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案的补充辩护意见
法律论证许霆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许霆案是中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金融犯罪案件之一,涉及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通过对许霆案的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进行探讨,旨在从法律角度论证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信用卡诈骗罪,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关键词:许霆案;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法律适用一、引言2008年,河南省郑州市发生了一起特殊的盗窃案——许霆利用ATM机故障非法取款17.5万元。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此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关于其定性问题,存在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许霆案进行分析,论证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二、许霆案事实分析2008年5月21日,许霆在河南省郑州市一家银行的ATM机取款时,发现该ATM机存在故障,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案发后,许霆被抓获,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二审法院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适用及争议焦点(一)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分1. 盗窃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许霆案中,关于其行为的定性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其利用了银行的ATM机进行非法取款。
另一种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其秘密窃取了银行的资金。
(二)争议焦点1. 许霆是否利用了ATM机的故障?2. 许霆的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3. 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四、法律论证(一)许霆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许霆案中,ATM机存在故障,导致每次最多可取出99999.99元。
许霆利用该故障,先后取款171次,共计17.5万元。
由此可见,许霆的行为与ATM机的故障存在直接关联,其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进行非法取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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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海蔚律师事务所接受陈**(祖发之父)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犯罪嫌疑人祖发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的辩护人。
今天我们依法参加庭审,现就检方指控的罪名和向法庭举证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祖发涉嫌的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对被告人祖发应当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解释中,都充分体现了上述精神。
其实今天的庭审既是对被告人祖发的惩罚也是对他的一次挽救,甚至可以说案件的判决结果将直接影响到被告人以后的生活走向。
其实每个人都会犯错,祖发犯罪时尚未成年,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其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他一个自我改正,自我救赎的机会。
理由如下,1,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时尚未满祖发十八岁,属于未成年人,其心智成熟度及社会辨别能力较差,受别人误导指使实行了冒名办理银行卡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办卡所用的身份证和差旅费用都由他人提供,从另一角度看,被告人只是成为了他人利用的工具,当时没有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
其在主观上不具有主动追求犯罪故意。
2,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年龄小,犯罪行为时间短, 9月10日到xxx,在当天办理银行卡过程中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持续时间较短,由于公安机关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使办的银行卡没有流向社会,尚未造成社会危害。
本案中所涉嫌领取的银行卡属于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卡内也没有额度,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3,本案犯罪嫌疑人祖发属于初犯偶犯,在老家表现一直较好无犯罪前科,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悔罪态度较好,并且很重要的一点辩护人认为对今天造成被告人祖发违法犯罪行为这一结果,并不能完全归咎与被告人自身原因,本应由监护人的家庭管教和社会应当负担的责任缺失也是不能回避的因素,初中毕业后作为家长没有对孩子的未来有合理的规划,任凭孩子尚未成年就长期不在家,作为家长和留宿的旅馆都应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
妨害信⽤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现在,我们已经进⼊了互联⽹时代,越来越多的⼈习惯于出门不带钱只带卡,既轻便⼜安全。
然⽽,信⽤卡的⼤量流通也滋⽣了罪恶。
那么,与信⽤卡有关的妨害信⽤卡管理罪辩护词是怎样写的呢?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具体内容请仔细阅读下⽂。
妨害信⽤卡管理罪的辩护词怎么写(⼀)标题关于××妨害信⽤卡管理罪案的辩护词(⼆)前⾔某省某县法律援助中⼼接受被告⼈亲属的申请,指派本⼈担任其辩护⼈,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接受指派后,本律师会见了被告⼈,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并参与了本次庭审,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妨害信⽤卡管理罪⽆异议。
2、被告⼈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辩护理由1、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三款规定,是坦⽩,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应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贯表现较好,⽆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犯罪起因也是因为法律意识淡漠,在他⼈的影响下不慎⾛上犯罪道路。
