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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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

中教仪人[2000]61号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二条职工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应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书》(见附件)。

第三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者,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者,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者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当地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5至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职工申请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六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七条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正在停工医疗的职工其医疗期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仍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计算养老缴费年限。

第九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疾病救济费,具体如下:

1.核发基数为职工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之和。

2.核发标准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享受如下: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3.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公司的平均工资,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公司的平均工资的40%,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4.职工领取的救济费在扣除本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最低不少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疾病救济费付至其医疗期满工作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止。

第十条医疗期内职工不享受奖金、伙食和交通补助及其他与岗位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费、休假补助等)。可以享受公司支付的生活补贴(150—175元),住房补贴,水电、洗理、文体、书报费以及节假日补助。当公司不具有支付能力时经职代会审议后可调整。

第十一条医药费报销暂按《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公费医疗改革办法》执行,待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出台,按新规定办。

第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加发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加发12个月。

第十三条职工医疗期间的纪律

1.职工在医疗期中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休假的,应及时向公司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医疗期内,职工不得从事非公司安排的有收入的经济活动。

3.医疗期内,职工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4.职工在医疗期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公司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2000年9月26日执行。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2000 年10月23日

附件:

职工医疗期协议书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同志(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享受医疗期待遇,疾病救济费标准元。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的医疗期内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在乙方医疗期内保证其疾病救济费的发放及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统筹。在具有支付能力时按时发放公司的各项补助。

四、医药费报销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在医疗期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乙方在医疗期内不得从事非公司安排的有收入的经济活动。

七、乙方如有违反以上五、六款情况,甲方有权停发疾病救济费及各项补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乙方(签字):

甲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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