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案例-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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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题库8-1-8

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题库8-1-8

第二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题库8-1-8问题:[多选]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的表述正确的有()。

A.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B.监事会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专职监事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C.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D.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五分之一E.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成员中指定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监督机构的相关内容。

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所以选项D错误。

问题:[单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是有一定的目的的,其中不包括()。

A.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B.促进董事、经理忠实履行职责C.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D.监控企业的人才流失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向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的目的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董事、高级经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问题:[单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是由派出监事组成专门外部监督机构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的制度。

A.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B.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C.国务院D.人民政府本题考查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天津11选5 )问题:[多选]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等权利。

A.处置公司财产B.资产受益C.经营管理公司D.重大决策E.选择管理者本题考查股东的法律地位。

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问题:[单选]股份有限公司中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的是()。

A.股东大会B.经理机构C.监事会D.董事会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享有对公司重要事项的最终决定权。

问题:[单选]科学的经营者选择方式应该是()。

A.市场招聘B.内部提拔C.上一级管理人员任命D.市场招聘和内部提拔并举本题考查经营者的选择方式。

财务管理例题 1-8章

财务管理例题 1-8章

财务管理例题第三章?价值、收益与风险例1:某公司于年初存入银行10000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则到期时的本利和为:F=10000×(1+5%×5) =12500(元)单利终值例2:某公司打算在3年后用60000元购置新设备,目前的银行利率为5%,则公司现在应存入:P=60000/(1+5%×3)=(元)单利现值例:某人拟在3年后获得本利和50000元,假设投资报酬率为5%,他现在应投入多少元(43192)例3:某公司将100000元投资于一项目,年报酬率为6%,1年后的本利和为:F=100000 ×(1+6%×1)=106000(元)若一年后公司并不提取现金,将106000元继续投资于该项目,则第2年年末的本利和为:F=100000×(1+6%)×(1+6%) =100000×=112360(元)例4:某人存入银行1000元,年利率8%,则5年后可取出多少钱F=例5:某人为了5年后能从银行取出10000元,求在年利率2%的情况下当前应存入的金额。

F=例6:将例4改为每季复利一次,求FF=如果要得到相当于这个金额的F值,在每年复利一次的条件下年利率应该是多少F= →=查表可知:假定i和(F/P,i,5)之间呈线性关系,则课堂即时练习之一1.张先生要开办一个餐馆,于是找到十字路口的一家铺面,向业主提出要承租三年。

业主要求一次性支付3万元,张先生觉得有困难,要求缓期支付。

业主同意三年后再支付,但金额为5万元。

若银行贷款利率为5%,试问张先生是否应该缓期支付<5,所以不应缓期支付。

2.郑先生下岗获得5万元补助。

他决定趁现在还有劳动力,先去工作,将这笔钱存起来。

郑先生预计如果这笔钱可以增值到25万元,就可以解决养老问题。

假定银行存款利率为8%,郑先生应该至少存多少年年3.某企业存入银行10万元,在年利率10%,每半年复利一次的情况下,10年后该企业能得到多少钱万元例7:小王是位热心于公众事业的人,自1999年底开始,他资助了一个贫困失学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4月9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公司解散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僵局裁判要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将“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作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之一。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

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对于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公司解散。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基本案情原告林方清诉称: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凯莱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被告凯莱公司及戴小明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戴小明与林方清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

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

同年6月6日、8月8日、9月16日、10月10日、10月17日,林方清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称,因股东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林方清作为享有公司股东会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已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表决并通过了解散凯莱公司的决议,要求戴小明提供凯莱公司的财务账册等资料,并对凯莱公司进行清算。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

公司法8个案例分析【案例1】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 因出国考查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F和董事G 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2)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4)指出本题要点(4)的不规范之处,并说明理由。

(2001年)【案例1答案】(1)首先,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须有1/2以上,即可举行。

其次,董事F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不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

经济法案例分享1. 《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某公司通过虚假宣传、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等手段,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被竞争对手提起诉讼。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该公司需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2. 《公司法》案例:某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将公司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最终决定对公司实施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3. 《反垄断法》案例:某家电公司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通过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垄断价格,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等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

