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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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标准。

2.适用范围

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

3.职责

3.1安全部为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执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实施各规程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的正确填写,并严格执行。

3.3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作业过程负责。

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点。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和固定用火

二级动火是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固定用火是生产区内的钳工、电工、仪表维护班的修理间;生产车间的维修间及所划分的区域;塑料焊、电炉、锤击和产生火花的作业;生产区非防爆场所使用的电热设备。

4.1.3安全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部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生产不稳定。

(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Pa。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主管副总经理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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