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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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对策

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对策

煤矿职业危害及防治对策
一、粉尘污染
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尘、岩石尘等粉尘污染非常严重。

这些粉尘进入人体会导
致职业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结核等疾病。

因此,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煤矿通风系统的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2、对于容易飞扬的物质,如煤尘、矸石等,需采用湿法降尘技术。

3、应按照规定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二、噪声污染
煤矿作业现场噪声污染严重,长期处于高噪声环境会导致职业性听力损伤和神经病变。

因此,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1、合理设计煤矿作业场所和机器设备,降低引起噪声污染的源头。

2、加强对职工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引导职工佩戴防护耳塞或耳罩。

3、避免在休息区或生活区设置与工作有关的区域,避免工作噪声对生活造成干扰。

三、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煤矿开采过程中常见的危害之一,例如煤与矸石垮塌、地质构造裂缝等。

这些灾害给井下工作带来巨大的潜在危险,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在开采前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探和灾害评估。

2、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潜在灾害区域的巡查和监测。

3、采取正确的工作方式和安全保障措施,确保职工的安全。

四、化学品危害
煤矿开采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化学物质的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氢气、氮氧化物等。

这些有害气体如直接吸入人体会出现各种疾病或生命危险,因此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对开采工作区域定期检测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以及进行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
的设置。

2、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的化学品和工艺流程。

3、指导职工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如防毒面罩等。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作业而免受伤害 的足部防护鞋 (靴)。
防滑鞋(靴): 作业中防止滑倒 的足部防护鞋 (靴)。
防振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的足部防护鞋 (靴)。
防水鞋(靴): 在积水或浅水作 业区域作业中防 止水进人鞋(靴) 内部的足部防护 鞋(靴)。
导电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
导电鞋(靴):
具有良好的导电性 能,电阻值大于0,小 于或等100 kn,能在 最短时间内消散人 体聚积的静电荷, 用于易燃易爆且没 有电击危险场所的 足部防护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足部防护鞋(靴)。
防静电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安全鞋: 具有保护特征的 鞋,装有保护包头, 能提供至少200J 能量测试时的抗 冲击保护和至少 15kN压力测试时 的耐压力保护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的耐压力保护
防护鞋: 具有保护特征的 鞋,装有保护包头, 能提供至少100 J 能量测试时的抗 冲击保护和至少 10 kN压力测试时 的耐压力保护。
电阻值大于100ks2, 小于或等于 1000Mn,能及时消 散人体聚积的静电 荷,用于易燃、易爆 场所和电压250V以 下作业中提供有限 防电击功能的足部 防护鞋(靴)。
《足部防护 安全鞋》GB21148-2020
下作业中提供有限 防电击功能的足部 防护鞋(靴)。
电绝缘鞋(靴):
能使人的脚部与带 电物体绝缘阻止电 流通过身体,防止电 击的足部防护鞋(靴 )。
职业病防护用品-听力防护结构组成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董事长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煤矿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府谷县老高川乡恒益煤矿有限公司目录一、煤矿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 (1)二、防治措施 (2)1、粉尘防治预防措施 (2)2、噪声防治预防措施 (4)3、有毒有害气体防治预防措施 (5)4、高温高湿防治预防措施 (6)5、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预防措施 (7)6、振动的预防措施 (7)7、其他措施: (8)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保证煤矿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一、煤矿职业危害因素、职业病(一)职业危害是指劳动者在不良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下工作时,由生产过程、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影响劳动者健康的诸因素。

煤矿职业性有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三类: 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1)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2)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震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3)生物性致病因素。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长期不良劳动体位、能量代谢率的增高、连续作业时间过长、劳动强度指数>25以上、精神或视力的长时间过度紧张、甚至超出了生理机能临界值。

3、作业环境不良或防护设施不到位,如厂房低矮、作业空间狭小、通风换气量不够,采光照明、采暖防寒、露天作业及生产作业局部不合理或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

在煤矿生产中,这三类职业危害同时存在,但主要是粉尘、毒物、噪声、震动、高温、高压、高气湿、体力劳动强度过大、作业空间狭小、气流中含氧量低及暗视应等。

4、职业病,我矿职业病是指施工作业人员在接触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高温高湿、长时间的体力劳动等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防治措施1、粉尘防治预防措施煤矿的矿尘主要是岩尘和煤尘,其危害极大,不仅污染工作场所,危害人体健康,引起尘肺病和皮肤病,而且能加速机器磨损,缩短精密仪表的使用时间,降低工作场所的可见度,使工伤增多;煤尘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发生爆炸,酿成严重的灾害。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管理制度(一)建设与维护1.公司负责建设、维护和更新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2.确定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标准和规范,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及时修缮和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施。

3.设计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时,应根据工作场所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需求,合理布置设施,并确保设施能够有效减少职业危害。

