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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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学院发展的需要,规范职工住房的管理,保证住房安全及正常的校园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建设的所有住房,是校园整体设施、建筑和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购住房和租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属,应讲究校园文明,遵守住房管理规定,维护建筑物安全,以保证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院住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房管会)是全院住房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后勤处受学校委托负责对全院房产实施具体管理,保证所有房产正常、安全使用。
第四条本院建设的成套住房出售给职工,不准私自出售和转让。
第五条已购住房需出租的,应将租房者有关个人信息资料报院保卫处备案。承租者必须服从校园统一管理,若有违规、违法和违纪行为,除追究承租者的相关责任外,房屋出租者负连带责任。
第六条住户应按时缴纳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否则学校将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予以强行追缴。
第七条职工所购住房的屋面、楼梯道和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前(不含计量表)的公共管线,如果出现损坏,由学院负责维修;通过水、电、气计量表之后的管线和其它室内设施的维修,费用由住户自理。
第八条职工在本院购买的住房(包括福利性购房及半福利性购房),如职工调出本单位并离开城区(因上级组织调动除外),必须优先将其住房退卖给单位后,才能办理调动手续。退卖的住房价格,由政府有关部门评估确定,评估费用各自承担50%。房屋交易手续及相关费用按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交纳。调出的职工在办理调动手续时,须把所购买住房的房产证、土地证、公证书及购房合同交付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并积极配合学校办理过户手续。与学校签订合同但不满服务期者,按当时购房价将所购房退还学校。
第九条相邻住户应文明居住,不应相互干扰影响邻居起居生活。楼上住户如发生地板、卫生间渗水影响楼下生活的,应积极主
动进行维修,不得推阻。由此类原因造成楼下住户财产损失的,楼上住户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十条学校引进的博士,提供过渡性租住房,但不再另行提供购买房。
第十一条已购买学校福利性及半福利性住房的职工,凡住一楼和顶楼的住户,以后不再进行楼层调整。
第十二条对脱岗一年以上的已购本院住房的职工,必须将所住房退卖给单位,否则单位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其退房,以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凡因各种原因腾空或收回的成套住房,不再出售给个人,只作为过渡用房提供给引进的高学历人才租住。
第十四条在读非正式职工的研究生,住宿安排划入学生宿舍管理科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新建住房需排序点房的,按以下办法计算分数。经三榜公布后,按分数高低依序点房。
(一)每户按一人计分,夫妻双方均在本单位工作者,以积分高的一方为主计分。
(二)计分公式:
总分=工龄分+职务分+院龄分+双职工补贴分+奖惩分
1、工龄分:每年1分(本、专科毕业、高中毕业上中专的,其大中专学龄算分房工龄)。
2、职务分:有职称、职务的按以下标准对照计分(双肩挑者就高计算)。
(1)正厅级:70分
(2)副厅级:65分
(3)党委委员、院长助理、校聘关键岗位一级、教授及相当职称:60分
(4)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58分
(5)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55分
(6)助教及相当职称:50分
3、没有职称、职务的按工龄计职务分:
5年以下(含5年):45分
5-10年(含10年):46分
10-15年(含15年):47分
15-20年(含20年):48分
50-25年(含25年):49分
25年以上:50分
4、院龄分:每年1分(堰桥医院、白浪医院、老市卫校、卫校,以并入时间算起)
5、双职工补贴分:,凡购房职工本人配偶在本院、附属医院工作以及部队干部,按其配偶职务标准享受双职工补贴分。
(1)正厅级:8分
(2)副厅级:7分
(3)党委委员、院长助理、校聘关键岗位一级、教授及相当职称:6分
(4)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称:5分
(5)科级、讲师及相当职称:4分
(6)助教及相当职称:3分
(7)其他:2分
6、奖惩分:
(1)研究生导师加5分
(2)已毕业博士研究生加5分;
(3)独生子女户加2分,结婚满两年没生孩子的加2分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倒扣5分。
第十六条过渡房租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租用对象
1.博士毕业生或学科带头人。
2. 非博士或非学科带头人但属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
3.未婚单身职工。
(二)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含水、电、气、热水、暖气、闭路电视、校园网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
1.已装修成套住房租用费:5元/㎡/月,未装修成套住房租费:4.5元/㎡/月。
2.带卫生间非成套住房租用费:4元/㎡/月,不带卫生间的租用费:
3.5元/㎡/月。
3.过渡房租用费每三年由房管会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研究讨论后作相应调整并予公示。过渡房租用限期三年为一个时间段,每超出一个时间段,租用费在上一个时间段租用费的基础上加50%。
(三)管理办法
1.单身职工原则上租住集体宿舍,引进的博士或学科带头人租住套房,非博士或非学科带头人但属学校引进的特殊人才若需安排成套租住房的,由本人申请,组织人事部签署意见,报院住房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房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2.过渡房租用限期三年为一个时间段,租住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时间段。
3.租用期间,租用房仅限于本人居住,严禁将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他人居住或改作他用,否则,学校将及时收回住房。
4.租用户入住前,房产管理部门对租用过渡房内已装修部分及水、电、门窗、家具等设施进行详细登记作价;租用户退房时,由房产管理部门验收,如有损坏照价赔偿,由房产管理部门通知计财处从其工资中扣除。
5.租用户本人无论在校内或校外购得成套房后,必须及时将租用房退还学校。
6.学校今后不再提供新婚职工租住房。已安排租住房的,原则上应退还学校,如确有困难买不起房的,可暂住学校分配的非成套单间房,但要签订协议,按期退还。
7.对未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而强占学校周转过渡房和未按要求退房的职工(含第3条、第5条、第6条),从占住(或通知退房)第二日起按照每月租金的两倍罚款,以后每一个月翻一番,由计财处从当事人工资中直接扣除,直至退回住房为止。
8.租用户入住前,须与校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住协议,入住后,该户房屋内的一切设施,校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租住户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购买和租住本院住房的职工。
第十七条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院住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