被告⼈⼿中的银⾏借记卡均是通过⽹络从熟识的⼈⼿中购买的,且购买的都是只能存取款不具有透⽀功能的银⾏借记卡,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庭审中⾃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被抓获后即对⾃⼰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今天的庭审中也⾃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他已深刻认识到⾃⼰的错误,并深感后悔,愿意积极改造,重新做⼈。
(四)结尾综上所述,被告⼈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充分考虑本案的事实、情节及被告⼈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个改过⾃新的机会。
(五)写明辩护⼈姓名,并注明具体⽇期。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17年版)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2017年版)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无罪辩护之辩护词精选周筱赟:广强律师事务所暨金牙大状刑事律师团队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编者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是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新增的罪名,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合并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于该罪是新型犯罪,编者广告搜索各网络平台,收集精选了以下有关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词,以供交流学习。
2017年10月27日编定目录 1.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2.×××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罪一案二审无罪辩护词 3.郭某某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被控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一审无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北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某某贵阳分公司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一审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认为,某某贵阳分公司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能成立。
一、王某某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某某教育无关。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单位犯罪应当具备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犯罪行为是单位的意志所支配,在本案中,被告王某某所实施的行为并不具备以上特征。
证据材料和庭审笔录均显示,王某某等人所实施的行为既无单位领导层的集体决定,也无该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其获取招生信息的行为属于其个人的行为。
(1)王某某购买信息的钱是其个人账户支出,不是某某贵阳分公司账户;(2)某某贵阳分公司没有授权王某某去购买,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某某贵阳分公司授意王某某去购买信息;(3)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也证明是信息贩子主动找到王某某,询问是否购买,说明王某某的购买有很大的随意性,不是主动蓄谋去做的事情。
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怎么写?
The most beautiful love in the world is the bravery in giving for a person, even if it is wounded so decently, there is no regrets and no complain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怎么写?导读:辩护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侵犯公民信息罪辩护意见书怎么写?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ls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ls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理由如下: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信息的安全。
因此明确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
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辩护词法庭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各位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张三的辩护律师。
在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我将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我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考虑:一、对案件事实的分析1. 对诈骗金额的认定存在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诈骗金额的大小。
然而,在本案中,控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被告人涉嫌的诈骗金额存在一定争议。
部分交易记录存在不明或无证据支持,被告人并未从中获利,诈骗金额应予重新核定。
2. 被告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本案中,被告人并未有明显的主观恶性。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其行为更多是由于一时的财务困难和错误判断,而非有预谋的诈骗行为。
被告人主观上希望通过偿还欠款来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诈骗。
二、对案件具体情节的考量1. 被告人初犯且无前科,社会危害性较低被告人张三是初犯,且在日常生活中表现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其行为属于一时冲动,非长期恶意的犯罪活动。
根据刑法的宽严相济原则,对初犯且社会危害性较低的犯罪行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2. 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被告人也积极联系银行和相关受害者,尝试弥补损失,表现出良好的悔罪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家庭和社会背景1. 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迫于无奈实施违法行为被告人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急需资金周转,迫于无奈实施了违法行为。
