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
算。 (3)主要账务处理。 ①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贷记“租赁
负债-租赁付款额”科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现值,借记“使用权资产”科 目,按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值的差额,借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科目
②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财务费用-
利息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③承租人支付租赁付款额时,应当借记“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等科
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 记 “租 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 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 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 价值已调减至零 ,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借记 “租赁负债” 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应用指南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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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 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 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 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 资租赁, 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 ,除采用简化处理 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 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 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 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为便于实务操 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 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 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此时,企业应当采用 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 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 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 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 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 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8.12.07•【文号】财会〔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境外财务报表的企业,可以提前执行本准则,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我部2017年3月3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2017年7月5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日期。
三、执行本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2月15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我部于2006年10月30日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21——租赁《准则21》主要内容包括租赁的定义、分类和确认方式、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租赁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租赁合同终止及租金的会计处理等。
首先,租赁在《准则21》中的定义是指租赁合同中的一方(承租人)将资产租借给另一方(出租人),出租人通过合同约定获取租金的经济利益的交易。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租赁可以被分为财务租赁和经营租赁。
财务租赁是指承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届满时购买资产所有权的租赁,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届满时没有购买资产所有权的租赁。
其次,根据《准则21》的要求,企业在确认租赁合同时需要判断其是否满足了资本化的条件,满足条件则将其列入资产负债表,否则将其列入利润表。
判断资本化的条件包括是否转移了资产的所有权、租赁期相对于资产的使用寿命的长短、租赁期内是否存在购买资产的选项以及租金支付期相对于资产的使用寿命的长短等。
在进行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时,根据《准则21》的规定,企业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财务租赁的租金应付款项和经营租赁的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
对于财务租赁的租金应付款项,需要分别列示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或其他负债,而经营租赁的预付款项或应付款项则列示为应付账款。
此外,《准则21》还规定了租赁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式。
对于财务租赁,企业需要将其租赁本金和利息按照实际利率方法进行分开计算,并在利润表中列示利息费用;对于经营租赁,则直接将租赁费用列入利润表。
对于租赁合同终止的会计处理,《准则21》指出,在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需要将资产按照规定的规模重新评估,并作为新的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
而对于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企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21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为企业在进行租赁交易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遵循《准则21》的规定,可以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透明,有助于投资者和用户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判断和决策。
因此,企业在进行租赁业务时应密切关注《准则21》的要求,并按照要求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以下简称“准则21号”)是指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准委”)制定的关于租赁合同的会计处理规定。
准则21号主要对租赁合同的分类、会计确认与计量以及相关的披露事项进行了规范。
准则要求企业在面对租赁合同时,要从合同的经济实质出发,根据及影响租赁合同经济成果和现金流的各种因素合理判断租赁合同是否为经营租赁。
此外,企业还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与租赁合同相关的信息,以提供给用户一个全面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
准则21号对租赁合同的分类与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租赁合同的分类方面,准则规定了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种类型的租赁合同。
企业应根据租赁合同的风险和报酬情况以及租赁资产的性质,将租赁合同分类为金融租赁或经营租赁。
对于金融租赁合同,企业应该将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准则规定的规则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合同,企业应该根据租赁资产的性质,按照不同的方法会计处理。
准则21号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租赁合同时,应该根据租赁合同的经济实质,判断租赁合同的会计性质。
对于金融租赁合同,企业应将租赁资产和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正常会计处理规则进行计量。
