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用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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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铁XX局集团第X工程有限公司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火工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火工用品的管理,防止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破坏活动,防止爆破作业对邻近生命财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火工用品管理条例》和《中铁十六局火工用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火工用品使用单位的负责人是火工用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物资部门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爆破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条:使用火工用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涉爆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审查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火工用品的储存和管理

第四条:火工用品必须按公安机关批准设立雷管炸药库。按火工用品的性能、品质分类分库存放。并按标准堆码整齐,严禁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用品混放。严禁超量存放。严禁在库房内放置无关的其他物资。

第五条:雷管、炸药库看守人员,必须坚持24小时轮流值班,时刻保持高度警惕。注意巡视库区及周边的治安情况,经常检查监控、探照、通信设备,时刻保持良好状态。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严禁饮酒,

严禁玩牌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严禁离岗脱岗。炸药库工作人员任何时间严禁酗酒。

第六条:库房保管员,要熟练掌握手持机的操作规程,严格火工用品出入库的检查、登记制度。必须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对火工用品的发放做到:无领料资格、无IC卡人员不发;手续不全、数据不符的不发;领料人饮酒后领料的不发。

第七条:火工用品仓库属危险境地,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并时刻保持良好状态。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入库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和无线电通信工具。

第八条:火工用品仓库必须随时接受公安机关和安全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要及时纠正,按期整改。

第三章火工用品的使用和爆破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第九条:火工用品的领用应遵循先申请后领取的原则,由具有爆破资格的单位提前向物资部门提出申请,现场负责人、项目部安全负责人签认,爆破员持IC卡到火工用品仓库领取。

第十条:领取出库的火工用品必须由专用车辆、押运员、保安员押运至爆破现场,交给领用单位爆破员签收,在安全员监督下使用。严禁非专用车辆、人员运送火工用品;严禁人货混装;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装。

第十一条:从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夜间、雷雨天露天爆破;隧道和50米内有高压电源的区域,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严禁用铁钎、铁器填装炮药;严禁边吸烟边装炮。

第十二条:爆破作业应尽量防止飞石现象。五米以内的浅孔爆破必须覆盖防护设施;超过五米的深孔爆破,必须严格控制药量;药壶爆破和硐室爆破应提前做出详尽可行的爆破设计方案,报请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应由爆破安全负责人统一指挥协调,划定警戒区域范围,放置警示标志。安全距离一般露天爆破不得小于300米,药壶、硐室、孤石等特殊爆破不得小于400米,以确保爆破作业的绝对安全。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对爆破作业安全有管理、监督责任,对不具备爆破条件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有权责令施工人员停止爆破作业。坚决杜绝盲目蛮干、违章操作现象。

第四章火工用品的回收和销毁

第十五条:每次爆破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如数交由押运员、保安员带回退库。严禁火工用品库外过夜。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捡拾的火工用品,必须如数上交公安机关处置。严禁擅自收存或带回住处乱放。

第十七条:对失效、变质的火工用品和撤库剩余的火工用品必须交公安机关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作处理。

第五章奖惩

第十八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安全措施落实到位。经检查无违章、无隐患、无漏洞,工作成就显著的,项目部视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凡违反本办法、违章操作或存在隐患,经指出拒不整

改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存在突出问题被公安机关检查发现处理的,给予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对发生涉爆案件的当事人和所在单位负责人交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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