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板门技术规格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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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气挡板门
技
术
规
格
书
需方:
供方:
2016年7月
目录
1总则 (1)
2挡板门设计参数 (1)
3技术要求 (3)
4质量保证及试验 (5)
5供货范围 (5)
6包装和运输 (7)
7技术文件 (7)
8技术服务 (8)
9规格签署 (8)
1总则
1.1本技术规格书适用于XX锅炉烟气超低排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1.2本规格书包括烟气进口及旁路挡板门的本体及其驱动装置、辅助设备的功能设计、结构、性能、安装和试验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1.3本规格书所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条文。供方应保证提供符合规格书和现行工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4如果供方没有以书面方式对本规格书的条文提出异议,那么需方将认为供方提出的产品完全符合本规格书的要求。
1.5供方所采用的零部件等,必须是技术和工艺先进,并经过两年以上运行实践已证明是成熟可靠的产品。
1.6凡在供方设计范围之内的外购件或设备,供方至少要推荐2至3家产品供需方确
认,而且需方有权单独采购,但技术上均由供方负责归口协调。
1.7供方所供设备应考虑项目所在的气候条件,并保证设备能在此种气候条件下正常运行。
1.8在签订合同之后,到供方开始制造之日的这段时间内,需方有权提出因规范、标准和规程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一些补充修改要求,供方应遵守这个要求,具体款项内容由供、需双方共同商定。
1.9本规格书所使用的标准,如遇到与供方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时,按较高的标准执行。如果本规格书与现行使用的有关国家标准以及部颁标准有明显抵触的条文,供方应及时书面通知需方进行解决。
1.10规格书为订货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1.11在今后合同谈判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切图纸、技术文件、商务信函等必须使
用中文,如果供方提供的文件中使用另一种文字,则需有中文译本,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以中文为准。
1.12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需方将有权随时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设备监造和出厂前的检验监造,但这并不代替和减轻供方对质量的责任。供方有配合需方监造的义务,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发生任何费用。供方应给需方监造代表提供工
作、生产方便。
3技术要求
3.1工艺要求
3.1.1每个挡板零件应设计成能承受烟气温度的变化,没有损伤,粘连,卷曲或泄漏。
3.1.2每一挡板部件设计压力+5000/- 5000 Pa。
3.1.3原烟气进口挡板在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必须有100%的气密性;旁路挡板在压差为5000Pa,无密封风条件下,泄漏量不超过2%。全部挡板的操作应是灵活可靠和方便检修。除非另外指出,挡板将有远程控制和在走道或楼面就地人工操作的电气操作执行器,还将提供就地安装的挡板位置指示器。
3.1.4供方对其材料的选择应进行充分考虑。
3.1.5烟气挡板在最大的压差下应能够操作,并且关闭紧密,不会有弯曲或卡住,而且挡板在全开和全闭位置与锁紧装置要能匹配,烟道内的挡板设计和位置要使挡板片上的积灰或积尘减至最小。挡板开启和关闭的转向的设计应考虑烟气流向和积灰的影响。
3.1.6执行器应配备两端的位置定位开关,两个方向的转动开关,事故手轮和维修用的机械联锁。
3.1.7所有挡板应另配有指示全开或全闭的限制开关。这些限制开关应不受配有驱动装置的开关的限制。在行程的每端应配有限制开关,并且直接指示板片的位置。3.1.8烟气挡板应有开/关功能。电动执行器的速度应满足锅炉的运行要求。开度信号将与锅炉联锁,打开位置的指示将用于锅炉连锁上。
3.1.9提供的挡板全套装置包括框架、双层板、电动执行器及挡板密封空气系统和密封系统的所有必需的密封件、控制件等。
3.1.10烟道挡板框架的安装应是法兰连接,由螺栓定位紧密地焊在烟道上,安装在烟道上的配套法兰也在供方的供货范围内。
3.1.11挡板应布置为水平主轴。挡板轴应采用适当的钢材制作,并且要特别注意框架,轴和支座的设计,以便防止灰尘进入和由于高温而引起的变形或退化。
3.1.12轴或挡板运行设有脂润滑。
3.1.13双挡板有密封空气间隙,密封空气的压力至少比烟气最大压力高500Pa。密封风机应采用空冷型式。密封风机也在供方供货范围内,并且供方应负责提供密封风的相关参数及要求。同时,供方提供密封风的阀门,该阀门直接安装在挡板门上,
与挡板门为机械连锁。密封空气接至所有的挡板门。
3.1.14风机能适于运行的条件和要求。对噪音要求,应符合国标有关规定。
3.1.15所有挡板门执行机构的安装位置按需方指定位置设计。
3.2仪表与电气要求
3.2.1 烟气挡板门的电动执行机构随挡板门一起配套整体提供,供方负责电动执行机构和挡板门有关电气及机械接口的一切配合连接,出厂前在厂内组装及进行整体性能试验,需方参加验收。交货时一并提供每个电动挡板门的试验报告。供方选择的电动执行机构生产厂商按需方指定进行。
3.2.2 供方提供的电动执行器应有足够的功率以保证各种被控设备的顺利工作,执行器的功率应足以在电厂整个寿命期内克服由于脏污、腐蚀、磨损所产生的阻力,电动执行器的铭牌额定功率应不小于被驱动设备的设计工况下所需的制动功率的120%,这个要求在任何动作速度和工作条件下都应得到满足。当输入电压在80%~110%的额定电压时,执行器能正常起动和运行。电动执行机构的运行环境温度为-25℃~+45℃,执行器的电动机绝缘按F绝缘等级设计,但其温度大小不会超过B 级。选用合适的护罩可保护联轴器和驱动轴。
3.2.3 烟气挡板门的电动执行器应为智能一体化开关型,即对就地电动执行器,需方只要提供一路AC380V/50Hz三相四线制电源,以及相应的远方开,关,停等三个无源干节点DO指令信号,就地执行器即可完成相应的开,关,以及停在中间任何开度位置等的正确动作。并且就地执行器自身应具有开,关到头的限位保护,力矩保护,以及电机过电流或过负荷以及断相保护功能,而不需需方在外部采取任何电气二次控制设备。除此之外,执行器还应在就地电动头上具有就地操作按钮和运行状态指示灯。
3.2.4 当电动执行器就地发生故障,包括失去电源或指令信号时,执行器应保持在当前此时的位置以维持稳定工作,并应具有供报警用的输出接点。
3.2.5 所有挡板门电动执行器应装手轮,当电动执行器在马达转动或停转时,执行器脱离啮合时,其手轮仍能安全地操作。
3.2.6 供方应在所有挡板门的开,关位置上分别装设挡板门位置限位开关和力矩开关,限位开关的复位行程相关百分比应尽量降到最低处,以求提供精确的挡板门位置指示。限位开关和力矩开关具有独立的二开二闭接点,型式应为DPDT型,最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