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案(共50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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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抢答题库及答
案(共50题)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
2、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3、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5、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
6、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
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8、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单独立卷归档。
(√)
9、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的
案件,但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管辖。
(ⅹ)
1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
1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12、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是企业的义务,政府没有这样的职责。
(×)
13、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
14、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则转移到委托的工程技术人员承担。
(×)
1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1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
17、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18、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19、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
20、生产经营单位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与之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行为,并不违法。
(×)
21、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可办理临时手续,临时上岗作业。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
22、矿山企业必须向职工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
23、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
24、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
(√)
25、矿山企业可以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
26、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矿山企业,在现场检查安全状况;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处理。
(√)
27、发生一般矿山事故,由当地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和处理。
(×)
28、矿山企业对矿山事故中伤亡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
29、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
30、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和营业执照。
(×)
31、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
业执照。
(√)
32、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33、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管理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岗位相关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不一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即可上岗。
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经省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34、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以及从事建筑安装、矿物开采等危险性作业的,部分是由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进行安全资格认证。
矿山、化工、冶炼、建筑等行业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物品的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评价。
(×)
35、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当进行全面监控和跟踪检查。
(√)
36、安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由其他部门负责处理的不安全事项,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不需向安监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
37、事故调查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0日。
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由调查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与经济损失情况、性质和责任划定、事故处理以及防范措施意见。
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人员处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安监部门作出调查结论。
(×)
38、事故调查报告和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经安监部门批复后,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以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和有关
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
39、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正职领导人和县以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0、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备案。
(√)
41、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不同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ⅹ)
4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43、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44、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45、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向当事人收取适当的听证费用。
(ⅹ)
46、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
47、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48、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其中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49、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50、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相应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