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
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及其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共4个,其中法定行政机关1个: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机构)2个:巴中市房地产管理局、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机构)1个:巴中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站;执行的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章共157部;具体行政执法职权共406项,其中:行政许可33项,行政处罚364项,行政征收2项,行政确认1项,其它行政行为6项。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4•【字号】巴府办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四日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巴中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政府开展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
规委会的办事机构是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和建设局局长兼任。
规委会的咨询机构是专家咨询组。
第二条规委会的工作职责是:领导、组织全市各层次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审议各类规划,审定重大项目规划,为各项建设规划的实施提供行政依据。
第三条市规委会建立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和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制度。
第四条会议实行表决制度。
所有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获得参加会议人数的2/3以上通过。
决议意见由市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或巴中建设网站上公布。
第五条规委会议题由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请规委会主任审定。
规委会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将审定后的议题报送规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各位委员。
第六条会议邀请省政府驻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列席。
第二章规委会全委会第七条规委会全委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规委会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8月11日巴中市户外广告(标志)规划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合理、有效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市容环境,促进城市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和宣传活动。
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放置于城市道路(两侧)、广场、绿地、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以及建(构)筑物外(顶)部,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LED视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招牌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升空器具、充气物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两侧等场地设置的广告及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
(四)门店招牌附带商业宣传内容的。
第二章户外广告规划和设置第四条城市户外广告(标志)必须坚持先审批、后设置的原则。
(一)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规划区内户外广告的总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规划区户外广告的审批、设置管理工作,牵头验收户外竣工广告和查处违反本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市户外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登记管理;住建、公安、消防、安监、财政、物价、交通运输、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辖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
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正文附后)为规范全市新农村建设和扶贫连片开发的新村规划,村庄规划达到“村民看得懂、村委用得着、政府管得住”的目的。
我们通过反复调研,编制了《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严格执行。
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特此通知二○一○年八月十日巴中市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1.0.1 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学习、借鉴和推广灾后重建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的成功经验,把“三打破、三提高”的要求贯穿于新村建设规划、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加快推进建设步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村庄规划编制试行办法》,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所指村庄,是指农村居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包括中心村和基层村。
1.0.3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以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与基本农田保护、巴河小流域治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扶贫连片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1.0.4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0.4.1坚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的原则以统筹城乡发展的理念和方法,构建覆盖全域的新村建设规划体系,并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总体目标相衔接,与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相一致,注重连片推进,促进新农村建设与新型城镇化建设良性互动,实现城乡、区域、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发展。
1.0.4.2坚持“三打破、三提高”的原则。
规划要注重特色,尊重民意,打破“夹皮沟”,提高村庄布局水平;打破“军营式”,提高村落规划水平;打破“火柴盒”,提高民居设计水平,改善农村居民的人居环境。
;1.0.4.3 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
制定和实施规划要综合考虑不同类区自然条件和经济基础,注意区别地域性、阶段性特征,防止强求一律,避免千村一面,防止搞形式主义。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参考Word)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四川省巴中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2017~2030)
附 表 ....................................................................................................................................................................................... 12
因地制宜:根据巴中的自然条件、水文地质特点、水资源利用情况、景观要求,合理确定规 划目标和低影响开发建设方式。
统筹建设:远期规划与近期建设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相结合。根据海绵城市建设要 求,对近远期的建设项目进行长期系统性安排,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时序。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分为两个范围,研究范围和规划范围。其中自然空间格局保护范围为研究范围。 研究范围:巴中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为 940.65 平方千米。 规划范围:巴中市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巴州区、恩阳区(含恩阳区主城区及机场仓储区)、经 开区(包括兴文片区和清江片区)三个板块,总面积约为 118.2 平方千米。
第五章 海绵城市建设系统规划 .................................................................................................................................... 6 第十八条. 水生态修复............................................................ 6
第四章 海绵城市布局规划 .............................................................................................................................................. 4 第十五条. 自然空间格局保护...................................................... 4 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海绵空间布局.................................................. 4 第十七条. 涉水基础设施布局...................................................... 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川府函[2013]29号)巴中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请示》(巴府〔2012〕3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巴中市是川陕渝地理中心枢纽联接地,秦巴山区中心城市,以发展资源深加工、现代制造、商贸物流和旅游为主,具有巴文化、红色文化特色的历史文化名城和现代森林公园城市。
《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巴中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不断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887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按照因地制宜、产业联动、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对于贫困落后地区,要发挥资源优势,创新体制机制,通过连片扶贫开发着力解决贫困落后问题。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约为90万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约为90平方公里。