4. 《劳动合同法》案例:某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还存在恶意拖欠工资、拖延支付工资的情况。

员工向劳动仲裁部门投诉,仲裁部门判决公司立即支付欠薪,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5.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银行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将客户的个人信息泄露给第三方,给客户造成了经济损失。

客户向相关部门投诉,监管部门认定银行违反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银行赔偿客户的损失,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6. 《反洗钱法》案例:某个人通过虚假交易、隐匿资金来源等手段,将非法所得进行洗钱操作。

监管部门依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对该个人展开调查,最终决定冻结其涉嫌洗钱的资金,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7. 《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案例:某企业在市场上恶意哄抬价格,违反了《反不正当价格行为法》的规定。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最终判决该企业停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8. 《外商投资法》案例:某外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入中国市场进行经营活动。

监管部门对该企业进行了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9.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某电商平台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申秀银、谌玉国等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同居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菏泽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鲁17民终4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审理法官】陈淑梅朱晨曦姜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 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46;47;48;49;50;51;52;53;54;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当事人-个人】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45 464748495051525354【当事人-公司】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杰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杰【代理律所】北京市都城(菏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被告】鄄城县杏花岗食品厂【本院观点】目前我国未颁布实施股份合作制法律法规,股份合作制企业兼具公司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的部分特征,但其既不是公司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因此,有关股份合作制企业纠纷的处理,不能直接适用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应首先尊重企业的内部规定、决定或者约定等,在企业内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不可抗力第三人诉讼代表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公司治理结构案例

公司治理结构案例

第七章公司治理结构案例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是指各国经济中的企业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狭义上指的是在企业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条件下,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希列法和维希尼1996);广义的则可理解为关于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机构、文化和制度的安排,它不仅界定了企业与所有者的关系,而且还包括企业与所有相关利益集团(例如雇员、顾客、供货商、所处社区等等)之间的关系。

这种制度安排决定了企业为谁服务、由谁控制、风险和利益究竟如何在各利益集团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这种制度安排的合理与否是企业绩效最重要的决定因素之一。

我们这里所举的案例,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控股股东,希望通过案例的阐述,使学生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性,了解各个机构的职责、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相互制约关系,以及如何设计合理的制度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

案例1ST凯地——监事会终于要说话了ST凯地是1996年7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集技、工、贸于一体,印染、服装配套成龙的丝绸企业。

1996年、1997年被中国纺织总会授予“全国纺织工业质量效益先进企业”称号,被国家经贸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列为国家重点扶持企业。

然而,在经营过程中,ST凯地遇到了一系列问题:大股东长期欠债不还,总经理挪用公司资金,公司重组不断,甚至落难到卖地度日的地步,最后成为浙江省第一家股票被特别处理的上市公司。

公司1993年成立时,发起人之一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投入306万美元资金,该项资金于1993年3月24日到位。

同年4月,公司以投资为名借给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200万美元,8月又以同样的名义借出1000万元。

虽然公司扣还其1993年、1994年分红390万元,现金270万元及设备款47万元,但是其余本息均未能收回。

1999年,公司对中国工商(香港)财务有限公司的借款余额达2491.9万元,账龄已超过5年,计提了100%的坏账准备,使公司面临巨大损失。

公司法案例分析课件(PPT 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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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三个企业准备投资组建一新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他们 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其中,章程中有如下条款:
(1)公司由甲、乙、丙三方组建; (2)公司以生产经营某一 科技项目为主,但非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人 民币; (3)甲方以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30%;乙方以现金和机器设备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0%;丙方以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折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30%;(4)公司获得利润时,除依法提取各项基金外,甲、 乙、丙分别按40%、30%、30%的比例进利润分配; (5)公 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工作; (6)公司经理由董 事会聘任,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7) 公司存续期间,出资各方均可自由抽回投资。
8月9日,C公司以承租方未依法设立为由,终止承租协议, 转手他人。
原告诉称
诉讼请求: 1、要求终止双方租赁协议; 2、判令被告赔偿装修费17万元; 3、判令赔偿设备灭失18万元; 4、判令赔偿停产损失12万元; 5、承担违约金3万元。
被告辩称
其未与原告之间签订租赁协议,所谓协议与B公司缔结, 而B公司未能设立,故租赁协议不成立,过错在原告方。
案例9 临时股东大会
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 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 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 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通知 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
案例分析 竞
刘某对公析 竞
刘某行为的

