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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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答案

1答:开证行拒绝有理。因为我方要求开 证行拒付,实质为撤销信用证,不可撤 销信用证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撤销。 开证行在单证相符时必须付款,不管货 物是否与合同相符。有关品质与合同不 符,进口方应直接向出口方索赔。
答案

2答:我方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 同中一般应明确规定买方开到信用证的 期限,而在本合同中却未做出此项规定, 考虑欠周。(2)装运期为10月份,而出 口公司9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3)10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 装船,过于草率。
答案

4答:(1)银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 用证条款规定“一俟开证人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 并承兑后,我行立即付款”。该条款改变了信用 证支付方式下,开征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的 性质,使本信用证下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不是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而是开证申请人收到 单证相符的单据并承兑,只要开证申请人不承兑, 开证行就可以此为由拒付。因此,银行的拒付是 有道理的。
案例分析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 交议付银行议付。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 信用证的付款责任。”问:(1)保兑行 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对此情 况,我方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6、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外国某商人 于5月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运动服装的合 同,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 装运期为10月。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为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 改才可使用?《UCP500》对此是如何规定 的?
案例分析

10、A与B两家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共同对外成 交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各交50%,各自结汇, 由B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事后,外商开来以B公 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未注明 “可转让”字样,但规定允许分批装运。B公司 收到信用证后及时通知了A公司,两家公司都根 据信用证的规定各自出口了50%的货物并以各自 的名义制作有关的结汇单据。问:两家公司的 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七版课后案例分析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 P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6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进出口实务案例分析

案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

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

丙遂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

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1)法院应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甲与乙的纠纷则另案处理.(2)理由:①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向甲交付的货物质次)的影响;②丙在遭到主债务人(承兑银行)退票后,即有权向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同样由于票据特性,甲不能以抗辩乙的理由抗辩丙。

2。

某外贸公司与某美籍华人客商做了几笔顺利的小额交易后,付款方式为预付。

后来客人称销路已经打开,要求增加数量,可是,由于数量太多,资金要是周转不开,最好将付款方式该为D/P AT SIGHT。

当时我方考虑到D/PAT SIGHT 的情况下,如果对方不去付款赎单,就拿不到单据,货物的所有权归我方所有。

结果,未对客户的资信进行全面调查,就以此种方式发出了一个40’货柜的货物,金额为3万美圆。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

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

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

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

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

于是只好作罢。

解析:出口公司要从中吸取教训,以下几点引起重视:1.如下现象应引起注意,客户在开始时往往付款及时,后来突然增加数量,要求出口方给予优惠的付款条件如D/P、D/A或O/A(OPEN ACCOUNT)。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进出口贸易实务桉例分析集(附参考答桉)

第一章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1.中国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 Wine”,于是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

不料货到国外后遭进口国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

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答:我方应负责赔偿。

作为出口公司,理应知道所信货物的英文名称。

如来证货名与实际不符,一则要求对方改证,二则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名称。

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严重后果。

2.我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500台,合同规定pyw-A 、pyw-B、 pyw-C 型三种型号各1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答:我方这样做是不合适的。

因为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在交货时,对于货物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扮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的规定,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案而言,我方在发现pyw-B型电冰箱数量短缺后,应先征得买方的同意才能发货,而不能擅自以其他型号的电冰箱来代替。

因此,我方的做法是不合适的。

3.某公司与国外某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小麦的交易,国外开来的信用证规定:“数量为1000公吨,散装货,不准分批装运,单价为250美元/公吨CIF悉尼,信用证金额为25万美元……”但未表明可否溢短装。

卖方在依信用证的规定装货时,多装了15公吨。

问:(1)银行是否会以单证不符而拒付?为什么?(2)《公约》对交货数量是如何规定的?答:(1)银行不会因单证不符而拒付货款。

根据《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付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但是,当信用证规定数量以单位或个数计数时,此项增减幅度则不适用。

