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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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直属大厂,中央、省、部队驻穗单位:现将《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期是指单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医疗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及作为计发疾病津贴的期限。

第四条职工因各种伤病停工医疗时间实行累计的办法计算。

第一章医疗期的管理第五条医疗期病休管理一、下列情况,单位不得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一)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未满。

(二)职工合同期未满,医疗期已满,仍在住院治疗的。

(三)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满,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应给予办理合同期延续至出院时止。

(四)职工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仍在停工治疗的,劳动合同延续至不需停工治疗(或伤病情相对稳定,下同。

具体确认标准另规定)时止。

(五)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病休至“转制”时,病休时间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医务劳动鉴定机构(下简称劳动鉴机构)应根据《广州市职工非因工负伤与疾病等级评定标准》(穗劳福字[1997]7号,下简称《疾病评定标准》)对其疾病等级等进行鉴定,经鉴定确认为五至七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

二、下列情况,单位可以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一)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病休时间至“转制”时已超过六个月的原固定职工,经第一次鉴定确认病情相对稳定可坚持正常工作,实际复工时间已超过90天(含90天)后又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在医疗期满时被鉴定确认的五至十级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待遇怎么规定的

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待遇怎么规定的

职⼯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待遇怎么规定的职⼯患病或者⾮因公负伤是劳动者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虽然与⽤⼈单位并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国家对职⼯患病或者⾮因公负伤,还是规定了相应的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

那么职⼯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待遇怎么规定的呢,接下来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职⼯患病或⾮因公负伤的医疗期待遇怎么规定的关于医疗期⼯资待遇: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关于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停⽌⼯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的确定:《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企业职⼯因患病或⾮因⼯负伤,需要停⽌⼯作医疗时,根据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单位⼯作年限,给予三个⽉到⼆⼗四个⽉的医疗期:(1)实际⼯作年限⼗年以下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五年以上的为六个⽉。

(2)实际⼯作年限⼗年以上的,在本单位⼯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九个⽉;⼗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为⼗⼆个⽉;⼗五年以上⼆⼗年以下的为⼗⼋个⽉;⼆⼗年以上的为⼆⼗四个⽉。

(⼆)医疗期的计算:《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医疗期三个⽉的按六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的按⼗五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个⽉的按⼆⼗四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四个⽉的按三⼗个⽉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关于最长医疗期: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对⼀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在24个⽉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摘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常见的情况,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和劳动保障,医疗期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申请和审核流程、待遇待遇标准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这一制度。

1. 引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而需要休假治疗时,享受的一段时间内的医疗待遇和工资保障。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确保职工在患病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休息恢复,同时减轻职工和家庭的财务压力。

2. 适用范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适用于企业职工在非工伤、非工作期间因疾病或个人身体原因需要住院治疗或居家休养的情况。

具体适用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各地区和企业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2.1 住院治疗如果企业职工因患病需要住院治疗,医疗期的计算从入院时间开始,到达规定的医疗期限为止。

医疗期限通常根据不同的疾病和治疗情况进行规定,但一般不超过6个月。

2.2 居家休养对于不能住院治疗,但需要在家休养的情况,医疗期的计算从医疗人员出具的居家休养证明的日期开始,到达规定的医疗期限为止。

医疗期限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治疗需要进行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3. 申请和审核流程企业职工在需要享受医疗期制度待遇时,需要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

3.1 申请流程职工首先需要向企业提出医疗期制度申请,提供相关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证明等材料。

企业根据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3.2 审核流程企业根据职工的申请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医疗期的适用范围、诊断治疗情况、居住证明等相关要素的核实。

审核结果应在一定时间内做出,并及时通知职工。

4. 待遇标准企业职工在享受医疗期制度待遇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济补贴和福利待遇。

4.1 工资待遇在医疗期内,企业应继续支付职工的基本工资,确保职工在休假期间不受经济损失。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

关于医疗期及病假工资的规定医疗期及病假工资是与员工的健康状况相关的重要法律规定。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来规定员工在生病期间的工资待遇和假期安排。

