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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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2.01.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前言家庭暴力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这个问题。

家庭暴力的认定涉及许多学科的专业知识,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会对人民法院优质高效审理好此类案件产生消极影响,不利于人民法院分配公平和正义。

据有关统计数据反映,我国有29.7%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0%的受害人是女性。

按我国3亿个家庭计算,大约有9000多万个家庭存在暴力。

①?就我省而言,2011年在江苏省妇联接访的妇女投诉中,家庭暴力约占19%。

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法院系统认定家庭暴力的数量却很有限,某些地区多年来对家庭暴力的认定率甚至为零。

是这些地区不存在家庭暴力还是法官在认定时标准过于严苛而被排除呢?情况显然属于后者。

鉴于此,我们认为编写一部涉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非常有必要。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法研所指南》),并在全国指定9个基层法院进行试点。

但在试点法院之外,了解这部指南并能正确运用的法官并不多,同时,由于该指南更多吸收国外一些先进做法,某些规定在国内可能会水土小服,所以我们在《法研所指南》的基础上,根据实务情况、法律规定、学术研究及目前各地的规定,写就本指南,供全省法官参考。

第一章关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社会问题,我国也不例外。

据有关部门统计,家庭暴力上世纪90年代比80年代上升了25.4%。

②进入21世纪,家庭暴力的这种恶化趋势不但未得到扭转,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

2005年-2007年间,全国妇联系统受理的家庭暴力投诉量年均达4万件次,占信访总量的10%以上,比2000年翻了一番。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诉前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解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诉前调解是指对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纠纷案件在立案前或者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方式解决纷争,化解矛盾纠纷。

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主动向调解工作室、相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职权或者经当事人申请后,通过委派调解、联合调解以及自行主持调解的形式进行诉前调解。

第二条诉前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强化诉前调解工作意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要求,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将诉前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先选择,切实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诉前调解的主要任务是: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和诉调对接工作办公室,建立健全诉前调解工作运行机制和工作机制,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最大限度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当地,实现案结事了和涉诉信访的源头治理。

第四条诉前调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调解优先原则。

人民法院要将诉前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努力使矛盾纠纷解决在诉前。

全面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除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调解的外,所有的矛盾纠纷一般应当经过诉前调解。

合力化解原则。

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有效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化解矛盾纠纷。

司法支持原则。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许某1与张某1监护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监护权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7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审理法官】龙孝云熊艳李梅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当事人-个人】许某1张某1张某2法定代理人【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吴雷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丽刘青青吴雷【代理律所】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江苏达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被监护人合同约定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当事人的陈述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法院调解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执行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以上即为监护人的职责,其中一些也是因监护而产生的权利,如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包括进行诉讼等。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程、王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0【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11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审理法官】郑仪罗希夷万海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李程王浩【当事人-个人】李程王浩【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锋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范露露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锋范露露【代理律所】上海市汇业(常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程【被告】王浩【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专属管辖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在李丽的介绍下签订,李丽系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私自介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案涉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系违反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职业管理规定,李丽应当按照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承担责任。

上诉人并无证据表明其在与被上诉人签订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存在其他恶意串通、欺诈等情形,故上诉人主张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事实和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

住建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系部门规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部门规章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范畴,违反部门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其他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真题精选附答案单选题(共45题)1、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凡是人能够做到的,都是法律所要求的B.对人所不知晓的事项,法律不得规定为义务C.根据法律规定,人对不能预见的事项,不承担过错责任D.天灾是人所不能控制的,也不是法律加以调整的事项【答案】 C2、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曹某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某日发作期间持菜刀追砍何某,何某在无路可退的情况下捡起石头将曹某砸成重伤。

尽管曹某有精神病,何某仍成立正当防卫B.方某徒手殴打刘某,刘某逃跑中在无退路的情况下为免遭方某的殴打,持刀将方某刺死。

刘某属于防卫过当,成立故意伤害罪C.王某和丁某等人聚众斗殴,丁某等人落荒而逃,王某准备离开时,丁某突然返回并持木棍打王某头部,王某随手拿起地上的刀朝丁某持刀的手砍去,致丁某重伤。