《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题案例分析_参考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课后题案例分析_参考答案
要点评析: 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1),因本案中采用的是多式运输,所以不需要提交已装船提单。 对于拒付理由(2),因根据UCP600,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对于注明将发生转运的 单据银行将接受,只要提单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 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所以拒付理由(2)不成立。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 一种表示方法。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 商品的品质与合同 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 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 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 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 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 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要点评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 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 殊的约定。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 可以拒收整批货物。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 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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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书本答案
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 3 月 10 日先在青岛将 70 公吨货装上 C 轮,待该轮续航烟 台时,于 3 月 18 日在 烟台再装 75 公吨。A 公司议付时,提交了风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 共计 145 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交开证行时遭拒付。理由:(1)3 月应装 150 吨,实际装 145 公吨;(2)分别在青岛、大连装运,与信用证禁止封闭不符。试分析开证 行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负责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2.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发货港口是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如果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3.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 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4.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部分制造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对方要求我方赔偿,而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是:(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关键工序完全采用手工;(2)该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并且实际货物品质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所交货物与商定的品质一致。

请分析:此笔交易争议的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5.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商人按每公吨500美元CIF东京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每袋包装25公斤,双线新麻袋包装,信用证付款方式。

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

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试问该公司做法是否可行?为什么?6.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公斤(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公斤)。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六版课后答案及案例解析第一章简介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进出口贸易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术语。

进出口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和服务流动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进行买卖的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涉及进出口贸易的实务问题需要解决,本教程将为读者提供一些典型案例和相应的答案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二章进口实务本章节主要介绍了进口贸易的相关实务问题和操作流程。

进口贸易包括进口商品的采购、报关、检验检疫等环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答案和解析:案例1:进口商品的选择问题:一家中国电子公司计划进口一批电子产品,如何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答案和解析: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进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步。

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产品质量: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并且有相关的质量认证证书。

2.价格:价格必须合理并与市场行情相符,要考虑到物流成本、汇率波动等因素。

3.供货能力:供应商要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稳定的供货能力,以确保按时交货。

4.信誉度:供应商的信誉度非常重要,可以通过查阅其信用报告、咨询其他客户等方式进行评估。

5.售后服务:供应商提供的售后服务必须到位,包括产品质量保证、售后维修等。

案例2:进口商品的报关问题:进口商品如何办理报关手续?答案和解析:办理进口商品报关手续需要进行以下几个步骤:1.准备材料:包括进口商品发票、装箱单、货物运输文件等。

2.缴纳关税:根据商品的类别和价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金额,并及时缴纳。

3.填写报关单:根据海关要求,填写完整的报关单并提交给海关。

4.海关查验:海关会对进口商品进行查验,包括重量、数量、质量等。

5.完成报关手续:通过海关的查验后,即可完成进口商品的报关手续。

第三章出口实务本章节主要介绍了出口贸易的相关实务问题和操作流程。

出口贸易包括出口商品的生产、报关、运输等环节。

下面是一些典型案例及其答案和解析:案例1:出口商品的准备问题:出口商品需要进行哪些准备工作?答案和解析:出口商品需要进行以下几个准备工作:1.产品质量检验:出口商品必须符合目标国家或地区的质量标准,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和认证。

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贸易实务案例解析

案例解析1、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货物,卖方按时将货物装船,并且制备了所需的各项单据,不料船舶离港数小时后触礁沉没,次日卖方凭符合规定的全套货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已经灭失为理由,拒绝接受单据并拒绝付款。

请说明买方的做法是否合理,并阐明理由(贸易术语126)答案要点:买方的做法是错误的,他无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理由如下:(l)CIF是象征性交货,是单据买卖,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将货物如期装船,并提交了约定的各项单据,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2)按CIF条件成交,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舷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货物是否能安全抵达目的港,此风险应由买方承担,而与卖方无关。

(3)CIF条件下,卖方保险属代办性质,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如发生损坏或灭失,买方应先向卖方付款,然后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所以,买方无权拒收单据。

否则卖方有权向买主索赔。

2、我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初级产品,该公司在6月15日向外商发一个实盘,限对方在6月20日答复。

外商在6月16日电告,只要提前装运期就可以接受。

我公司未予答复6月19日外商又来电表示不改装运期也完全接受6月15日的实盘。

问此项交易是否成立?我公司如何处理?3、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110%投保了平安险,载货船舶于5月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价值为1000美元,该船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货值亦值1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上述损失是否赔付,赔多少元?为什么?(平安险保险范围176)分析:(1)保险公司应对5月3日,5月8日的损失都负责赔偿。

