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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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法规大全税收法律法规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屠宰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TOMPDA,逝水年华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法律,主要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法体系和税收制度。

该法律包括税收的基本原则、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税收的纳税人义务和权利等内容。

该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在纳税人的义务方面,税收法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包括按时、按额缴纳税款、报送税务报表等。

税收法还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包括税收的征收和管理、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等。

税务机关是负责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税收法对于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程序和规定也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也规定了税务争议的解决程序等。

税收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管规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管规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管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经管法〉的决定》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税务经管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二节帐簿、凭证经管第三节纳税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经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经管,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经管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经管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经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经管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经管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经管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企业,企业 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 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 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 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 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 务登记证件。”

第一章 总 Leabharlann (14条)本章是《税收征管法》的总括,提纲挈 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 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 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确定了税 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 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 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 履行 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 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三条 关于检举及检举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 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 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细则) 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 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 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 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 政部 制定。
您的权利 您的义务 1、知情权 依法进行税务登记 2、保密权 账簿、资料、发票 3、监督权 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 4、申报方式选择权 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5、申请延期申报权 按时、如实申报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按时缴纳税款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代扣、代收税款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接受依法检查 9、委托税务代理权 及时提供信息 10、陈述与申辩权 报告其他涉税信息 11、拒绝检查权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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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 类型
注销登记 (税务登记 内容发生 了根本性 变化)
停业、复 业登记
外出经营 报验登记 扣缴税款 登记
对象
期限
违反处罚
(1)应办工商变更登记的 纳税人; (2)不需工商变更登记的 纳税人 (3)吊销执照的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 得超过一年)
临时到外县市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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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答案
➢(×)。
➢理由:应当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 人有两类:一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二是虽然不从 事生产活动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位和个人,但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 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车船税的纳税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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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凭证的概念
➢ 会计凭证是指会计主体记录经济业务事项发生或 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根据填制的程序的不同, 可以分为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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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申报
定义: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 后,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内容和期限,向主 管税务机关报以书面报表的形式申明有关 纳税事项及应纳税款所履行的法定手续, 是税务机关核定应征税额和填开纳税凭证 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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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判断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 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
➢会计账簿则指由一定格式的账页组成 的,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全面、系统、连续地记录各项经济业 务的簿籍(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 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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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 发票的概念及其分类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
从事其它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 证。发票是建立经济收支行为发生的证明凭据, 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主要原 始凭证。 发票可以分为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 • 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 • 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的原始凭证; • 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的原始凭证。

税收标准个人所得税税收标准

税收标准个人所得税税收标准

税收标准个人所得税税收标准税收是维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工具,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

个人所得税是维持国家和地方财政发展,促进投资和消费的重要方式,也是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及提高就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税收标准的定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标准是衡量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的依据。

所谓税收标准,是指常住居民及其非居民实体及其他纳税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每月的应纳税收相应的标准。

二、个人所得税税收标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自50万元以上起征,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档说明如下:1. 50万元以上、不超过150万元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按照5%计算;2. 150万元以上、不超过500万元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按照10%计算;3. 5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0万元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按照20%计算;4. 2000万元以上、不超过10000万元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按照30%计算;5. 10000万元以上、不超过20000万元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按照35%计算;6. 20000万元以上的,每月应纳税所得额的税额按照45%计算。

(2)个人所得税累计减除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以下累计减除支出:家庭费用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支出、赡养老人支出、纳税人自身培训支出、疾病治疗支出、大病医疗支出、节能设备支出、灾害救助支出、非应税所得减免等。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和残疾人、少数民族、失业青年等弱势群体以及新形势下实行减免税政策。

具体来说,对在岗工资领取者:在岗工资收入每月不超过45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岗工资收入每月4500元至9000元的,按照免征、累进税率法等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在岗工资收入每月9000元以上的,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地⽅各级⼈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阻挠。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的⼀项重要职能,是政府的⼀项重要职责,需要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税收征收管理职能的实现,有必要以法律形式确定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明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职责权限。

根据本条的规定,我国法定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

国务院是国家⾏政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国家⾏政层级的税务机关,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应当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负责。

确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为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的主管部门,有利于保证国务院对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实施统⼀领导,有利于税收法律、⾏政法规的统⼀贯彻执⾏。

对于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来说,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是其法定职责,必须认真严肃地履⾏这⼀职责。

⽬前,国务院设置的国家税务总局是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有关税收的法律、⾏政法规草案;参与研究宏观税收政策并提出相关建议;制定并监督执⾏税收业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税收征管改⾰,制定税收征管⽅⾯的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央税、中央和地⽅共享税、农业税和国家指定的基⾦的征收管理;负责对征管⽅⾯的有关业务问题和⼀般税收问题进⾏解释,并负责办理有关减免税事宜;办理进出⼝商品的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和出⼝退税业务等。

