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市场主体-上)(附答案)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上第一节证券发行人一、组合型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我国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包括()。
[2018年5月真题]Ⅰ.发行法偿货币Ⅱ.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Ⅲ.实施金融监管Ⅳ.发行股票A.Ⅱ、ⅢB.Ⅰ、Ⅱ、ⅣC.Ⅲ、ⅣD.Ⅰ、Ⅱ、Ⅲ【答案】D【解析】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
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通过国家授权,集中垄断货币发行,向社会提供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货币,并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运行,维护币值稳定。
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充当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付保证,并承担监督管理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业务活动的职能。
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部门,由政府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事务,并为政府提供融资、国库收支等服务。
2.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
[2018年3月真题]Ⅰ.有投票权的股票Ⅱ.中央银行股票Ⅲ.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Ⅳ.长期政府债券A.Ⅱ、ⅣB.Ⅲ、ⅣC.Ⅰ、Ⅱ、ⅢD.Ⅱ、Ⅲ【答案】D【解析】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
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
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
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3.公司可以是()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2017年6月真题]Ⅰ.权证Ⅱ.可转换债券Ⅲ.优先股Ⅳ.商业票据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答案】C【解析】公司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关于修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7日)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精心整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三)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04
•【文号】证监许可[2008]235号
•【施行日期】2008.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
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3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关于审核夏华龙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2007]202)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行夏华龙(身份证号:******************)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夏华龙任你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无异议。
二○○八年二月四日。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1.12•【文号】•【施行日期】199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 2012-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23•【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5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为落实《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工作,现将实施《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一)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证书的;(二)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中“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的;(三)参加过2003年以前中国证监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班,且考试成绩合格的;(四)取得境外基金或资产管理、基金销售等相关从业资格,或者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最近5年一直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等业务,并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考试或者考核的。
二、《办法》第二条所称“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不设副总经理的,分管投资、销售、运营业务的负责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三、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中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核期限执行。
四、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部门应通知在两家或两家以上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任职的有关人员,确认以上人员是否继续担任该职务,并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进行调整。
对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思考【最新】
ETjJa重庆理工大学银行业务课程设计调查基金托管业务调查报告作者:胡骏海专业:金融学(金融管理与实务)学号:10921240219学院:应用技术学院中国•重庆2011年6月对商业银行发展表外业务的思考表外业务有两种定义,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表外业务包括所有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业务,具体包括金融服务类表外业务;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
另一种是更准确的狭义的理解,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
这类业务主要有贷款承诺(包括承兑票据、贷款透支、贷款限额、回购协议),金融担保(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正式担保、银行担保与赔偿),金融衍生工具(互换及套期保值业务),证券业务(如证券的分销、包销、代客买卖证券)等等。
这些业务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风险成为现实时,就转为表内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存款、贷款市场已大部分瓜分完毕,彳艮难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表外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涉及客户、同业等方方面面,而且提供手续费,咨询费等收入来源,从而使表外业务的开发与拓展将成为各家银行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新武器。
一、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主要是传统的担保和承兑业务,开展比较多的表外业务有:(一)信用保函。
信用保函是一种不可撤消的银行担保行为,银行要承担经济责任和经济风险,包括进口订货保函、投标保函。
(二)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是银行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偿债、违约或履约失败的义务的书面承诺,按性质可分为从届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
(三)承兑业务。
(四)备用信用证业务。
从表外业务占总收入比重来看:中国农业银行为3%,中国工商银行为5%, 中国建设银行为8%,中国银行最高且仅为17%.全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收入在总收入中所占比例不到8%.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最低已达到银行业务收入的25% 以上,大银行甚至超过50%.如瑞士银行表外业务盈利占其总利润的60%-70%;英国巴克莱银行表外业务的盈利可抵补其业务总支出的70%以上;在90年代中期业太地区银行的利润中,表外业务收入达到25%以上,有的甚至达到45%以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0•【文号】中基协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2〕8号关于发布《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的公告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2.《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起草说明3. 关于实施《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2年5月10日附件1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从业人员自律管理,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进基金行业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按照本规则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注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下简称从业资格)。
第三条机构承担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主体责任,应当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明确行为规范,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和后续职业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向协会报送信息。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施行日期】2020.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2次委务会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第四条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基金申请的审批与批准程序
基金申请的审批与批准程序随着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基金已成为投资者广泛关注的一种理财工具。
然而,要获得基金的设立或变更批准,需要经历一系列的审批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基金申请的审批与批准程序的流程与要点。
一、基金审批的背景与意义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设立与变更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基金审批的背景与意义不可忽视。
目前,我国基金审批工作主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
证监会负责审批、监督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并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等机构进行注册与监管。
二、基金审批的程序与要点基金审批的程序可以分为申请阶段、审查阶段和批复阶段三个主要环节。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要点。
1. 申请阶段基金申请者首先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基金设立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草案及其补充材料- 基金募集说明书以及其他风险点相关文件-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合同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申请人应保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并确保材料的完整性与准确性。
由于申请材料的质量将直接影响到后续审批的进程和结果,因此申请者需在提交之前仔细审核和整理,确保材料的规范性和可读性。
2. 审查阶段一旦申请材料被提交,证监会将明确收到申请后进行预审。
预审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对于不符合要求或存在瑕疵的材料,证监会将要求申请人做出修正或补充。
预审合格的材料将进入正式审查阶段。
在正式审查过程中,证监会将全面评估申请基金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会进行市场合规和风险评估。