王某的行为属于互殴,不成立正当防卫D.周某持刀抢劫,刀不慎飞落在地,被害人陈某立即将其制服并予以捆绑,后拿刀将周某砍成重伤。

陈某砍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成立故意伤害罪【答案】 C3、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A.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B.当事人达成和解必须在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开始前进行C.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意思即产生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D.所有的行政复议案件均适用和解【答案】 A4、甲公司对一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后发现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的许可证虽违反决定时的法律,但符合新的法律。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法院可以依新的法律对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决定的合法性作出判定B.应判决撤销乙公司的许可证C.应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D.可以判决确认行政机关发给乙公司许可证的决定违法【答案】 D5、张某是某市城建局的局长,李某是副局长,城建局于2018年6月组织对该市一片老旧居民区进行拆迁,在拆迁过程中与居民发生冲突,被媒体在网上曝光后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后被拆迁居民向法院起诉,要求城建局提高补偿额度,并赔偿拆迁过程中造成的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本案中应当由张某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B.本案中行政首长可以委托工作人员出庭应诉C.本案居民人数若达到20人以上,则可以推举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D.本案中,若行政首长不出庭且不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答案】 D6、有关法院在行政诉讼审理当事人请求一并审理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争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法院对相关的民事争议均应当单独立案B.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C.因行政裁决产生的民事争议,法院应对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并裁判D.如当事人提出上诉,应对行政裁判和民事裁判一并提出上诉【答案】 B7、《检察官法》对于检察官兼任其他职务做出了严格的规定,依据《检察官法》及相应法律的规定,检察官可以兼任下列哪一职务?A.行政机关职务B.审判机关职务C.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D.政协委员【答案】 D8、某国有银行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该行行长因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被追究刑事责任,信贷科科长齐某因较为熟悉银行贷款业务被确定为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类案审理指南(一)

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指导工作,统一全省法院类案司法尺度,提高涉诉矛盾纠纷化解水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劳动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买卖合同、借贷合同、侵犯商业秘密、专利侵权、故意伤害、工伤认定等多发、常见案件,组织编写了类案审理指南。

现将这些类案审理指南汇编印发,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使用。

编者二O一O年十一月江苏省高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借贷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对于金融机构作为借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借贷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二是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三是经批准开展借贷业务的非金融企业所涉借贷合同。

上述第一类借贷合同纠纷是法院统计口径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作为企业之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

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近年来呈现出继续增长趋势,案件数量和标的额激增,并出现了不同于以往的新情况:1、暗藏“高利贷”,利率惊人。

以往借贷合同的利率通常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至4倍之间,近年来利率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高利贷”已经成为此类借贷的普遍现象,并且手段隐蔽。

放贷者往往将高额利息作为本金的一部分写入借条中,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判断实际放贷本金金额。

借贷合同的高利率分流了正规金融机构的储户,大量银行存款流失到民间市场,影响银行存款规模和经营收益。

对于借款人而言,一方面,如果既有银行贷款又有非金融借贷的,往往考虑先偿还资金成本高的非金融借贷款项,加剧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风险;另一方面,在畸高利率面前,借款人往往得不偿失,在支付不起到期债务时,不得不再通过新的高息借贷来偿还旧债,饮鸠止渴,形成恶性循环。

2、出现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隐蔽经营的中介机构。

庞大的借方市场催生了以食利为业的职业放贷者和以撮合借贷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为业的中介机构,甚至抵押中介公司、房屋中介公司也从事借贷中介业务。

陈小东与张瑜、张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东与张瑜、张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小东与张瑜、张玉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9【案件字号】(2020)苏04民终22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红娥卢文忠袁海燕【审理法官】吴红娥卢文忠袁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小东;张瑜;张玉东【当事人】陈小东张瑜张玉东【当事人-个人】陈小东张瑜张玉东【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军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刘梦娜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杨敬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明军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刘梦娜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杨敬时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明军刘梦娜杨敬时【代理律所】江苏青森律师事务所江苏聚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陈小东【被告】张瑜;张玉东【本院观点】陈小东、张玉东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权责关键词】无效社会公共利益撤销共同共有合同管辖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反诉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陈小东、张玉东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协议》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

张玉东原被拆迁的房屋属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但陈小东、张玉东所交易的房屋系原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该安置房屋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性质的基础上建造的房屋,虽然安置房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转让,但只涉及合同部分义务暂不能履行的情形。

