多数⽼百姓还是认为,把钱存⼊银⾏就如同放⼊保险柜⼀样安全和可靠,国家的银⾏不可能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

但是,应当看到的是,我国的商业银⾏⽬前已从单⼀的纯国有的性质,发展到多种成分,国有银⾏也在向着股份制的⽅向改⾰。

商业银⾏已成为⾃主经营、⾃担风险、⾃负盈亏和⾃我约束的法⼈组织。

为了谋求⾃⾝的发展和效益,商业银⾏之间必须要有激烈的竞争。

特别是中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银⾏进⼊中国市场,这种竞争将会更加激烈。

有竞争就必然会出现优胜劣汰,那些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信⽤危机的商业银⾏就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引发破产倒闭。

商业银⾏“⾃⼰经营、⾃担风险、⾃负盈亏和⾃我约束”的经营⽅针,决定了它在不能⽀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破产的责任。

公司破产民法典下的企业破产法规

公司破产民法典下的企业破产法规

公司破产民法典下的企业破产法规企业破产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负债过重或其他原因,无力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经法院或有关机关宣告破产,并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进行清算。

在我国,对于企业破产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民法典中关于企业破产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民法典下的企业破产法规进行探讨。

一、企业破产的概念和程序企业破产是指企业因负债过重,无力清偿债务,资不抵债而宣告破产的情况。

企业破产程序分为自愿申请破产和强制破产两种情况。

自愿申请破产是指企业自行认定自己无力偿还债务,并主动申请破产,由法院依法处理。

强制破产则是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经过法院审理后决定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二、企业破产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企业破产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破产登记和宣告根据破产法,企业在遇到实际破产情形后,应向破产管理机构申请破产登记,登记后即可依法享受破产保护。

同时,破产登记也是企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前提条件。

经过破产管理机构的审核和调查,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宣告破产。

2. 破产清算和债务清偿破产清算是指破产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进行财产清算,确定债务和资产。

清算所得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和优先受偿债权,剩余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分配。

债务清偿顺序分为优先受偿债权和普通债权两类,其中优先受偿债权包括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等,而普通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供货商欠款等。

3. 破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破产管理机构是依法负责管理和清算企业财产的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破产登记、清算管理、债务清偿等。

同时,破产管理机构还具有调查公司破产原因、追索破产财产等权益。

三、企业破产民法典下的问题与挑战在实践中,企业破产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

首先,企业的实际破产需要经过一定的调查和审计,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破产管理机构的负担。

其次,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优先受偿权益的分配问题,如何公平合理地分配资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热荐】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有什么

【热荐】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有什么

【热荐】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有什么企业运营过程中会存在非常多的股东, 这些股东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他们的出资和决策都影响着企业的运营情况, 但有些时候会因为市场问题或者是一些运营的问题出现企业破产的情况, 企业破产后就需要进行破产清算。

那如果企业破产的话企业破产清算对股东影响有什么呢?企业破产股东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首先,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 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如70万财产中,有属于担保物的,不属于破产财产.剔除该部分后,剩余部分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 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

证券公司或上市公司破产后, 股票和资金该怎么办两种破产情况:1、证券公司破产我们购买的股票, 或者其它各类证券, 都是登记在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 所以, 券商倒闭, 股票还在, 有相应的证券交易风险监管制度进行控制, 我们用于交易的资金, 是存放在银行, 第三方存管机构, 不是存放在证券公司的账户上的, 所以, 交易资金也是安全的。

关于第三方存管:据《上海证券报》报道, 实施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证券公司将不再接触客户保证金, 而由存管银行负责投资者交易清算与资金交收。

证券业之所以引入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主要是为了从根本上杜绝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

故此在财产的安全性方面, 不用担心。

但这段时间的股票买卖交易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证监会将尽快做出安排, 由接管的证券公司为你提供服务。

2、上市公司破产在公司倒闭之前, 连续亏损两年的上市公司就会转成ST股票(退市风险警示), 然后再转为*ST股票(三年亏损, 严重退市风险警示), 到第三年度末, 还不能转为盈利的, 将暂停上市, 到第四年度末, 还这样的, 转入退市整理期。

新破产法实施对银行授信的影响及风险控制

新破产法实施对银行授信的影响及风险控制

新破产法实施对银行授信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与1986年《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有大幅调整,适用主体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法人,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破产企业重整、金融机构破产等新的制度,调整了破产财产范围及清偿顺序。