被告人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行为虽有不当,但情有可原。
希望法庭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2. 被告人积极改过自新,愿意赔偿受害者损失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希望通过合法途径偿还欠款,并向受害者表达歉意。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
张某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词【轻判】【辩护方向:无罪辩护】【辩护成果:认定自首、减少金额、减轻处罚】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本人委托,指派我担任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经审阅案卷材料、会见被告人,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张某某并非“明知没有偿还能力而大量透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与事实不符。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该解释同时规定了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六种情形,对照本案事实,只有第(一)项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才能适用于本案。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某在透支前已经丧失偿还能力。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是目的犯,应考察行为人开始透支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如果透支时并无非法占有目的,而在此之后虽因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导致偿还能力的下降,但后续透支只是为了归还先前透支拖欠款的,则不能割裂地评价后续透支行为。
因为,当偿还能力不足时,行为人要么直接不予归还导致案发,此时在刑法上只能评价先前的透支行为,而当时仍有偿还能力,故不构成犯罪;要么用俗称“养卡”的方式以后续透支偿还先前透支,行为人宁愿支付利息等各项费用来维持信用卡额度,而不是直接放弃偿还,无论在主观恶性还是对银行损失来讲,都轻于前者,在前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更不应构成犯罪。
对照本案事实,张某某在2011年时虽有大量外债,但其尚有市区180多平方的住宅及店面,且有票务和快递两项经营,在当时金融泡沫的影响下,住宅及店面的价值远远大于所借资金数额这是不争的事实,除固定资产外,张某某在2011年所借资金中的部分,是用于投资炒楼、吃利息等营利活动,这些资金已经转化为投资款,亦属于其资产范围。
“断卡”行动相关案件的罪名与辩护要点
“断卡”⾏动相关案件的罪名与辩护要点⼀、关于“断卡”⾏动2020年10⽉10⽇,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络新型违法犯罪⼯作部际联席会,决定⾃10⽉10⽇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动。
(⼀)此次“断卡”⾏动所涉及的“卡”1.⼿机卡:包括平时所⽤的三⼤运营商的⼿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卡。
2.银⾏卡:包括个⼈银⾏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银⾏⽀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付宝等第三⽅⽀付。
(⼆)为什么要进⾏“断卡”⾏动?⼿机卡与银⾏卡,⼀⽅⾯是涉案⾏为的主要⼯具,另⼀⽅⾯是涉案资⾦的转移的主要通道。
由于这些卡的持有⼈,并⾮涉案⼈员,存在“实名不实⼈”现象,给案件的侦查增加很⼤的难度,所以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断卡”⾏动。
(三)“断卡”⾏动针对主要对象由于存在⽹络⿊灰产业,专业从事贩卖⼿机卡、银⾏卡,这种⿊产还形成了各种卡的“市场⾏情”,如同⼀姓名下的⼿机卡,银⾏卡,U盾,业内称“三件套”,四件套“⼿机卡、银⾏卡、U盾,⾝份信息”通常价钱较⾼。
“断卡”⾏动打击对象:1.开卡团伙:在各地运营商企业营业厅开办电话卡、银⾏卡的⼈员。
2.带队团伙:在各类QQ群、微信群等发布收购⼿机卡、银⾏卡信息,与开卡团伙交易,⽀付费⽤后收取⼿机卡、银⾏卡,交给收卡团伙的⼈员。
3.收卡团伙:发布信息招募(同城)带队团伙,接收各带队团伙的⼿机卡及银⾏卡后,送交贩卡团伙的⼈员。
4.贩卡团伙:发布信息寻找收卡团伙,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的⼿机卡、银⾏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员。
⼆、涉卡案件的相关罪名根据主客观相⼀致的原则,相关涉卡的犯罪⾏为的具体⾏为⽅式的不同,会构成不同的犯罪。
主要有:(⼀)帮助信息⽹络犯罪活动罪。
这个罪名通常针对租⽤⾏为。
所谓的租⽤⾏为,是指⾏为⼈并⽆转让⾃⼰的银⾏卡,⼿机卡,⽽是⽤⾃⼰的⼿机卡、银⾏卡,利⽤⽀付宝为他⼈进⾏转账。
其中⽐较典型的是“跑分⾏为”,就是代他⼈进⾏资⾦转账,收取⼀定⽐例的佣⾦。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_2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精选5篇)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
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
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2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F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Y百六十二条第Y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3篇针对该起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为李四的有关其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和现场发现烟蒂存在张某某DNA的检测报告。
首先,李四在侦查阶段有关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与第Y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截然相反,其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其次,本案中烟蒂DNA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烟蒂检材来源不明,案发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有关现场提取到烟蒂的记载,故该检测DNA检测报告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再者,本案也没有在二被告人居所起获该店的被盗香烟。
某某案的答辩状补充材料
某某案的答辩状补充材料尊敬的法庭先生/女士:我作为被告某某案的辩护律师,谨向贵庭提交本答辩状补充材料,以进一步阐明我方的立场和观点。
一、事实背景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某某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原告财物,并要求对被告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