2200(2)5月8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二条;176(3)5月3日赔偿原因为平安险第三条。

3、1973年我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

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船只好绕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这时英镑贬值。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 案例分析课后答案(完整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 案例分析课后答案(完整版)

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P27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3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 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于是诉诸法院。

你认为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的全部答案?急用、、、、、、2011-6-23 16:50提问者:290243247|悬赏分:302011-6-28 17:11满意回答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P27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P33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物,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

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

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物均为A规格,买方只同意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余的4/5,并要求退回4/5的货款。

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给予适当经济赔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_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_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第六版)第一章(27页)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第二章(33页)要点评析:法官应该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物,要求卖方退回4/5的货款,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因为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卖方违反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物,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

本案例合同中要求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物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物,属于违反货物规格的规定,相当于所有货物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约定,违反了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第三章(42页)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书后案例答案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要点评析: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P74案例2案情简介: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从京都内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服务,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则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要点评析: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 符合印商的要求;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P139案例1案情简介:我方以CFR贸易术语出口货物一批,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货物发生损失,该损失应该由何方负责如果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对该项损失是否给予赔偿并说明理由;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货物损失放生在从出口公司仓库运到码头待运过程中,此时买方对该批货物还不具有可保利益,因为本案采取CFR术语成交,CFR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发生货损时卖方还未完成交货,所有权还属于卖方,所以虽然买方已经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案例2案情简介:要点评析:案例3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公司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公司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 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逐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要点评析:保险公司不需赔偿,因为根据保险责任起讫条款,保险责任在货物到达目的地进入指定仓库时终止,而本案中的货损发生在仓库内,所以不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P156案例1案情简介: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期票,作为向乙订货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遭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以拒绝,并称已于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以及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以票据系甲开立为由推诿不理;丙逐向法院起诉,被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甲、乙与银行都在汇票上签过字,都是汇票的债务人,因为甲作为汇票的出票人在付款人承兑之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次债务人;乙在汇票上做了背书,作为被背书人丙的前手,对后手承担保证付款,和付款人拒付时的付款责任内;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是汇票项下的主债务人;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特征,甲、乙与银行不能用任何理由对抗持票人丙,持票人丙拥有向他们要求付款和追索的权利;P174案例3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开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要点评析:票汇业务中存在票据伪造的风险,因此卖方收到汇票后,不要急于发货,应首先核对票据的真伪,最后收妥款项后再发货;案例4案情简介:我一外贸企业向日本一进口商为出售某商品发盘,其中付款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对方答复可以接受,但付款须按以下条件:“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A银行代收;按一般情况,货物自我国运至该国最长不超过10天;试分析该商为何提出此条件要点评析:日商提出把“即期付款交单”改为“付款交单见票后30天”,可能是资金困难,想获得资金融通的好处;日商提出通过其制定的A银行代收,可能是其与A银行关系较好,想在远期付款交单下向代收行借单;案例6案情简介:上海A公司与美国B公司以CIF术语、D/P