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世界林业研究
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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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修改的研究【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森林法》不足的基础上,认为森林法的修改应从确立可持续发展的立法宗旨、重视科学技术、打包立法、科学管理、分类经营、加入绿色GDP定位、完善公众参与方面进行完善。
【关键词】森林法;修改;建议【正文】林业是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立完善的森林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生态建设的深入发展,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将会愈来愈突出,愈来愈重要。
一、《森林法》修改的历史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以下简称《森林法》)1979年颁布以来,至今已修改了两次,同时配套的“条例”、“规章”多达100多件,各省市区为贯彻《森林法》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对我国森林资源的发展和保护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全社会依法治林意识不断增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林权所有者、经营者渴望健全、完善《森林法》,实现“发展有目标、权益有保障、行为有依据、工作有规则”的愿望日益强烈。
但是,由于《森林法》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色彩,而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逐步建立并完善,其立法背景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该法本身也有一些不完善之处,其与许多法律法规相矛盾,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发展林业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需要。
因此,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法作出适当的修改。
二、我国《森林法》存在的问题(一)我国现行《森林法》的立法宗旨过于落后《森林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由此可见我国森林法的立法宗旨还是坚持以经济用途为主,体现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侧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持续产出和供给。
可持续发展、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先进理念都没有充分体现。
(二)我国对科学技术的鼓励和应用都不够《森林法》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森林法修订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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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沿革【前言】构筑生态文明,保护生态环境,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森林资源的保护也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将介绍近几年中国森林法的修订沿革。
【第一部分】近五年来,中国森林法的修改工作得到了深入开展。
2015年5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正案。
对正在进行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应对工作的人员和森林经营和管理的人员作出了关于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
【第二部分】2017年3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修订主要内容包括:完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坚定森林防火不动摇、增强森林经营和保护的科技支撑等。
这次修改为森林资源管理提供了新的规定,积极面对森林生长、季节变动等相关情况,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挑战。
【第三部分】2019年4月18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正式实施。
对国有森林、林业权力、乡村振兴、生态补偿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此外,修改还规定了森林经营权的流转和公益林的保护,积极调整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加强了与其他自然保护区共同管理关系等。
【第四部分】综上所述,中国森林法的修改主要集中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
针对森林防火、森林资源保护制度、乡村振兴等方面都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而且对于森林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森林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之一。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实施和完善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为中国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更加具有前瞻性和可持续性的贡献。
每个人都应该做出自己的努力,保护好自然资源,为生态文明事业盼上砖石。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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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作者:常晓勇尹建华杨维雄来源:《安徽农学通报》2020年第07期摘要: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通过修订,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相比较旧版《森林法》,新版有了较大的修改和完善。
该文对新《森林法》中的原则和新修改、增加的部分进行了探讨,旨在为广大林业工作者更好地理解新《森林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森林法》;林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中图分类号 D92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20)07-0064-0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4年颁布至今,先后于1998年、2009年、2019年进行了3次修改,内容从1984年的七章四十二条增加到九章八十四条,每次修改都是为了不断适应和完善新形势下林产业发展的需求。
目前,生态安全已成为了国家总体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新法)也是围绕和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实现林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去修订的,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
本文现就新《森林法》的原则及修改内容进行简要的探讨,以供交流学习。
1 基本原则1.1 生态优先所谓生态优先,就是要求我们在发展过程中更多的考虑森林的生态价值,转变以往的观念。
过去森林法以经济发展服务为指导思想,在制度上主要围绕如何实现森林的经济价值而设计,更多的是关注林产品的产量和经济利益。
随着时代的进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取得的辉煌成就,我国林业发展已从最初的木材采伐为主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1-2]。
在环境认识上,从最初的环境保护观到可持续发展观,再到生态文明建设观,这些新理论和新观念的落实,使得森林的价值从最初的物质产品提供逐步转向为社会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满足社会经济、人文、生态等多方面的需求。
