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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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担保法》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热门城市:百色律师南充律师六盘水律师唐山律师佳木斯律师景德镇律师洛阳律师东莞律师黄石律师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条件下,即使股市近些年不是很景气,依旧有大把的人人把钱投进股市因为在高风险的背后可以赚取超过的利润,而且股权也可以用来质押的,那么下文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一、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1、《公司法》(1)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2)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3)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5)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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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有哪些?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资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

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和《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办理贷款。

热门城市:上海律师岳阳律师淄博律师杭州律师六安律师商丘律师玉溪律师资阳律师汉中律师柳州律师众所周知,办理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的事务,所以在办理股权事务方面双方都在此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那么在下面,小编就从出质人和质权人两方面为大家介绍▲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

▲一、办理股权质押的流程之出质人方流程1、股权出质的企业召开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并作出股权质押决议。

2、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股权出质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

(4)股权出质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股份公司股权出质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质押的决议。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需出具股权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复印件。

(5)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贷款合同。

4、出质人和贷款人双方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可以单独订立,也可以是贷款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5、股权质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股权质押贷款当事人须凭股权质押合同到工商管理机关登记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股权交由工商管理机关登记保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

6、企业应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尽管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然而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益之间的区别,设定权益质权时,移转权益〝占有〞的方式那么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差不多上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形和交易情形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运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要紧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说明»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差不多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操纵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差不多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关于为数许多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旧是纸化的形式。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具有对抗效力。
变更登记
定义:股东名册是确定形式上的股东资格的依据,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在与公司的关系中”视为股东。 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后如果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办理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公司,已如上述。由此可见,股东名册 的变更登记对股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本部
例——智能科创股东名册分就将对与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
作用
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 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它是公司 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股东发生变更时,该法人股东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应 进行清算。该法人股东丧失法人资格时,应当依法予以注销。自然人股东发生变更的,可书委托他人代为履行其 权利义务。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取得其地位。
法律效力
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
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在股东名册上记载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
深圳盛科实业股权图此即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效力。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人,无须向公司提示股票或 者出资证明书,也没有必要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仅凭股东名册记载本身就可主张自己为股东。公司也 没有义务查证股权的实际持有人,仅向股东名册上记载的名义上的股东履行各种义务即可。股东名册的权利推定 效力,是股东名册最重要的法律效力,两大法系国家普遍认可这种效力。英美法系国家规定,任何取得公司股份 的人只有在其姓名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时,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只与登记在册的股东打交道,哪怕该股东的 股份已经转让给他人,在受让人未将其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之前,公司可以认为名义所有人是股份的唯一所有人。 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规定也基本相同,如德国《股份公司法》第67条第2款规定:“在与公司的关系上,只有 在股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才能成为公司股东。”正因为股东名册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因此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 东具有形式上的股东资格或者说具有名义所有人的地位。有必要说明的是,有权主张股东名册权利推定效力的主 体只能是公司或股东,其他第三人不得仅以股东名册上的记载推定股东的身份。因为,对第三人,法律规定了其 他表征股东权的方式。例如股份公司股东以股票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有限公司股东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 作为其权利表征方式。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需要哪些手续股权质押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一、有关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规定股权出质问题时考虑到股权登记机构的区别,对股权质押采取不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股权质押的法律程序(一)了解出质人及拟质押股权的有关情况。

1、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股份或股票。

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应提供有关身份的证明;如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有关文件。

3、出质人如为法人,另须有法人董事会同意股权出质的决议。

4、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

(二)出质的股权如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须有该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出质的决议。

(三)了解拟出质股份是否有瑕疵,即是否有禁止出质的情况。

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若重复质押,需有质权人出具的同意函)。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应了解拟出质的股权是否有下列情况:1、记名股票于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红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义的变更登记;2、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的;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任职工期间内不得转让的;4、股东的股份自公司开始清算之日起不得转让的;5、公司员工持有的公司配售的股份,自持有该股份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的;6、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二步,签订质押合同或背书质押三、关于股权质押的一些基本内容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

