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8.01.04•【字号】浙民法〔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18〕3号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厅机关各局处室、厅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扎实推进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民政厅2018年1月4日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以《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试行)〉和〈浙江省民政系统随机抽查办法(试行)〉》(浙民人〔2016〕200号)为基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浙江省各级民政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布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仅适用于民政系统以“双随机”抽查方式对民政监管对象开展的检查活动,重点是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省安监局文件清理公告
3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00号)
4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慈溪市安全监管局要求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09〕105号)
41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浙江省电力公司组织开展电力行业登高架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批复(浙安监管培〔2009〕108号)
3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86号)
3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造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97号)
3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印染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98号)
1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1号)
16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标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26号)
1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7〕132号)
2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置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11号)
2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评估分级标准》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23号)
2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矿专业爆破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矿〔2009〕39号)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浙安监管培[2010]172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培〔2010〕17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委省政府88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厅培训〔2010〕148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全省各地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迎候国家安监总局来我省的检查工作,现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时间安排采取各市自查和省局抽查的方式,对全省各地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对象是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培训管理部门、重点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及相关安全培训机构。

重点检查各级安监部门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企业。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各地自查。

8月25日至9月5日,各市安监局按照检查对象和内容要求,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国家安监总局抽查。

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9月6日至19日,国家安监总局将派一个检查组赴我省检查。

二、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2010〕16号)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培训教育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和行政执法证持证情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要求,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2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与厅政策法规处、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社保系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推动人力社保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抽查,是指全省人力社保部门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为进行监管,按照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并依照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全省人力社保系统开展“双随机”抽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全面覆盖所有市场主体的执法检查,国务院、省政府、人社部等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执法检查和因收到投诉举报、发现违法线索、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执法检查除外。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浙财会〔2023〕59号•【施行日期】2024.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浙财会〔2023〕5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财政厅2023年12月25日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为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开展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规范执法、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是指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代理记账机构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12.27•【字号】浙统〔2017〕54号•【施行日期】201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统〔2017〕54号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省地方统计调查局:《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2017年12月27日浙江省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对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1%人口抽样调查、投入产出调查、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及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的随机抽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由局机关负有统计执法职能的部门组织实施,局其他有关职能处室配合。

随机抽查单位不低于全年执法单位总数的30%。

第四条组织和参与随机抽查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不得泄露随机抽查有关情况。

第五条随机抽查实行回避制度。

检查对象所在地的统计执法人员不参与检查工作。

第六条对未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调查对象,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不对其进行重复检查。

第七条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一)被投诉举报或者被媒体曝光有统计数据质量问题的;(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的;(五)其他不宜适用随机抽查的。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先公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对抽查清单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

上述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对涉及重点领域食品药品、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 1 -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对通过监测途径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

第四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市场监管全局性工作。

省、市、县三级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责任,注重内部业务条线职能整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市场监管执法各领域中。

省局建立信用监管处牵头抓总、其它相关业务处(室、局)分工负责的工作推进机制。

省局各业务处(室、局)负责抽查事项清单中对应本处(室、局)职能事项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以及对市县局本业务条线工作的指导、协调。

各市、县(市、区)局按照省局的要求,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并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部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部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部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8•【字号】浙安监管综[2009]119号•【施行日期】2009.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省部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进行抽查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09〕119号)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9]112号)的精神,推动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取得实效,经研究,决定对省部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检查时间检查从7月中旬开始至8月上旬结束,具体检查时间由各组提前告知被检查单位。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今年以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动员和部署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等情况。

三、人员分组及抽查单位(一)电力能源组1.检查组成员:卢建明(省能源集团公司)、杨振军(浙江大唐乌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徐忠勤(国华宁海电厂)、虞良荣(省电力公司)2. 抽查单位: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公司3. 联络员:张晓冬(省安监局综合处)(二)工程建设组1. 检查组成员:黄伟强(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孙敬国(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二工程局)、付启文(省地勘局)、俞激(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杨剑(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孙兆荣(交工集团)2.抽查单位: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省建设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化集团宁波工程有限公司3. 联络员:徐凯宇(省安监局综合处)(三)通信民航组1. 检查组成员:何柏华(省邮政公司)、陈少华(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华国建(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有限公司)、刘小忠(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鲁晓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2. 抽查单位:中国电信浙江分公司、省邮政公司、中国移动浙江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3.联络员:莫妙法(省安监局综合处)(四)生产经营组1. 成员:沈自诤(浙江中烟工业公司)、严忠军(中国储备粮总管理公司浙江分公司)、付立信(国家物资储备浙江办事处)、徐志义(中国烟草总公司浙江公司)2. 抽查单位:省物产集团公司、省旅游投资集团公司、省机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商业集团3.联络员:叶建迅(省安监局综合处)四、工作要求(一)每个单位检查原则上控制在一天,以抽查一家下属企业为主。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经开、景区分局,大江东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督办法>的通知》(浙工商企管[2016]18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就我市工商行政监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领域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内容1.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市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以及国家工商总局、食药总局、省工商局、食药局确定的本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合本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定并动态调整本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对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明确的同时,对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提出指导意见。