(二)设施的使用与操作1.从业人员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时,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操作,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2.对职业危害防治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防护能力。

3.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操作培训和实操指导,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设施,避免操作错误导致的危险。

4.发现设施存在问题或者设施损坏时,应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应急措施1.公司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2.设施使用过程中,应加强巡检和监控,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时发现并处理异常情况,减少职业危害的发生。

(一)护具配备1.公司负责根据从业人员的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确定所需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按照规定配备给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应按照要求佩戴护目镜、口罩、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更换和检查,确保其使用效果。

(二)用品维护与保养1.对个人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更换损坏或者失效的用品。

2.从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私自丢弃或转借给他人。

3.在需要脱离工作岗位时,应将个人防护用品清理干净并妥善保管,以便下次使用。

(三)使用与操作1.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得私自取下或拆卸。

2.对新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培训和实操指导,确保其能够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3.发现个人防护用品存在问题或者失效时,应及时上报并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效果。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对于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至关重要。

在工作环境中,存在各种各样的职业危害,包括化学物质暴露、物理因素、生物因素以及心理因素。

这些危害对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制定和执行职业危害预防措施是雇主和政府的责任。

首先,建立职业危害预防措施的制度非常重要。

这意味着雇主需要进行相关研究和评估,确定工作场所存在的危害,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这些措施可以根据危害类型和程度来制定。

一种预防危害的方式是通过工程控制来减少或消除危害源。

工程控制包括对工作场所进行设计和建设,以减少可能产生的危害或降低危害的程度。

例如,在化学实验室中,可以使用化学通风系统来控制空气中的有害气体浓度,以减少员工的暴露。

另一种预防危害的方式是通过行政控制来管理工作场所。

行政控制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政策和程序,培训员工有关职业危害的认识和应对方法,设置工作时间和安排休息时间以减少员工的工作负荷等。

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员工了解并能够遵守职业危害预防的要求。

除了工程和行政控制外,还需要使用适当的防护用品来保护员工免受职业危害的侵害。

防护用品包括各种类型的个人防护设备,如头盔、眼镜、口罩、耳塞、手套等。

这些设备可以根据工作环境的特殊需求来选择和使用。

在使用防护用品时,必须遵循相应的规章制度。

首先,雇主需要确保提供适当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换。

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定,以确保其质量和有效性。

而员工必须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他们应了解如何正确戴上和取下防护设备,以及何时该使用特定的防护设备。

此外,员工需要根据工作环境的特点合理选择和使用防护设备。

防护用品的使用还需要进行监管和检查。

雇主应定期进行设备和设施的检查,并确保其正常工作和有效性。

同时,员工应在使用防护用品时保持警惕,定期检查设备是否完好并进行维护。

总而言之,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制定和实施职业危害预防措施和防护用品使用的制度是必要的。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煤矿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上岗前,必须在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由综合办公室建立职工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对不符合健康要求的,不得接收,必须严把入口关。

2、每次招收的新职工在岗前安全知识培训时,必须把职业病防治知识及劳动卫生知识列入培训内容,使其充分掌握。

3、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的工人,按周期进行拍片检查。

4、接尘人员每季度必须配发防尘口罩、手套及其它劳保,劳资科要建立劳保发放档案。

5、各部门必须按照分管范围及工作场所,定期清理巷道中的浮煤,确保作业场所工业卫生符合职业卫生标准。

6、严格按照《规程》规定,建立健全防尘系统,完善喷雾降尘设施,减少作业场所内的浮尘,湿润作业场所内的落尘,使其不能飞扬。

7、对于喷雾降尘不能到达的地方,每周至少要进行一次洒水,确保巷道湿润。

8、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9、采煤工作面应采取煤层注水、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先后冲洗煤壁、爆破时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等降尘措施,回风巷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0、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对作业场所内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 2 次,对粉尘的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 1 次,粉尘中的游离 Sio 含量,每 6 个月测定 1 次,测定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211、在地面设制专门的晒衣场,升井人员能及时晒干衣物,以防潮湿时间过长,导致风湿病发生。

12、接触粉尘及有害物质的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防毒口罩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13、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 )活动性肺结核病及肺外结核病。

( 2 )严重的上呼吸道或者支气管疾病。

( 3 )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者胸膜病变。

( 4 )心、血管器质性疾病。

( 5 )经医疗鉴定,不适于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14、严格落实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从事井下工作:( 1 )风湿病(反复活动)。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及权益,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切实保护员工职业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作业现场及全体员工。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4职责和权限4.1行政人事部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牵头制定本单位个体防护用品的各项管理实施细则。