性质及法律 后果

案例分析 竞
他“赔了夫

公司法教学案例

公司法教学案例

一王某诉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借款纠纷案本案是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2002年4月30日,山东省东营某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款20万元作为生产的流动资金。

双方约定年利率为7%,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连本带息归还。

但到了约定的时间,该公司未向王某付款。

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系由胜利石油管理局钻井某公司(下称钻井公司)、香港某公司(下称香港公司)出资组成的中港合资经营企业。

因该公司还款无望,王某便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该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投资股东诉至垦利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二企业自挂“公司”招牌案某甲与某乙合伙在县城郊区开办了一家榨油厂,半年下来获利可观,次年便以10万元注册资金到工商管理机关以“长源榨油厂”名称申请了工商登记,并取得了营业执照。

1995年10月,某甲与某乙在未经批准登记的情况下,将原厂牌换成“XX省长源油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牌子,并以便于经营为由分别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名义印制精美的名片,从事收购油桐籽、榨油和销售一条龙服务。

1996年2月,他们收下了外省一企业2万元定金后,由于行情变化未能按时交货,被对方诉上法庭。

法庭在审理中发现,他们的企业不具备公司法人的条件,未经工商登记,实为两人合伙的非法人企业。

法院在判令他们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法向工商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当地工商机关经调查,发现某甲、乙冒用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便作出责令其改正,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他们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不禁傻了眼,政府不是鼓励发展股份制企业吗?我们有《营业执照》,开个股份制公司犯什么法?三北京和源记中心与北京乾元公司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案乾元公司是一家集体企业,它的总经理是邵春波,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邵春波,平时公司的大小事情均由法定代表人邵春波决定,并以他个人的签字为准。

1996年7月3日,邵春波与北京和源记中心老总商定签定设备转让合同。

公司法部分案例(1)

公司法部分案例(1)

案例1: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

该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作价出资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缴足;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首次货币出资90万元,其余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付100万元,第3年缴付剩余的80万元。

(2)公司的董事长由甲委派,副董事长由乙委派,经理由丙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出资各方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为:甲按照注册资本30%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乙、丙分别按照注册资本35%的比例行使表决权。

(3)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出资各方按照在股东会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分配红利时,出资各方依照以下比例进行分配:甲享有红利25%的分配权;乙享有红利40%的分配权;丙享有红利35%的分配权。

问题:(1)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总额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乙、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4)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5)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2:刘某为甲公司(经营消防器材和防火材料)的总经理,他以乙公司代理人的身份,将乙公司从国外进口的一批防火材料销售给丙公司并收取了乙公司支付的提成费。

甲公司知悉此事后,董事会决议责成刘某取消该项合同,将这批防火材料由甲公司买受。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定,对于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

在实际生活中,公司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我们将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来探讨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案例一,公司股东权益保护。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财务困难,导致公司资金链紧张,无法按时履行对外支付的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他们可以依据公司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清算,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对于股东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的规定,能够有效地维护股东的利益,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二,公司经营合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存在偷税漏税等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公司法对该公司进行处罚,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行为有着详细的规定,能够有效地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证公司合规经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公司合并重组。

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业务调整的情况,需要进行合并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公司法进行合并重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合并重组的程序和方式,确保合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合并重组有着具体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员工的利益,保障合并重组的顺利进行。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公司法的规定能够有效地保护股东的权益,规范公司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合规经营和市场的健康发展。

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做到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合并、分立、解散等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规定,对于公司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做到合规经营,保护各方利益,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675编号2014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试卷一到八及答案(含简答论述)精

2675编号2014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试卷一到八及答案(含简答论述)精

2014江苏自考11002《公司法与企业法》模拟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对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处理方式中,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的有( )。

A.投资人不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B.以投资人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C.以投资人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2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D.以投资人家庭共有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如果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则不再清偿。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该一定的期限为( )。

