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残疾人救助暂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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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残疾人救
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滨政发[2006]105号
【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28
【实施日期】200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滨州市人民政府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残疾人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政发〔2006〕1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市残疾人救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4日第6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滨州市残疾人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扶持措施,增强残疾人适应社会的能力,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救助对象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按照《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认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各类残疾人。
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章救助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优先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有条件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
将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