根据巴中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农村公路路线规划设计,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推行绿色交通出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2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的通知巴府办发﹝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已经三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5日巴中市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向各县派出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对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督察员对以下事项进行督察:(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编制城市规划的;(二)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各项强制性内容的;(三)违反法定程序或城市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四)违反建设项目选址规定或选址程序,进行选址定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改变用地性质或用地布局,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六)违反城市规划的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进行审批,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七)未取得完备的规划许可手续,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进行工程验收的;(八)未取得规划竣工许可有关手续,进行产权登记的;(九)其他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
第四条督察员督察范围:派驻县所辖县城、镇、中心村,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等。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巴中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之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住宅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但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部门可准予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巴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65号巴中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巴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巴中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巴中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全国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市和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做强农副产品加工产业,建设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平台,打造成渝地区绿色产品供给地和产业协作配套基地。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巴中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78.01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27.12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673.00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160.59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一屏一区、一核三副六廊”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生态空间保护,筑牢米仓山生态屏障,强化农牧业特色空间保护利用。
发挥中心城区引领带动作用,打造南江、通江、平昌市域副中心,推动交通干道沿线城镇协同联动发展。
(推荐)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
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草案文本来源:巴中建设网发布日期:2009-12-9 15:39:31 点击数:862 [关闭] [打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期限本规划分为近期(2008~2015年)、远期(2016~2020年)两个阶段。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市域和城市规划区两个层次:1. 市域:巴中市行政区范围,总面积12301平方公里。
在该区域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区:包括巴州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东城、西城、城南和江北街道办事处)和兴文、清江、恩阳、曾口、平梁五镇乡的部分行政区范围,东至保丰、金字村,南至燕山村,西至一字村,北至岳家坡、白岩村,总面积为279.78平方公里。
在该区域编制中心城区规划。
第三条强制性内容本规划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条文和黑体字的附表为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四条总体目标规划期末(2020年)将巴中建设成川东北地区重要的旅游观光休闲地、绿色产品加工基地及天然气化工基地,并将巴中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共同繁荣、社会和谐文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川东北地区现代化中心城市。
第五条经济发展目标2015年全市GDP总量达到515亿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32:28:40;2020年全市GDP总量达到1040亿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25:30:45,达到四川省中等发达地区的水平。
第六条社会发展目标大力发展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设施。
规划期末(2020年)达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
第七条总体发展战略1. 接轨战略:一是空间接轨,巴中市必须立足于处理好与区域三大核心城市(成都、重庆、西安)的关系,主动承接三大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实现优势互补。
二是时间接轨,以资源为基础,发挥“后发优势”,使巴中市发展取得质的飞跃。
2. 极化战略:突出发展个性,发展优势产业,强化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和特殊职能,提高竞争力;极化优势产业的规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巴府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巴中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巴中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即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找平、保温和饰面等普通预拌砂浆);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曾口镇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在2012年10月30日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实施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及时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会同物价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四、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为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运输车需通行市区和禁行路线,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通行便利。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品质宜居巴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标准,结合巴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及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
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村(居)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城市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应开展城市设计,提出分地块指标及城市设计导则。
各类专项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标准。
第三条通江县、南江县、平昌县可参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或补充规定。
第四条各类规划设计应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综合开发的原则,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将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低碳等理念。
融入城市规划全过程,实施城市双修,推广小街区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第五条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相联系的巴中市城市独立平面坐标系和国家1985高程基准。
巴中属Ⅲ类建筑气候区。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0.05g。
城市防洪排涝标准按100万人以下的中等城市和水利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标准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
分为8大类,35中类,42小类。
第七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
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
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录5)的规定。
巴中市城乡规划条例
巴中市城乡规划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7)第一节一般规定 (7)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 (9)第三节规划条件及建设用地规划 (10)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 (12)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 (16)第六节临时建设 (19)第七节规划放验线和核实 (20)第四章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 (22)第五章监督检查 (25)第六章法律责任 (27)第七章附则 (3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提高依法治理能力,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巴州区、恩阳区、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服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定权限或按授权委托负责其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的需要,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臵专门的机构承担规划管理工作,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规划管理人员。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市、县(区)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是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和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涉及空间布局的专业、专项规划同城乡规划间的衔接;审议和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专门场所及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未经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作为规划管理的依据。
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期限本规划分为近期(2008~2015年)、远期(2016~2020年)两个阶段。