1.2 保护优先保护优先就是完善对已有林地的保护。
新法指出: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的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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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新《森林法》作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法规,在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中,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森林资源保护的现实情况。
近年来,我国对新《森林法》进行了一系列修改,通过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不仅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也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将对新《森林法》的修改进行浅析,探讨其对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和影响。
一、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新《森林法》的修改,首先体现在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修改后对违法砍伐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
在旧《森林法》中,对于砍伐、毁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处罚相对较轻,致使一些人为了谋取私利而大肆砍伐森林资源。
而新《森林法》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砍伐、毁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了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有效遏制了对森林资源的非法开发和滥伐。
这一举措为森林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使得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变得更加严格和有效。
新《森林法》的修改不仅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也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在修改后的新《森林法》中,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强调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统一。
新《森林法》规定,进行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森林资源利用规划的要求,采取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方式,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这一规定不仅有助于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也有助于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率,同时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新《森林法》的修改还加强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森林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至关重要。
在新《森林法》的修改中,明确规定了保护野生动植物和其生境的相关规定,强调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新《森林法》还规定了对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防控等具体举措,加强了对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
这一举措有助于保护我国丰富的森林生态资源,有利于维护我国的生态平衡,同时也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关于我国《森林法》修改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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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森林法》修改问题的探讨作者:齐斯汉赵琪来源:《科技视界》2012年第14期【摘要】本文对新时期《森林法》修改的必要性,对我国《森林法》立法背景、现行《森林法》指导思想滞后于林业市场发展进行了介绍,探讨了我国《森林法》在市场发展中体现的原则,包括社会公益性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行政手段和市场机制的结合原则。
并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修改《森林法》提出了的建议。
【关键词】森林法;指导思想;可持续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森林法》进行了修正,即为现行的《森林法》。
近十五年来,修改后的《森林法》在规范木材生产、保障林产品有序经营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林业发展战略的根本性转变,使得以充分开发森林经济价值为取向的《森林法》已无法适应生态文明建设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急待修改和完善。
1新时期《森林法》修改的必要性1.1我国《森林法》立法背景现行的《森林法》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形成的。
至今已有30多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已从建立到逐步完善。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益突出,林业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林业法律体系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才能有效保障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1.2现行《森林法》指导思想滞后于林业市场发展现行《森林法》倡导的“永续利用”方针,依然体现的是以木材生产为中心的指导思想,侧重于保障木材和林产品的持续产出和供给。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对加快林业发展、改变生态状况的要求日益迫切,林业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林产品的多样化需求,还要满足改善生态状况、保障生态安全的需要,生态需求己成为社会对林业的第一需求。
关于我国《森林法》修改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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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业 适用 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 。修改《 森林法 》 应坚持在明 晰产权 、 确保林 农基本林地稳 定 的前提 下 , 障各种 社会 主 保 体依法 以承包 、 租赁 、 转让 、 拍卖 、 协商 等形式推动 国家 和集 体所有的宜林荒 山、 荒地 、 荒沙使用权 的流转 , 加快 国土绿化
21年0 月第 1期 02 5 4
Sn技 e o 界i 科 c Thl Vo c e c o in i & 视  ̄ s e n
法制 科技
开、 政资分开 , 明确国有 森林 的使 用权 和行政管理权 ; 对划定
为生 态公益林 的集体林 , 由乡村统一管理 。要 大力 发展 非 宜
公有制林业 , 对公益林建设可实行公有 民营或 民有民营。《 森
1 新时期 《 林法》 改 的必要 性 森 修
11 我 国《 . 森林法》 法背景 立
现行 的《 森林法》 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形成的。至
今 已有 3 0多年 ,我 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体制发展 已从建立 到逐步完善 。市场在资源配置 中的基础性作用 日益突出 , 林 业 的经济成分 、经 营方式和运行机制都发生 了深刻 的变化 .