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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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是利空吗?股权质押有什么效力?股份质押是利空吗一直是一个困扰大家的问题。

其实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份质押有什么效力吧,看是否能从中判定股份质押何时利好,何时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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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股份质押是一个中性名词,利好利空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现在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股份质押有什么效力吧,看是否能从中判定股份质押何时利好,何时利空。

▲一、股权质押对所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因权利质押,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准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所以与动产质权相同,股权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一般由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

但各国的立法大都有关于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

主要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实行质权的费用及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德国《民法典》第1210条,日本《民法典》第346条均规定为质权担保范围。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违约金未作规定,但台湾有学者认为违约金代替因不履行之损害赔偿时,为质押所担保,对于不适当履行所约定的违约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属于担保范围。

我国《担保法》第67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当事人约定担保范围提供参考,或者说提供范本;二是在当事人对质押担保范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援以适用。

但法律对质押担保范围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在约定时,可予以增删。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担保范围所作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时,应从其约定。

▲二、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一般应包括:(1)质物。

即出质股权。

质物是质权的行使对象,当然属于质权的效力范围。

(2)孳息。

即出质股权所生之利益。

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

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目录1.定义与解释2.股权质押的设定3.质押股权的保管与处置4.反担保责任的承担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7.附件股权质押(反担保)协议书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1.甲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拥有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财务制度;2.乙方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金融机构,具备开展股权质押业务的资质和条件;3.甲方拟向乙方申请贷款,为保障乙方贷款安全,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措施。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股权质押(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与解释1.1股权:指甲方持有的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包括出资额、股份等。

1.2质押:指甲方将其股权转移给乙方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1.3反担保:指甲方以其持有的股权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以确保乙方贷款安全。

1.4目标公司:指甲方持有的股权所在的公司。

二、股权质押的设定2.1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质押给乙方,质押比例为甲方持有股权的_____%。

2.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股权证书交付给乙方保管。

2.3股权质押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包括转让、赠与、抵押等。

三、质押股权的保管与处置3.1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交付的股权证书,确保其安全、完整。

3.2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与质押股权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等。

3.3如甲方未能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股权,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甲方债务。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拍卖等。

四、反担保责任的承担4.1甲方承诺,如乙方因质押股权处置所得款项不足以偿还债务,甲方愿意承担差额部分的偿还责任。

4.2甲方应确保质押股权的价值不低于债务金额,如股权价值下降,甲方应及时补充质押物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及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债权人进行贷款或融资,以获取流动资金或实现投资回报。

股权质押具有灵活性高、使用范围广、融资速度快等优点,对于满足上市公司的资金需求具有重要作用。

一、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以下几部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该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的合法性,保护了股东对其持有股权进行质押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具备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法定债权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股权质押的一般性规则,明确了股权质押所涉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担保法,股权质押合同应当具备形式合法性,并明确了股东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规定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一些特殊规定。

一方面,该法规定上市公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权质押的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对于质权人由于质权实现需要出售股权的,应当参照《证券法》的规定,按照有关程序进行。

二、股权质押流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步骤:1.协商与准备股东与质权人进行协商,确定股权质押的方式、条件和期限,并就质权合同的具体内容进行商议。

同时,股东需要准备相关的质押权证明文件、上市公司相关文件、质权人要求的担保文件等。

2.合同签订协商一致后,股东和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该合同应明确质押的股权、质押物的数量与价值、质押期限、质权人享有的权益、质押人履行的义务等。

3.办理登记手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需要办理将质押的股权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的手续。

在股票市场,还需要将质押信息进行披露,以确保市场参与者获得充分的信息。

4.履行质押合同义务在质押期限内,股东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质押合同的义务,包括支付利息、还本、披露信息等。

同时,质权人有权进行监督并要求股东履行合同义务。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二)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三)出质股权的数额。

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总局令第32号第一条为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办理出质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第三条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第四条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数额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复印件;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条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二条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申请办理撤销登记第十三条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书》;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十四条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第十五条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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