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王 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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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承担
王冉
上传时间:2002-11-23
(一)案情
原告张某于1998年5月如主谋物业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后;一直将其私人所有的一辆桑塔纳轿车停放于该小区的免费停车场内。张某于1998年1月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人为某保险公司。1998年2月日晚,张某照例将汽车停放于停车场内。第二天12月6日发现车被盗。张某立即报案。3个月后仍未能破案。按照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汽车被盗的损失。保险公司以停车场的安全防范设施不完备为由,主张张某先向停车场索赔。停车场则认为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是故事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争执不下,由此成讼。
(二)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认为张某应向停车场索赔,在不能得到补偿时才由保险公司赔付。第二种观点认为在不能找到终局责任人即盗车人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和停车场共同承担责任。停车场车承担责任的原因是他它具有过错。第三种观点认为还是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停车场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情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不真正连带债务。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统一内容的给付,各自承担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消灭的债务。在本案中,张某首先对盗车人享有追偿的权利,其次,还可以基于保险合同享有对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至于停车场是否对汽车丢失负有责任则应具体分析。张某作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分别单独的发生请求权,并且可以对债务人之一或全体同时或先后全部或一部为请求。这也是不真正连带债务的请求权与一般债务请求权的区别所在。
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主张先向停车场索赔,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应当友第三方负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如果被保险人想本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想第三方追偿。我认为该规定过分偏重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将追偿的负担同时加给了被保险人;而且在涉讼是保险人还必须和被保险人共同对第三人起诉,这无疑大大加重了被保险人(债权人)的负担。这种规定是指上赋予了保险人先诉抗辩权,即被保险人须向第三者请求无效时才能请求保险人赔偿。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之所以赋予债权人选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这个规定显然违背了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象个债务人为全部或一不之请求”的法理,不能保障债权人更好实现债权。此外,从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来看,参加保险就是为了分散风险,为了在出现保险是故事得到及时的补偿,从而将损失降低到最小。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第一时间给予保险人合理的补偿;则有违合同订立的初衷。第三,从合同的相对性来分析,保险公司也应
先为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先向保险人承担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当然,在追偿过程中,保险人应给予协助,但这种协助的性质为附随义务而不是合同义务。这一点应着重强调,以免加重保险人负担。由以上三点可见,第23条有偏重保护部门利益的倾向,故有修改之必要。
具体到本案,还须讨论停车场是否为部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物毁损,丢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认为在对此条款的解释中最关键的是如何界定“重大过失”。我认为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进行考察。首先,应考察保管人对损失的发生是否有主观过失,即保管人是否存在玩忽职守的现象。这一点应由保管人举证自己尽到合理的注意。此处的合理应以一般保管认为标准。其次,要考虑损害的发生是否是保管人以自身的能力所能避免的。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提出停车场的卷闸门质量不过关,容易被盗。对此,停车场的确有一定过失,但此过失远非重大;据此要求停车场承担赔偿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因此,实际上在本案中,不能将停车场列为不真正连带债务的债务人。所以本案中,张某只对保险公司和盗车人享有请求权。保险公司提出的由停车场承担责任的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本案还牵扯到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债权人应选择由哪个债务人来首先承担债务才能有效保证债权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基本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数个独立的侵权行为因偶然竞和而产生的不真正连带债务。二,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和他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发生竞合。三,一人的债务不履行行为和他人的侵权行为竞合。四,因合同上约定的当为义务与其他债务不履行行为或侵权行为竞合。在第一,二种类型中,债务认可根据不同债务人的实际承担责任能力来做出判断。在第一种类型中还可以考虑不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第三和第四种类型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情况。通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从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时效等方面考虑,债权人首先请求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债务人承担债务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也应由保险公司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由保险公司向盗车人追偿。
综上,应判定由保险公司先向张某做出赔偿,保险公司获得保险代位权后再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