一审以《安置房买卖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确认无效无法律依据,二审予以纠正。

张瑜在一审中以涉案房屋为包括张瑜在内的多个家人共有、张玉东出卖房屋时未经共有人同意为由,主张涉案《安置房买卖协议》无效。

对此二审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二、《解释(一)》修改制定的原则三、《解释(一)》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删除原有司法解释“1年期间”的规定(二)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调整(三)关于同居关系问题(四)关于体系化协调问题(五)关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更好地贯彻实施民法典,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除完成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外,还新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7件司法解释,其中之一即为《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解释(一)》修改制定的背景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原婚姻法和收养法为基础,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通过后即着手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工作。

涉及婚姻家庭方面的司法解释共有11个,条文共计达200余条,体量庞大。

经逐件逐条清理,并经反复研究论证,我们认为,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等5个司法解释或部分条文已被民法典吸收或所规范的情形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实际需要,故可整体予以废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等6个司法解释,在废止后按照婚姻家庭编的体例进行体系化整合,并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妇儿工委、全国妇联、民政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以及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意见后,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刘鹏程、刘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程、刘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程、刘丹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08【案件字号】(2022)苏04民终70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翟翔【审理法官】李银芬时坚翟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鹏程;刘丹;曾爱民【当事人】刘鹏程刘丹曾爱民【当事人-个人】刘鹏程刘丹曾爱民【代理律师/律所】陆亚琴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蒋春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陆亚琴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蒋春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陆亚琴蒋春君【代理律所】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鹏程;刘丹【被告】曾爱民【本院观点】债务应当清偿。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对于刘鹏程承接的施工项目相关费用是否结算完毕的事实,曾爱民陈述在借款发生时,刘鹏程劳务费用已全部结清,对此提供了刘鹏程于2020年1月21日出具的劳务工程款结清证明,主要内容有:本人刘鹏程及班组内工人在文化广场二期项目从事施工,此项目已完工,工人工资均已结清,再无其他费用产生。

刘鹏程对此陈述,案涉工程并未进行最后决算,因曾爱民表示不签欠条及结算单,就不给农民工结工资,也不会结算,迫于无奈在劳务工程款结清证明上签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

本案中,曾爱民支付刘鹏程承接的施工项目工人工资作为刘鹏程借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付款明细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前述证据材料反映了双方之间对于涉案款项既达成了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同时曾爱民也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交付了出借款项。

另外,从刘鹏程出具的劳务工程款结清证明反映,在借款发生时,刘鹏程承担的施工项目工人工资均已结清,也无其他费用产生,刘鹏程对该劳务工程款结清证明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且劳务费用结算与本案借款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不宜理涉。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吴景丽王丹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规定》制定的背景二、《规定》制定的原则三、《规定》中的几个主要问题(一)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程序独立性问题(二)家庭暴力的行为种类(三)关于代为申请的问题(四)关于证据形式及证明标准问题(五)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的人员范围(六)被申请人辩称受害人有过错如何处理的问题(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与离婚等案件中对家庭暴力事实认定的关系问题(八)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问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家庭文明建设作出重要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就其制定背景和相关重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规定》制定的背景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

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也是该法的核心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6年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履职尽责,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数量逐年上升。

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依法保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篇一: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

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3.07•【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江苏法院家事审判白皮书(2021—2023)家庭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家庭的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紧密连接。

”近年来,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讲话精神,创新思路、改进方法、开拓机制、转变作风,依法妥善审理各类家事案件,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定分止争、情感治愈功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更高站位、更强担当、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家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夯实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社会根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家事审判工作基本情况(一)收结案情况2021年至2023年,全省法院新收一审家事案件数量分别为119029件、106002件、125566件。

在当年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的占比分别为12.06%、10.52%、10.48%,呈小幅下降趋势。

全省法院一审家事案件结案数逐年为117081件、108217件、124044件,结收案比分别为98.36%、102.09%、98.79%,整体运行态势良好。

(见图1)从结案方式来看,家事案件属于人格财产一体的诉讼,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掺杂着亲属之间复杂的情感和一些非经济、非理性因素,很难用刚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