AT 45 DAYS AFTER SIGHT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美国B公司要求指定纽约D银行为代收行,我方同意了对方的要求;A公司按合同规定准时装运货物,并通过上海C银行为托收行办理托收业务;货到美国后由于汇票还没有到期,B公司出具T/R 信托收据把全套单据从代收行借出并顺利提货;待汇票期满提示B公司付款时,B公司已经宣布破产,导致A公司货款没能收回;问:1在此案例中D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我方在办理托收环节是否存在过失 3根据本案例分析出口方采用远期付款交单结算的风险; 要点评析:1D银行作为代收行有责任,因为采用的结算方式为D/P,银行交出单据的前提是必须要收到货款,但是其没有收到货款就放出单据,是导致最后没有收回货款的直接原因; 2我方办理托收环节存在过失,出口方在托收业务中不应该由对方指定代收行,而应该由我方托收行指定; 3远期付款交单对于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由于托收属于商业信用,卖方收款依赖于进口方的信用,存在不能收回、延迟收回货款的风险;若买方拒绝付款赎单,货物则面临就地变卖、运回,途中出现损失或者完全灭失的风险;国外有一些银行对于远期D/P采用D/A的处理方法,即对方承兑后即交出单据,或者凭进口方出具的信托收据或者保函就可以借出单据,从而提走货物,对出口方收款带来很大不确定性;P199案例1案情简介:某出口企业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正准备按信用证规定发货时,突接开证银行通知,声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对此,出口企业应如何处理依据何在要点评析:我出口公司可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因为信用证下开证行具有第一性付款责任,其不能以开证申请人倒闭为由拒付,只要受益人提交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付款;当然,出口人在发货之前要确保能提交相符单据,因为此种情况下,开证行审单非常苛刻;案例2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与某外商订立出口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对方按时开来限定通知行议付的信用证,经审核无误,第一批货物随即装运,我出口公司在规定交单期内向通知行交单议付,通知行经审单认可后向出口公司议付了款项,接着,开证行也偿付了议付行行的款项;出口公司正准备发运第二批货时,我通知行忽接开证行电传,声称申请人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品质与合同不符,要求拒付第二批货物的款项,据此,请通知受益人停发第二批货,如已发运,则不要再议付该款项;我通知行在与出口公司联系后,立即回电拒绝;试分析我通知行这样做是否合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我通知行做法合理;因为根据信用证的纯单据业务特点,开证行拒付的理由只能是单据中的不符点,至于货物中存在的不符,进口方可以通过买卖合同要求出口方承担违约责任;案例3案情简介:一家公司销售货物,买卖合同规定按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收到的信用证规定受益人须提交商业发票及买方会签的商品检验证书;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如期备妥货物并装运,而且安全到达目的地;但买方始终未在检验证书上会签,使卖方无法根据信用证收到货款,后经长期多方交涉,虽然最终追回了货款,但仍受到极大损失; 试从本案分析,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条件下,作为国际货物买卖的卖方收回货款的可靠性和可能遇到的风险;要点评析:本案中使受益人无法顺利结汇的原因在于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即本案中的客检条款;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因此对出口方而言相对商业信用的其他结算方式安全, 但是出口方也可能会遭遇风险,比如作出付款承诺的开证行的资信风险;另外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银行审单非常严格,如果单据中出现不符点,即使货物符合合同,银行也会拒付;出口人最要当心的就是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问题,他使出口方的利益把握在进口方手中或者开证行手中,带有极强的主观性,使出口方面临收汇风险;案例4案情简介:一家银行为从某港装运的货物给发货人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照UCP600办理;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到受益人拒绝后,开证行开始宣称,如提示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书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果开证人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相符,可以照付;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开证行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试对此案进行评论;要点评析:开证行的说法和做法均不合理;首先本案中使用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因此不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对于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的信用证修改,受益人已经拒绝,因此无需提交商检证书;其次,对于开证行以所交货物与单据不符,也不能作为拒付的理由,因为信用证业务是纯单据业务,开证行只需审核单据,无需过问货物,只要单据相符必须付款,而对于货物中存在的问题,由进口方直接通过买卖合同向出口方索偿;P243案例1案情简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100吨大米,单价为每吨500美元,总值为50000美元;事后卖方只交货5吨;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如果卖方交货90吨,买方又可主张何种权利为什么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结果导致另外一方实际上被剥夺了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受到损害的一方不仅可以撤销合同,而且还可以提出索赔;若违约不能达到根本违反合同的程度,则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提出解除合同; 