然而,我方坚决否认原告的指控,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二、证据分析1.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我方调查结果,被告在交易过程中并未使用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而是按照双方共同约定的交易条件进行了合法的交易。
2. 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并未以欺诈手段占有原告财物。
根据财务记录和交易文件,被告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了原告应得的款项,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3. 被告所获得的财物并非原告所称的非法占有,而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
我方提供了相关的合同和证明文件,证明被告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交易,且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三、法律依据1. 根据我国《合同法》,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而本案中,被告与原告之间的交易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因此应被认定为合法交易。
2. 根据我国《刑法》,欺诈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使用虚假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然而,被告在本案中并未使用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故不符合欺诈罪的构成要件。
四、辩护观点1. 被告并未以欺诈手段非法占有原告财物,而是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
双方交易时均有明确的意愿和目的,不存在被告所谓的欺诈行为。
2. 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且我方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被告的清白。
3. 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原告对被告的指控不成立。
五、请求基于上述证据和观点,我方请求贵庭撤销原告的指控,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方请求贵庭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进行驳回,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感谢贵庭给予我方的审理机会,我们相信贵庭将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作出符合法律和事实的公正判决。
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答辩状
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控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被告。
在此,我愿意就所涉及的指控进行辩解,并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首先,我对所涉嫌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行表示否认。
事实上,我一直以来都是一个遵守法律的公民,并从未有过任何违法行为。
信用卡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我也对信用卡管理有着清晰的认识和尊重。
然而,在被提起指控之前,我并不知道自己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具体细节。
因此,我强烈要求法庭提供相关证据,以便我可以全面了解指控的内容,并为自己辩护。
其次,若涉及到信用卡管理的问题,我愿意就以下几点进行辩护:首先,我从未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信息或盗用他人的身份进行信用卡交易。
我一向尊重他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并且了解到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其次,我从未故意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
我始终遵循信用卡发行机构所提供的合法使用方法,并按时还清了我所拥有的信用卡账单。
我相信,信用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正确使用的前提下是非常有益且方便的。
第三,我与信用卡管理机构之间并不存在欺诈行为。
我与他们之间
的合作一直以来都是建立在诚信和互信的基础之上的。
我始终按规定
支付账单,并及时与他们沟通和解决任何问题。
最后,由于我对所涉嫌的指控不知情,我请求法庭撤销对我的指控,并对我向信用卡管理机构所造成的任何困扰或损害进行赔偿。
在此,我郑重声明并保证将继续遵守信用卡管理的规定,并请法庭
以公正和无偏见的态度审理此案。
我坚信,正义必将战胜一切。
谢谢法庭的审理。
顺祝法庭工作顺利!
被告:XXX。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首先写明标题关于案件的辩护词,其次,写明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刑事律师来提供辩护为好,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的话,此时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的,那这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二审庭审,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该案主要犯罪行为人系孙某某,并非上诉人,原审判决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在事实及证据认定上就是一个错案。
另外,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且透支数额依靠发卡行单方制作的催收单及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推定来认定,且口供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一致,根本形不成完整的排除合理化怀疑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
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词是怎样的
If we really want to know our state of mind, we should first look at our action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词是怎样的导读: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的罪行也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而辩护意见通常会以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的态度,并且及时进行一定的赔偿来进行辩护,当然委托一个律师来进行辩护,能够对案件的发展更加有利。
一、窃取信用卡信息罪辩护词是怎样的诈骗罪是触犯刑法的一种行为,但很多人为了钱甘愿铤而走险做这种犯法的事。