要】 本文对新时期《 森林法》 改的必要性 , 国《 修 对我 森林法》 立法背景、 现行《 森林法》 指导思想滞后 于林 业市场发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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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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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随着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我国不断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作为我国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一直受到广泛关注。
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和完善。
该修订的出台,将为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就一起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新《森林法》在激励措施上进行了调整。
在原有的森林资源保护机制中,鼓励一些森林保护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并给予一定的奖励政策,但是效果并不明显。
新《森林法》对这方面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国家将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参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工作。
对于那些参与保护工作卓有成效的,将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
可见,新《森林法》在激励措施上进行了调整,更加具有前瞻性和激励性。
新《森林法》在责任和权力界定上进行了明确。
在原有的《森林法》中,对于各级森林保护机构和人员的权责界定比较模糊,导致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执行不到位。
新《森林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森林保护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力,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和森林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推动森林经济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等一系列责任。
同时,新《森林法》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增大了违法行为者的处罚力度,对于那些滥伐滥伐林木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的,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增加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从而更加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
新《森林法》在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改进。
在原有的《森林法》中,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的规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伐。
新《森林法》增加了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规定,并且对于那些参与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了一系列的激励措施和保护政策。
浅谈《森林法》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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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 林公 安在 查处林 业行 政案 件上执
一
法 主体 和身份模糊 的问题 , 引发 了许 多争 警察 。修 改草案 中规定 “ 实施与行政处罚 式 和期 限” , 因此补 种树木 的处罚决定 至
并 不具体 明确 , 具 少应 明确补种 树木 的时间 、 论 和探讨 。森林 公安 行使行 政处 罚权共 有 关 的行 政强 制措施 ” 地块 、 树种 等
序烦 琐’ , 时 间长 , 执 行起来 实属不 易 。综 对于有些恢复措施 专业 性并不很强 , 对 专 关 不具 有认定 林地破 坏状 态和恢 复程度 上所述 , 责令补种树木处罚 的法律实效不 业设备要求也不高 的修 复工作 , 因此需要委托专业 的鉴定机 完 全可以 的专业知识 , 佳, 应予废除 。或变更为责令违法者缴纳 由侵权人 自己实施 , 但这种计 划的实施应 构 出具鉴定意见才能进行 判断 , 由此也会
森林 法设 定“ 补种树 木 ” 这一 林业行 付 。该条规 定 的内容实 际上规定 的行政
时 森林公 安 民警 的执 法身份 应该 是林业
主管部 门的普 通行政 执法人 员 。从修改 政处 罚种类 , 在执法 实践 中 , 违 法者能 以 强制执行 , 代为补种实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补种树木” 来 承担责任的真是少之又少 , 的代履行 , 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 的规定 来看 , 无论 森林公安查处哪一类林 “ 林业主管 业行 政案件 , 行 使的是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 究 其原 因在于该 处罚在决 定和 执行 等方 关必须有 法律 法规的明确授 权 , 林业行 政主管部 门的行政处罚权 , 森林公 面缺 乏可操 作性 。诸多 因素 困扰 处罚 的 部 门和森林 公安机关 办理林 业行政处 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67355548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31.png)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9.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说明--1984年9月1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联组会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友渔这次会议从9月12日至14日分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委员们认为,这个修改稿指导思想更加明确,简明扼要,切实可行,比前一稿大有改进。
同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
我们对委员们提出的意见逐条进行了研究,除了文字修改外,建议对修改稿作以下十处修改:一、有些委员提出,对于集体或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应规定所种林木归承包者所有。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承包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第三十条规定采伐林木后更新造林“不得少于采伐的棵数”,是不够的,更新造林必须多于采伐的棵数,并对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树种作出规定。
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数量、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数量必须大于采伐的数量。
”三、有些委员提出,修改稿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只规定不再发给采伐证,是不够的,还应规定给予行政的或经济的处罚。
因此,建议在修改稿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森林立法史与《森林法》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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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应对
气候变化应对
口 气候变化是指地球气候系统长期变化的自然现象,包括全球变暖、极端气候事 件等。这些变化对人类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产生了深远影响。为应对气候变 化,国际社会采取了 一 系列行动,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展可再生能源、保 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等。然而,尽管取得了 一 些进展,但气候变化问题依然严峻, 需要更多的全球合作和努力。
2、修改后对森林保护的影响和 意义
2、 修改后对森林保护的影响和意义