新法的出台对银行业影响重大,并对银行风险管理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一、对银行授信业务有不利影响1、担保债权面临劳动债权、破产费用等吞蚀新法第132条规定“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此外,新法第30、107条重新界定了破产财产范围,由旧法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务”调整为“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30、107条),虽然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新法对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进行了“新老划段”区分对待,即以本法公布之日(即2006年8月27日)为界,此前企业的劳动债权作为特定财产优于担保债权受偿,此后发生的新的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仍次于担保债权,也就是说2007年6月1日以后破产的所有企业在2006年8月27日前发生的劳动债权均可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这样,目前根据旧法(仍在施行中)无法“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甚至包括部分地方政府有可能尽量拖延破产时间至新法生效之后,以实现特定时段劳动债权的优先偿付,从而直接损害银行债权的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

除企业破产法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

第二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编制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个人管理人名册。

由直辖市以外的高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应当注明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

第三条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均可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

已被编入机构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编入个人管理人名册。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向所在地区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提出,由该人民法院予以审定。

人民法院不受理异地申请,但异地社会中介机构在本辖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除外。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金处理:依法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金处理:依法保障各方权益的重要环节

04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金处理风险及防范
资金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法律风险
• 破产资金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律法规的违反,如破产财产的侵占、挪用等 • 破产资金处理过程中可能涉及法律诉讼,如债权人的债权确认纠纷、破产财产的 权属纠纷等
防范措施
• 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破产资金的处理 • 破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处理破产资金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受到侵害
05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金处理监管
政府部门对破产清算资金处理的监管
政府部门的责任
•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破产清算资金处理的监管,确保破产资金的合法使用 •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管,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 心
监管措施
•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破产清算资金处理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和监管程序 •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破产清算资金处理过程的审计,防范财务风险的发生

03
企业破产清算中的资金处理流程
破产财产的清查与评估
破产财产的清查
•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存货、固定资产等 • 破产管理人应当编制破产财产清单,详细列明破产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等
破产财产的评估
•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价值评估,以便确定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 • 破产财产的评估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确保评估结果的 公正性
企业破产清算的意义
• 通过破产清算,可以揭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其他企业提供警示,提高企业的风险 意识 • 破产清算有助于完善企业的信用体系,提高企业的信用度,为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 可靠的信用信息

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后果(3篇)

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债务危机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甚至出现破产风险的一种经济现象。

债务危机对企业自身、债权人、投资者以及整个社会经济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企业、债权人、投资者以及社会的影响。

二、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后果1.对企业的影响(1)企业形象受损:企业债务危机会导致企业信誉下降,投资者和消费者对企业产生不信任感,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

(2)经营困难:债务危机使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停产。

(3)员工流失: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导致员工对企业的未来失去信心,从而引发员工流失。

(4)法律诉讼: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引发债权人向企业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企业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破产风险:债务危机可能导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最终走向破产。

2.对债权人影响(1)债权回收困难:企业债务危机使债权人面临回收债权的风险,可能导致债权损失。

(2)诉讼成本增加: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能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参与诉讼,增加诉讼成本。

(3)社会信用受损:债权人因企业债务危机受损,可能导致其自身信用受损,影响其今后在金融市场的融资活动。

3.对投资者影响(1)投资损失: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影响其投资回报。

(2)投资风险增加:投资者对企业债务危机的关注,可能导致其投资决策更加谨慎,从而增加投资风险。

(3)投资信心下降: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导致投资者对整个行业或市场的信心下降,影响投资积极性。

4.对社会影响(1)金融风险: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2)就业压力: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导致企业裁员,增加社会就业压力。

(3)社会不稳定:企业债务危机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三、应对企业债务危机的法律措施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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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
小编希望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企业因生产经营不当所导致企业的破产倒闭是大家都不想看到的结果,因为这样就会有很多的员工都会失去工作,站在银行方面来说对于公司所欠的债务也会难以有保证收回。

企业破产清算对银行的影响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大家解决这个疑惑。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抵押的债权在抵押物上优先于其他债权,如果公司已破产,甲某本人的财产除有抵押的部分外只用来偿还个人债务,债权没有优先之说,都是平等的。

一、清偿债务的顺序: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

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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