对于经营租赁合同,准则规定了两种会计处理方法:一种是按照现行会计处理政策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即按照资产所在地的法律规定计量资产;另一种是按照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准则21号还对与租赁合同相关的披露事项进行了规定。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租金支付情况、租赁资产的成本及使用年限等信息。
此外,企业还应披露租赁风险和租赁合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总的来说,准则21号的制定对于规范企业在面对租赁合同时的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也有助于提高用户对企业财务信息的理解和信任度。
同时,准则21号的执行还对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具有积极的作用。
【会计新资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以比照本部分的规定自行设置。
2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按变动后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当租赁负债增加时,应当按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租赁负债”科目;除下述③中的情形外,当租赁负债减少时,应当按减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应当按仍需进一步调减的租赁负债金额,借记“租赁负债”科目,贷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支出”等科目。
3岀租人收到租赁收款额时,应当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融资租赁款一租赁收款额”科目。
(4)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担保余值和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之和。
(5)本科目余额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中填列,其中,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在“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中填列。出租业务较多的出租人,也可在“长期应收款”项目下单独列示为“其中:应收融资租赁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是中国会计准则委员会于2024年7月1日正式发布的新版会计准则,用于规范企业在租赁活动中的会计处理和披露。
本文旨在对该准则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主要内容和影响。
该准则有着较大的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定义和分类:新准则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修改,将租赁定义为一方(称为承租人)通过合约将资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称为出租人),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
此外,新准则将租赁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
金融租赁是指承租人能够获取资产的所有权,并在租赁期结束时将资产回收;经营租赁则不具备这种权利。
2.承租人会计处理:根据新准则,承租人要将租赁权益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计入财务报表。
租赁权益资产是指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
租赁负债是指承租人为获取租赁权益资产所支付的未来租金和其他相关费用。
承租人根据租赁期限及租赁费用的变动将租赁负债分为分期偿还的借款的偿还额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的利息支出。
3.出租人会计处理:出租人需要对金融租赁和经营租赁作出不同的会计处理。
对于金融租赁,出租人要将租赁资产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并按回租合约规定的利率计量回租债权。
对于经营租赁,出租人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租金收入,将其分摊到租赁期间的各个会计期间。
新准则的发布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1.财务报表更加准确和透明:新准则要求承租人将租赁权益资产和租赁负债同时计入财务报表,使企业财务信息更加准确和透明,减少了虚增业务规模的现象,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2.影响企业的财务指标:由于租赁负债的计入财务报表,会导致企业的负债水平增加,从而对财务指标产生影响。
例如,负债率和杠杆比率可能会上升,对企业信用评级和贷款利率产生影响。
3.影响租赁市场:新准则的发布可能会对租赁市场产生影响。
由于承租人需要将租赁负债纳入财务报表,企业可能更加倾向于选择经营租赁而非金融租赁,以减少财务报表中的负债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的比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与现行准则的比较作者:孙颖谢召恒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21期摘要:财政部于2018 年1 月8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修订)( 征求意见稿)》。
本文主要对21 号准则( 征求意见稿) 发布的必要性、比较现行租赁准则的主要变化进行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征求意见稿;修订内容一、引言租赁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以租赁资产为桥梁,分别为获取租金收入或支付租金成本、将有限资源流向最有效率经济领域的一项经济活动。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行租赁准则应用于企业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修订)(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CAS 21”( 修订) 征求意见稿) 从总则、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售后租回交易、列报、衔接规定及附则等八个方面进行说明,提出了所有租赁均“上表”( 资产负债表) 这一革命性地改革,租赁业务进入新时代,是租赁业发展的里程碑。
二、CAS 21( 修订) 征求意见稿发布的必要性( 一) 适应经济时代进步,修订现行租赁准则在现行CAS 21 背景下,根据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在租赁开始日,无论承租人或出租人,都应根据CAS 21 将租赁业务细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根据CAS 21 划分为融资租赁的业务,承租人应当在B-S( 资产负债表) 中确认租入资产和相关负债;而对于划分为经营租赁的业务而言,承租人在对该业务的会计处理上“不上表”,即在B-S 中不确认其取得的资产使用权和租金支付义务。
鉴于以上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承租人无法有效在其财务报告中全面反映由于租赁业务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需承担的经营负债,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充分,对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所要求的可靠性、谨慎性等未能有效反映。
因此,需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进行修订完善。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一、引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ASC 842)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中关于租赁会计的规范,旨在提供一种标准化和一致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
该准则自XXXX年X月X日起生效,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和公共利益实体自该日起必须执行。
本文将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进行深入解读,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准则。
二、ASC 842的主要变化与之前的租赁会计准则相比,ASC 842在租赁会计处理方面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租赁定义和识别ASC 842对租赁的定义进行了重新阐述,并引入了租赁的识别标准。
根据该准则,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使用权作为资产确认,而出租人应将租赁资产作为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
此外,该准则还规定了一些排除标准,即如果合同不符合租赁定义或租赁条款非常有限,则不应被归类为租赁。
2.租赁期和续租期ASC 842对租赁期的确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租赁期是指从租赁开始日至租赁结束日的时间段,包括续租期和终止条款。