口 修改后的《森林法》对森林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和意义。首先,将自然保护 区、湿地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其次, 严格控制采伐限额,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管理,有利于保护森林资源,减少非法 采伐现象的发生。此外,加强了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有利 于提高法律的震慑力和权威性。
3、修改后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3、修改后出现的问题和不足
口 尽管修改后的《森林法》在很多方面得到了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法律执行力度不够,违法采伐、非法占用林地等现象仍然存在。其次, 对森林生态系统的定义和保护范围还不够明确,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细 则。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流转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森林资源评 估体系和流转市场。
《森林法》之修改
1、修改背景和必要性Fra bibliotek1、修改背景和必要性
口 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类对森林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生态环 境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中国政府决定对《森林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修改内容和亮点
2、修改内容和亮点
口 修改后的《森林法》在多个方面进行了调整和完善。首先,加强了对森林生态 系统的保护,将自然保护区、湿地等纳入法律保护范围。其次,严格控制采伐 限额,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管理。此外,修改后的《森林法》还加强了对破坏森 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95e371c0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9f.png)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新《森林法》是我国自然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法律,自1984年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多次修改。
最新的《森林法》修订稿在2021年提出,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方讨论后,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以及这些修改对于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新《森林法》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在原来的《森林法》中,对于砍伐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的规定相对宽松,导致了一些地方对森林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滥伐现象。
新《森林法》对于砍伐和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做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性,规定了严格的砍伐审批程序和配额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法砍伐行为的处罚力度。
这些修改的出台将有力地遏制森林资源的滥伐和过度开发,有助于保护我国丰富的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新《森林法》在森林保护的政策和措施方面也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随着人们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新《森林法》将森林保护提升到了更为重要的位置,明确了国家和地方政府在森林保护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加大了对于森林保护的投入力度。
新《森林法》还规定了鼓励公民和组织参与森林保护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到森林保护中来,共同维护好我国的森林资源。
这些修改的出台将有力地促进了森林保护意识的普及和社会参与度的提高,有利于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新《森林法》也对于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在以往的《森林法》中,对于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开发相对简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
新《森林法》在这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强调了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规定了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挖掘、生态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政策和措施。
新《森林法》还规定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和监测的要求,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
这些修改的出台将有助于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发展,推动森林资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https://img.taocdn.com/s3/m/5b7dc490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bb.png)
浅析新《森林法》的修改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对于森林资源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于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国内的森林资源,中国政府逐步完善相关法规和制度,其中新《森林法》的修改引起了广泛关注。
本文将结合当前森林保护形势和新《森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从几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背景近年来,全球的森林资源不断遭受着砍伐、毁坏等问题的困扰,尤其是森林砍伐的过度,不仅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失衡,还会扰乱水土流失等环境问题,给人类社会和生态环境造成极为严峻的挑战。
而在中国,森林砍伐同样是重要的生态问题之一,如何实现全面保护、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变得至关重要。
“十三五”时期,中国政府提出了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的目标,这对于森林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加强法律保护力度,维护森林资源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政府于2018年作出关于修改新《森林法》的决定。
二、修改内容新《森林法》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森林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基本原则,包括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自然恢复和保护,明确森林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促进生态保护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协调发展。
(2)加强了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执法力度和行政责任。
在森林资源管理方面,对森林采伐等进行更加严格的管控,对于违法砍伐行为,处罚力度也更加严厉。
(3)推行依法保护森林资源,将保护森林资源的责任落实到与之相关的各行各业、各级政府和公民。
(4)明确了公众参与森林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和责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到森林资源保护中来。
三、意义总之,新《森林法》修改的出台,是对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重大举措,有利于实现生态和经济的协调发展,提升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但同时也需要警惕的是,如何将该法规真正地落实到实践中,还需要各级政府和公民的共同付出和努力。