A.15日B.30日C.45日D.90日3.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

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30万元的商品。

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

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

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B.乙仅对20万元以下的交另有决定权,所以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C.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D.甲向丙出示给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20万元,其余款项丙只能要求乙支付。

4.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惟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中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

公司法条文释义与案例解析(第1至七条)2017-10-24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任何法律通常都是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公司法》的规范对象对内包括公司及其股东,对外主要指公司的债权人等。

《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作用和意义,首先,是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遇到各方利益冲突或纠纷时,可以运用《公司法》相关条文加以解决;其次,通过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最后,能够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案例王某与刘某及其他3人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

公司成立后,刘某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王某作为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各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司开始盈利。

但5年后,公司突然新吸收了一名新的股东,而作为出资3万元的股东王某对此事却一直不知情,而且该名新股东进入公司以来,王某即被剥夺了作为股东的各项权利,依照公司章程本应享有的按时查阅公司财务账册的权利也没有了,而且他还发现了公司的股东会议决议有人假冒自己的签名,制作了假的公司章程,上欺工商局,下瞒股东。

评析股东是公司这个组织的合法成员,其权益理应受到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尊重和维护。

公司也必须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能违背法律和有关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规范。

本案中,王某是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始股东,股东与所属公司的关系属于《公司法》的调整范围。

王某作为股东,享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股东和所属公司应予以尊重。

然而,公司其他股东通过造假、冒名等违法手段,在未征询王某意见的情况下,擅自接纳新的股东,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王某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王某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的分析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对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的分析
二 、公 司 司法 解 散 概 述
情形再加上一个兜底条款 ,该条 同时表明人 民法院受理公 司司法解散必 须符合 以下条件 :第一 ,主题适格 ;第二 ,存在公 司经 营管理发 生严 重 困难 的情形并且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司法解散 的事 由,与公司僵 局还是存在 区别 的, 公 司僵局强调 因公 司管理存 在 内部 障碍 ,导致公 司 出现经 营 的障 碍, 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 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 ,公 司的 切事 务陷入瘫痪状态 ,公司的运 营陷入僵局 ;而公司司法解散事 由包 括了三个递进 的条件 ,条件之一公 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 困难 ,即公 司管 理存在内部 障碍和公 司经营过程中存 在的资金问题 ,类似于公 司僵局 的 规定 ,但公 司管理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可能仅指公司管理 的内部 障碍 ,这 内部障碍 的存在并不一定使公司无法正 常运营处于瘫痪状态 。那么 当 股东具备提起解散公 司诉讼 的事 由,但是公 司未处于僵局 状态 ,法院该 如何判决
常熟市凯莱公 司 ( 以下简称 凯莱公 司) 成立于 2 0 0 2年 1月,林 方 清与戴小明系该公 司股东 ,各 占5 0 %的股份 ,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及执行董事 , 林方 清任公 司总经理 兼公 司监事 。凯莱公 司章 程 明确 规 定 :股东会 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 表决权 的股东通 过 ,但 对公司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合并 、解散 、变更公 司形式 、修改公 司章程做 出 决议时 ,必须经代表 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 东会 会议由股 东按照 出资 比例行使表决权 。2 0 0 6年起 ,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 盾逐渐显现。从 2 0 0 6 年 6月 1日 起至 2 0 0 9年 ,凯莱公 司未 召开过股东 会 。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于 2 0 0 9年 1 2月 1 5 日、1 6 日两 次组织双 方进行调解 ,但均未成功 。 林方清 向苏州市中级人 民法 院提起诉讼 ,诉 称凯莱 公司经营管理发 生严重 困难 ,陷人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 ,其权益遭受重大 损害 ,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江苏省于 2 0 0 9年 1 2月 8日以 ( 2 0 0 6)苏 中民二初 字第 0 2 7 7号 民 事判决 ,驳 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 ,林方清提起上诉 。江苏省 高 级人 民法 院于 2 0 1 0 年1 O月 1 9日以 ( 2 0 1 0 )苏商终 字第 0 0 4 3 号 民事 判 决, 撤销一审判决 ,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 司。

公司法案例 1~8

公司法案例 1~8

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90 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

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小股东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严重损害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浅析《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8号为视角