4.2物资部负责个体防护用品的采购工作。

采购的个体防护用品质量及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具有安全标志。

所采购个体防护用品的生产单位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

4.3财务部保证个体防护用品费用的投入。

4.4各使用部门4.4.1接收个体防护用品时应严格验收,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应拒收拒用。

4.4.2个体防护用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对已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应及时更新。

对安全性能要求较高、正常工作时一般不容易损耗的防护用品,如呼吸器(不包括滤器、防护镜、面罩等,应按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和有效使用期的要求,届时须强制定检或报废。

禁止使用过期和报废的个体防护用品。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个体防护用品是单位免费发给员工个人保管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免遭或减轻职业病危害的一种辅助措施,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单位应当确保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所需的资金。

配发给员工使用的个体防护用品必须由领用员工个人签字记录。

5.2单位应当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结合本单位工种和实际作业需要,编制《单位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作为个体防护用品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督促正确佩戴使用的依据。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引言职业危害是指在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过程中的暴露于有害物质、高温、噪音、辐射和机械振动等因素而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

为了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必须建立完善的职业危害防治设施与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2. 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管理2.1 设施安全评估与监测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管理的首要任务是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评估和监测。

通过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暴露时间,从而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方案。

2.2 设施修缮与维护为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必须进行定期的设施修缮与维护工作。

这包括定期检查设施的功能是否正常,设施的密封性是否良好,设施的通风系统是否畅通等。

对于有损坏或失效的设施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以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设施的可用性。

2.3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在工作场所中设置职业危害警示标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

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应当标明工作场所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从业人员应当认真遵守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并在工作中注意相关的防护要求。

3. 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3.1 防护用品的选择与配置根据职业危害的特点和从业人员的实际需求,选择和配置适当的防护用品是非常重要的。

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

选择防护用品时应综合考虑职业危害的性质和程度,从业人员的个人特点和工作环境的要求,确保防护用品能够有效防护从业人员免受职业危害的侵害。

3.2 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应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正确佩戴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正确戴上防护眼镜,戴好防护口罩,穿戴合适的防护手套等。

从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培训,了解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并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防护用品能够发挥最大的防护效果。

3.3 防护用品的维护与检测防护用品的维护和检测是保障其持久耐用和有效防护的重要环节。

安全设施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安全设施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安全设施与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Last revision on 21 December 2020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施工现场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危险和有害因素,一旦预防不到位并且没有及时的消除这些隐患,就会造成事故。

而这些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危害作业人员的身体甚至危及生命。

因此,我们必须根据生产的特点,针对需要防护的危险、有害因素和作业的类别,在施工现场设置针对性的安全设施和为作业人员提供必须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以保护作业人员免受由于电动设备、机械设备所带来的伤害,或者在一些危险工作场所而引起的严重的工伤。

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减少、预防和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主要有安全通道、各种安全防护网(水平及竖向),各种安全标志,临时防护栏杆、围栏、消防器材以及个人防护用品等。

个人是指为使劳动者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免遭或减轻事故和职业危害因素的伤害而提供的个人保护用品,直接对人体起到保护作用。

主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防护服、防护眼镜、防护鞋、手套。

安全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在预防事故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发挥它们的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使用机制。

使其使用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

一、安全设施的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三同时”即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建立完善的安全设施台帐,台帐内容应包括名称、数量、管理责任人和维护包养记录。

3.安全设施应派专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各单位应组织员工进行正确使用安全设施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使用安全设施的技能,做到会使用,会维护,会保养。

5.安全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严谨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应由使用单位制定、落实安全技术保护措施,并经安全生产部、技术部审核,报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拆除。

6.安全设施应进行定期检查,检查结果填写《安全设施检查表》,存在问题应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填写《隐患整改表》7.安全设施派专人进行管理,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3号2015年03月0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的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的危害。

第四条煤矿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和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一、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一)职业危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二)职业危害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二)煤矿职业危害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

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

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

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

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

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二、职业病、煤矿主要职业病、职业禁忌症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在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

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1、尘肺病矿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在10%以上时叫矽尘,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大对人的危害越严重。

当人肺部吸入矿尘以后,人肺组织呈弥漫性纤维化增生,肺功能衰竭,也就是尘肺病。

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要求()

煤矿个体防护用品配备要求()(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煤矿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1.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2.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3.超过 85dB 的作业场所需配备个体防护用品4.大于或等于某个分贝值需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三、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2.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四、煤矿常用的个体防护用品1.矿工帽、矿工服、胶靴、手套2.矿工靴、安全帽、手套、防尘口罩、耳塞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在煤矿作业过程中,从业人员可能会面临各种职业危害,如噪声、粉尘等。

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与健康,煤矿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他们正确使用。

二、煤矿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要求1.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煤矿企业必须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防尘口罩、耳塞等。

2.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企业还应指导和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以确保其在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3.超过 85dB 的作业场所需配备个体防护用品根据相关规定,煤矿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 85dB。

