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信托发展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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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信托业目前所遇到的困境:
信托机构自身的资信和实力不强;市场定位不准, 主线业务不突出;信托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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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1)信托法制先行的必要性
无论是原生型的英国信托业,还是继受型的美日信托业,信托法律法规体系 的完善都是不可或缺的,这一方面对信托业的发展起到了支撑性的作用,同时也 有利于监管部门对信托业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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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信托业务种类
(1)特种信托业务
主要包括:信托存款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基金信托业务、有价证券业 务、报关业务和企业信托业务
(2)特种储蓄业务
(3)保险业务
主要包括公务员储蓄、军人储蓄、团体储蓄等以普通民众为吸储对象的 储蓄业务
包括: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4)购料与易货贸易 (5)房地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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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托的发展
私营信托业的发展 20世纪初,现代信托传入中国。上海商业储蓄新航、浙江 兴业银行和聚兴诚银行最早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标志着 中国现代信托业的开始。中国通商信托公司是第一家专业信 托公司,随后刮起一股大设信托公司和交易所之风,最终导 致“信交风潮”的爆发,在这个过程中,私营信托业经历了 一个竞相设立——纷纷倒闭——稳健发展的过程。 从1928年,私营信托业开始复苏,由低潮走向全面发展 阶段。 1937年后,全国范围内的信托业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 西南和西北地区。 抗日战争后,国民政府整顿金融机构,对信托公司进行停 业清理,公司数量大幅减少。
(2)代理类业务主要包括代理房地产信托业务、代 理有价证券业务、代理保证业务、代理保险业务、 代理仓库业务、代理收付款项业务、代理设计、指 导和监督工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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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信托的特点
(1)创立与投机紧密相连
(2)信托机构发展极不稳定
(3)信托机构集中于上海 (4)信托业务经营范围狭小、业务种类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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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金融信托业务及特点
金融信托按信托财产的性质划分为金钱信托、非 金钱信托、金钱和非金钱相兼的信托以及其他信 托四种。 (1)金钱信托
以金钱作为委托财产,大多数以金钱回收,有时也可以其 他形式的财产如股票等不动产回收。
(2)非金钱信托
一种为社会提供财产管理服务的信托业务,主要包括有价证 券、金钱债权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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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美国的发展
发展状况:
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了民事信托制度, 但其信托立法却比英国还早几年,1887年美国纽约州就发布 过一个涉及信托公司设立、组织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所以美 国最初就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人信托的方式来经营信托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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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状
随着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兴起,有价证券逐步代替传统实物 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商 业性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美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使 信托公司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从而使美国信托业 完成了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 转变。发展到今天,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美国金融信托业 务,基本上为本国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信托业务由银行 来兼营,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 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 行内部的职能、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存在 严格的防火墙。美国信托业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 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 构的监管。
——新中国成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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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信托的业务种类
(1)信托类业务主要包括财产信托、商务信托、 私人事务信托和公益信托。
财产信托:信托存款、信托投资、有价证券信托、公司债信托 和不动产信托;
商务信托:商务管理信托、清算信托、破产管理信托 私人事务信托:特约信托、遗嘱信托、监护信托、人寿保险信托 公益信托:管理公益基金、公益财产、提供经费
(5)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交叉、相互渗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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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信托业的发展
官办信托业实在私营信托业初步稳定的基础上产生的。 1933年,上海市兴业信托社成立,是第一家地方性的专 营官办信托机构。 1935年,中央信托局成立,隶属于国民党官僚资本金融 体系,是新中国成立前最大的官办信托机构。 此外,还有“四行二局一库”的信托部,业经营信托业务。
(4)严格管理信托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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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在日本的发展
日本从明治维新后期开始引进信托制度,并在很大程 度上完成了对信托制度的消化吸收及创新,特别强调了法 律在信托业经营中的规范作用,如1922年颁布的《信托法》 和《信托业法》及后来陆续公布的不少关于信托的法规, 如《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及其《施行规 则》、《贷款信托法》、《证券投资信托法》等。日本较 高的储蓄率使“金钱信托”成为日本信托的一大特色。
(3)信托业的恢复和发展
鉴于原有的银行信贷方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对信用的需要, 为谋求和开拓资金融通的渠道,设立了各种形式的信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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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历史原因:
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形式单一,信托关系无法 存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实力薄弱,缺乏客观 需求;一切信用集中在国家手里,金融形式简单归 于单一的国家信贷体系,信托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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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