第二条规划范围本规划分为市域和城市规划区两个层次:1. 市域:巴中市行政区范围,总面积12301平方公里。
在该区域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区:包括巴州城区四个街道办事处(东城、西城、城南和江北街道办事处)和兴文、清江、恩阳、曾口、平梁五镇乡的部分行政区范围,东至保丰、金字村,南至燕山村,西至一字村,北至岳家坡、白岩村,总面积为279.78平方公里。
在该区域编制中心城区规划。
第三条强制性内容本规划文本中,有下划线的条文和黑体字的附表为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第四条总体目标规划期末(2020年)将巴中建设成川东北地区重要的旅游观光休闲地、绿色产品加工基地及天然气化工基地,并将巴中中心城区基本建成生态环境优良、城乡共同繁荣、社会和谐文明、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川东北地区现代化中心城市。
第五条经济发展目标2015年全市GDP总量达到515亿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32:28:40;2020年全市GDP总量达到1040亿元,三次产业比例调整为25:30:45,达到四川省中等发达地区的水平。
第六条社会发展目标大力发展文化、体育、卫生、教育等社会服务设施。
规划期末(2020年)达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
第七条总体发展战略1. 接轨战略:一是空间接轨,巴中市必须立足于处理好与区域三大核心城市(成都、重庆、西安)的关系,主动承接三大城市的辐射和带动,实现优势互补。
二是时间接轨,以资源为基础,发挥“后发优势”,使巴中市发展取得质的飞跃。
2. 极化战略:突出发展个性,发展优势产业,强化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定位和特殊职能,提高竞争力;极化优势产业的规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3. 优化战略:优化城市产业结构、用地结构,完善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提高城市运行效率,营造宜人的城市空间。
巴中城市总体规划
政治 经济 文化 居住
产城一体 工业配套
重点问题4——城市发展方向探讨与城市功能结构
规划以疏解现状巴中城区的人口和 功能,完善城市功能,构建宜居宜 业的现代森林公园城市。 现代森林公园城市 西部新城 巴州城区 东部新城
现代——巴中以统一的现代风貌面向世
界; 对外以一个整体参与区域的竞争,并实现 与区域的“对流”,对内强调各城区的 相对独立发展,即“对外一整体、
重大基础设施
——巴中机场、快速铁路的建设等
重点问题
1. 城市性质 2. 市域城乡统筹 3. 规划区范围的确定
4. 城市发展方向探讨与城市功能结构
5. 中心城区综合交通 6. 中心城区用地规划 7. 中心城区重大基础设施规划
重点问题1——城市性质
城市性质: 全国第二大苏区、红色之城,西部绿色产业基地、绿色之城,川陕渝边界地区中心城市,川 东北重要的现代森林公园城市。
南江
明确市域城镇空间发展模式:促进人口和 产业向中心城市、重点城镇集聚,提升城 市和重点镇的竞争力和聚集力。
通江
市域人口:
规划引导南江、通江人口向巴中市中心城 区集聚;
争取平昌人口向巴中市的集中。
乡村人口向县城、重点镇、中心村集中。
平昌
重点问题2——市域城乡统筹
产业向园区集中:
规划市域内主要企业向巴中经来自镇、水宁寺镇、枣林镇、石
城乡、三江镇、金碑乡、光 辉乡、平梁乡、凌云乡、寺 岭乡、白庙乡、关渡乡、大 和乡、桐梓庙乡、花溪乡、 粉壁乡、澌岸乡21个乡镇的 辖区范围,总面积为1340平 方公里。
重点问题4——城市发展方向探讨与城市功能结构
按照新的《城乡用地评定标准》以现有资料为基础对中心城区的进行用地评定,分为四类用地: 不可建设用地 不宜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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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巴中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巴中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巴中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之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 2 万平方米。
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 平方米,高层住宅用地小于3000 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500 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但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部门可准予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
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
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 ,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
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 :500 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
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 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
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
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 2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1.5 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2 而小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 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 4 时,每提供 1 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 2.5 平方米;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
第十五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
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一)8 层及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 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 倍;(二)9 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大于45 米(含45 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 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 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 倍计算,新区按0.5 倍计算。
(三)9 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 米,面宽大于45 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四)100 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型、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通讯、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一)8 层及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区不小于 6 米,新建区不得小于9 米;(二)9 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面宽不大于45 米(含45 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9 米,新建区不小于13 米;(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 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3 米,新建区不小于15 米。
第十九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 度时,最窄处按十七条确定;(二)夹角大于60 度时,最窄处按十八条确定。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一)两幢建筑均为8 层及8 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 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6 米,新建区不少于9 米;(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 层及9 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 米时,旧城区不小于9 米,新建区不小于13 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 4 米,新区不小于6 米。
第二十二条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三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一)高度大于 2 米,小于 6 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5 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 3 米。
(二)高度大于 6 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 5 米。
第二十五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份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六条建筑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 3 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间距后,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双方承担退让距离,如为非平行布置时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退让距离;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
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第三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H=A* (B+b )[H 为建筑高度; A 为系数 1.5 或 2.0 ,新区 1.5 ,旧城 2.0 ;B 为道路宽度; b 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 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以上要求外)临支道后退不小于 4 米;临主、次干道后退不小于 6 米。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球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 米。
第三十二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退让。
具体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 3 米。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木厨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三)雨蓬、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 3 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 3 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 )及以下规定执行:(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 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 ,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
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 ,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坡,城市道路平面交通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4.5 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高不得低于 2.5 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 6.5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