该准则要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租金。
此外,对于续租期,该准则也明确了其应被视为新的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同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折旧和利息ASC 842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采用适当的折旧方法进行折旧,并考虑其残值。
同时,该准则还要求承租人将租金作为费用确认,并将利息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费用。
折旧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应与承租人对其自有资产的处理方法保持一致。
4.租赁类型根据ASC 842,租赁被分为两种类型: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是指不符合融资租赁定义的租赁,而融资租赁是指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的租赁。
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使用权资产和租金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对于融资租赁,承租人应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出租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许可使用协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三)出租人因融资租赁形成的长期债权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二章租赁的分类第四条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第五条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第六条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一)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三)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四)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五)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第七条租赁期,是指租赁合同规定的不可撤销的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可撤销,但下列情况除外:(一)经出租人同意。
(二)承租人与原出租人就同一资产或同类资产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支付一笔足够大的额外款项。
(四)发生某些很少会出现的或有事项。
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并且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不论是否再支付租金,续租期也包括在租赁期之内。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的变化及影响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的变化及影响何谐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1月8日发布。
新修订的租赁准则对租赁的定义,租赁资产的确认以及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有重大修改,是租赁准则发展历程中质的飞跃。
本文探讨了新租赁准则带来的变化,并进一步分析了新准则对承租人、出租人的影响。
关键词:租赁准则;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6年1月13日发布了新的租赁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 16),并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为了保持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为了解决我国现有租赁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于2018年1月8日发布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的征求意见。
这一修订,对租赁定义、租赁资产确认、承租方会计处理等均有较大变化,变革对现行租赁准则具有颠覆性改变,对租赁行业影响巨大,是租赁准则发展历程中一次质的飞跃。
一、我国现有租赁准则变革的主要原因(一)解决现有租赁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现行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对租赁业务按照资产所有权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把租赁业务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承租人和出租人都采用“两租分离”的模式。
承租人在对租赁业务的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中,将融资租赁业务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为一项资产和相应的负债,将经营租赁业务在资产负债表中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金的支付义务。
这种会计处理的方式,导致部分承租人,通过设计租赁方式,来躲避本应该在资产负债表内披露的会计信息,导致财务报表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
而实际上,承租人通过经营租赁长期租赁某项资产与融资租赁比较其经济实质相同,只是形式不同。
即,通过经营租赁长期租赁某项资产,其本质虽然未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但对资产的控制和使用已实质上构成了融资行为,该使用权符合资产和负债的相关概念和确认条件,应当计入资产负债表。
这一弊端在新形势下,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4)应用指南(七承租人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4)应用指南(七承租人会计处理)承租人会计处理是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4)应用指南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它规定了企业在进行租赁合同时的会计处理方法。
下面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租赁合同应分为财务租赁和经营租赁两类进行处理。
对于财务租赁,承租人应确认租赁资产,并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
同时,承租人还应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中,并按约定进行利息摊销。
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租赁支付按月或按年计入损益表。
其次,对于财务租赁,承租人首先应确认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的交易费用,然后将租赁费用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并将其作为利息费用与折旧费用计入损益表。
利息的摊销应依据承租人的借款利率,折旧的摊销则应根据租赁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进行计算。
同时,承租人还应将租赁负债计入负债负债表,并按约定进行利息摊销。
再次,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应将租赁支付按月或按年计入损益表。
其中租赁支付包括固定支付和变动支付两部分,固定支付应在租赁期间平均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并作为租赁费用计入损益表。
而变动支付则根据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确认,并在发生时计入损益表。
最后,对于既有租赁资产又有租赁负债的情况,承租人应按照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具体来说,在确认租赁资产时,承租人应将租赁资产的合同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租赁负债的当前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总结而言,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24)应用指南对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财务租赁,承租人要将租赁资产及相关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并按照约定进行利息摊销。
而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要将租赁支付按月或按年计入损益表。
同时,对于既有租赁资产又有租赁负债的情况,承租人要按照各自的会计处理方法对其进行处理。
