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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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底乡廉政谈话办法

为深入落实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廉政谈话是指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从教育、帮助、保护领导干部的角度出发,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监督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廉政谈话对象是乡党政班子成员、各站所及驻乡单位负责人、村“两委”主干。

第三条廉政谈话内容:

(一)了解谈话对象个人思想学习、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了解谈话对象所在单位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

(三)听取谈话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四)对谈话对象提出廉政工作要求。

第四条廉政谈话采取一对一或集体谈话的形式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谈话形式、地点由谈话人具体确定。

第五条廉政谈话任务分工:

(一)乡镇党委书记与政府、人大、政协主要领导和党委班子成员、支部书记进行廉政谈话;

(二)党政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三)纪委书记与各支部书记、纪检委员进行廉政谈话;

(四)各部门、各单位以此类推层层进行廉政谈话。

第六条廉政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结合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作出廉政承诺,并“签字背书”。谈话形成的材料、个人廉政承诺、廉政谈话登记卡等资料留档。

第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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