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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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21〕25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21〕257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21〕257号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噪声污染防治,避免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福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加强城区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审批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审批流程(一)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外,禁止夜间22:00至凌晨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连续作业的,连续施工时间不超过夜间24:00的,由区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批。

申请夜间超过24:00至凌晨6:00连续作业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提出夜间施工必要性情况说明,由市生态环境局审核审批。

(二)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于夜间施工3个工作日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夜间施工。

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审批范围:1.建筑项目地下室(底板、墙体)、顶板混凝土浇捣施工350立方米以上的;2.大型冲钻孔(旋挖)成孔灌注桩;3.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区以上政府或者其指定的主管部门证明)。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夜间施工批准文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夜间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批准,并将批准情况公告,同时抄告属地城管执法部门、建设部门以及工程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

2021版本-噪声防治法

2021版本噪声污染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噪声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第三章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和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噪声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法。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适用劳动保护等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源头防控、分类管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明确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明确有关部门的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根据需要建立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信息共享,推进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建筑施工噪声问题整改通知

建筑施工噪声问题整改通知

建筑施工噪声问题整改通知尊敬的施工单位:您好!根据《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为确保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我方对贵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请贵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引起的噪声污染,确保与周边居民的和谐共处。

1. 噪声监测为了掌握施工环境噪声水平,贵单位应在合适的位置设置噪声监测仪器,并定期检测和记录噪声数据。

同时,噪声监测数据需向我方提交,并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2. 施工管理为减少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的影响,贵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2.1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在居民休息时间进行高噪声工作,尽量将施工噪声集中在白天或工作日。

2.2 控制机械设备噪声:贵单位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以减少噪音产生。

2.3 静音处理:对产生噪音的施工设备和机械进行静音处理,如安装隔音罩、降噪装置等。

2.4 宣传告知:在施工现场设置告示牌,向周边居民宣传施工时间及工程进度,降低不必要的误解和争议。

3. 整改措施在接到本通知后的三天内,贵单位应向我方提交一份详细的整改措施方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整改,并及时向我方报告整改进展情况。

整改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3.1 配备保护措施:为施工人员配备合适的防噪耳塞或耳罩,确保施工人员的工作环境安全。

3.2 制定施工计划: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严密合理的施工计划,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流程,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噪音。

3.3 定期维护保养:对施工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减少因设备老化和故障引起的噪音产生。

3.4 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专门人员进行施工噪声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

4. 后续跟踪我方将对贵单位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如发现仍存在噪声问题或整改不到位,我方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罚款等。

请贵单位高度重视建筑施工噪声问题,尽快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保障周边居民的权益,并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有序进行。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防治措施论文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防治措施论文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及防治措施论文摘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

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

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城区建筑施工噪声主要来源于建筑机械,其产生的噪声一般都超过国家施工临界噪声限值,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旧城改造力度不断加大,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

因此,针对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声,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措施。

关键词:建筑施工,建筑施工,危害,防治对策一、概述随着城市的进程及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的噪声污染问题也日益突出,尤其是城市人口稠密地区的建设项目施工中产生的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形象。

工程施工单位与周围居民因噪声而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群众投诉日渐增多。

如何加强城市建筑施工噪声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声污染,给居民一个宁静的生活环境,已成为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噪声: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噪音是一类引起人烦躁、或音量过强而危害人体健康的声音。

噪声是一种主观评价标准,即一切影响他人的声音均为噪声,无论是音乐或者机械声等等。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凡是影响人们正常学习,工作和休息的声音凡是人们在某些场合"不需要的声音",都统称为噪声。

如机器的轰鸣声,各种交通工具的马达声、鸣笛声,人的嘈杂声及各种突发的声响等,均称为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防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措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合理地划分功能区和布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等,防止环境噪声污染,保障生活环境的安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部门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八条国家鼓励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本行政区域中的各类生活环境区域。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需要,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因特殊需要,又具有经济、技术条件的,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21年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各部门职责规定

2021年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各部门职责规定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各部门职责规定今年2月1日《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城管、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市容、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以及各级人府的主体责任。

目的在于进一步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形成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全民参与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城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城市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为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

快来了解一下《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吧!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固定设备的使用及污染防治情况。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建设单位承担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污染防治 ___,督促施工单位正常使用噪声污染防治设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噪声达标排放。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连续作业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作业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对确需连续作业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夜间作业证明。

夜间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内容、方式以及环境噪声防治措施。

施工单位取得夜间作业证明后,应当提前 ___四小时在受影响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按照夜间作业证明的要求进行施工。

受理 ___12369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生活噪声、商业经营及文化娱乐噪声的监督管理。

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 ___、公园, ___一时至次日七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

