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合同基坑支护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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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年月日

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册号: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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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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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黄色部分是合同填写说明,使用时请删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

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第二条承包范围

2.1 本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

按照经甲方确认的基坑支护及土石方开挖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规定的工程内容(主要包括且并不限于:混凝土冲孔灌注桩施工、冲孔桩(空桩) 施工、大直径搅拌桩施工、压钢管施工、砖砌集水井和砖砌排水沟施工、凿桩头基坑抽水、排水、及土石方开挖运输、基坑监测、桩检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等)进行施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作(并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注:根据具体项目填写)

2.2乙方负责办理证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中标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注:根据具体项目填写)

第三条工期

3.1施工工期

3.1.1 开工日期:年月日

3.1.2 竣工日期:年月日

3.1.3 本工程工期为个日历天。

3.1.4以上工期已充分考虑乙方定货、节假日、天气等各种因素影响,为绝对工期,不再进行调整。如有变化,以监理单位的进场通知或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3.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为由提出额外要求。

3.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4乙方同意整个工程的进度可根据甲方要求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同意不因工期调整提出费用索赔。

3.5工期延误: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3.5.1不可抗力;

3.5.2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工程结算

4.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视具体情况约定是固定总价包死还是暂估价等)

4.2本合同采取如下第条约定的计价方式:

4.2.1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4.2.1.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以下内容:

4.2.1.2除甲方与监理共同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费用,绝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工程费用不予调整。(注:根据具体项目填写)

4.2.1.3如出现上述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位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4.2.2固定单价计价方式

4.2.2.1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经验,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上述固定单价;

4.2.2.2结算工程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4.2.2.3工程量的确定:依据施工图纸双方核定的工程量清单及经甲方确定的变更洽商计算工程量。

4.3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4.4乙方按照报价表所列的明细填写数量、单价、合价及工程总价,乙方应对报价表的所有项目的数量、单价和总价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投标文件中所含的报价表所有项目应该已经完全包括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投标单位所有工作和投标范围。对于清单未列明的工作,甲方将认为已经包括在其相关的工程的承包内容中。

4.5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费用:设计费、

人工费(包括加班费)、主材费、设备费、施工生活水电费、附材费(包括埋件)、机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费、安装设施搭设、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竣工图纸费、工程内外清洁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

4.6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4.7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的约定:

4.8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4.9工程结算

4.9.1乙方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90日内审核完毕。乙方少报、漏报或者后报结算资料的,甲方不予认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甲方确认的结算结果。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4.9.2双方结算按第4.9.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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