本文将就医疗期和病假工资的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一、医疗期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而无法工作的时间段。

根据各国不同的法律和政策,医疗期的长短和待遇有所不同。

1.中国的医疗期规定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员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的,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下:-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在试用期内或者一年以内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80%支付病假工资;-个人非因工负伤或者患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按照每月不低于工资的100%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的具体长度根据病情严重程度而定,一般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美国的医疗期规定美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员工的医疗期。

不同州份有不同的工作假期政策和医保计划。

通常情况下,员工可以享受一定长度的病假,并根据公司的政策,可能享有带薪或无薪的病假。

另外,美国《家庭和医疗假法案》(Family and Medical Leave Act,FMLA)规定,员工可以申请长达12周的无薪假期,用于自己或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需要。

3.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欧盟国家的医疗期规定大致相似,但具体条款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欧盟员工在患病期间享受医疗期待遇。

根据《欧盟社会政策向导》,疾病期间员工享受下列待遇:-在疾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保障;-可能享受特殊照顾的权利,例如灵活工作安排或适应疾病期间的工作;-疾病期间的工作年限和津贴补偿。

二、病假工资病假工资是指员工在患病期间因不能正常工作而由雇主支付的工资。

病假工资的待遇和支付方式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也存在差异。

1.中国的病假工资规定中国的《劳动法》规定,员工因患病无法工作时,享受带薪病假待遇。

具体规定如前所述。

2.美国的病假工资规定美国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规定员工的病假工资。

不同州份和不同公司都有不同的政策和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
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经公司研究,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管理和工资待遇作出如下规定,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病假工资待遇规定如下
职工患病停止工作在六个月以内者,病假工资计发标准为:(1)连续工龄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的60%;
(2)连续工龄满5年不满1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70%;
(3)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标准的80%;
(4)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本人现行固定工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期的规定工资待遇

医疗期的规定工资待遇

医疗期的规定工资待遇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疾病或非工伤原因需休养治疗的期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期的工资待遇应当如下:
1. 医疗期员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其原工资的70%。

具体计算方式为:医疗期员工的日工资=原工资/30天,医疗期员工应发工资=医疗期天数×日工资。

2. 如果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医疗期员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 医疗期工资待遇的支付,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

4. 医疗期工资待遇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协商一致,可以选择按照月发放、按照15天发放或者一次性发放。

5. 如果员工在医疗期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医疗期工资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支付,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医疗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在享受医疗期工资待遇期间,员工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配合治疗,并及时提供医疗证明等相关材料。

同时,用人单位也有权对员工进行复查,以确保员工具备返岗条件。

总之,医疗期的规定工资待遇应当根据员工原工资的70%计算,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支付方式和时间可以根据双方协商一致。

同时,员工应配合治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劳部发[1994]479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4.12.01
【实施日期】199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4〕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

法律在职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

法律在职工医疗期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

法律在职⼯医疗期的⼯资待遇是如何规定作为企业或公司职员,如果在职期间需要请病假治疗,这段时间的⼯资怎么计算呢?有时我们会遭受到公司不公正的待遇,那我国法律在职⼯医疗期的⼯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呢?享有医疗期是法律赋予员⼯的基本权利之⼀,⽤⼈单位不能擅⾃剥夺或改变这⼀权利。

医疗期的长短不仅取决于员⼯在⽤⼈单位的⼯作年限,⽽且与其职业⽣涯中总共的⼯龄也有很⼤关系。

根据《企业职⼯患病或⾮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员⼯在医疗期内,主要会涉及病假⼯资、疾病救济费和其他的⼀些医疗待遇。

具体⽽⾔:⼀、病假⼯资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因此,我们可以将医疗期⼯资区分来看:⾸先,⽤⼈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具有有关病假⼯资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因此,⽤⼈单位可以根据企业⾃⾝的规模、特点、承受能⼒以及管理习惯来确定员⼯医疗期间⼯资待遇的⽔平。

