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服务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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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服务工作制度
“双服务”工作制度汇编
沙巴尔图嘎查嘎查党支部
综合服务值班制度
一、工作人员实行轮流值班。
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二、工作期间外出办事应向村级主要负责人请示批准,说明事由、所去地点、返回时间。
工作期间未经允许外出办私事的按旷勤处理。迟到早退者超过半小时又没请假的按照旷勤处理。因工作请假的除外。
三、请假一天以上的(包括一天)应书面请假,上班后,在一小时内销假。如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前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请假,事后补写假条。病假、产假、婚假等按照上级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无故旷勤酌情扣发考核工资,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无故旷勤连续半月,累计旷勤一个月,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上报镇党委予以处理。
五、工作人员每天实行上下班签到。
六、节假日和重大事件值班,另行安排。
岗位承诺制度
一、为深入推进“双服务”工作,全面提高干部公信力和执行力,树立文明、廉洁、高效的良好干部形象,制定本制度。
二、岗位承诺制度是指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承诺依法履行职责的制度。
三、公开承诺必须做到:
(一)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严格依法行政。除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设定的审批项目、收费项目外,不设立新的审批项目和收费项目;公开审批项目、报审条件、审批程序及时限,并按规定予以办理。
(三)实行政务公开,公开工作职责职能、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工作要求和服务内容、
行政许可项目、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加强民主监督。
(四)实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投诉受理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效能。
(五)坚持原则,廉洁从政。拒收任何形式的礼金和贿赂,不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配偶、子女谋利,自觉接受任何形式的监督。
(六)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做到紧急事情立即办,符合规定的事情抓紧办,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合作干事,争创一流。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挂牌服务制度
一、为转变干部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接受社会监督,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挂牌服务制度是指嘎查工作人员在上岗时必须佩戴胸卡、摆放桌牌等制度。
三、各办(站、点)适用本制度。
四、胸卡和桌牌制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五、对外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外出时应挂去向牌,标明当班工作人员的去向、联系方式。
六、挂牌服务制度由镇“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镇“双服务”试点工作检查指导组负责监督。
七、镇“双服务”工作检查指导小组将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各村社区、各办挂牌服务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确保挂牌服务制度落到实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考核督查制度
为加强嘎查工作效能建设,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推进“双服务”工作全面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考核督查制度是指对各服务站、服务店点服务群众水平、工作效能进行考核督查的制度。
二、各服务站服务店适应本制度。
三、考核督查内容:
(一)组织领导。检查是否“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是否制定实施方案,是否认真组织实施。
(二)履行职责。各项工作部署的措施是否有力,效果是否明显;是否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年度服务目标;工作中是否有创新精神,有无新进展、新突破;是否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
(三)执行制度。是否认真全面执行旗委、党委关于“双服务”工作的各项制度;是否结
合实际建立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内部是否真正做到职责清晰、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文明服务。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挂牌服务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四)村务、政务公开。按规定应当公开的事权、财权和人事权方面的内容是否及时公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以及监督投诉办法是否公开;村务、政务公开的方式、程序和监督措施是否健全规范并落实。
(五)优质服务。是否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贯穿于作风建设的始终,把工作的立足点和着眼点放在服务群众上来;是否把群众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是否按要求在审批事项提供优质服务;服务是否热情周到。
(六)责任追究和处理群众投诉。是否对承诺不兑现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群众投诉的渠道是否畅通,群众投诉的问题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考核督查结果:
(一)考核结果纳入年度考核,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同时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为先进个人通报表彰;对评为不良等次的部门通报批评。
(三)被评为特差等次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免谈话。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群众需求限时办结制度
一、为提高各服务站、服务店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群众、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等公共服务事项,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三、各服务站、服务点适用本制度;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服务点负责本辖区限时办结制度的组织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各服务点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六、各服务点应当明确办理事项、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七、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工作日)计算,受理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八、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
九、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