诈骗罪的类型很多,信用卡诈骗就是其中一种。
那么发生了信用卡诈骗罪,有人是一时失足做错了,那可以让ls为其写一份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可以减轻其量刑。
审判长、审判员:北京____ls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赵某的委托,指派本ls担任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开庭。
辩护人依据本案相关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意见,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敬请合议庭采纳。
根据现行《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规定,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目的为要件;(2)客观方面必须有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3)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且数额较大。
也就是说构成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就不构成成恶意透支犯罪。
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ls认为,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加以认定。
一般来讲,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后仍不归还,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
但是如果被告人确有事实证明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而不成立恶意透支罪。
庭审中,公诉人依据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认定被告人赵某构成恶意透支犯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因为该解释所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1)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者(2)明知无力偿还,透支数额超过信用卡准许透支的数额较大,逃避追查,或者(3)自收到发卡银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
The greatest happiness in life lies not in what you possess, but in the process of pursuing something.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范本要写一、被告不是主犯。
二、被告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好。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的目的是证明信用卡诈骗罪中被告人(从犯)没有犯罪,或者罪轻,还有可能是免除刑事处罚的一种文书。
但辩护词还是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辩护词的作用还是挺大的,对判决量刑具有参考作用。
就为大家推荐一篇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信用卡诈骗罪从犯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__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徐某的辩护人。
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明确的认识。
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徐某不是主犯。
本案中,诈骗犯罪的过程包含三个环节,第一,是物色被害人,与被害人接触,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的手段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第二,根据套取的银行卡信息伪造银行卡;最后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
在这三个环节中,很显然最为重要的是第一个和最后一个环节,因为在第一个环节中,是选择被害对象并与被害人直接接触,直接实施诈骗行为,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以套取银行卡的信息和密码,这是犯罪行为得以完成的前提,也是整个犯罪过程中最为复杂和困难的一个环节,属于犯罪行为中的直接实行行为。
而最后一个环节则是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关键步骤。
被告徐某在共同犯罪中从没有直接的与被害人接触,没有直接去骗被害人,其负责的是第二个环节,只是在被动的、重复性的根据另外两个被告提供的信息从事伪造信用卡的活动。
信用卡盗窃罪的法律辩护和刑事辩论
信用卡盗窃罪的法律辩护和刑事辩论信用卡盗窃罪是指个人未经持卡人授权而故意获取、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或盗用他人信用卡进行非法交易等行为。
在面临信用卡盗窃罪指控的情况下,被告往往需要合法且有效的辩护策略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将就信用卡盗窃罪的法律辩护和刑事辩论展开探讨。
一、信用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要进行有效的法律辩护,首先需要了解信用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通常,信用卡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盗窃行为:被告需要对控告的盗窃行为进行明确的辩护。
例如,辩称自己并非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而是经过持卡人的授权。
2. 故意:被告可以辩称自己并非有意识地进行盗窃行为,而是出于好奇或者他人误导的情况下进行了错误的使用。
3. 非法使用:需要辩护人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他人信用卡信息进行交易并非非法行为,或者辩称自己并不清楚使用的信用卡信息是非法的。
二、法律辩护策略在面对信用卡盗窃罪指控时,被告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法律辩护策略:1. 没有故意故意:辩称被告并无意识地进行盗窃行为,且不存在盗窃意图。
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对于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使用并非盗窃行为。
2. 授权使用:被告可以证明自己使用他人信用卡是基于持卡人的明确授权。
可以提供证据,如书面授权或相关通信记录,证明持卡人同意被告使用其信用卡。
3. 被误导:被告可以辩称自己被他人误导,对使用的信用卡信息并不具备清醒的认知和明确的意愿。
可以提供证据,如消息记录、通讯录等,证明他人在盗用信用卡行为中的涉案程度。
三、刑事辩论的重点在刑事辩论中,被告律师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重点:1. 合法证据:被告律师需要重新评估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并提出合理的质疑。
如果证据是非法获取或缺乏真实性的,律师应该捍卫他们的客户权益。
2. 监控摄像:如有需要,律师可以要求法庭调取监控摄像来证明被告当时没有在现场,或者找到其他证据来辩护。