只有积极践行并持之以恒,才能让更多的人重视森林资源,共同守护我们的蓝天、碧水和绿地。
中国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及启示
![中国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ee001ff55a8102d277a22f28.png)
中国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的演变及启示摘要:在我国发展建设的过程中,因为一味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我国的森林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过去由于疏于管理,所以造成乱占林地以及毁林开荒的事情时有发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珍稀野生动物失去了它们原有的家园,并且濒临灭绝。
正是因为如此,目前我国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森林资源对人类繁衍生息的重要性,所以集中力量对森林资源进行管理。
本文主要从相关政策的演变入手,从这一发展变化中不难看出一些启示,即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愈发重视,也因此需要我们引以为戒,为恢复我国的森林资源作出重要的贡献。
关键词: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演变;启示随着城市现代化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因为森林资源可以为我们提供新鲜的空气,净化环境,在过去的发展建设中,由于过度的忽视,将重点放在了经济建设的方面,所以造成我国环境质量持续下降,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到我国的可持续发展。
对此,要想进一步恢复我国的森林资源,就应该重视起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以此为出发点,研究对森林管理相关方面的政策演变,通过这一演变最终获得更加深刻的启示。
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能够引起人们的重视。
1、我国在森林资源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首先,我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当时经济建设是我国发展的核心任务,所以国家将重点都放在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活动中。
在这一时期的活动中,我国制定了关于森林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政策,称为森林经营方案。
在这一政策中主要对森林的砍伐活动进行了相应的论述,并且在主要的林业地带开展了调研工作。
在许多省市中,这一政策都得到了进一步的落实,尤其是十分重视对森林资源的规划以及指导,当时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效果也是十分显著。
但是受到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关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受到了极大的损害,这方面的工作一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而产生巨大的冲击。
所以关于森林资源政策方面的演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在这一发展时期并没有得到完整的规划与管理,相应的政策也没有真正的投入到具体活动中去,从整体发展趋势上看,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针对林业调研展开的。
森林法修改的三个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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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的三个维度毛仲荣【摘要】森林法应定位为环境法,并注意从三个维度来改造。
其一,价值换位:从服务经济到保育生态;其二,逻辑嬗变:从权利本位到义务本位;其三,执法转型:从分散型到集中型。
若此,森林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功用。
%The decrease of the world's forest resources is endangering the global ecosystem and human beings'health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forest law cannot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of maintaining ecosys-tem .Therefore ,the forest law needs to be amended .It is stated in this paper that the forest law should be amended from three dimensions and defined as environmental law .The first dimension is the value shift from serving economy to conserving ecosystem .The second is the logical evolution from right-based to ob-ligation-based .The last is the change in law enforcement from decentralized mode to centralized one .Only in such a way can we make the best use of the forest law .【期刊名称】《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6【总页数】5页(P66-70)【关键词】森林法;生态;权利与义务;执法【作者】毛仲荣【作者单位】陇东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庆阳745000;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6世界森林正加速衰减,正威胁着全球的生态和地球人的健康。
我国《森林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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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我国重要的环保法律之一,2009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但由于我国森林资源的特殊性以及环境保护的紧迫性,现在还需要对该法进行进一步的修订。
近年来,全球变暖、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愈加严重,保护森林资源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森林法》的修订显得尤为重要。
研究该问题的目的是通过对《森林法》修改若干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为保护和管理我国的森林资源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次研究的目的是:对《森林法》现有的问题进行探究和分析,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以期提高该法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实施效果,并推动我国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发展。
具体的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森林法》进行梳理和总结,了解其现存的问题和不足;(2)针对当前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3)从法律层面出发,建议修改相关条款,优化法律体系;(4)对于改进后的《森林法》,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措施;(5)最终形成完整的研究报告,对研究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并为森林资源保护提供有价值的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次研究的方法主要包括文献综合分析法、案例分析法、问卷调查法等。
具体步骤如下:(1)文献综合分析法。
对《森林法》相关政策、法规、经济学、生态学以及法律实践等进行收集和综合分析,从而总结出当前森林资源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案例分析法。
收集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实际案例,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细致分析和比较,找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提出解决方案提供有力支持。