家事审判除了追求实体正义、高效便捷之外,还需要体现人性与温情,致力于调整、修复和维系家庭关系,实现法律制度下的人文关怀。

因此,调解成为审理家事案件的首选方式。

近年来,全省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的柔性司法理念,大力强化诉讼调解工作,通过和谐司法化解大量矛盾纠纷。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

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篇一:未成年人侵害案例】福建省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村民林某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年仅9岁的亲生儿子小龙(化名)的后背、双臂,用火钳鞭打小龙的双腿,并经常让小龙挨饿。

自2013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某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某某拒不悔改。

2014年1月,共青团莆田市委、市妇联等部门联合对林某某进行劝解教育,林某某书面保证不再殴打小龙,但其后林某某依然我行我素。

同年5月29日凌晨,林某某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的后背、双臂。

为此,仙游县公安局对林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

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某某长期对小龙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小龙的身心健康为由,向法院请求依法撤销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梧店村民委员会作为小龙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小龙的意见,其表示不愿意随林某某共同生活。

(二)裁判结果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

被申请人林某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未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小龙进行教育引导,而是采取打骂等手段对小龙长期虐待,经有关单位教育后仍拒不悔改,再次用菜刀割伤小龙,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小龙的身心健康,故其不宜再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依照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林某某对小龙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仙游县榜头镇梧店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结合本案情况,仙游县人民法院受理后,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没有其他近亲属和朋友可以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的原则,指定当地村民委员会担任小龙的监护人。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1.13•【字号】宁中法审委〔2020〕15号•【施行日期】2020.11.1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家庭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的通知宁中法审委〔2020〕15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0年11月5日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法院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反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预防和处置家事诉讼突发事件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家事诉讼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规范突发事件的处置,切实维护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保护诉讼参与人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结合家事诉讼特点和规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家事诉讼”,是指确定身份关系及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民事诉讼。

主要案件类型包括:1.婚姻案件及其相关案件,包括离婚、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等,相关案件包括离婚后财产分割等;2.抚养、扶养及赡养纠纷案件;3.亲子关系案件,包括确认亲子关系、否认亲子关系;4.收养关系纠纷案件;5.同居关系纠纷案件;6.继承和分家析产纠纷案件;7.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等。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家事诉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含人民法院大门外一线)突然实施的,伤害自己、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风险有防范、应急有预案、处置有衔接。

第五条对家事诉讼案件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风险,应当进行全流程动态评估,精准识别风险,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并化解风险,最大程度减轻、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江苏高院下发了最新《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为妥善审理好家事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执法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指南,供全省法院参考。

一、程序问题1、家事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级别管辖?第一审婚姻、继承等家事纠纷案件(包括涉外、涉港澳台),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2、涉及不动产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按照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能否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离婚案件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如果因生理疾病、年迈体弱、交通不便、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在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能仅因为原告或者上诉人本人未出庭参加诉讼即按撤诉或者按撤回上诉处理。

王浩、王须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王须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浩、王须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8【案件字号】(2021)苏04民终56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审理法官】黄磊翟翔龙海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浩;王须平;陶秀琴【当事人】王浩王须平陶秀琴【当事人-个人】王浩王须平陶秀琴【代理律师/律所】周伟源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伟源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伟源【代理律所】江苏钟鸣(金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浩【被告】王须平;陶秀琴【本院观点】王浩对于其作为王长福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王浩在继承王长福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影响王浩的实体权利。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浩对于其作为王长福的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并无异议,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王浩在继承王长福遗产的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影响王浩的实体权利。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王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7:0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王须平与王长福系邻居关系。

2020年5月9日,王长福向王须平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巷村民王须平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在人民法院内部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三)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

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第一章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和裁判理念一、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概述民事诉讼包括财产关系诉讼和身份关系诉讼。

财产关系诉讼,争议产生于当事人之间,属于私益范畴,与第三人关系不大,多数情况下也不涉及社会公益的问题。

所以,对于财产关系诉讼,诉讼法上是以形式真实主义、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作为诉讼程序的原理,也就是这类诉讼更适合用当事人主义来解决,法院无须过多干涉,审判权只要充分保障诉权行使便可。

而婚姻家庭案件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与财产关系诉讼相比有其自身特点:一是标的具有特殊性。