3. 资料真实性:要求专家对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可信度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专业见解。
信用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文
信⽤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涉嫌信⽤卡诈骗罪被羁押后,可以委托律师替⾃⼰辩护,律师可根据情况进⾏罪轻辩护。
那么信⽤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范⽂怎么写,关于信⽤卡诈骗罪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进⾏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能为您解惑。
信⽤卡诈骗罪罪轻辩护词信⽤卡诈骗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家属XXX的委托,指派律师范XX律师作为被告⼈XXX(以下简称被告⼈)的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
辩护⼈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信⽤卡诈骗罪没有异议。
现辩护⼈根据公诉⼈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卷宗来看,被告⼈在2013年3⽉16⽇18时到XX派出所投案⾃⾸,其⾏为构成⾃⾸,根据被告⼈透⽀的数额,加上2013年4⽉19⽇⼜还款⼀万元的事实来看,其主观恶性较⼩,犯罪较轻,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愿认罪,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普通程序审理“被告⼈认罪案件”的若⼲意见(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XXX的犯罪⾏为社会危害性较⼩,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先,被告⼈诈骗的⾦额为****元,数额不⼤,虽然该数额已经达到了信⽤卡诈骗罪的起点,但毕竟是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
如果这些透⽀数额平均分配到5个银⾏,每家银⾏也仅仅⼀万多点,社会危害性较⼩。
其次,被告⼈虽然使⽤信⽤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从其消费⽤途来看,都全部⽤于⽣活消费性⽀出,相对于其他⽤途的犯罪分⼦,被告⼈张恩钊的犯罪⾏为社会危害性不⼤。
综合以上两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盗窃案辩护词提纲应如何写-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盗窃案辩护词提纲应如何写?导读:盗窃案辩护词提纳要写上当事人的所有身份信息、案件的经过、辩护的理由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案辩护词提纲应如何写?汤某系**市人,男,199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区**路**号。
年12月11日至15日,汤某与同学周某一起共同盗窃摩托车三辆,经估价总值9010元。
经查,汤某加入盗窃活动是受到周某怂恿,并且害怕被同学嘲笑胆小而加入了周某盗窃摩托车的活动。
这是汤某第一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并且在盗窃中主要负责望风以及掩护,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
公安局立案后,汤某主动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且有悔罪表现。
现**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对汤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二、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的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的货币、金银首饰等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无形的财产。
对于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
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规定的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根据刑法分则、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也以盗窃罪论处:(1)《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2)《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犯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而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4)《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以盗窃罪定罪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刑事补充意见书
刑事补充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在此向贵庭提交一份刑事补充意见书,就本案的相关证据、事实以及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以供贵庭参考。
首先,根据本案的事实陈述和相关证据,被告人张某在XX年XX月XX日从被害人李某家中盗窃了一部手机。
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和电话通话记录,被告人张某承认了自己盗窃了手机,并提供了自己销售手机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此外,检察机关还提供了视频监控等证据,证明了被告人张某在手机被盗的时间和地点的嫌疑。
根据我对本案的分析,被告人张某犯下了盗窃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被告人张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获得了被害人手机。
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受到刑法的惩处。
在量刑方面,鉴于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主动认罪、悔过态度良好,并积极退赔了被害人所失去的手机,可以适当予以从轻处罚。
但是,由于盗窃罪的性质严重且对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最后,我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对被告人张某提出以下补充意见:1. 建议贵庭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过表现以及退赔被害人的情况。
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教育程度、犯罪动机等情况,可以适当减轻刑期。
2. 要求被告人张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因盗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3. 展示证据争议的要点和核心证据,并对被告人的辩解提出反驳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建议贵庭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并要求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愿贵庭根据案情权衡利弊,判处公正合理的刑罚。