本案例当卖方只交货5吨,买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因为卖方违约对其造成根本性影响;而当卖方交货95公吨时,通常买方只能提出索赔,因为卖方基本上履行了合同,没有对于买方造成实质性影响,除非双方合同中约定卖方交货数量不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案例2案情简介:我某企业向香港某商进口20台精密仪器,每台3万港元;合同规定,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额1万港元;事后卖方只交付12台,其余8台不能交货;当时因市场价格上涨,每台价格为4万港元;卖方企图赔偿违约金1万港元了结此案;但买方不同意;在上述情况下,你认为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多少金额为什么要点评析:本案例买方应该向卖方索赔的金额为8万港元;因为根据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作为一方违约所应该支付的违约金或者罚金,应该以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作为计算方法;虽然本案中双方约定违约金为1万港币,但是明显低于因为卖方违约而对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本案例中货物价格从3万港币上涨到4万港币,卖方应该就少交货8台对买方造成的8万港币损失进行违约赔偿; P248案例4案情简介:我某企业与外商按国际通用规格订约进口某化工原料;订约后不久,市价明显上涨;交货期届满前,该商所述生产该化工原料的工厂失火被毁,该商以该厂火灾属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其交货义务;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要点评析:我方可以拒绝对方解除交货义务的要求,可以要求对方延迟交货,因为交货期届满前工厂失火被毁,并不能说明卖方没有交货的能力;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破坏了履行合同的根本基础,致使履行合同成为不可能,则可解除合同,全部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部分地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则可部分地免除当事人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果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只是暂时或在一定时间内阻碍合同的履行,只能中止合同或延期履行合同,但不能解除有关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义务;一旦事故后果得以消除,仍然要履行合同;案例5案情简介:某出口商以CIF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合同规定装运期为10/11月份;10月20日,出口国政府公布一项条例,规定从11月1日起,除非有特别许可证,否则禁止该货物的出口;卖方未能装运货物,于是买方请求赔偿损失;在此案中,卖方是否可以免除其交货义务为什么要点评析:买方可以免于交货义务;因为本案例属于双方签订合同后发生的,不是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或者过失而引起,而且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和不开克服的;故该案例属于社会原因而造成的不可抗力,符合公约规定不可抗力的条件;根据公约规定,由于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一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买方也无权提出索赔要求;案例6案情简介:我某进口企业按FOB条件向欧洲某厂商订购一批货物;当我方派船前往西欧指定港口接货时,正值埃及与以色列发生战争,埃及被迫关闭苏伊士运河;我所派轮船只得绕道南非好望角航行,由于绕道而增加航程,致使船只延迟到达装运港口;欧洲厂商要求我方赔偿因接货船只迟到而造成的仓租和利息损失;我方拒绝了对方要求,因此引起争议;对此,请予评论; 要点评析:我方有权拒绝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因为虽然FOB贸易术语我方有义务及时派船接货,但是由于我方派船接货过程中遭遇了战争,导致正常的航行线路不能通行,而不得不绕行,是导致我方不能及时达到装运港接货的原因; 本案例我方由于受到战争影响导致派船延迟,发生战争是属于社会原因而导致的不可抗力,根据公约规定,受到不可抗力影响造成的违约,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故我方可以拒绝对方索赔要求;P259案例1案情简介:我某公司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合同明确规定一旦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即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后来,双方就商品的质量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方,法院也发来了传票,传我方公司出庭应诉;对此,我方应如何处理要点评析:我方不应该出庭应诉;因为合同中规定如果履约过程中产生争议,友好协商不能解决,应该在我国仲裁,表明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同时在我国仲裁则适应我国法律; 我国在仲裁法规定,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后,一方面使仲裁机构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同时排除法院对本案件的管辖权绝大多数国家法律都规定法院不受理双方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世界上故双方关于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在我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P330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某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装运月份开始前15天买方负责将信用证开至卖方;买方按约如期于6月15日将信用证开给卖方,经审查信用证总量与总额以及其他条款均与合同规定一致,但装运条款仅规定“允许分批”和最后装运日期为12月31日;由于出口企业备有库存现货,为争取早出口、早收汇,遂先后于7月20日和10月5日将货物分两批各600万米装运出口,由于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付款行及时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事后不久,收到国外进口人电传,声称我出口企业违反了合同,提出索赔;对此,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要点评析: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案例5案情简介:国外客商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其中规定:装运不迟于2007年4月30日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0/4/2007;我出口企业于2007年4月20日将货物装上船后,按信用证规定备妥各项单据,于4月25日向银行交单,要求议付;出口企业所提交的单据中,海运提单表明装船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保险单中的“交运日期”date of consignment一栏注明“按提单”as per B/L,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4月23日;试问:银行可否接受上述保险单理由何在要点评析:银行将不接受该保险单;由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单的出单日期起生效;按照UCP600规定,受益人提交的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出单日期,除非保险单声明保险责任自货物装运时起生效,否则银行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进出口业务》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分析01某国一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出口商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商复验发现下列情况: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有沙门氏细菌超过合同标准。

