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 版)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华泰财险(备-意外)[2014](主)3号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交通意外重大损伤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出生满三十日至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在自进入车厢时起至离开车厢时止的整个车辆行驶期间,因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害而经认可的医疗机构(具体见释义部分)进行必要的住院治疗,若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损伤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因该事故导致的受伤程度经认可的医疗机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本保险合同所附《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重大损伤表》中列明的24种重大损伤中的一种或数种重大损伤;(二)因同一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条第(一)项所列重大损伤而住院,且实际住院天数达到4天及以上的。
责任免除第六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重大损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殴斗;(四)因疾病引起的损伤;因医疗事故引起的损伤;(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六)恐怖袭击。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重大损伤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期间;(四)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7 座(含)以下非营运客车;(五)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机动车辆至重新登上该机动车辆期间;(六)被保险人双脚踏上机动车辆之前和被保险人一脚离开该机动车辆之后;(七)被保险人正在进行(或准备进行)赛车、拉力赛或任何形式的速度竞赛期间;(八)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九)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十)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1.保险单;2.保险条款;3.投保单;4.所有的批单(若有)。
二、保险责任本保险保障投保人及其指定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身故或意外伤残所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其中意外伤残按照已列明的保额给付相应保险金。
三、保险金1.本保险的保险金以人民币为单位,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所指定的金额而确定。
2.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保险公司在履行保险赔偿时,可以减少赔偿金额或者不予赔偿:–被保险人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时已经处于本合同保险责任所发生的疾病或患有疾病的状态或伤残的状态;–被保险人故意实施危险活动,例如赛车、攀岩等;按照条款规定被保险人伤残不同程度,赔偿金额的不同。
3.伤残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保险金 = 保险金额 x 伤残比例其中,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所指定的金额,伤残比例如下:–全残:100%–一级伤残:75%–二级伤残:50%–三级伤残:25%–四级伤残:10%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费1.保险期间以批准的保险单为准,自保险单生效日零时起至终止日止。
2.定期缴纳保险费的方式为:–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次性全年的保险费;–半年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半年的保险费,每半年交一次保险费;–季度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季度的保险费,每季度交一次保险费;–月缴:在保险单生效日当日支付一月的保险费,每月交一次保险费。
3.保险费的缴纳时间和支付方式以投保单和保险单规定的为准。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退还保险金1.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并在解除后15日内将保险单和缴纳保险费所开取的发票退还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返还被保险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减去率差之外的余额。
2.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保险单所载明的地址通知被保险人,并在15日内退还已收到的保险费减去费率差之外的余额。
3.被保险人死亡,或者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合同即行终止,保险费按照实际缴纳的部分退还。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
太平洋团体意外险赔偿标准一、概述太平洋团体意外险是一种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产品,适用于各种行业和领域。
该保险产品的赔偿标准主要包括赔偿范围、赔偿金额和赔偿流程等方面。
本文将详细介绍太平洋团体意外险的赔偿标准,帮助您了解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和赔偿方式。
二、赔偿范围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疾,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需要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医疗费用。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特定事故(如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导致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支付额外赔偿。
三、赔偿金额1. 意外伤害死亡或残疾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的职业类别、年龄等因素确定。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较高,能够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2.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合同约定的限额。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多次接受治疗,保险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多次赔偿。
3. 特定事故额外保障:赔偿金额根据合同约定和特定事故的性质、损失程度等因素确定,一般比普通意外伤害的赔偿金额更高。
四、赔偿流程1. 报案与申请赔偿: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赔偿表格。
2. 审核与支付:保险公司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
如果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治疗,保险公司还将与医疗机构联系并支付医疗费用。
3. 沟通与理赔跟进:在审核过程中,保险公司可能会与被保险人或其家属进行沟通,了解事故情况和申请材料的具体细节。
同时,保险公司还将对理赔案件进行跟进和处理,确保被保险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五、注意事项1. 投保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和保障范围,了解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生活中,意外总是不期而至,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意想不到的冲击。
为了在意外来临时能够有一份保障,许多人选择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体伤残的,保险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确定的伤残等级,按合同约定的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3、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指定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进行补偿。
二、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1、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可以是一年、多年,也可以是特定的时间段,具体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时的最高赔偿限额。
三、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但符合本合同“职业性艾滋病感染”定义的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内外科手术或医疗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投保人数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伤残保险条款