审查过程主要包括对基金经营策略、基金合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3. 批复阶段审查阶段通过后,证监会将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批复决定。
批复决定通常分为“核准”和“不核准”两种结果。
如果申请获得核准,申请人将获得基金设立或变更的批复文件,可以按照要求进行后续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批复-银复[2001]9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开办封闭式证券
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批复
(银复[2001]92号2001年5月8日)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关于开办“代理销售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请示》(建总报[2001]3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开办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
二、你行应在代理过程中,用书面形式严格界定有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垫付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款。
三、你行应加强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展业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我行。
四、你行分支机构开办此项业务,须持本批复及有关文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办理备案,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结束——。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年7月)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2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20年7月10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净值信息、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
第四条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第五条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016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2016年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 欢迎来到,下⾯是⼩编给⼤家推荐的2016年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希望对⼤家有帮助! 私募投资基⾦监督管理暂⾏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私募投资基⾦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投资基⾦⾏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法》、《国务院关于进⼀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以下简称私募基⾦),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以⾮公开⽅式向投资者募集资⾦设⽴的投资基⾦。
私募基⾦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公开募集资⾦,以进⾏投资活动为⽬的设⽴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管理⼈或者普通合伙⼈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募集和投资运作适⽤本办法。
证券公司、基⾦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公司从事私募基⾦业务适⽤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业务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第三条从事私募基⾦业务,应当遵循⾃愿、公平、诚实信⽤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私募基⾦管理⼈和从事私募基⾦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托管⼈)管理、运⽤私募基⾦财产,从事私募基⾦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服务活动,应恪守职业道德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法》、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对私募基⾦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设⽴私募基⾦管理机构和发⾏私募基⾦不设⾏政审批,允许各类发⾏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投资者发⾏私募基⾦。
建⽴健全私募基⾦发⾏监管制度,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厉打击以私当恪尽职守,履⾏诚实信⽤、谨慎勤勉的义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5.04.26
•【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施行日期】2005.04.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兴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兴业银行:
《关于兴业银行申请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请示》(兴银[2005]请8号)及
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现通知如下:
一、核准你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二、你行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规
定,认真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基金资产的完整性和独立
性,切实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你行应随时向国家监管部门报告重大业务事项,自觉接受国家监管部门
的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不得选任或者改任上述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上述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上述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上述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任免程序第六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职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以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督察长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对拟任上述职务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以及任职资格申请表;(二)相关会议的决议;(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五)拟任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六)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七)拟任人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八)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监督和管理证券市场的专门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中的一种重要投资工具,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一、基本概念1.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基金托管人委托、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的专业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由多个投资者共同出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集合资金,用于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其他交易品种等证券投资工具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3.基金托管人二、资格审查1.资质要求担任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注册成立;(2)机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的诚信记录;(3)机构的经营范围内涵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4)机构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其实有资本充足、内控制度健全且依法合规的情况下,还可根据其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及特殊需要等情况,视情况予以适当调整。
2.申请程序拟申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机构应当向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机构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申请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注册资本等信息;(2)申请人的组织架构及人员情况;(3)申请人的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业务相关的经验、实力等情况;(5)其他申请内容要求。
3.审核程序证监会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初审、现场审查、综合评估等环节。
证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人补充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或者派出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经核实属实,或者申请人现场整改全部符合要求的,可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合格后,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证书》。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试卷470
****2021年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单选题(58分,每题1分)1. 关于职业道德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具有特殊性B.具有抽象性C.具有规范性D.具有继承性答案:B解析:职业是多种多样的,每种职业都有其特有的职业活动和职业关系,都承担着特定的职业义务和责任。
虽然不同职业道德的内容有所不同,但其作为行为规范,具有具体性。
2. 基金客户服务“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宗旨体现的核心理念不包括()。
A.良好的客服形象B.良好的技术C.良好的客户关系D.良好的客户体验答案:D解析:基金客户服务的宗旨是“投资者利益优先”,从客户的实际需求出发,为客户提供真正有价值的服务,帮助客户更好地使用产品。
这一宗旨体现了“良好的客服形象、良好的技术、良好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品牌”的核心服务理念。
3.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A. 30B. 45C. 15D. 10答案:A解析: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4. 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最重要的信息不包括基金的()。
A.投资目标B.业绩比较基准C.风险收益特征D.申购、赎回的约定答案:D解析: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是招募说明书中最为重要的信息,因为它体现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可以帮助投资者选择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预期相符合的产品。
5. 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的不同点不包括()。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8.03.18
•【文号】证监基字[1998]12号
•【施行日期】1998.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1998年3月18日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报送的关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你行在担任依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时,须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行须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并随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