收货人实际收到998箱,缺少2箱。

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缺少60公斤。

问:根据上述案情,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分析结论:(第一种解答)1.向出口方索赔。

是货物质量原因。

2.向承运人索赔。

提单显示数量符合合同规定,说明出口方交货数量正确,责任在于承运人3.向出口方索赔。

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说明装船前货物就已经短少,责任在于出口方。

(第二种解答)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案例分析02我某公司向日商以D/P即期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若我方接受D/P 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可接受。

问:日商为何提出此要求?分析结论:D/P 90天付款就是说,在开船后的90天才会把钱打到贵司!最好不要接受这样的付款方式:1.从我国到日本的船期最长就3天。

那么他在一周以内就可以把货提走。

进行销售!拿到货款!2.90天的付款时间太长,也意味着贵司要垫付90天的货款,要是金额很大,那么90天的利息都有很多!对贵司的资金周转也是很大的问题!日商这样做的好处:1.日本公司这样做就是空手套白狼,一分钱不花,还有钱赚何乐而不为呢!2.D/P本是商业信用,如果是日本银行制定的代收行,那就更不行了。

如果客户和银行关系好,银行可以作假说钱已经打到贵司.这样钱是很难追回来的!3.他们会乘机要求降价!这样贵司可能会血本无归!他们就可以少付货款案例分析03我国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 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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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某出口公司与外商按CIF Landed London 条件成交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商品的数量为500箱,以信用证方式付款,5月份装运。

买方按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将信用证开抵卖方。

货物顺利装运完毕后,卖方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内办好了议付手续并收回货款。

不久,卖方收到买-方寄来的货物在伦敦港的卸货费和进口报关费的收据,要求我方按收据金额将款项支付给买方。

问:我方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费用,为什么?2.我方以FCA贸易术语从意大利进口布料一批,双方约定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由于我方业务员疏忽,导致意大利出口商在4月15日才将货物交给我方指定的承运人。

当我方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有水渍,据查是因为货交承运人前两天大雨淋湿所致。

据此,我方向意大利出口商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问:我方的索赔是否有理,为什么?3.我方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以信用证为付款方式。

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

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

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4.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

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

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导致买方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5.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汉堡向英国某客商出售供应圣诞节的应节杏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以前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交付买方,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6.我某出口公司就钢材出口对外发盘,每吨2500美元FOB广州黄埔,现外商要求我方价格改为CIF伦敦。

问:1)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如何调整?2)如果最终按CIF伦敦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何不同?7.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瓷制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1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额为50000美元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开抵卖方,但美商要求要求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50800美元,否则,有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

问: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8.我方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 400美元CIF旧金山,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交货,限3日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予答复。

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以合同并未达成为由拒绝交货,并立即将信用证退回,于是双方发生争议。

9.某月20日,我方F公司向老客户G公司发盘:“可供一级红枣100公吨,每公吨500美元CIF安特卫普,适合海运包装。

定约后即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速复电。

”G 立即电复:“你20日电我方接受,用麻袋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由于F公司一时没有麻袋,故立即回电:“布包装内加一层塑料袋。

”回电后,G未予答复,F便着手备货。

之后在F公司去电催请G公司开立信用证时,G以合同根本没有成立为由拒绝,于是发生争议。

10.我方对外发盘轴承800套,分别为:10l号/200套;102号/100套;103号/200套;104号/300套,限9月20日复到有效。

对方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来电表示接受,并附第1080号订单一份。

订单内表明的规格是:10l号/200套;102号/200套;103号/300套;104号/100套。

我方对来电未作处理。

数天后收到对方开来的信用证,证内对规格未作详细的规定,仅注明:as per our order No.1080。

我方凭证按原发盘的规格、数量装运出口,商业发票上注明as per order No.1080。

问:我方可否顺利交单结汇?为什么?11. 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苹果库存不足,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12.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