首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1。

2.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根据本部门职责及省、市、县(区)事权划分,以登记审批机关、管辖权限、所在区域以及监管目标为基础,建立覆盖本部门全部监管主体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

建库条件要与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的监管目标相一致,动态完善更新。

首批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建库条件见附件2。

3.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相对应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列入检查人员名录库的条件及具体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取得省、市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原则上都应进入检查人员名录库。

具有专项、专业性检查资格需要的,应建立专项、专业检查人员名录库。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7•【字号】浙政办发〔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全面推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监管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围绕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在行政管理中大力推行随机抽查监管,建立“双随机”抽查制度,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强化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坚持依法监管。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完善责任清单,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开公正。

推进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

结合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加快建成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和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协调推进智能监管和分类监管。

——坚持联合惩戒。

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建立各部门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5.22•【字号】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施行日期】2009.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安监管法规〔2009〕90号)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公布,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安全隐患和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依据上位法的规定,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办法》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监督主体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掌握其主要内容。

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的作用,深入宣传《办法》。

要加强针对性,主动与投资主管部门联系,将宣传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环节。

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三同时”工作的认识,为加强“三同时”工作奠定基础。

二、明确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办法》明确了矿山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等的安全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应当报经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的部门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和竣工验收。

为落实《办法》规定,现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审查批准权限明确如下,从6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浙安委办[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浙安委办〔2008〕55号)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强化措施,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要求,今年12月份省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大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省级挂牌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即将进入督查验收阶段,各地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请于11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安委办。

电话:0571-87053085,传真:0571-87053040。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浙江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各项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通知要求,制订本办法。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安监管矿〔2014〕138号
浙安监管危化〔2009〕125号
1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浙安监管应急〔2009〕135号
14பைடு நூலகம்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液氨充装企业适用行政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6号
1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39号
33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2〕172号
34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醇基液体燃料生产经营安全许可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3〕85号
35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94号
27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危化〔2011〕152号
28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地下矿山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安监管矿〔2011〕199号
2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58号
19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0〕164号
2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0〕182号
21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结合我省人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按一定方式和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事先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人防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群众举报等原因对涉案企业进行调查或因专项整治对市场主体开展的检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公开公正、规范有序、联合惩戒”的原则,正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省级人防主管部门制定,清单包括抽查项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动态调整,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和浙江政务服务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全部被监管的市场主体,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检查对象名录库中。

第七条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涵盖所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单,实行分级管理、动态更新,并统一汇总到“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的全省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

第八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全程实行电子化管理,名录库管理、抽查工作组织、随机名单确定、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双随机”抽查管理系统实施,做到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

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厅机关各处室、省外专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 2019 ) 16 号)的要求,现将《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厅机关各处室、省外专局遵照执行。

浙江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16 号),结合全省科技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全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计划,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对照随机抽查相关业务标准开展执法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第三条全省科技系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一使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双随机抽查系统,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信息共享应用。

现场检查应当推广应用“掌上执法”系统。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中的抽查事项清单公告、抽查计划公布、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抽取、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及公示、数据存档等各个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

第四条省科技厅建立由法规处、监督处牵头,基础处、高新处等相关处室(局)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协调推进全省科技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法规处负责制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和抽查事项清单。

监督处负责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强化双随机抽查结果等信用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

各相关处室(局)负责建设本监管领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编制检查表单,制定年度抽查计划。

第五条省科技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科技部监管事项清单,制定全省科技系统抽查事项清单并实施动态调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还在找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吗,下面x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管现场检查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称现场检查)行为,规范程序,明确内容,明确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现场检查行为。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许可现场审查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明确现场检查的重点行业和重点单位。

在专项检查中要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和具体要求以及检查人员。

在具体实施检查中还需要明确检查重点和范围。

对群众举报要及时进行查处。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随身携带安全生产检查文书,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检查的法律依据,检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检查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检查的要求。

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工贸行业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相互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工贸行业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相互交叉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工贸行业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相互交叉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1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工贸行业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开展相互交叉检查的通知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安监管办〔2015〕30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工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工作,省局决定对各市工贸行业2015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相互交叉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贯彻落实《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场所两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5〕19号)工作情况;(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情况;(三)社会化服务工作推进情况;(四)标准化达标创建情况,达标质量抽查及对不合格者撤销情况;(五)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情况;(六)安全生产网格化工作情况;(七)了解各地工贸企业安全监管创新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等。

二、检查时间2015年5月下旬-6月中旬,具体日程安排由检查组织单位商被检查单位确定,检查时间控制在3天左右。

三、检查组织安排此次交叉检查活动由各市局分管领导带队,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及2-3名专家参加。