当噪声大于85dB 时,煤矿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用品,以减轻噪声对他们的影响。

4.大于或等于某个分贝值需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当作业场所的噪声大于或等于某个分贝值时,企业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以保障从业人员的听力健康。

三、煤矿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煤矿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如矿工帽、矿工服、胶靴等。

2.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四、煤矿常用的个体防护用品1.矿工帽、矿工服、胶靴、手套这些是个体防护用品中的基本配置,可以有效保护矿工的头部、身体和手足免受伤害。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一)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保护煤矿从业人员的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三)本规定煤矿职业危害(以下简称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

(四)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五)煤矿职业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二、煤矿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六)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七)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八)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九)煤矿企业应建立职业危害防治院所,负责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监(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不具备建立条件的,必须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其提供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服务。

(十)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职业危害告知制度;4.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8.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9.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0.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1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2.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

神东煤炭集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提高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护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3号)、《煤矿安全规程》(安监总局令第8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强化监督”为手段,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建立健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及承包商。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常务副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员:安全监察局、工会工作部、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工程管理部、通风管理部、规划发展部、技术研究院、人力资源共享中心领导和各单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局,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监察局局长兼任。

第五条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管理的法律、法规,安排部署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

(二)审定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指定管理机构和经费落实等工作。

(三)研究处理职业病防治重大事件。

(四)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五)督促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患者诊疗,督促职业病患者、禁忌症员工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六)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其它职责。

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编制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二)综合协调公司部门和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

(三)组织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检查与考核。

(四)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3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已经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局长杨栋梁2015年2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得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为煤矿服务得矿井建设施工、洗煤厂、选煤厂等存在职业病危害得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就是指由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导致煤矿劳动者职业病得危害。

第四条煤矿就是本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责任主体。

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得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得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五条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就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得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明确职责分工与落实工作经费,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煤矿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条煤矿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与实施方案,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与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以下简称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得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得其她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

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强化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煤矿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煤矿及其所属地面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职业病危害(以下简称职业病危害)是指由《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的粉尘、噪声、高温、有毒有害物质等造成的职业病危害。

第四条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煤矿企业是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第六条煤矿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六)职业病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七)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制度;(十一)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十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十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十四)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

煤矿生产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及煤矿职业病防护措施文章栏目:职业病防治网一、职业危害、煤矿职业危害(一)职业危害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对劳动者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侵害,称为职业危害。

(二)职业危害分为三类:1、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2、劳动组织中的职业危害3、作业环境的职业危害(二)煤矿职业危害煤矿主要职业危害是生产性粉尘、有害气体、生产性噪声和振动、不良气候条件和放射性物质等。

1、生产性粉尘煤矿生产中,采煤、掘进、支护、提升运输、巷道维修等生产环节均产尘。

可引起矿工尘肺病。

2、有害气体由于井下放炮、煤氧化、煤中放出等,存在甲烷(CH4)、一氧化碳(CO)、二氧化碳(C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二氧化硫(SO2)、氨气(NH3)等气体。

使人中毒受伤或死亡。

3、生产性噪声和振动煤矿噪声主要来源于井下机械化生产。

如风钻和局扇,这两样东西的噪声和振动特别大。

使人听力下降、甚至耳聋等。

4、不良气候条件煤矿井下气温高、湿度大,不同地点风速大小不等和温差大等。

如长期在潮湿环境下工作的人易患风湿关节炎等。

5、放射性物质井下的氡气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矿工的健康有一定的影响。

此外,劳动强度大,作业姿势不良也是煤矿井下的特点,易造成矿工腰腿疼和各种外伤等。

二、职业病、煤矿主要职业病、职业禁忌症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但在法律上讲,职业病是指职工因受职业危害的影响引起的,由国家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报告等作了明确规定。

煤矿职业病主要是尘肺病。

噪声引起的听力下降或耳聋,振动引起的疾患和高温引起的疾患等。

1、尘肺病矿尘中游离二氧化硅(SIO2)含量在10%以上时叫矽尘,矿尘中游离SIO2含量越大对人的危害越严重。

当人肺部吸入矿尘以后,人肺组织呈弥漫性纤维化增生,肺功能衰竭,也就是尘肺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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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和个体防护用品
专项监察日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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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职业危害防治监管人员情况表
附件3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专项监察情况表
防治制度建设情况”栏,建立了填“√”,没有建立填“×”;在汇总表中除“被监察省(区、市)煤矿总数”栏外均为此次专项监察情况数据,其中在“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和“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情况”栏中,填写建立的矿井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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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煤矿职业安全个体防护用品专项监察情况表
栏,打“√”或“×”;其他内容填数量。

汇总表:全部填写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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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煤矿企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调查表
5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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