其次,病假⼯资可以低于最低⼯资标准。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劳部发309号)的规定,最低⼯资指劳动者在法定⼯作时间内履⾏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可见,获得最低⼯资保障的条件,⼀是法定⼯作时间内正常⼯作,⼆是履⾏了劳动义务。

如果患病员⼯⽆法在法定⼯作时间内履⾏正常劳动义务,企业就可以不按最低⼯资标准的规定⽀付劳动报酬,即低于最低⼯资。

第三,病假⼯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若⼲问题的意见》规定,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付其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付,但不能低于最低⼯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陕西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各地、市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委、办、厅、局,中央驻陕单位:现将劳动部劳部发[1994]479号文“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从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按其实际工龄的长短发给。

其标准为: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收入的100%。

二、曾获得省级以上劳动模范或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并一直保持其荣誉,经批准享受优异劳动保险待遇的职工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指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以及按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分工龄长短,在医疗期内的病伤假期工资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00%发给。

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仍按陕劳险发[1992]194号文件及各地市的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市、县可结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方案的规定执行。

以后国家有关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四、符合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其退休年龄、工龄及享受的待遇标准仍按国发[78]104号文件的规定及有关待遇政策规定执行。

实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试点的地、市,其待遇按新计发办法执行。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文件2008-03-07 15:37:16| 分类:劳动(工时休假)|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1、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一日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非因工负伤及患病管理办法

非因工负伤及患病管理办法

非因工负伤及患病管理办法1.总则1.1为规范员工的非因工负伤及患病的管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员工工伤相关管理规定参见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人员。

2.医疗期限及计算方法2.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时,根据本人工龄和司龄,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具体应享受的医疗期限如下:2.2医疗期的具体计算方法是:2.2.1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2.2医疗期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2.3医疗期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2.4医疗期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2.5医疗期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2.6医疗期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以上医疗期自员工首次病休之日开始计算,在规定的时间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规定医疗期时限的视为医疗期满。

2.3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外,对于某些对企业有特殊贡献或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二十四个月内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原则上不超过医疗期的一倍。

3.安置及工资、福利、医疗费用3.1医疗终结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安置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公司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2医疗期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安置员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公司所在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1. 什么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是指企业在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的期间内,由企业或其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支付医疗期工资的制度。

2. 医疗期是什么?医疗期是指因患病或非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观察的期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3. 谁可以享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职工均可以享受该制度。

但是,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在企业正式工作,签订有长期劳动合同的。

2.在规定时间内为企业正常劳动。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根据要求申请缴费凭证。

4. 医疗期工资由谁支付?医疗期工资由企业或其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职工支付。

企业支付医疗期工资的,其支付标准不得低于该职工在上一月度的平均工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医疗期工资的,其支付标准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5. 医疗期工资如何计算?医疗期工资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若是企业支付,则医疗期工资一般按照职工在过去12个月中的平均工资计算,计算方法为:12个月的工资总额÷12。

若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则医疗期工资的计算方式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6. 医疗期结束后怎样处理?医疗期结束后,如果仍然无法工作,可以继续进行住院治疗或者拿到疗养院进行进一步康复,但此时不再享受医疗期工资。

如果职工的病情得到了治愈,但仍不能从事原工作,可以与企业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7. 总结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制度是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制度之一,为职工提供了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困境中有相应的解决方案,减轻了职工和家庭的负担。

企业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职工的权益,根据相关要求以及具体情况,合理计算医疗期工资。

同时,职工也应该认真了解医疗期制度的相关规定,以便在需要时及时享受到对应的待遇。

职工医疗期工资规定办法

职工医疗期工资规定办法

职工医疗期工资规定办法背景介绍职工医疗期是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经医院认定需要休养治疗的,单位应当给予工资待遇。

职工医疗期是一个有关企业与职工的重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发病休养期间单位应当给予工资待遇,是职工享有的权利。