3.1 在职 拟加入本保险的被保险人都必须完全在职,在精神上和身体上均有能力履行他们 正常的岗位职责;如果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或满足被保险人资格条件之日起三 月内, 没有出现连续 10 日以上不在岗的情况, 他们就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的参保起始日或保险权益增加之日不在岗,除非事先得到承 保公司的许可,则由于其病状或并发症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相关索赔,保险人均不 支付赔偿金;如果没有上述许可,则在他(或她)在以正常的工作能力为投保人 工作满 12 个月(年假及正常的工作间歇视同完全在职)之后,方可得到全额赔偿 (有最高赔偿限额) 。 在保险人书面同意之前,赔偿额度不得超出最高赔偿限额。 第四条:年度薪酬 本合同中年度薪酬指的是,在投保人在职的最后之日(即在发生任何疾病、身体 损伤、身体机能衰退或本合同所规定的其他健康事故之前) ,投保人向被保险人支 付的基本工资标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奖金和津贴——除非经本合同签订双方认 可) 。 第五条:保险权益 5.1 意外死亡及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经证实遭到如承保单上所列的任何一种事故直接导致的损失,并且该损 失并非直接或间接地由本合同第 9 条所规定的免责事由所引起,则于该事故发生 后 360 日之内,被保险人按承保单上的具体相关条款和限额规定获取赔偿金。 事故致残的最高赔偿额度按照承保单规定执行。 如被保险人在死亡之前曾获伤残赔偿金,则当其因同一原因死亡时,对其支付的 意外死亡赔偿金中应相应扣除其之前曾获的伤残赔偿金。 事故指的是被保险人遭受任何突然的、不可预测的、不可避免的、由外力致使的 身体创伤。 5.2 伤残失能保险赔偿金 如经医疗证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身体创伤或身体机能衰退而完全残疾,在等待 期(时间长度按承保单规定)后,该被保险人将获收入补偿;该补偿额度以其年 薪的百分比计(具体额度按承保单规定) ;被保险人可在康复、死亡或退休之前, 一直享受该项补偿。 伤残赔偿金的支付额度可分级提升,具体额度按承保单规定。根据保险合同,被 保险人的完全残疾被定义为: 无力从事原有职业,即:被保险人完全丧失履行原有岗位基本职责的 能力;本级赔偿偿付期为 24 个月,然后,根据承保单的具体规定,转 为“无力从事相似职业”级或“无力从事任何职业”级;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pdf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贷款人无恙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年龄在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订立保险合同时,若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可指定向被保险人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或公积金中心为意外身故、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第一顺序受益人。
其受益金额为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贷款本息余额,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6篇篇1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第一条定义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多人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为他们在意外事故中遭受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第二条保险责任1.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身故时,依照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2.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住院津贴、伤残赔偿金、身故赔偿金等。
第三条保险期间1. 保险期间为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一年。
2. 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均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金额1. 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可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2.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工作性质等因素确定,一般不同职业、年龄段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同。
第五条保险金申请1. 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金申请。
2. 保险公司会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定损,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付保险金。
第六条保险费1. 被保险团体须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
2. 保险费一般根据团体的风险程度、平均年龄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免赔额1. 免赔额是指在一次事故中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协商确定。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1. 若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拖延保险事故处理,保险合同可能被解除。
2. 保险公司有权对涉嫌欺诈或其他不当行为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争议解决1. 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团体间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2. 若协商无果,则可向保险监管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条其他事项1.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对合同进行调整。
2. 被保险团体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生效日期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保险公司在生效之前将发放保险单。
以上为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团体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内容,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获得经济赔偿保障。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太平无优保险
太平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太平无忧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的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也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
(二)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应超过8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限内,本公司承保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以下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该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三、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寻衅、殴斗、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醉酒、吸毒,或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七、被保险人因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分娩、接受或自行诊疗护理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从事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极限运动等活动或运动;九、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十、被保险人作为职业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十一、被保险人从事坑道内作业、火药爆竹制造及使用等工作期间;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六、直接或间接由石棉导致的伤残、身故或疾病。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乐悠悠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7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参加旅行社所组织的旅行团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或遗体遣返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烧烫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其它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其它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参加旅游活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烧烫伤或接受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太平财险条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附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 十 六 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 偿责任。
总则 第 一 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可以附加于本公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或团体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主险下,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 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 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6个月(含6个月)至65周岁,身体健康,经保险人同意后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 三 条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符合条件的成员必须75%以上 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 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 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 因 身 故 保 险 金 受 益 人 变 更 发 生 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太平人身意外伤害投保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尊敬的客户,感谢您在我公司投保!请您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标注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听取 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如对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说明不明白或有异议的,请在填写本投保单之前向保险公 司业务人员进行询问,如未询问,视同已经对条款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1、 本投保单由投保人如实、详尽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依据及保险单的组成部分;明投保人应于本保险起保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清保险费;示 告 知2、被保险人年龄应在 3 至 65 岁的范围内,且无身体残疾、精神疾病或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必须由其父母作 为投保人,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北京、上海、广州及深圳地区为 10万元,其它地区为 5 万元)。