浅析《公司法》第183条“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判断标准——以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8号为视角
年1 月, 林 方清与 戴小 明系该 公司股 东, 各占5 0 %的股份 , 戴小 明 江 苏省 苏州市 中级 人 民法院 于 2 0 0 9 年 l 2月 8日判 决驳 回
任 公 司法 定代表 人及 执行 董事 ,林方清 任 公司总 经理 兼公 司监 林方 清 的诉讼请 求 。 宣 判后 , 林方 清提起 上 诉 。 江 苏省高 级人 民
《 公司法 司法解释 ( 二) 》 采 取列举 式加 概括式 的表述 方式 , 列举 了
同年 6月 1 7曰、 9月 7日、 1 0 月1 3日, 戴 小明 回函称 , 林 方清 作 三 种公 司出现经营 管理严 重 困难的情 形 , 即公司持 续两年 以上无
公司经 营管 理发 生严 重 困பைடு நூலகம் 的 ; 股 出的股 东会决 议没有 合法 依据 , 戴小 明不 同意解 散公 司, 并要 求 法 召开 股东 会或者 股东 大会 ,
二 以上 表 决权的股 东通 过 。2 0 0 6年起 ,林 方清 与戴 小明两 人之
二、 案 件 的争议焦 点
我 国现 行 的《 公 司法》 第1 8 3 规 定, 公 司经 营管理 发生 严重 困 难, 继续 存续 会使股 东利 益受 到 重大 损 失, 通过 其他 途径 不能解 决的 , 持 有公 司全部股 东表 决权百 分之 十 以上 的股 东可 以请求人 民法 院解散 公司 。 这 条对 于公 司解散 的规 定过 于原则 , 造成 实践
于 司法 解散 的规 定过 于笼统 , 实践 中操作 困难很 大 , 尤其是 如何 判 断 “ 公 司 经营管理 发 生严重 困难” , 争议很 大。本 文以 最
高法 院的指导 性案例 8号 ‘ 淋 方清诉 凯 菜公 司、 戴 小明解散 公 司纠纷 案” 为视 角 , 讨论 判断 “ 公 司经 营管理发 生严 重 困难” 的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分析

公司法案例公司法案例1: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责任一样吗?案情介绍兴盛集团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

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的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

2003年8月5日,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应某种棉布共计240包,价款为12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供方发货,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支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般无奈,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务由张某负责。

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棉纺厂的诉请。

万利棉纺厂又以星海公司和兴盛集团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1)兴盛集团的主张成立吗?为什么?(2)此案该如何处理?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资格问题。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任命的负责人。

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分公司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总公司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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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1-8公司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某市侨兴股份有限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的 1/4 ,公司董事长李某决定在2003年4月6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如何解决公司面临的困境。

董事长李某在2003年4月1日发出召开2003年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其内容如下:为讨论解决本公司面临的亏损问题,凡持有股份10万股(含10万股)以上的股东直接参加股东大会会议,小股东不必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如期召开,会议议程为两项:(1)讨论解决公司经营所遇困难的措施。

(2)改选公司监事二人。

出席会议的有 90 名股东。

经大家讨论,认为目前公司效益太差,无扭亏希望,于是表决解散公司。

表决结果, 80 名股东,占出席大会股东表决权 3/5 ,同意解散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公司。

会后某小股东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本案中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合法吗?程序有什么问题? 2.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存在什么问题?3.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合法吗?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有效吗? 4.该小股东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害? [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的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本案中,公司亏损占股本总额的1/4,未到法定未弥补亏损占股本总额1/ 的下限。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系董事长李某的决定而非董事会决议。

在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上不符合法定条件。

2.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本案中,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发出时间不符合法定条件,通知发出人应为董事会而非董事长李某。

尤为严重的是,该通知违反了股东平等的原则,不允话做了相应的分割,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东方公司与大河厂就宏发公司分立前的债务达成协议,全额由东方公司承担。

公司于2001年5月5日做出分立决议后,5月15日前通知了债权人,并在5月5日至6月5日连续在报纸上就分立事宜公告了三次。

宏发公司的某甲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2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清偿债务的要求;某乙债权人接到通知书后,于5月30日向宏发公司提出了提供相应债务担保的请求。