这些规定为企业在进行租赁合同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准则,有助于企业合规经营。
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2018年金融会计十件大事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2018年12月14S,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
为了规范租赁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资管新规”及配套细则落地2018年4月27B,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9月2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7号)。
上述规范文件的发布,对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打破刚性兑付,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具有重要作用。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2017年3月31H,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等三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8年1月1日,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开始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2019年第3期•总第304期■冃刊[B个人所得税改革2018年8月3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获得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安永解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解读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
新租赁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16年1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16)基本趋同,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除准则规定的豁免之外,所有承租业务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即“入表”,但对出租人而言,新准则基本上延续了现行会计处理。
此外,新租赁准则还对转租赁、售后回租等业务的处理做出了新的规范。
生效日母公司或子公司在境外上市且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可提前执行,但不应早于其同时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日期。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排除:►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值得注意的是,新租赁准则明确企业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而不适用于新租赁准则,与IFRS16的规定存在差别,但预计不会对净资产或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二、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租赁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应当对以下租赁三要素做出评估。
租赁的三要素租赁的分拆租赁的合并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涉及重大判断,是新租赁准则的难点之一。
是否属于“租赁”不再拘泥于合同形式是否为“租赁协议”,而应根据“已识别资产”、“主导使用”等概念进行判断。
租赁拆分和合并概念的引入,使得租赁的计量单元细化到了“单独租赁”,类似于新收入准则下的“单项履约义务”。
详解《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的变化及影响
CKYJ 会计理论
见稿”)”。 2016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
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IFRS⑹ 的核心变化是,取消了承租人关于融资租赁和经营 租赁的分类,实行单一核算模式,改进了岀租人的 信息披露。其主要目的是将租赁全部入表,改变租 赁“表外融资,优化报表”的做法。
一承租人的财务影响由于修订版准则规定承租人所有租赁业务在初始确认时都要确认使用权资产rightofuseasset和租赁负债leaseliability具有刚性没有选择的余地原不需要入表的经营租赁都要入表所以承租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和负债都要上升尤其是经营租赁规模较大的行业企业例如租赁飞机的航运业租赁门店的零售业等行业的关键指标的影响将会非常大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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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租赁业岀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 租赁主体多样化、某些行业经营租赁规模较大、表 外使用权资产和租金支付义务激增,总之,租赁会 计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应对这些新变化带来的 新问题,租赁会计准则的修订势在必行。 2018年1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征求<企 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起草说明中指出本次修订的背景及目 的有二:一是解决现行租赁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 问题,主要是减少或避免由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会计处理的差异以及明线划分标准的存在所导致 的构建交易以符合特定租赁定义的动机和机会;二 是与《国际财务会计报告第16号——租赁》趋同。 起草说明中指岀,“为进一步规范我国企业对租赁 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推动我国企业会 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我们借鉴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并结合我国 的实际情况,研究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 ——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 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采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出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政策修订背景新租赁准则专业术语承租人出租人会计处理列报与披露新旧准则衔接租赁具体案例承租人出租人取消经营租赁与融资租赁区分基本与原租赁准则一致除特殊情况外对所有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了出租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出租人披露对其保留的有关租赁资产的权利所采取的风险管理战略、为降低相关风险所采取的措施等21号租赁准则(2018年版)内容备注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修改部分措辞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2006《CAS 21—租赁》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从合同中识别租赁21号租赁准则(2018年版)内容备注控制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已识别资产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合同中明确指定的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存在实质性替换权时不属于已识别资产如,合同中通过序号或其他识别标志明确指定用于履行合同的资产21号租赁准则(2018年版)内容备注实质性替换权(一)资产供应方拥有在整个使用期间替换资产的实际能力;(二)资产供应方通过行使替换资产的权利将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难以确定供应方是否拥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的,应当视为供应方没有对该资产的实质性替换权。
21号租赁准则(2018年版)内容备注租赁分拆合同中同时包含多项单独租赁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别各项单独租赁进行会计处理。
租赁部分适用本准则;非租赁部分适用其他准则。