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布匹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人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13.我方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出口电冰箱4 500台,合同规定。

pyw-A、pyw-B、pyw-C 三种型号各1 500台,不得分批装运。

待我方发货时,发现pyw-B型电冰箱只有1 450台,而其他两种型号的电冰箱存货充足,考虑到pyw-B数量短缺不大,我方于是便以50台pyw- A代替pyw-B装运出口。

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14.我方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户出口榨油大豆一批,合同中规定大豆的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4%、含油量18%、含杂质1%。

国外客户收到货物不久,我方便收到对方来电称:我方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的相差较远,具体规格为含水分18%、含油量10%、含杂质4%,并要求我方给予合同金额40%的损害赔偿。

问:对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合同中就这一类商品的品质条款应如何规定为宜?,15.我方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出口5000套西服的合同。

货到目的港,经买方对货物进行复验后,发现部分西服有水渍。

因此,买方向我方纺织品公司提出30%的扣价索赔。

但当我方欲就此案进行核查时,买方已将该批西服运往他国销售。

问:我方是否仍应赔偿对方的损失?16、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4月15日将200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吨花生仁,4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17.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与日本M公司成交矿砂一批,日商即转手以CFR悉尼价售给澳大利亚的G公司,日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目的港为悉尼,并提出在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

问:日商为何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才使我方的利益不受损害?18、一份买卖日用品的CIF合同规定“9月份装运”,即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0月15日。

卖方10月6日向银行办理议付所提交的单据中,包括9月29日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

经银行审核,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接收单据并支付了货款。

但买方收到货物后,发现货物严重受损,且短少50箱。

买方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

问:1)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并要求退款的权利,为什么?2)此案中的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才合理?19、我某食品进出口公司向意大利出口3000吨冷冻食品,合同规定2000年4-7月份交货,即期信用证支付。

来证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ly, April Shipment 800M/T,May Shipment 800M/T, June Shi pment 800 M/T, July Shipment 600M/T。

我公司实际出口情况是:4、5月份交货正常,并顺利结汇,6月份因船期延误,拖延到7月12日才实际装运出口。

7月15日我方在同轮又装了600M/T,付款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绝支付这两批货的款项。

问:我方有何损失及开证行拒付有何依据?20、我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以FOB条件出口大枣5000箱,5月份装运,合同和信用证均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我方于5月10日将3000箱货物装上“喜庆”轮,取得5月10日的海运提单;又于5月15日将2000箱装上“飞雁”轮,取得5月15日的海运提单,两轮的货物在新加坡转船,均由“顺风”轮运往旧金山港。

问:我方的做法是否合适?将导致什么结果,为什么?21、某货轮在某港装货后,航行途中不慎发生触礁事件,船舶搁浅,不能继续航行。

事后船方反复开倒车强行浮起,但船底划破,致使海水渗入货舱,造成船货部分损失。

为使货轮能继续航行,船长发出求救信号、船被拖至就近港口的船坞修理,暂时卸下大部分货物。

前后花了10天,共支出修理费5000美元,增加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员工工资)共3000美元。

当船修复后继续装上原货启航。

次日,忽遇恶劣气候,使船上装载的某货主的一部分货物被海水浸湿。

问:1)从货运保险义务方面分析,以上所述的各项损失,各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在投保了平安险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要求?为什么?22、某合同出售一级小麦150吨,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

但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遭遇触礁事件,小麦被入侵海水浸泡,品质受到严重影响。

当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只能降价出售,买方因此要求卖方赔偿其差价损失。

问:卖方对上述情况下产生的货物损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3、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的买方仓库为止。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装运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货物损失。

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货物未装运,货物损失不再承保范围内为由,拒绝给予赔偿。

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24、我某进出口公司以CIF条件进口货物一批,合同中的保险条款规定:“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30%投保一切险。

”卖方在货物装运完毕以后,已凭结汇单据向买方收取了货款,而货物在运输途中遇险导致全部灭失。

当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时,卖方却提出,超出发票金额20%的赔付部分,应该是买卖双方各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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