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海涛《中国税制》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至第五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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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消费税

4.1复习笔记

考点一消费税概念及基本特征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其基本特征有:(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和灵活性。

(2)明确体现国家的奖限政策,宏观调控功能较强。

(3)具有较强的财政功能,能提供稳步增长的税收收入。

(4)实行单一环节一次课征,税收征管效率高。

(5)一般没有减免税的规定。

考点二征收范围和纳税义务人

(一)征收范围

我国现行消费税实行单一环节课征制,并采取对所有征税品目统一制定税法的征收形式。因此,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在生产、流通经营的诸环节中,课征消费税的实施范围;二是在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消费税具体征税项目。

1.具体环节

由于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所以如何确定其纳税环节就显得十分重要。从有利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有效的源泉控制考虑,我国把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和进口环节。具体说来,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下:

表4-1纳税环节

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出口不退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纳税人零售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在零售时纳税;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在移送时纳税;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铂金、钻石首饰的消费税由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

卷烟的“批发环节”复合计征消费税。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需要再征一道11%的从价税,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卷烟中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批发商之间销售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2.具体征收项目

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政策、居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及财政需要,并借鉴其他国家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与通行做法,我国采取了特别消费税,即选择特定消费品进行征收。目前,我国主要选择了五种类型15个税目的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二)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是我国消费税的纳税人。具体规定见表4-2。

表4-2纳税环节与纳税人

考点三税率

我国现行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及比例税率加定额税率三种形式,以适用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大部分税目适用比例税率,黄酒、啤酒及成品油适用定额税率,卷烟和白酒适用复合税率。

纳税人兼营(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现行消费税规定,消费税税目税率如表4-3所示。

表4-3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考点四计税依据

(一)销售额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

(1)一般规定

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规定,作为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是包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或价外收费,在计算消费税时,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其换算公式为:

计税销售额=包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特殊规定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支付代扣的手续费或销售回扣,以及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均视同对外销售并以纳税人的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以门市部的对外销售额为计税销售额。

(3)包装物押金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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