婚姻家庭中的身份关系,不仅涉及当事人私益,同时还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身份关系是建立在男女间的婚姻及亲属间的血缘关系这一自然事实基础之上,身份关系与婚姻家庭紧密相连,而婚姻家庭是一国社会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婚姻家庭相关的身份关系是不可以任意成立和变更的,否则容易引起社会秩序的混乱,甚至可能引发社会恶性事件。

所以,身份法律关系不允许私法自治。

同时身份法律关系可能涉及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政策,比如对特定群体利益(如妇女、儿童、老人)进行特殊保护。

因此,身份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公益性,不容许私人任意处分或变更,如要变更必须得到国家同意,否则变更无效。

例如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男女双方结婚或离婚均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即使是因协议离婚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协议也需经过民政部门审查方生效。

二是身份法律关系具有鲜明的道德性和伦理性。

身份法律关系与个人的婚姻、血缘和家庭相关,这类纠纷是熟人或亲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之间一般都存在某种情感的联系,其中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复杂,同时这一关系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涉及当事人之外第三人的利益,这些特殊性使得这类纠纷不能简单地以权威性的裁判来分清是非,或者即便分清是非,纠纷也不一定得到合情合理的解决,甚至有时表面上的纠纷解决了,却带来更多更严重的问题。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律师办理民事婚姻家庭案件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客观、平等、保密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章案件接受与立案第六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应当了解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要求,核实当事人身份,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第七条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案件性质,及时劝阻或者提出解决方案,引导当事人积极采取调解、和解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解决纠纷。

第八条婚姻家庭案件的案件立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律师办理案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立案。

第九条婚姻家庭案件的临时性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请律师提供法律意见。

第三章案件调查与取证第十条在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律师有权了解和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

第十一条律师在收集证据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鉴别和保管,并及时向当事人通报收集的证据情况。

第十三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律师应当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当事人提出。

第十四条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律师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提供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章案件代理与诉讼程序第十五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负有代理当事人的责任,代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起草诉讼状,并按照相关诉讼制度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律师应当与人民法院、对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诉讼的律师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遵守相关的法定程序。

第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应当追究事实真相,提供充分的证明和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遵守法院的规定,配合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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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序言未成年人与家庭血脉相连,密不可分,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社会背景下,一个孩子背后甚至是几个家庭的牵挂。

自1991年8月天宁法院成立了少年案件综合审判庭以来,审理涉少民事及刑事案件,其中民事案件主要是涉及未成年的婚姻家庭案件。

出于对案件审理的同一性、专业性以及审判资源的最优配置等方面的考虑,在常州市中院少年庭的指导下,2013年8月,天宁法院少年庭扩大收案范围,受理所有离婚案件;2014年初,开始全面受理家事类案件;8月,在天宁法院少年庭成立23周年之际,正式增挂“家事案件审判庭”牌子。

当今家事关系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呈现出更多的开放性、复杂性,显现出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而现有的家事案件的审理方式、家事案件调解程序等仅仅散见于一些司法解释、会议纪要中,实践中更需要一套更适合家事案件的审理规则。

为此,天宁法院少年庭针对家事案件的特点,结合家事案件审理实践,编制了《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并与华东政法大学联合举办了“家事审判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邀请来自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高院、上海市第二中院、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山东省平邑县法院、徐州市贾汪区法院及常州中院少年庭的近20位专家、学者、法官参加了会议多位专家学者和法官对该规程提出了有针对性地修改建议和意见,完成了修改、定稿工作,细化和规范家事案件的审理。

该《规定》于2015年1月开始实行。

该《规定》共十一章,以“教育、修复、维护”为审理家事案件的基本原则,在家事案件审理中引入亲职教育,要求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在明确受案范围、细化证据规则、规范调解和审理流程的同时,该《规定》还明确了在家事案件中适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和引入心理疏导机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创设离婚证明书,强调对家事案件进行诉后跟踪、回访及帮抚工作,增强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

同时,为配合该《规定》的实施,天宁法院少年庭还制作了《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和《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随《告当事人书》送达当事人。

《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在出庭应诉、举证及申请取证、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在离婚案件中明确财产范围,释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即便当事人在离婚案件中不处理财产,对于日后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也可以起到固定财产的作用。