建筑工地噪音污染治理措施六个百分百

建筑工地噪音污染治理措施六个百分百

建筑工地噪音污染治理措施六个百分百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建筑工地的噪声污染成为了一
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来削减建筑工地噪声的影响,以下列出六个有效的治理措施:
1. 按规定限制施工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建筑工地的施工需
要符合规定的噪声限制标准。

晚上或者周末需要缩小施工时间,避
免对周围居住区域造成影响。

2. 减少重型机械的使用:在建筑项目中,大块的重型设备是噪
声的主要来源,因此采取降噪措施,比如设置隔音设备、缓冲装置
等可以控制建筑工地的噪声级别。

3. 降低施工工艺噪声: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工艺和现代化的建
筑设备,可以降低施工中的噪音,避免噪声扰民现象的发生。

4. 组织工人培训:加强对建筑工人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如何减
少噪声的产生和影响,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

5. 采用低噪声的材料:在建筑工程中选用低噪声的材料可以减少噪声的产生。

6. 社会监督:建立噪声排放监测体系,加强组织管理,提供噪声告知与投诉渠道,以便对噪声污染进行有效治理。

在实施以上措施时,各参与方应按照分工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建筑噪声治理工作,确保建筑工地噪声污染治理“六个百分百”。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202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2021)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的通知(2021)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城市声环境分区分类管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提高城市声环境质量,营造优良的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城市近期规划、城市区域主导功能及城市区域调整实际,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功能区重新进行了调整、划分。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区划范围本区划适用哈尔滨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包含利民开发区)、呼兰区、阿城区和双城区,具体区划范围参照《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及《哈尔滨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

二、功能区划分本次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暂不划定0类声环境功能区。

本次哈尔滨市城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分生效至下次修订前设置的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要求执行。

哈尔滨市1、2、3类声环境功能区总面积570.92K平方米,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62.67K平方米,占28.5%;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274.47K平方米,占48.1%;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133.78K平方米,占23.4%;4类声环境功能区包括交通干线及特定路段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以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交通服务区域,交通干线496条。

其中包括4a类交通干线487条(高速公路2条、城市快速路32条、城市主干路145条、城市次干路308条)和4b类交通干线9条。

各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详见附表1及附图。

三、监督管理(一)各区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各区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对本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三)城市规划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声环境的目标和任务;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进行限制和管理的规定,旨在保护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安宁和健康。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作业中使用的机械设备、施工工艺和材料所产生的噪声。

在城市建设中,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管理措施,对于减少噪声污染、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噪声的来源主要包括机械设备噪声、施工工艺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

机械设备噪声是指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如挖掘机、起重机、打桩机等。

施工工艺噪声是指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噪声,如拆除、钻孔、浇筑混凝土等。

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施工现场周边交通运输工具所产生的噪声,如汽车、卡车、工程车辆等。

这些噪声源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周边居民和环境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噪声排放标准进行管理。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需求,保障他们的正常生活秩序和健康。

一般来说,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包括了对施工现场噪声水平、施工设备噪声限值、施工时间限制等方面的规定。

施工现场噪声水平是指在施工现场周边测得的噪声水平,通常以分贝(dB)为单位进行衡量。

施工设备噪声限值是指各类施工设备在工作状态下允许的最大噪声水平,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值。

施工时间限制是指对施工作业时间的限制,如禁止在夜间或节假日进行噪声较大的施工作业。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的排放,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的执行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施工作业。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违反标准的行为。

同时,建筑施工单位也应当加强自身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排放,保障周边居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声的排放,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周边居民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GB 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旨在提高建筑环境质量,确保公众的健康、安全和福祉,并保护生态环境。

本文法规将为改善建筑环境打下坚实的基础,促进更高品质建筑环境的良性发展。

### 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2021是一份涵盖了建筑环境设计和运行规范的全面综合文件,该文件旨在为建筑行业建立标准,具体定义建筑中空气、光照、温度、湿度、噪声、振动、气味、其他环境因素、影响和控制规范,以及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的规范。