单独租赁(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二)该资产与合同中的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租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租赁交易分为金融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金融租赁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租赁交易:1.租赁期间结束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2.租赁期间结束时,承租方享有购买资产的优先权;3.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净现值转移给承租方。
金融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租赁资产按照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摊销,在租赁负债方面,根据租赁负债在租赁期间内的资金需求支付现金流,在租赁期间结束时,将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消除。
经营性租赁是指除金融租赁以外的其他一切形式的租赁交易。
经营性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将租赁资产按照正常的会计政策进行核算,并在租赁期间内将出租方收到的租金逐期计入当期的损益表。
对于租赁交易,必须根据实质经济事实进行会计处理。
在确定一项交易是否构成租赁交易时,应考虑以下要素:1.租赁方是否有权决定使用资产的方式;2.租赁方是否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资产的产出;3.租赁方是否承担资产的经营风险和维护费用;4.租赁方是否能够享有资产的增值收益。
在会计处理租赁交易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要正确分类租赁交易,区分金融租赁和经营性租赁,不同的分类会导致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2.其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根据租赁的实质经济事实,不仅仅依靠租赁合同的文字表述;3.最后,在会计报表中,应明确标示租赁资产和租赁负债,以便清晰地展示租赁交易对企业的影响。
总结来说,企业会计准则第21条规定了租赁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明确了金融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分类和会计处理流程。
企业在进行租赁交易时,需要根据准则的要求正确分类,并根据实质经济事实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以确保会计报表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word版)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年)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以下简称“本准则”)规范了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
本准则明确了租赁的定义和识别标准,并分别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业务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与原准则相比,承租人会计处理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而是釆用单一的会计处理模型,也就是说,除采用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对所有租赁均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参照固定资产准则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固定的周期性利率确认每期利息费用。
准则仍将岀租人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基于单项租赁应用本准则规范进行会计处理。
为便于实务操作,如果企业能够合理预计,将本准则规定应用于具有类似特征的租赁组合与应用于该组合中的各单项租赁相比,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显著不同的影响,则企业可将本准则应用于该租赁组合。
此时,企业应当采用能够反映该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二、适用范围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是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及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无形资产准则;二是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收入准则;三是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四是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适用其他相关准则;五是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适用其他相关准则和规定。
三、应设置的相关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企业通常应当设置以下科目,正确记录和反映企业发生的租赁业务。
本部分仅涉及适用于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设置的主要会计科目、相关会计科目的主要核算内容以及通常情况下的账务处理。
企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时需依据本准则规定对相关事项判断并确定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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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专利和版权等项目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非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以及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租赁的识别、分拆和合并第一节租赁的识别第四条在合同开始时,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如果合同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是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除非合同条款发生变化,企业无需重新评估合同是否是租赁或者是否包含租赁。
第五条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并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
第六条已识别资产通常由合同明确指定,也可以在资产可供客户使用时隐性指定。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一)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二)在已识别资产的使用方式和使用目的已预先确定的情况下,该资产由客户设计,或者客户有权在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
第八条在评估是否有权获得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当在约定的客户可使用资产的权利范围内考虑其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第二节租赁的分拆和合并第九条合同同时包含租赁和非租赁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该合同包含的各租赁部分和非租赁部分进行分拆。
其中,各租赁部分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非租赁部分应当按照其他适用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为简化处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赁资产的类别选择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
承租人选择不分拆的,应当将各租赁部分及与其相关的非租赁部分分别合并为租赁按照本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嵌入衍生工具分拆条件的非租赁部分,承租人不应将其与租赁部分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条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赁和非租赁部分时,承租人应当按照各租赁部分及非租赁部分的单独价格的相对比例分摊合同对价,出租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关于交易价格分摊的规定分摊合同对价。
第十一条承租人和出租人与同一交易方或其关联方在同一时间或相近时间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包含租赁的合同,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一)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总体商业目的作为一揽子交易而订立,若不作为整体考虑就无法理解其总体商业目的;(二)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支付对价取决于其他合同的价格或履约情况;(三)该两份或多份合同让渡的控制租赁资产使用的权利构成一项单独的租赁部分。