被保险人姓 名:性别: 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国籍:居住地址:邮 编:电话:健康状况:□良好 □身体有残疾、患有精神疾病或重大疾病(请说明:)文化程度:□小学 □初中 □高中 □专科 □本科 □研究生及以上 □其他(请说明:)婚姻状况:□未婚 □已婚 □离婚 □丧偶 子女情况: □无 □有未成年子女 □子女已成年 驾龄:所在单位:单位地址:邮编:职 位:职务内容:年薪:副 业: □无 □有(请说明:)日常主要 1、公 交 车:□列车(火车、地铁、轻轨) □公共汽车 □出租汽车;代步工具:2、非公交车:□自行车 □助动车 □摩托车 □汽车; 3、其它(请说明:)过往三年 1、是否曾经或正在参加任何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否 □是(请说明:)保险纪录: 2、是否曾经或正在向任何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害索赔申请?□否 □是(请说明:)投 保 人(如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可免填本栏)姓 名:性别: 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出生日期:国籍:与被保险人关系:受益人 顺位 份额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国籍 与被保险人关系联系方式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免赔额费率 保险费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___________元无交通意外双倍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__________元 绝对免赔额¥100 元住院津贴保险金每天住院津贴:¥50 元无—— ——总保险费: (大写)人民币(小写)¥______元 付费方式:□现金 □支票 □转帐保险期限: 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 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特别约定:投保人声明:本投保单所填各项内容均属实,本投保人已经收到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尤其是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
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应为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三条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三)医疗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下同)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如下责任:(一)身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太平洋意外伤害保险第一条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3)”简称“个意(2003)”。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二、被保险人:本合同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应不超过60周岁,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60周岁的,最高投保年龄可延至65周岁。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故,本公司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中暑导致的伤害;七、被保险人因精神类疾病发作而导致的意外;八、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及驾驶无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助动交通工具;九、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及由以上情形导致的并发症;十、被保险人因手术(包括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十一、在诊疗过程中因医疗事故原因造成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除外);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风浪板、蹦极、跳伞、水上摩托艇、滑翔翼、拳击、柔道、跆拳道、空手道、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攀岩运动、探险活动、特技表演、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高风险运动;十四、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十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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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忧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经保险人同意,并出具保险单或批单,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的配偶(18 至65周岁)、子女(指6个月至18周岁的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就读可放宽至23周岁)和父母(18至65周岁)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上述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的日期为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期间起始日或批单所载生效日,以两者间较晚的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情况的,被保险人将自动丧失或终止被保资格,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1)若某一被保险人因非保险事故身故的,则自其身故之日起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2)被保险人不再是投保团体中的成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被保资格将于其不再是该投保团体中的成员之日24时自动丧失;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及其投保的配偶、子女或父母)项下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第五条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第(二)款约定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于二零一三年六月八日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下同)。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人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保险人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给付残疾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仅按一处伤残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责任免除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殴斗;(四)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五)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十)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四)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五)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六)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七)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八)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九)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十)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十一)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上述情形下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第八条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若本保险合同设有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保险人对一次事故的保险金给付不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如果按保险合同约定应给付的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总和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的,则将按比例降低对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直至保险金给付总额不超过一次事故赔偿限额。
保险期间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若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按照续保当时保险人执行的条款和费率向保险人交纳续保保险费,则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将延续一年。
保险人有权根据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调整续保费率或有条件续保。
本保险续保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应将其已知或已患的疾病或其它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保险人。
保险人义务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保险人依据第十七、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三十日内做出核定。
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