(2)不断开发具有日本特色的信托业务

日本除了《信托法》、《信托业法》以外,还有根据不同信托种类 而设立的信托特别法。每一种信托业务都有法律依据。法制健全是日 本信托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
由于日本经济起步较晚,国土狭小,可利用的信托土地较少,再加 上日本家族观念较强,一般不愿委托他人代管财产,所以日本信托业 务从开办之时就大力发展金钱信托。贷款信托是日本的首创。此外, 财产形成信托、年金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特定赠与信托、收益期满 兑现型信托等新增创的信托业务,使日本信托业务形成了范围广、种 类多、方式灵活、经营活跃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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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发展状况
二战后,严重的通货膨胀使日本的信托公司难以吸收长期 资金,经营陷入困境,为了绕过《信托业法》关于信托公 司不得经营银行业务的规定,信托公司在政府的支持下, 首先在组织形式上转化为信托银行,同时依据《兼营法》 照样经营信托业务,但信托业务与一般银行业务被严格分 开,分别核算,分别经营。在业务比重上以信托业务为主, 占80%左右。在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日本实行严格的 金融分业经营时期,信托被赋予长期金融职能,并得到了 快速发展,使日本进入信托的“大众化时代”。1950年 后,日本对信托业的严格审批,也使国内信托业逐渐集中 在为数有限的几家信托银行手中,并因近年的不断兼并而 有进一步集中的趋势。日本对信托业的监管则由大藏省集 中进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合法合规性检查和防止对整个 经济产生任何消极影响两个方面。日本是当今世界信托业 发展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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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及特点
信托业务在经营管理上按委托对象划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 和法人兼有的信托。 (1)个人信托:指信托机构承办为个人管理与监护财产、执行遗嘱、管 理遗产及代理账户等信托业务 (2)法人信托:指信托机构接受法人团体的委托,以法人团体的受托
人或代理人身份为其日工服务。这种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或非营利机构。 最主要的受托业务是发行公司债信托和商务管理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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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1)以个人受托为主。
无论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看,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仍偏重于个人信托。 在委托人方面,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在信托的标的物 方面,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是传统习惯的延续, 也是经济金融发展不够迅速的体现。
(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
虽然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却集中在威斯敏斯特银行、 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进行经营,占全部银 行信托资产的90%.
(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
美国信托业以有价证券为主要信托对象是美国信托业发展中的一个显著 特点,既为证券发行人服务,也为证券购买人或持有人服务。
(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以民办私营经营为主。
美国的个人信托业与法人信托业发展都很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 不定的现象。遇到经济发展不景气时,个人信托会迅速超过法人信托办理的业务 量;如果遇到经济回升,法人信托又会超过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因此,从个人信 托与法人信托业务的起伏变化,可以窥见美国经济形势变化的大体情况。
主要是抗战胜利后接管的房产代保管、修建与估价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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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办信托业务的特点
(1)创立与金融垄断密切相关
(2)资本力量雄厚
(3)分支机构众多 (4)经营业务种类齐全、范围广
(5)享有政府赋予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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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的信托发展
(1)新中国信托业的建立 对官僚资本信托业和民族资本主义信托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2)新中国成立初期信托业的试办和停办。在经济条件不 允许的条件下发展计划管理体制,最终失败
英美日发展史及对我国的启示
小组成员:杨鹏 王凯 尉蔚 高汉猛 刘晓宁
信托在西方国家的发展
英美日的发展史
信托在英国的发展
发展状况: 公元17世纪,英国“USE”制最早为其“衡平法系”所 承认,随即发展为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 和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立法也逐渐完善,包括1893年的 《受托人条例》、1896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和1899年 《团体法人条例》,这些条例成为英国信托立法的根源,并 成为推动英国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事信 托制度,并逐渐由个人型无偿信托演变为现代法人型营业信 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现代的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个人 信托。从业务量上来看,个人信托占80%以上,而法人信托 不到20%。但法人信托却相对集中于国民西敏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巴克莱银行(Barclays)、劳埃德银行(Lloyd) 等少数几家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占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 产的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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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业务
(3)金钱和非金钱相兼的信托 这是一种标的物兼有金钱和非金钱两种性质的信托业务。 主要有公益信托、特定赠与信托和遗嘱信托三种。 (4)其他信托 其他信托属于代理类信托业务,主要有代理证券业务、 经营不动产业务、承担投资管理业务,此外,还受托办理代 保管、出租保险柜、会计审计以及为借款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等多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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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信托业务及特点
现代英国的金融信托业务按委托对象份为个人信托和法 人信托两种。 在信托内容上,英国也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 的标的物也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主。在信托业监管 方面,由于个人信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的主体,因此个人 信托业务须接受法院的监管。而法人信托的监管则由英格 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

(3)重视信托思想的宜传和普及,使信托观念深入人心。
从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开始,日本迈入“信托时代”。为了实现 全民信托,日本的信托机构做了各种努力:创立信托协会,普及信托 思想,发展信托制度;创立信托研究奖励金制度,鼓励各大学、研究 机构以及有作为的人才从事信托研究;信托银行开办的年金信托、财 产形成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等集团信托,
(3)个人和法人兼有的信托:主要包括公益信托、年金信托及职工
持股信托等。这几种业务在美国开展的都很普遍,特别是公益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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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
(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信托业务由银行兼营的典型国家,其突出的经营特点 之一就是广泛开展银行信托。即商业银行在经营银行业务为主业的同时,又允许 开办信托业务。
(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
英国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民事信托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民事 信托如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所受托的信托财产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 所以,在英国土地等不动产信托至今仍比其它国家普遍。但由于经济的 发展,英国现在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的权益问题转 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等方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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