对于职工来说,医疗期的医疗、休息和康复等福利措施,无疑可以极大地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增强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了人本、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规定内容1. 医疗期工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职工发病休养期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应当以其实际工资作为职工医疗期的工资标准,而不得削减或取消工资待遇。

如果职工的实际工资超过本地区最高工资标准,则可以按照当地最高工资标准计算。

2. 医疗期工资支付方式职工医疗期工资的支付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自行支付,另一种是医疗保险支付。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支付方式,但必须保证职工的工资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

(1)企业自行支付此种支付方式是企业自行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

企业应在符合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实际工资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

企业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支付职工医疗期工资的责任和义务。

(2)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医疗期的医疗保险支付是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所规定的审批和支付流程。

3. 医疗期工资发放时间和流程(1)发放时间职工医疗期工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发放。

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办理发放手续,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

(2)发放流程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工资管理制度。

企业应按规定向职工发放工资,并开具发放凭证,确保发放过程的规范化与透明化。

4. 医疗期工资流程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医疗期工资发放流程,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以确保职工医疗期工资的规范发放和管理。

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

职工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

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0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

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

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

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

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职工患病是不可预测的,对于患病的职工,公司应该制定相应的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健康权益。

下面是一份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的示例,包括如何确定医疗期、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一、医疗期的确定1.职工患病需要请假治疗时,必须提供经医生诊断的医疗证明。

2.医疗期的确定取决于患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一般不超过6个月。

3.如患病需要长期治疗,可以续签医疗期,每次延长不超过3个月。

4.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二、医疗费用报销1.职工在医疗期内的所有医疗费用,公司提供全额或部分报销。

2.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包括挂号费、药品费用、医疗检查费用等,公司可根据具体凭证进行报销。

3.职工提交医疗费用报销申请后,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及报销。

三、薪资待遇1.在医疗期内,职工享受带薪病假,工资照发。

2.若医疗期超过6个月且职工经医生评估无法继续工作,职工享受病假工资待遇不低于基本工资的80%。

3.医疗期结束后,职工须经公司指定医院或医生进行复查,如复查不合格,公司有权终止职工的病假工资待遇。

四、保险待遇1.公司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及商业医疗保险,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

2.患病期间,职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因患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伤残补偿等。

3.职工如在患病期间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根据工伤保险规定享受伤残津贴。

4.商业医疗保险可作为对工伤保险的补充,职工可在商业医疗保险范围内享受更广泛的医疗服务。

五、其它待遇1.公司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如定期体检、健身活动等。

2.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为患病职工提供专项照顾,如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工作强度等。

总结:职工患病医疗期及相关待遇规定是保障职工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公司应该制定一套完善的规定,包括医疗期的确定、医疗费用报销、薪资待遇及保险待遇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公司应该鼓励职工参加身体健康保健活动,提供相应的照顾,以促进职工的健康和工作效率。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的待遇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的待遇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后的待遇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胡源生员工生病,是每一个企业都会碰到也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员工生病后应当享有哪些待遇,企业承担哪些义务,这是每一个企业都应当了解清楚的问题。

但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不同规定之间,不是专业人士不免挂一漏万,要全面了解有关规定确属困难。

为此,我所将散见于遍地的规定集中整理为文,以便企业参考利用。

一、医疗期及其期限。

员工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尤其是病或伤比较重以致不能正常出勤上班的情况下,企业是不是能拒绝员工病假或以员工无法上班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呢?固然不行,基于员工生命健康权,员工有请病假的权利。

但员工能请多长时间的病假呢?咱们首先要了解医疗期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但没有明确什么叫医疗期。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规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医疗期的长短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长短来肯定。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延长医疗期。

延长的医疗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体约定,但约定延长的医疗期与前条规定的医疗期合计不得低于24个月。

医疗期是法定的期限,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的病假时间,与医疗期不完全一致。

病假时间按实际请假时间肯定,例如新入职员工,医疗期是三个月,昔时实际请病假才十天,则病假期少于医疗期,企业不能以员工请了十天病假为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病假期没有超出法定医疗期;但如该员工请病假四个月,则病假期超出法院医疗期,这个时候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什么