第⼆,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Content-99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文章来源:/Content-997.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税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税收的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或者退付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退、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则,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不得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超越授权范围设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税收征收管理程序性义务,侵害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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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年月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2.09.04实施日期1993.01.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决定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完成税收征收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六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第八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第二章税务管理第一节税务登记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一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第二节帐簿凭证管理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帐簿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第十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第十四条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五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第三节纳税申报第十六条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三章税款征收第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依照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第二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的滞纳金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三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四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第二十四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第二十五条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但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第二十九条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第三十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第三十一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第四章税务检查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储蓄存款须经银行县市支行或者市分行的区办事处核对指定所属储蓄所提供资料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第三十六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第三十八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以上并且数额在万元以上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万元或者数额占应缴税额不到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处罚数额不满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处以欠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犯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以不缴或者不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骗取的国家出口退税数额不满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处以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处以拒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金第四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扣缴义务人缴纳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但是扣缴义务人已将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的情况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第四十九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决定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罚款额在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机关罚款必须开付收据第五十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税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的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第五十二条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犯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罪的按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四条税务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第五十八条农业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第六十条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政法规的规定执⾏。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不得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擅⾃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原则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内容,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是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的。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活动最重要的⼀项基本原则,这项基本原则的⼀个核⼼内容,就是课税要素法定原则。

它的含义是,由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职能⽽对单位和个⼈占有的部分财产的强制再分配,税收征收管理对单位和个⼈的基本财产权利有重要影响,同时也对国家利益有重要影响,因此,课税要素的全部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

课税要素主要包括纳税⼈、征税机关、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征税基本程序、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等,这些课税要素是纳税义务成⽴的必要条件,课税要素由法律确定,才能保证依法设定纳税义务。

我国的法律是由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我国⽴法法也明确规定,国家税收基本制度属于全国⼈民代表⼤会及其常委会的⽴法事项,所以,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应当由法律来确定,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税收的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重要环节。

开征,是指设置新的税种或者对已设置但未征收的税种开始征税。

停征,是指取消已经开征的税种或者对已开征的税种停⽌征税。

减税,是指减少征收⼀部分按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税的具体⽅法有两种:⼀是⽐例减征法,即按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减征⼀定⽐例,⼆是减率减征法,即⽤减低税率的办法体现减征税额。

免税,是指对法定应纳税额不予征收。

退税,是指将依法已征收的法定应纳税额退还给纳税⼈。

补税,是指对应征未征的或者应征少征的税额进⾏补征。

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征收基本程序中这些重要环节,都必须由法律来确定,任何⼈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执⾏这些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22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22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最新法规2022年1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其法规在每年会有一次重大调整,以2022年1月为例,其最新法规及内容如下:
首先是税收分类及税率的调整。

根据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对税收分类做出一些调整,将增值税合并为消费税,将营业税合并为收入税,同时将个人所得税从税收分类中剔除。

而且还规定了各种税率的标准:消费税的范围设定为3%-10%,收入税的范围设定为5%-25%,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设定为0%-45%。

其次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非营利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并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体现在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中,包括小微企业减免税、非营利组织减免税、个体经营者减免税、民营企业减免税以及其他特殊减免税等。

最后是跨境税收的调整。

众所周知,跨境税收相对较复杂,有着较多的调整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规定,跨境税收分类由原有四类变更为五类:货物及服务进出口税、境外投资企业和境外金融机构收入税、境外机构向居民报酬税、境外资产管理费用税和居民往来境外的其他收入税。

跨境税收的改革,可以促进跨境经济活动的开展,对外投资企业实现更高的税收优惠,加快和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

总的来说,2022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对
原有税收法规和政策作出了大量的变更,调整了税收分类和税率,优化了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了跨境税收制度等,旨在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税收监管能力,以及推动跨境经济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4日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税收征管法第五条和本细则所称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税务登记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纳税人,是指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其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和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的号码;(二)住所、经营地点;(三)经济性质;(四)企业形式、核算方式;(五)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六)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开户银行及帐号;(七)生产经营期限、从业人数、营业执照号码;(八)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九)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登记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5.18•【文号】国税发[2001]54号•【施行日期】2001.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5月18日国税发〔200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以下简称新《征管法》),并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征管法》的修订颁布实施,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新《征管法》的精神和实质,严格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贯彻实施,依法行政。

根据新《征管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税收征收管理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即在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税收征纳行为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统一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执行。

新《征管法》实施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新《征管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新《征管法》的规定。

现将适用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按倍数进行税收行政处罚的(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其违法行为完全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适用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其违法行为即有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之前的,也有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之后的,分别计算其违法税款数额,分别按照五倍以下和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执行。

税收违法行为按照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延续到2001年5月1日以后的,只对其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后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或者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行为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OO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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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
税收是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也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和社会公
平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法律,
对于规范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于1993年通过,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石。

税收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建立健全的税收制度,确保税收的公平、
公正和透明。

税收法规定了税收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征收方式、纳税义务和纳税人权益等内容,为税务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税收法明确了税收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便利原
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税收应当按照纳税人的经济能力进行征收,避免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合法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必须依法
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便利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程序简化,减少
纳税人的负担。

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应当高效率、低成本,促进
经济的发展。

税收法规定了多种税种,包括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
税等。

不同的税种适用于不同的纳税人和纳税行为。

税收法还规定了
税率的确定方式,税率的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人的负担和经济发展的
速度。

税收法还规定了税收的征收方式,包括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

直接征收是指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征收税款,间接征收是指通过商
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加入税款。

税收法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

纳税人的义务是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地缴纳税款。

纳税人的权益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合法维护
自己的权益。

税收法还规定了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征收税款、管理纳税人、制定税收政策等。

税收法的实施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
入的重要来源,通过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可以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
济发展。

税收法的实施可以规范税收行为,减少税收违法行为,提高
税收征收的效率和公平性。

税收法还可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提高纳
税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基本法律,对于规
范税收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法
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纳税人的自
觉遵守和配合。

只有通过税收法的有效实施,才能够实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坚实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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