宏发公司对某甲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并对某乙债权人的要求做出了承诺。

2001年6月1日,公司正式分立。

宏发公司的在外地的债权人某丙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于2001年8月2日才知晓宏发公司已分立,于是分别向东方公司和大河厂主张债权,但东方公司和大河厂均以公司早已分立为由拒绝了某丙的要求。

某丙遂诉诸法院。

试分析: 1.公司分立时,应如何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 2.某甲与某乙债权人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某丙的债权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答题要点:1.公司分立,其财产应做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宏发公司在分立过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债权人进行了通知,并进行了公告。

其做法是正确的,符合《公司法》要求。

2.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有权要求分立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某甲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某乙债权人要求分立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都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宏发公司清偿了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否则,公司不得分立。

3.某丙债权人未接到分立通知书,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天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东方公司和大河厂拒绝其债务主张是不合法的。

按照东方公司和大河厂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宏发公司的所有债务均由东方公司承担,因此,法院将判决由东方公司清偿某丙债权人的债务。

案例3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

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

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的股东发出了会议通知。

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更换公司总经理;(4)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5)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

在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1)公司发生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否召开股东大会?为什么?(2)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地方?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答案分析:(1)公司发生经营亏损后,在股东请求时,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召开的理由是,该公司的未弥补亏损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2亿元的1/3。

(2)该公司在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中,存在以下与法律不符的地方:召开股东大会应提前30日通知股东,该公司通知股东的时间少于30日;选举更换董事长,不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应由董事会选举更换董事长;股东大会不能选举、更换全部监事,因其中有公司职工选出的监事,股东大会只能选举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更换聘任公司经理,是董事会的职权,不是股东大会的职权;公司合并决议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而不是半数以上通过案例4江苏省甲公司与乙公司各出资30万元组建丙公司。

丙公司成立后,主要经营建材批发业务。

为扩大经营规模丙公司向南昌市某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贷款56万元,期限1年半,丙公司最晚于2000年8月1日还本付息。

至2000年,丙公司无力清偿建行贷款。

建行在追债过程中查明丙公司在成立之后甲公司只向其实际投入注册资本18万元,其余的12万元一直未汇入丙公司账户。

建行于2000年12月25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称原公司法第23条规定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丙公司实际注册资本只有48万元,因此不具备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甲乙两公司应当对建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广东广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晓华律师(以下简称王律师):旧公司法的严格法定资本制存在诸多弊端,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太高并要求在公司设立时一次缴足,这导致公司的设立门槛太高,降低了投资者开办公司的可能性。

同时,由于未达到法定资本额,已成立的公司也可能会被撤销,因此不利于市场的稳定。

像本案中,丙公司仅由于注册资金额与法定资本额相差2万元而被认定为不具备法人资格,无论对于丙公司,还是其两个股东,都不是很公平的结果。

为此,新公司法第26条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第一,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

由原来的法定最低10万元,降至现在的3万元;并不再区分不同行业。

第二,注册资金可以分步到位。

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前提下,首次出资额可以在20%以上,其余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案例5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起人之一,与其他三家公司开会,要求大家都作为拟设立的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四家公司一致同意。

公司的注册资本定为6000万元,经纬国际有限责任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为1000万元,其他三家公司认购公司的股份额共为600万元,拟再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份数额为4400万元。

公司如期募集股份成功然后设立,在准备进行公司登记前,由律师对公司的章程草案和其他文件进行整理。

如果你是律师,对该股份公司的上述做法提出法律意见:1、四个发起人能否发起设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公司的股份有何限制?解析:1、2005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数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因此四个发起人能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公司法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限制是,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案例六:(15分)(一)案情: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大量买入“深锦兴”股票。

持仓量从1998年10月5日的53万股,占流通股的1. 5296,到最高时2000年1月12日的3 001万股,占流通股的85%。

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账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股票价格。

截至2001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控制的627个个人股票账户及3个法人股票账户共实现盈利4. 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元股。

问题: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试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和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的法律禁止的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71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以影响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74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

”33.案例七:(20分)(一)案情: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

投保后两个月,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

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

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赠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

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问题:(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解析:(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至,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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