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的⼯资⽀付标准是什么随着⼈们法律意识得不断提⾼,⼤家对于⾃⼰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也越来越强烈。

在病假期间⼯资应该如何计算,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有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职⼯患病或⾮因⼯负伤治疗期间的⼯资⽀付标准是什么1.病假⼯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资标准确定。

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单位与职⼯代表通过⼯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资集体协议。

(3)⽤⼈单位与劳动者⽆任何约定的,假期⼯资的计算基数统⼀按劳动者本⼈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资的70%确定。

此外,按以上三个原则计算的假期⼯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资标准。

2.计算系数按照以下⽅式确定:(1)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付疾病休假⼯资:①连续⼯龄不满2年的,按本⼈⼯资的60%计发;②连续⼯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资70%计发;③连续⼯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资的80%计发;④连续⼯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资的90%计发;⑤连续⼯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100%计发。

(2)职⼯疾病或⾮因⼯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的,由企业⽀付疾病救济费:①连续⼯龄不满1年的,按本⼈⼯资的40%计发;②连续⼯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资的50%计发;③连续⼯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资的60%计发。

病假⼯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资的数额。

病假⼯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中华⼈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六条 ⼯⼈职员疾病或⾮因⼯负伤停⽌⼯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三条⼄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政⽅⾯或资⽅按下列标准⽀付病伤假期⼯资:本企业⼯龄不满⼆年者,为本⼈⼯资百分之六⼗;已满⼆年不满四年者,为本⼈⼯资百分之七⼗;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资百分之⼋⼗;已满六年不满⼋年者,为本⼈⼯资百分之九⼗;已满⼋年及⼋年以上者,为本⼈⼯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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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
中教仪人[2000]61号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二条职工连续病休三个月以上应与公司签订《医疗期协议书》(见附件)。

第三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者,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者,在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3.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24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者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当地劳动鉴定部门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5至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经职工申请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六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当地劳动鉴定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七条公司初次签订劳动合同时,正在停工医疗的职工其医疗期从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职工享受疾病救济费期间,仍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费,计算养老缴费年限。

第九条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疾病救济费,具体如下:
1.核发基数为职工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之和。

2.核发标准按职工参加工作年限享受如下: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的40%;已满1年不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3.职工本人工资低于公司的平均工资,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公司的平均工资的40%,按平均工资40%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4.职工领取的救济费在扣除本人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后,最低不少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5.疾病救济费付至其医疗期满工作或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止。

第十条医疗期内职工不享受奖金、伙食和交通补助及其他与岗位工作相关的福利待遇(劳保用品、防暑降温费、休假补助等)。

可以享受公司支付的生活补贴(150—175元),住房补贴,水电、洗理、文体、书报费以及节假日补助。

当公司不具有支付能力时经职代会审议后可调整。

第十一条医药费报销暂按《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公费医疗改革办法》执行,待国家医疗保险政策出台,按新规定办。

第十二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当地劳动部门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加发不低于6个月基本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加发12个月。

第十三条职工医疗期间的纪律
1.职工在医疗期中或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休假的,应及时向公司提交指定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

2.医疗期内,职工不得从事非公司安排的有收入的经济活动。

3.医疗期内,职工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4.职工在医疗期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可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公司有权对本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六条本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自2000年9月26日执行。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
2000 年10月23日
附件:
职工医疗期协议书
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同志(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总公司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工资福利待遇的实施办法》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在年月日至年月日享受医疗期待遇,疾病救济费标准元。

二、甲方保证在乙方的医疗期内不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在乙方医疗期内保证其疾病救济费的发放及按规定为其办理养老统筹。

在具有支付能力时按时发放公司的各项补助。

四、医药费报销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五、乙方在医疗期内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相关事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六、乙方在医疗期内不得从事非公司安排的有收入的经济活动。

七、乙方如有违反以上五、六款情况,甲方有权停发疾病救济费及各项补助,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任何一方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乙方(签字):
甲方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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