(3)问卷调查法。
通过对相关领域专家、学者、政策制定者等的问卷调查,了解他们对《森林法》现有问题的看法和建议,从而为研究提供更为准确的数据支持。
四、论文结构和预期成果本次研究报告的论文结构主要包括:绪论、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方法和步骤、研究结果和建议、结论和参考文献等部分。
预期成果包括:深入分析和总结了《森林法》现有的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改进方案和措施,并对改进后的法律体系做出了完善的设计,为保护和管理我国森林资源提供参考和建议,同时为我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理念转向、制度革新与待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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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理念转向、制度革新与待解难
题
魏华
【期刊名称】《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22(21)2
【摘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顺应时代需求,实现了从树木到森林的生态观转向,从注重树木的生态价值到重视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功能。
在制度革新上,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建立了全方位的生态保护机制,固定了林业改革成果,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实务难题。
但新法也存在待解难题:林权概念有待澄清、采伐指标与森林经营方案的对接面临考验、林业管理难度加大、林业行政执法面临严重危机等,这些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发展中加以解决。
【总页数】6页(P33-38)
【作者】魏华
【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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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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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的修订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一、现行《森林法》存在的主要不足森林在生态环境领域和经济发展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森林管理的法律依据《森林法》自从在1998 年后一直没有修改完善,其许多内容已不适应森林管理的需要。
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 《森林法》价值指导理念落后,无法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任何一部法律在出台之前,都要有一定的价值理念作指导,在相应的价值观、世界观指导下形成一定的法律法规,即“理想中的价值追求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予以释放、体现和实现”。
制定法律法规是为了满足一定的现实需求,借助法律法规来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
通过《森林法》的具体条文可以看出,制定于1984 年的森林法反映、代表了那个年代人们对森林价值、人与森林关系的看法,具体而言就是体现出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
我们把森林单纯的看作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资源,森林是作为生产资料存在的,即使是从森林生态功能的视角,比如保持水土、调节气候,预防洪涝、荒漠化也是单纯从人类自身的利益出发,只注重森林为我们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的功能,而没有看到森林作为整个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是人类和多种动植物赖以生存的条件。
(二) 现行《森林法》属于经济法而不是环境资源法现行的《森林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法,普遍的观念是《森林法》隶属于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之下,性质上为经济法或经济行政法[2]。
森林法的这一性质体现在其关于森林一系列采伐制度上,从现行《森林法》的制度内容上看,这也确实是一部不折不扣的经济法,或是林业行政管理法,主要的制度内容都是针对林业产业进行管理的规则。
这样的法律性质和内容规定,忽视了森林在生态平衡、生物多样性及生态安全方面的作用。
(三) 森林产权制度不适应市场化环境,不利于森林产业发展森林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森林产业的发展离不开市场力量的投入,而不能仅仅依靠国家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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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卷第4期世界林业研究Vol.24No.4 2011年8月World Forestry Research Aug.2011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张兰王世进(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摘要:价值理念是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它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
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
我国历次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均是建立在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基础上。
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确立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价值理念要实现历史性转变并进而统领森林法的修改。
关键词:价值理念,环境伦理观,历史嬗变,可持续发展,森林法修改中图分类号:DF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241(2011)04-0013-06Historical Evolution of Value Idea of Forest Law in China and 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Zhang Lan Wang Shijin(Research Center of Environmental and Resource Law,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Ganzhou341000,Jiangxi,China)Abstract:The value idea is the core issue that must be considered when the forestry law is amended.It decides the value that the forestry law shall promote and decides the legislative choice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The renewal of ethics is the guide to value for the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The value idea of the previous forestry laws in China are all based on the ethic of anthropocentrism.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environmental ethic of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rovides the forestry law with new guide to value.The value idea of forestry law in China should realize the historical shift and then guide the amendment of the forestry law.Key words:value idea,environmental ethic,historical evolution,sustainable development,amendment of forestry Law我国森林法自实施以来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中的应有作用并未充分发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现行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要求的价值理念之间存在根本冲突。