2015年该《规定》实行以来,天宁法院少年庭已审结各类家事案件78件,以调解结案43件,充分发挥了家事审判的教育功能,促使当事人尽量心平气和解决矛盾,比如是在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双方日后共同抚养未成年子女、避免夫妻矛盾影响亲子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赡养案件中,确定了子女对老人经济上赡养的同时,通过亲职教育要求子女在精神上给予老人慰藉。

家事审判不仅解决了当事人的诉讼问题,而且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家事案件审判工作,妥善化解家事纠纷,促进家庭关系修复,保障家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突出司法的人文关怀,修复情感,弥合亲情,消除对立,增强案件处理的辐射功能和社会效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教育、修复、维护的原则,对家事案件当事人进行亲职教育,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以弥合亲情、消除对立为目标,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建立多元调解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未成年人、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老年人安享晚年。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双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公开审理的,可以公开审理。

一方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职权探知主义原则,必要时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之不足,以查明事实。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亲职教育原则,寓教于审,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贯彻有限处分原则。

涉少家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不得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积极动员和发挥妇联、共青团、工会、社区、社工组织、义工组织等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搭建家事纠纷社会化解决平台,拓宽处理家事案件的方法和路径,妥善化解家事矛盾,积极维护辖区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延伸法院审判服务职能。

第二章受理第十条本规则规定的家事案件包括:(一)婚姻家庭纠纷1、婚约财产纠纷;2、离婚纠纷;3、离婚后财产纠纷;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5、婚姻无效纠纷;6、撤销婚姻纠纷;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8、同居关系纠纷;9、抚养纠纷;10、扶养纠纷;11、赡养纠纷;12、收养关系纠纷;13、监护权纠纷;14、探望权纠纷;1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1、法定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抚养协议纠纷。

(三)其它发生在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涉及家事纠纷的应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案件。

第十一条家事案件由立案庭登记立案,在立案庭家事案件立案、维权窗口,为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二条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离婚证明书等事项,涉及分割财产的还应送达《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符合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

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负责家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家事案件由家事庭负责审理。

第十五条家事审判组织一般由具有婚姻经历、家事审判经验丰富、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的审判人员组成。

家事审判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并保证有一名女性审判人员。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应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邀请教育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妇联、共青团、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工作人员担任特邀人民陪审员,并优先选择具有教育学、心理学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家事案件的审理和调解。

第四章证据规则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外,还应根据家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相关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身份关系即使没有争议,也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必要时,人民法院还应依职权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查明客观事实。

第十八条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当行使释明职责并主动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持有能够证明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证据的,对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拒不提供该证据或者故意毁灭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有关事实。

第二十一条一方当事人主张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提供的伤情照片、医院病历、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接警或者出警记录、相关的录音或手机短信,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综合审查判断。

第二十二条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关系存续期形成的财产状况。

逾期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经本院查实,即视为隐藏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及一方当事人转移、变卖、隐藏财产或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等重要案件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依职权向有关金融、医疗、社区等机构调取证据,或者通过走访群众来查清案件事实。

第二十四条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第二十五条亲子关系鉴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一般认定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如父母一方提出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或以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抗辩理由的,并申请亲子鉴定,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不成立。

对于非婚生子女起诉要求确认亲子关系或支付抚养费的,如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存在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并提出亲子鉴定的,如另一方当事人不能提供反证证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又拒绝接受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第二十六条家事案件中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作为证人提供证言,可不出庭作证,由审判人员单独对该未成年子女进行询问。

需未成年人出庭作证的情形,应当有监护人到场。

监护人拒绝到场的,可有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学校的相关人员在场。

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证言的效力,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相适应的证言,经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的证人证言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向了解相关家事纠纷案件事实的未成年人和当事人的亲朋近邻调查有关事实。

相关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质证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确不适宜由当事人质证的,仅可作为查清事实的参照依据。

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不应仅以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为由不采信证人证言,而应对其所作证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社会观护员制度。

在具体的案件审判中,社会观护员受人民法院委托,通过走访邻居、亲属、社区、工作单位等方式了解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状况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状况,向法院出具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等,具体办法适用本院《关于在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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