再次感谢法庭对本案的关注和审理。
此致衷心的问候XXX。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首先写明标题关于案件的辩护词,其次,写明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
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等,写明辩护理由,从事实上、法律上等分析,最后,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在涉嫌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最好还是聘请刑事律师来提供辩护为好,这样才能争取宽大处理。
对于信用卡诈骗罪而言,如果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了上诉的话,此时在二审过程中,辩护律师也是可以向法庭提交辩护词的,那这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是怎么写的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信用卡诈骗罪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艾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艾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上诉案的二审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及二审庭审,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审查、采纳。
辩护人认为,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应法律错误,该案主要犯罪行为人系孙某某,并非上诉人,原审判决违反了罪责自负原则,在事实及证据认定上就是一个错案。
另外,本案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艾某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且透支数额依靠发卡行单方制作的催收单及原审被告人之间的口供推定来认定,且口供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一致,根本形不成完整的排除合理化怀疑的证据链,属于证据严重不足。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一、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三家银行信用卡的透支实际主要系孙某某所为,并非上诉人所为。
原审庭审中孙某某主动出庭向法庭供述了其透支三家银行信用卡的主要经过,并于2013年1月27日向原审法庭提交了一份书证《上海某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交易结算报告》;且系孙某某本人不想让错误延续下去,自己要求出庭作证的,并主动承认系自己透支上述三家银行信用卡中心的款项用作外汇保证金交易,且案发前并未告知上诉人,对上诉人隐瞒了其炒外汇的事情,也就是说上诉人在案发前对此根本不知情,并未参与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罪行自负原则,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对于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能对其定罪;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者本人,对于仅与犯罪者有亲属、朋友等关系而没有参与犯罪的人,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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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案的补充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接受被告人高峰的委托,担任被告人高峰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了解了本案的有关情况,经过10月19日庭审,我认为本案存在有部分事实不清,部分法律适用错误。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窃取信用卡信息罪的指控没有异议。
但不同意公诉机关对窃取银行卡信息数量的认定,以及对被告人高峰犯有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此外,被告人还具特殊自首和罪轻情节,依法应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除当庭递交法庭的辩护意见外,再补充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人关于窃取信用卡信息的数量认定证据不足根据参考性案例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
”而本案公诉人当庭出具的是如索超市刷卡消费明细,而不是参考性案例中指出的被告人实际接收到的、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信息数量。
根据虹口公安卷宗改装POS机的犯罪嫌疑人吴光松口供记载,他原是购买信用卡信息的,由于购买的信息都取不到钱,所以他改学改装POS,他刚学会就为高峰改装,只是三脚猫的功夫,技术根本不过关。
根据如索超市陆春霞笔录,这台POS机三天二头坏,由不同的人修理过几次,2015年1月报废,而且这种技术无法获取芯片IC卡完整信息。
因此,并非在机器上刷卡的信息高峰都能收得到,另,据吴光松交待,他在为高峰改装POS机时还预留了自己手机号,两条手机短信息才能完成一张银行卡信息,一条是卡号等信息,一条是密码。
吴光松自己也接收并利用接收的银行卡信息制作伪卡并盗取。
因此,不应当按照公诉人提供刷卡消费信息量来确定高峰窃取信用卡信息数量,请公诉人和法院斟情扣减。
二、本案中被告人伪造的信用卡为空白信用卡根据“银联反欺诈中心”出具的《伪卡鉴定表》,证实高峰写卡所使用的卡片均为白卡,是市场上可以合法买卖的可用于办公室门禁卡等的白卡,本案起诉书第2页第二自然段第一行也写明是空白信用卡。
根据研读相关案例,可知,伪造信用卡,包括如重新压印卡号、有效期和姓名;有的是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信用卡。
而空白信用卡与之区别十分明显。
根据(2013)东刑初字第949号,浙江省东阳市法院刑事判决书:“外观上无任何标识的白卡,应认定为伪造空白信用卡”。
根据银联反欺诈中心解释,只有信用卡磁条内写入相关信息,可以正常取款使用,且卡面图释与正规信用卡一致(包括visa或者unipay标饰以及银行名称齐备)才能认定为“伪造的信用卡”;只有卡面图释而磁道内无信息,或者磁道内有信息但卡面无标饰的(如本案涉案卡),均只能认定为“伪造的空白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伪造信用卡”,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涉及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最多不超过七张,因此,辩护人认为,高峰不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
此外,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银联反欺诈中心的伪卡鉴定表中第006和008项是境外卡,根据虹口区人民法院(2013)虹刑初字第508号判决,境外卡应当由有权力的境外机构认定,银联反欺诈中心无权对境外卡出具鉴定结论。
因此,银联中心对境外卡出具的鉴定结论不应采纳;另根据高峰交待,第007项邮政储蓄卡内信息为无用信息,不应判定为伪卡。