一、空气质量1. 空气新鲜度:采用改善空气新鲜度的技术,室内更换空气的频率不少于一次/h,确保空气新鲜度,降低CO2浓度,解决低频率风筒抽风系统会产生的气温、湿度空气质量问题;2. 净化空气:采用物理除湿、净化空气及空气净化技术,室内采用静电去除PM2.5等空气污染物,达到降低污染物浓度的目标;3. 节能:广泛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引入建筑的热负荷减少设备的节能减排,建立室内照明节能、空调系统智能模式和个性化定制节能管理系统,以显著降低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质量;二、光照1. 室内光源:根据室内环境需求,设计可以满足照度需求的室内光源,同时可以节能更省电,并实现日亮、日暗、可调光灯甚至是自主发光照度满意等多种模式;2. 外源光照:建筑外墙和窗户设计考虑充足的日照和自然通风条件,最大限度缩窄建筑内室内灯光的使用;三、温度1. 内部控制:采用室内温度调控技术,根据使用状态的变化和外界气候条件,系统自动调整室内温度,保证室内温度合理,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2. 外部控制:通过控制室外温度和室内热源,在热气输入前先进行调温处理,进一步减少室内温度,实现节能减排;四、湿度1. 日常模式:室内湿度保持在合理的(45%-55%)范围内,并采用空气循环及加湿减湿技术,有效调节室内湿度;2. 特殊场合:按照使用场合的不同,根据湿度的不同特性,设计独立的加湿调节模式,以适应普通室内使用者和对湿度要求苛刻的制造场所;五、噪声1. 噪声控制:采用多种噪声隔绝技术,包括外墙、窗台施工,采用高效吸音或隔音材料,减少室内外噪声源;2. 噪声阻隔:采用适当的隔音技术,将室内噪声降到45dB以下,保证室内外用户活动使用的基本要求。

八大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

八大员继续教育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1、以下关于洞口作业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当垂直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 ㎜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高度不小于1.5m 的防护栏杆B、电梯井道内应每隔2层且不大于15m加设一道平安平网。

C、电梯井内的施工层上部,可以不用设置隔离防护设施。

D、当竖向洞口短边边长小于500 ㎜时,应采取封堵措施正确答案:D2、以下关于办公用房、宿舍的防火设计建筑构件的燃烧等级的说法正确的选项是〔〕。

A、等级为AB、等级为A1C、等级为BD、等级为B1正确答案:A3、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工程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试运行〔〕个月,并通过全部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A、1B、3C、6D、12正确答案:B4、以下属于【工程质量平安提升行动方案】指导思想中的工作重点的是〔〕。

A、企业管理与工程管理并重B、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并重C、落实主体责任D、质量平安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平安并重正确答案:C5、关于悬挑式操作平台,以下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操作平台的搁置点、拉结点、支撑点应设置在稳定的主体结构上,且应可靠连接B、严禁将操作平台设置在临时设施上C、操作平台安装完后可直接使用D、作平台的结构应稳定可靠,承载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正确答案:C6、【工程质量平安提升行动方案】拟用〔〕年时间达成使全国工程质量平安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的总目标。

A、1B、3C、4D、5正确答案:B7、【城市桥梁检测与评定技术标准】开始施行日期为〔〕。

A、2021/5/1 0:00:00B、2021/5/1 0:00:00C、2021/5/1 0:00:00D、2021/5/1 0:00:008、以下关于平安防护用品的说法错误的选项是〔〕。

A、平安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

B、平安带高挂高用C、穿戴普通工作服操作转动机械时,袖口必须扎紧D、要按电杆的直径选择脚扣大小,并且不准用绳子或电线代替脚扣绑扎鞋子。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

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1.18•【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95号•【施行日期】2020.01.18•【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0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第三章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六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第四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编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商业、文化娱乐等经营场所固定设备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

2022年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2022年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亮点解读
2022年新《噪声污染防治法》 亮点解读
汇报人:XXX
一 重新界定相关定义,扩大适用范围
二 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三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源头预防

四 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政府和社会监督
CONTENTS
五 加大惩处力度,优化处罚措施
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 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 法》),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与原《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比,新的《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的主要内 容有哪些?针对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一些突出噪声问题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二、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合同中明 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应当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
二、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 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 除外。
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源头预防
三是明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夜间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的证明; 明确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划定禁止机动 车行驶和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 相关标志、标线”;
二、分类加强各类噪声污染防治
(三)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 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 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 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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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991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2021)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1)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城市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当地环保部门领取《建筑施工噪声排放申报登记表》,并按要求如实申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3)施工项目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建筑施工噪声排放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放许可证规定的要求施工。

(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区域内,禁止夜间(晚22:00至次日
早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工作的,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提前五日向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夜间施工许可事宜,批准后,夜间作业还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5)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保护规程》的规定。

a)合理摆放施工机械,把噪声降低到最低点。

b)严格按规定时间施工,即早6:00至晚22:00。

c)夜间施工必须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公告周围居民。

d)施工现场不得产生与施工无关的噪声。

e)在居民区施工,起床时不得吹哨、敲钟及大声喧哗。

f)施工现场不得焚烧任何废弃物。

g)饮水锅炉及炉灶必须符合消烟降尘规定。

h)夜间照明设备要避免照射居民住房。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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