灯房管理制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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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二、对矿灯要统一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需专人专灯,矿灯管理工要保证使用者的矿灯完好。

三、对矿灯的初充电和日常充电,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进行,随时监视矿灯管理系统中电压、电流读数,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

四、定期对所有矿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保矿灯完好,检查内容:电线是否破损,灯头密封是否良好,灯圈是否松动,玻璃是否破裂等,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不符合要求矿灯严禁下井使用。

五、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维修记录等。

六、妥善保管好灯房内备品、配件、器材等,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七、经常对灯架和地面进行清理,搞好灯架及灯房内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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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班人员应按时在现场与交班人员进行交接班。

二、交接班时,交班人员应交待清楚以下情况:

1、本班灯数,充电情况;

2、本班检修情况及存在问题;

3、备品、配件、材料、工具及各种记录是否齐全,接班人员要检查充电灯数、充电架情况及领用备用灯数,各种记录是否齐全。

三、当班人员发现交接班人员精神欠佳或者饮酒现象,应拒绝交接班,并立即向领导汇报。

四、到规定接班时间而接班人员未到岗,要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安排解决。

五、交接双方经逐项检查无误后,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当班人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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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领用、考勤制度

一、矿灯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灯矿灯应有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应做到专人专灯。

二、矿应保持完好,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头密封不严,灯圈松动,玻璃破裂、蓄电池破裂等失效矿灯及时告知灯房管理人员,领用备用矿灯并做好登记。

三、灯房值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根据矿灯管理系统对早、中、夜三班取走矿灯人员进行统计,并做好记录。

四、取走矿灯最低应连续使用11小时,不足使用时间及时告知灯房管理人员,按程序领用新矿灯并做好登记。

五、用灯人员自行凭钥匙或者人脸识别系统取走、归还矿灯,使用过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告知灯房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六、用灯人员丢失钥匙,及时联系灯房管理人员配制新钥匙。

七、使用矿灯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放入灯房充电箱,取走矿灯超过10h或者交接班超过2h未归还,灯房管理人

员汇报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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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一、为了加强矿灯的管理,保证矿灯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使用人员升井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回灯房,无特殊情况,交接班超过2小时或使用超过10h未交回矿灯,对使用人员进行100元罚款。

三、矿灯实行专人专用,严禁私自转借他人使用,违反规定对责任人处以50元罚款。

四、严禁出现拆解、敲打等破坏矿灯行为,违反规定对责任人处以100元罚款。

五、凡出现电线破损、灯圈松动、玻璃破裂、充电箱显示屏破裂、箱门损坏等情况,矿灯管理人员根据情况查明原因,出现人为损坏行为处以100元罚款。

六、丢失矿灯、钥匙,刷脸机损坏按照原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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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工操作规程

一、矿灯管理工应熟悉矿灯管理系统,矿灯管理系统界面红色为充电状态、黑色为取走状态、绿色为充电结束、黄色为故障。

二、出现故障状态,应及时打开充电箱,查明原因并处理,无法处理及时汇报工区,工区安排专职维修人员处理。

三、根据矿灯管理系统及时统计取走超时人员,查清原因,汇报调度室并做好登记。

四、定期巡查充电架、充电箱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工区,由工区通知专职维修人员维修。

五、定期检查发现日常使用中缺陷的矿灯应及时维修,电路板、外壳、LED光源、蓄电池等矿灯关键部位损坏,汇报工区,由工区通知矿灯生产单位维修。

六、长期闲置不用的备用矿灯应每月进行一次均衡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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