第三章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一节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十二条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用本准则第三章第三节进行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
使用权资产,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赁资产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日期。
第十三条租赁期是承租人有权使用租赁资产的不可撤销期间;承租人有权选择续租该资产且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还应当包含续租选择权涵盖的期间;承租人有权选择终止租赁该资产,但合理确定将不会行使该选择权的,租赁期应当包含终止租赁选择权涵盖的期间。
发生承租人可控范围内的重大事件或变化,且影响承租人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相应选择权的,承租人应当对其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购买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四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二)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四)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前述成本属于为生产存货而发生的除外。
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对本条第(四)项所述成本支付义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租赁激励,是指出租人为达成租赁向承租人提供的优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与租赁有关的款项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偿付或承担的成本。
初始直接费用,是指为达成租赁所发生的增量成本。
增量成本是指若企业不取得该租赁,则不会发生的成本。
第十五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
第十六条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与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相关的款项,包括:(一)固定付款额及实质固定付款额;存在租赁激励的,扣除租赁激励相关金额;(二)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三)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确定将行使该选择权;(四)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需支付的款项,前提是租赁期反映出承租人将行使终止租赁选择权;(五)根据承租人提供的余值担保预计应支付的款项。
实质固定付款额,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变量、但实质上无法避免的付款额。
可变租赁付款额,是指承租人为取得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赁期开始日后的事实或情况发生变化(而非时间推移)而变动的款项。
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包括与消费者价格指数挂钩的款项、与基准利率挂钩的款项等。
第十七条余值担保,是指与出租人无关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的在租赁结束时租赁资产的价值至少为某指定金额的担保。
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出租人无法保证能够实现或仅由与出租人有关的一方予以担保的部分。
第十八条租赁内含利率,是指使租赁收款额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第十九条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第二节后续计量第二十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通常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采用成本模式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承租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中投资性房地产定义的使用权资产,也应当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可变租赁付款额(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除外)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分别以下情形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并按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一)因续租选择权或终止租赁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或者前述选择权的实际行使情况与原评估结果不一致等导致租赁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租赁期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二)购买选择权的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根据新的评估结果重新确定租赁付款额。
在计算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第二十六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根据余值担保预计的应付金额发生变动,或者因用于确定租赁付款额的指数或比率变动而导致未来租赁付款额发生变动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变动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该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现率不变,除非租赁付款额的变动源自浮动利率变动。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在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重新计量租赁负债时,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已调减至零,但租赁负债仍需进一步调减的,承租人应当将剩余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租赁发生变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承租人应当将该租赁变更作为一项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一)该租赁变更通过增加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而扩大了租赁范围;(二)增加的对价与所扩大租赁范围的单独价格按该合同情况调整后的金额相当。
租赁变更,是指原合同条款之外的租赁范围、租赁对价、租赁期限的变更,包括增加或终止一项或多项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延长或缩短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等。
第二十九条租赁变更未作为一项单独的租赁进行会计处理的,在租赁变更生效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分摊变更后合同的对价,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确定租赁期,并按照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重新计量租赁负债。
在计算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剩余租赁期间的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租赁变更生效日,是指双方就租赁变更达成一致的日期。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的,承租人应当调减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并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其他租赁变更导致重新计量租赁负债的,应当相应调整使用权资产的账面价值。
第三节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第三十条短期租赁,是指在租赁期开始日,租赁期不超过12个月的租赁。
包含购买选择权的租赁不属于短期租赁。
第三十一条低价值资产租赁,是指单项租赁资产为新资产时价值较低的租赁。
低价值资产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承租人可从单独使用该资产或将其与易于获得的其他资源一起使用中获利;(二)该资产与其他资产不存在高度依赖或高度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