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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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法律制度

1、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定义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GATS)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宗旨是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全球服务贸易,并促进各成员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成员服务业的发展。协定考虑到各成员服务贸易发展的不平衡,允许各成员对服务贸易进行必要的管理,鼓励发展中国家成员通过提高其国内服务能力、效率和竞争力,更多地参与世界服务贸易。

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内容结构

(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框架结构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三大部分组成:一是协定条款本身,又称为框架协定,二是部门协议,三是各成员的市场准入承诺单。《服务贸易总协定》本身条款由序言和六个部分29条组成。前28条为框架协议,规定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第29条为附件(共有8个附件)。主要内容包括:范围和定义、一般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逐步自由化、机构条款、最后条款等,其核心是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及支付的款项和转拨的资金的自由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适用于各成员采取的影响服务贸易的各项政策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地区或地方政府和当局及其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的四种贸易方式

(1)跨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是指一成员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向来自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3)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建立商业机构(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为所在国和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4)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是指一成员的自然人(服务提供者)到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以获取报酬。

《服务贸易总协定》列出服务行业包括以下12个部门:商业、通讯、建筑、销售、教育、环境、金融、卫生、旅游、娱乐、运输、其它,具体分为160多个分部门。协定规定了各成员必须遵守的普遍义务与原则,磋商和争端解决的措施步骤

2、Gatt货物贸易的基本原则。

一、关税减让

关税是世贸组织允许其成员使用的保护国内产业的重要政策工具。从GATT到WTO都一直致力于削减关税。经过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八轮谈判,全球关税水平逐步得到较大幅度的降低,从战后初期平均45%左右降到了目前的5%左右,大大提高了市场准入程度。

二、非关税措施规范

乌拉圭回合重新修订和充实了GATT体制下的有关协议,并制订了一些新的规则。WTO 各成员将根据这一系列的管理非关税措施的协议来规范各自的非关税措施的使用。

(一)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东京回合曾制订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守则》,在修改这一守则的基础上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新协议寻求确保技术规章、标准以及检验和认证程序不致于对贸易产生不必要的障碍。

(二)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许可证制度是各国政府常用的管理贸易尤其是进口贸易的一种重要行政手段。在实践中,GATT虽做过努力,但一直未能对许可证制度的负面影响作有效制约。东京回合时首次制订了专门的较为系统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守则》,乌拉圭回合达成了真正多边的《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协议力图最大限度地减轻进口商在申请许可证方面的负担,以便使管理工作本身不对贸易形成限制或造成扭曲。

(三)海关估价协议

WTO海关估价协议的目标就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体制,一个既符合商业现实又禁止使用随意和虚假的海关估价的体制。

(四)装船前检验协议

装船前检验是指雇佣独立的专业公司来检验从海外订购的货物的具体装载情况,包括价格、数量和质量。乌拉圭回合首次达成了这一新协议,旨在确保装船前检验不会对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五)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是用于确定产品在哪里制造的标准。原产地规则可以影响商业活动的很多方面,诸如配额、优惠关税、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等贸易措施以及贸易统计等,因此,原产地规则是贸易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是有史以来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多边协议。新协议要求WT0成员应保证其原产地规则明确和透明,不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限制、扭曲和干扰,并以统一、一贯、合理的方式施行和管理这些规则。

(六)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涉及食品以及动植物的卫生规定,协议承认政府有权采取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但所有的措施必须以科学为基础应该仅在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限度内实施,不应该在情况和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实行武断和不正当的歧视。

三、WT0对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的特殊规定

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是终于把农产品、纺织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体制之内。

(一) 农产品协议

《农产品协议》主要涉及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三个领域,要求WTO各成员遵守这些新的规则和承诺。

(1)削减农产品市场准入壁垒,维护公平竞争。这是通过逐步削减关税税率和进口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第一,取消非关税措施,将其关税化。第二,削减农产品进口关税。第三,制定了关税化后要保证一定程度进口量的"最低市场准入机会"规则。

(2)进一步规范国内支持措施。除了高的壁垒以外,农产品贸易中长期存在着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各种形式的补贴,即国内支持。

(3)逐渐削减产品出口补贴。在出口补贴方面,协议要求WT0成员不仅要削减用于补贴的资金金额,而且还要削减接受出口补贴的产品数量。

(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协议

《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是作为乌拉圭回合的一揽子协议而得以签署和生效的。自1995年起,WT0《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取代了《多种纤维协议》,到2005年,配额将最终被取消,进口国将再也不能对出口国实施歧视性待遇。届时,《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协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因为该协议是WT0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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