各检查小组在每个市分别抽查1-2个重点县(市、区),在听取被检查单位工作情况介绍的基础上,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和资料,并抽查相关企业。

(具体分组安排详见附件)四、有关要求请各参加检查人员根据商定的检查日程安排,妥善处理好手头工作,认真参与检查。

检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部署要求,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创新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xx‟10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xx‟93号)要求,结合本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通过检查对象名录库,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依照法定职责对抽查检查对象的日常监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工作应当以依法监管、规范执法,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的,遵循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公平规范、协同推进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应当按照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

国务院安委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在特定时期,针对指定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部署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的,以及群众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隐患整改情况确认等,需要对具体、特定对象实施的检查,不适用“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并公布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并根据人员调整或行政执法资格证取证情况及时更新。

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可根据实际,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分结合、三级协同、有机统一的执法人员名录库,以满足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的需要。

第六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分别建立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突出以下行业领域的重点单位:(一)矿山、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等重点监管监控的生产经营单位;(二)涉及粉尘涉爆、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四)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五)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

第七条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所属行业领域、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规模、风险等级、标准化等级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等综合因素进行科学合理分级管理。

省、市、县三级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

第八条列入省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应同时列入市、县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市、县安监部门应协同省级安监部门对抽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

列入市级安监部门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以此类推。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部门权责清单进行全面梳理,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项目、抽查内容及抽查方式和抽查频次等内容,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各级安监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情况,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和监管执法发现的突出问题等实际情况,及时更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实施随机抽查时,应根据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和检查表,检查表的内容应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制作,原则上不得超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范围。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事项应达到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事项的50%以上。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标准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xx‟22号)要求,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企业隐患排查标准和监管部门执法检查标准“三标融合”,随机抽查事项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体系全要素覆盖。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对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随机抽查比例为100%,其中县级安监部门每季度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市级安监部门每半年至少实现一次检查覆盖;对矿山、危险化学品“二重点一重大”、烟花爆竹生产等重点监管监控的企业,每年随机抽查比例达到100%;对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金属冶炼、船舶修造或者拆解以及使用或产生可燃爆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企业,有限空间、液氨制冷、喷涂作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达到一定的抽查比例,并逐步提高抽查比例;其他工矿行业领域随机抽查比例由各级安监部门根据本部门执法人员数量以及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等因素确定。

除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同一年度对同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采用“双随机”方式确定执法人员,应根据执法检查任务、执法人员专业和工作职责,从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执法人员,如被抽取的执法人员因执法任务与其专业不匹配等因素而无法履行职责的,应重新随机抽取递补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实施“双随机”抽查至少应由两名持有有效执法证件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专家参与,提倡在满足技术需要的前提下,参照“双随机”模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十六条省、市、县级安监部门应当科学合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完善本部门各职能处(科)室及其直属执法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检查机制。

各级安监部门应推进协同检查,或与同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行联合检查。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实行“一抽查一公开”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专门栏目公布随机抽查结果。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情形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强化随机抽查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第十八条随机抽查结果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记录管理范围,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系统与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互联互通,形成守信奖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并与属地县级安监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相衔接。

第二十条各市安监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实施规定,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安监总局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安监总局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xx〕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xx〕58号)的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全监管总局xx年11月4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xx〕58号)要求,推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中推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以下简称随机抽查)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到xx年底,随机抽查在全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得到普遍运用,检查任性、执法扰民、执法不公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较好解决,随机抽查成为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含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治理、暗访暗查等监管监察执法活动的主要方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责任,确保随机抽查工作依法顺利推进,实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对不同的对象分别采取适当的随机抽查方法,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坚持公开透明。

实行“阳光执法”,主动公开、及时更新随机抽查程序、事项、结果等信息,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强化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协同推进。

建立完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数据,与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需求相适应,与有关部门执法及信用信息平台相衔接,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务求实效。

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机制(一)明确随机抽查的主体。

随机抽查主体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国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按照省级行政区域随机抽取待查对象,直接组织或者督促、指导相关地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随机抽查。

国家煤矿安监局负责督促、指导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煤矿随机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煤矿随机抽查。

省级、设区的市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随机抽查工作。

省级煤矿安监局及所属分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煤矿随机抽查工作。

(二)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的要求,建立本部门监管监察职责范围内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建立区分不同行业领域、满足不同执法需求的随机抽查名录库。

对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应当纳入随机抽查名录库。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与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随机抽查的名录库一般不重合、不交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主要由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的抽查对象构成。

(时间进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于xx年6月底前完成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

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于xx年4月底前建立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抽查对象建议名单。

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及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关部署完成。

自xx年起,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一般每年更新一次)(三)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相关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执法主体、依据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要突出针对性,不求多求全、不重复罗列,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予以更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