因此,应当请有权的国际组织对境外卡进行重新鉴定。
三、本案被告人与信用卡盗刷并在逃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共同犯意,不构成共同犯罪1、被告人与伪造信用卡并盗取48万余元的两个人素不相识,也不存在共同预谋,没有共同犯意、共同实施、共同所得,更不是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行为。
2、卷宗中提到的黑龙江人和至今未到案的何昌库均未证实,是否其与被告人存在共同犯意仍不得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指控被告人与其共同犯罪,我认为明显证据不足。
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
应当定性为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退一步说,即使构成共同犯罪,涉嫌金额也是证据不足,首先,吕贤川报警被盗金额是13万多,而本案却只有12万多。
公诉人当庭说是吕贤川自己弄错了,但未就该等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并且虹口公安卷宗中也没有这一节证据内容,请法庭就本节事实予以查明。
事实证明,部分POS刷卡信息不只被告人可以收到,改装POS机的吴光松同样盗取了这些信息,本案9条信息公诉人认定全部是被告人提供的信息,明显证据不足。
此外,被告人提供信息后,从未问过接收方结果,得到多少钱,更未向对方索取回报。
值得一提的是,据黑龙江警方告知被告人,起诉书第3页中第5、第6项盗取的45000元和79000元已经全部退脏。
他的行为应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四、即使本案指控罪名成立,也应当牵连吸收,而不应当数罪并罚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牵连犯。
牵连犯有两个特征: ( 1 )必须是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2) 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窃取信息,利用其中几条信息制作了几张空白卡,又向他人非法提供了窃取银行卡信息中几条银行卡信息给他人,这是典型的牵连犯,因此,即使公诉人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仅构成窃取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公诉人指控的其它罪名不成立),也应当择一重罪处罚,而非公诉人主张的数罪并罚。
纵观本案,公诉机关违背了“证据应当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
证据确实是要求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指证据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要证事实。
而足以证明要求这种证明具有四种特征:其一是相互印证性;其二是不矛盾性;其三是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其四是证明结论的唯一性。
根据这种证明标准,我们分析公诉机关的认定就会发现很多问题。
第一,证据间不能相互印证。
证明被告人窃取56条信用卡信息以及被告人即富查询8条信用卡信息【起诉书内提到的第1条信息被告人也没有查询过】都是孤证,没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收到了56条可以交易的银行卡信息以及被告人向他人提供了这8条信息。
第二,证据锁链断裂,不具有闭合性。
本案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大都为孤证,语气链断裂,根本无法达到证明结论的唯一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和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窃取56条信用卡信息,证据明显不足,适用法律错误。
希望人民法院依法查明。
上海律师:赵越2015年10月23日本函随附:参考性案例9号参考性案例9号:焦华昆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关键词:信用卡信息资料有效性认证标准裁判要点: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有证据证明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的,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罪定罪量刑。
基本案情:2011年1月,被告人焦华昆从境外网站购买境外信用卡磁条信息资料后加价出售给李延辉。
经VISA国际组织上海办事处鉴定,其中4条信用卡磁条信息系有效的VISA信用卡信息,据此可以产生出VISA信用卡。
2011年3月至4月间,被告人周继轮从境外网站购买境外信用卡磁条信息资料后加价出售给李延辉等人。
经VISA国际组织上海办事处鉴定,其中3条信用卡磁条信息系有效的VISA信用卡信息,据此可以产生出VISA信用卡。
2011年4月17日,被告人焦华昆在河南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同年4月21日,被告人周继轮在浙江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焦华昆从境外网站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将不少于5条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加价出售给李延辉;被告人周继轮从境外网站购买境外信用卡信息资料后,将10余条的信用卡信息资料加价出售给李延辉等人。
两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焦华昆辩称,其出售给李延辉5条信用卡信息资料中有2条信息出现过挂失和销卡,是无效信息。
被告人周继轮辩称,其出售给李延辉的10余条信用卡信息资料中有部分是无效信息;其辩护人认为周继轮出售的信用卡信息有重复出售情况,作案时间短,未造成重大危害,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日以(2011)徐刑初字第90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焦华昆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认定被告人周继轮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焦华昆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以(2012)沪一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焦坤华、周继伦分别从境外网站购买信用卡信息资料并将该信用卡信息资料加价销售给他人,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两被告人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两被告人从境外网站购买的境外信用卡磁条信息资料涉及VISA信用卡,公安机关将查获的焦华坤从境外网站购买的5条信用卡磁条信息、周继伦从境外网站购买的10条信用卡磁条信息向VISA国际组织上海办事处调查,该组织出具证明确认焦华坤从境外网站购买的4条信用卡磁条信息、周继伦从境外网站购买的3条信用卡磁条信息是有效VISA信用卡磁条信息,据此可以产生出VISA信用卡。
上述证明经质证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力,依法应予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分别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成立,但其中的部分磁条信息资料是否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的证据效力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