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世界林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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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4期世界林业研究Vol.24No.4 2011年8月World Forestry Research Aug.2011
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
张兰王世进
(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摘要:价值理念是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我国历次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均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基础上。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确立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价值理念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并进而统领森林法的修改。
关键词:价值理念,环境伦理观,历史嬗变,可持续发展,森林法修改
中图分类号:DF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241(2011)04-0013-06
Historical Evolution of Value Idea of Forest Law in China and 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
Zhang Lan Wang Shijin
(Research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341000,Jiangxi,China)
Abstract:The value idea is the core issue that must be considered when the forestry law is amended.It decides the value that the forestry law shall promote and decides the legislative choic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The renewal of ethics is the guide to value for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The value idea of the previous forestry laws in China are all based on the ethic of anthropocentrism.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ethic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vides the forestry law with new guide to value.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 in China should realize the historical shift and then guide the amendment of the forestry law.
Key words:value idea,environmental ethic,historical evolu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
我国森林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根本冲突。
1森林法价值理念与环境伦理观
法的价值理念是法学的核心理论问题,也是法的根本出发点。它是关于理想中的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这一理想中的价值追求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予以释放、体现和实现[1]。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就是关于理想中的森林法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法律的存在本身,而是借助于法律追求和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和看法,指人们想通过法实现的一定愿望。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一定时期人们对于森林法价值追求的要求,体现了人们期望通过森林法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这种价值理念进而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体现于森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乃至对森林法的实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价值理念是统领森林法的根本观念,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
*收稿日期:2011-02-01
基金项目: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环境法史研究(FX0910)
作者简介:张兰(1978-),江西理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E-mail:yiong711@ 王世进(1965-),江西理工大学教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
世界林业研究第24卷
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
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源于伦理的判断。“在我国,无论是传统法文化还是现代法文化,都明显地表现出2个基本特征:一是伦理道德观的更新是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法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1]。任何一种伦理学说总要以某种价值预设作为逻辑起点,为现实社会提供价值导向,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伦理观的兴起,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包括森林法在内的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
伦理是指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道德和规则。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并未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视为伦理问题,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传统的伦理思想,把人类视为自然的征服者和统治者,把自然界排除在道德范围之外,认为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规范,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并且认为,只有人才具有道德地位,所有其他东西不过是人类使用的工具而已,自然万物只有对人类有利益时方有价值,维护人的利益是道德的目的,而自然界则只是满足和实现人类欲望和需要的工具。自然为人类所有,并且人类有权利用自然。在这种伦理观之下,森林法的价值理念表现为一种盲目的人类中心主义,森林只是满足人类经济发展需求的资源,森林法的价值追求就在于实现森林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促进人类经济发展,仅以人类利益为中心。
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迫使人类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从伦理角度思考环境问题。各国学者开始突破传统伦理学对人的固恋,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展到大自然,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否定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伦理的环境伦理。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传统伦理观,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2]。
总地来看,西方环境伦理观主要分为2类:
第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主人,是自然的管理者和受益者;人类比自然界具有更高价值,是道德关怀的主要对象;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始点和终点,人与自然没有实现平等权利的共同基础。显然,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没有超出传统理论的范围,它是在传统伦理学框架内建立起来的一种环境伦理学学派。它强调道德权利的社会性,反对把道德权利扩大到人以外的自然界。它遵循的只是这样一种原则:人类的行为必须符合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因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下的森林法价值理念虽然开始关注环境保护和自然利益,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仍然占据主导优势,其价值取向仍然在于“经济优先”,森林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
第二,自然中心主义。其中包括了3个学派:1)动物权利论。以辛格和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认为,伦理的共同体范围应扩充到动物,人不仅对人负有义务,而且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2)生物中心主义。以史怀哲的敬畏生命观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等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生命,认为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也具有伦理意蕴。3)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和其他自然存在物。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道德顾客。[4]”尽管3个学派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实质观点是一致的,均主张应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扩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认为生命和自然界具有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自然中心主义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应该从以人类为中心、经济优先的思想向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变。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的环境伦理观的确立,生态优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成为森林法在新时期价值理念的伦理导向。如何因应环境伦理观对其价值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并且通过具体立法内容予以体现和实施,这是我国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2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回顾与评价
“法的目的是法要达到的境地或要得到的结果,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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