1森林法价值理念与环境伦理观法的价值理念是法学的核心理论问题,也是法的根本出发点。
它是关于理想中的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这一理想中的价值追求需要通过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司法程序予以释放、体现和实现[1]。
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就是关于理想中的森林法价值追求的系统理论和表述。
制定法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法律的存在本身,而是借助于法律追求和实现一定的价值目标。
法的价值追求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是指人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和看法,指人们想通过法实现的一定愿望。
森林法的价值理念体现了一定时期人们对于森林法价值追求的要求,体现了人们期望通过森林法的实施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
这种价值理念进而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体现于森林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乃至对森林法的实施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价值理念是统领森林法的根本观念,决定了森林法所要促进的*收稿日期:2011-02-01基金项目: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中国环境法史研究(FX0910)作者简介:张兰(1978-),江西理工大学讲师,法学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E-mail:yiong711@ 王世进(1965-),江西理工大学教授,法学学士,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资源法学世界林业研究第24卷价值以及价值实现的立法选择。
在法理学中,价值的意义源于伦理的判断。
“在我国,无论是传统法文化还是现代法文化,都明显地表现出2个基本特征:一是伦理道德观的更新是法的价值理念及其法文化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1]。
任何一种伦理学说总要以某种价值预设作为逻辑起点,为现实社会提供价值导向,伦理观的更新是森林法价值理念变迁与发展的价值先导。
20世纪以来,随着环境伦理观的兴起,伦理观从人类中心主义、非人类中心主义到可持续发展环境伦理观的嬗变已经影响到包括森林法在内的当代环境立法和实践。
伦理是指处理人们之间相互关系应当遵循的道德和规则。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人们并未将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视为伦理问题,传统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仅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类中心主义是西方传统的伦理思想,把人类视为自然的征服者和统治者,把自然界排除在道德范围之外,认为道德是调节人际关系的规范,人只对人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人之外的其他存在物的义务只是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
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并且认为,只有人才具有道德地位,所有其他东西不过是人类使用的工具而已,自然万物只有对人类有利益时方有价值,维护人的利益是道德的目的,而自然界则只是满足和实现人类欲望和需要的工具。
自然为人类所有,并且人类有权利用自然。
在这种伦理观之下,森林法的价值理念表现为一种盲目的人类中心主义,森林只是满足人类经济发展需求的资源,森林法的价值追求就在于实现森林对于人类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促进人类经济发展,仅以人类利益为中心。
生态环境危机的出现迫使人类开始反思人类中心主义,重新审视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开始从伦理角度思考环境问题。
各国学者开始突破传统伦理学对人的固恋,把伦理学的视野从人扩展到大自然,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否定传统的以人类为中心的伦理观,形成了不同于传统伦理的环境伦理。
它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传统伦理观,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
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2]。
总地来看,西方环境伦理观主要分为2类:第一,现代人类中心主义。
现代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自然的主人,是自然的管理者和受益者;人类比自然界具有更高价值,是道德关怀的主要对象;利益是人类行为的始点和终点,人与自然没有实现平等权利的共同基础。
显然,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基本上没有超出传统理论的范围,它是在传统伦理学框架内建立起来的一种环境伦理学学派。
它强调道德权利的社会性,反对把道德权利扩大到人以外的自然界。
它遵循的只是这样一种原则:人类的行为必须符合自身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3]。
因此,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下的森林法价值理念虽然开始关注环境保护和自然利益,但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仍然占据主导优势,其价值取向仍然在于“经济优先”,森林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实现人类自身的利益。
第二,自然中心主义。
其中包括了3个学派:1)动物权利论。
以辛格和雷根为代表的动物权利论认为,伦理的共同体范围应扩充到动物,人不仅对人负有义务,而且对动物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
2)生物中心主义。
以史怀哲的敬畏生命观和泰勒的生命中心主义等为代表的生物中心主义把道德义务的范围扩展到了所有的生命,认为人与其他生命的关系也具有伦理意蕴。
3)生态中心主义。
生态中心主义认为,“一种恰当的环境伦理学必须从道德上关心无生命的生态系统、自然过程和其他自然存在物。
环境伦理学必须是整体主义的,即它不仅要承认存在于自然客体之间的关系,而且要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这类生态‘整体’视为拥有直接的道德地位的道德顾客。
[4]”尽管3个学派的观点各不相同,但实质观点是一致的,均主张应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扩大到一切生命和自然界,认为生命和自然界具有外在价值和内在价值。
自然中心主义为森林法提供了新的价值导向,森林法的价值理念应该从以人类为中心、经济优先的思想向兼顾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转变。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可持续发展这一新的环境伦理观的确立,生态优先、追求人与自然和谐成为森林法在新时期价值理念的伦理导向。
如何因应环境伦理观对其价值理念提出的新要求并且通过具体立法内容予以体现和实施,这是我国森林法修改时必须考虑的核心问题。
2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回顾与评价“法的目的是法要达到的境地或要得到的结果,是41第4期张兰,王世进:我国森林法价值理念的历史嬗变与森林法的修改对法所要追求的价值最直接的表述”[5],森林法立法目的是森林法价值理念最为直接和明确的表达,价值理念的转变会导致森林法立法目的的改变,不同的价值理念会直接导致森林法立法目的的不同定位。
“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6],森林法具体内容都是以其立法目的为走向的,价值理念对森林法具体内容的设计和实施产生根本性影响。
通过对我国1963年以来的森林法立法目的的审视及其制定背景的分析,其价值理念可以窥见一斑。
2.11963年《森林保护条例》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赋予林业的主要使命是多生产木材以支援国家建设[7]。
解放初期至1978年间,我国对森林是以采伐为主,国内先后建立了130多个森工企业,林业产值曾居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前几位[8]。
出于对林业在经济建设中重要性的考虑,当时的中国政府提出要保护森林资源,并于1963年颁布了中国第1部相对完整的森林法规———《森林保护条例》。
尽管如此,当时的工业、农业发展给我国的森林造成了巨大的破坏。
20世纪50年代的“大跃进”和“大炼钢铁”运动中,木材作为燃料来源被大肆砍伐,而60年代至70年代的“以粮为纲”和“农业学大寨”运动,则导致全国毁林开荒造田现象严重,天然林遭到严重破坏,并遗留了严重的生态问题。
森林资源遭到破坏并且导致生态恶化问题,这不仅与当时中国所处的国家环境和政治气候有关;更为重要的是,当时对森林资源的价值缺乏全面认识,有关的立法只是关注森林所具有的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