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造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高层建造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管理,合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造,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造,包括 10 层及 10 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建造和建造高度超过 24 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造。
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造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服务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造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造(或者其部份)所有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委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造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造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造消防设施的基本情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生技能。
倡导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生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高层建造消防安全的行为:(一)超负荷用电;(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四)创造、储存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五)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六)占用、阻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七)占用、阻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苏公规【2010】2号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公安局、建设局(委),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省高层建筑迅速增多,据统计,目前全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有10369栋,大量高层建筑增加了火灾发生的几率和防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高层建筑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公安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一○年十月十五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第四条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应明确高层建筑的统一管理人对高层建筑实施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
统一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多产权、多使用权的高层建筑统一管理人对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负责,使用人对各自使用部分消防安全负责。
第六条业主委托统一管理人实施管理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将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合同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统一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并对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城镇公
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等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4号【发布部门】公安部a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8.11【实施日期】2015.08.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公安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5〕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务局、建设局:近年来,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加强,基层消防组织逐步建立,为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仍然滞后,城乡差异大,覆盖不全、总量不足、维护不够的问题比较普遍,影响快速有效处置火灾;同时,基层消防组织不健全,管理粗放,影响消防安全责任在基层的有效落实。
当前,我国正处于城镇化深入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加强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基层消防组织建设,积极推进消防安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和《消防法》、《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等法规和文件,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分类指导、综合治理,坚持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着力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和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建设,到2020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基本达标,基层消防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机制更加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相适应,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89)公(消)字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计委,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批转赴山西省检查组关于太原市古交区矾石沟煤矿引进采煤机组被烧毁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1986)6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
第三条城市消防规划由城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编制。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吸收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以及独立工矿区的规划建设。
第二章城市总体布局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五条在城市总体布局中,必须将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位于旧城区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必须纳入改造规划,采取限期迁移或改变生产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在城市规划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瓶库、汽车加油站和煤气、天然气调压站的位置,并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确保安全。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资。
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段。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新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地的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应急处理”的原则,全面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并实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高层建筑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一)保证建筑设计、施工和使用过程符合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和规范;(二)建立健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三)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障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设施运行正常;(四)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条市政消防部门应当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监督和执法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促使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采取信息化手段,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问题。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施工第八条高层建筑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消防规范和标准,保证建筑的消防安全性能。
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安全进行专门设计,并运用先进技术和理念,确保高层建筑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疏散人员,有效扑救火灾。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保证建筑施工过程中不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高层建筑建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系统进行调试和验收,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一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防烟排烟系统等。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措施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措施一、工作目标建立健全长效消防工作机制,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规范物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努力预防和遏制火灾事故发生。
二、重点工作(一)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一是严把消防安全源头监管。
要严格高层建筑审批工作,严把高层建筑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关,依法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
对未经依法审核消防设计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对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区域布局建设超高层建筑进行合理限制。
二是整治消防安全问题隐患。
要对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式”督改,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消除。
高层建筑物业服务企业要开展经常性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是杜绝违规内设单位场所。
要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置单位的监督管理。
在高层建筑中设置娱乐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出租场所,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四是严格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选择符合要求的现场脚手架防护网,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严格管理,严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开展电焊、气焊等操作。
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扩建时,施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杜绝施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人员安全疏散。
五是强化外墙保温材料管理。
要将外墙保温材料选型、安装等纳入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平时应严格管理。
对已建成高层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结合民生工程拆除改造。
未拆除前,在醒目位置设立保温材料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志,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二)提升消防安全日常管理一是明确管理责任主体。
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应与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分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n 第七章 建设和维护资金 第二十九条 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 通讯的基本建设和消防部队的装备,属于固定资产 投资范围之内的,由地方审批后,其经费应当列入 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城市公安消防部门所需行政经费和业务性 开支,按照公安部、财政部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关 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经费问题的通知》(〔8 2〕公发(武)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直接关联并由公安 部门使用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在城市 维护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用消防建设和维护资金的预算管 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委另订。 第三十三条 城市企业、事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 的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损坏或拆迁的市政消火栓,其修 复费用全部由损环、拆迁单位负担。
合理选择城市输送甲、乙、丙类液体,可燃气体管 道的位置,严禁在其干管上修建任何建>物、构>物 或堆放物资。管道和阀门井盖应当有标志。
第七条 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
码头,必须布置在城市或港区的独立安全地 段。 第八条 城区内新建的各种建筑,应当建造一
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建筑, 严格限制四级建筑。 第九条 原有耐火等级低,相互连的建筑密集
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城市防火灭火能力,防止和减少火 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 实施细则和《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n 第二条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消防站、消防给水、消 防车通道、消防通讯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纳入城 市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 统一建设。
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设在城市边缘的独立安 全地区,并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保持规定的防火 安全距离。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部门:近日,为保障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现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此次方案明确了针对高层建筑的严格要求和具体措施。
整治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对于高危区域的立即整治和改造;第二阶段则进一步完善巡查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常态化机制。
对于高危区域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规定了三个重点目标: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
各单位、企业和建筑业主必须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改造,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有效、完好,安全疏散通道符合要求。
同时,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和日常巡查的落实。
在此基础上,各单位、企业和建筑业主还需进一步做好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落实工作。
方案要求各单位和企业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做好消防演练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根据通知要求,各单位、企业和建筑业主应当高度重视此次整治工作,即刻行动起来,积极改造、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加强巡查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本次专项整治是为保障全社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进行的,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去做。
各单位、企业和建筑业主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工作,保证整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为全社会的消防安全保驾护航。
特此通知。
此致敬礼!XXXX年X月X日此次发布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是对于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的一次不可或缺的重要行动,也是对于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的有益实践,对于保障全国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实施整治工作中,应当重点关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并严格按照方案中明确的阶段性目标要求,加强对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等方面的整治工作,织牢安全网络,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尽可能地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风险管控能力。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发布部门】应急管理部【公布日期】2021.06.21【实施日期】2021.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8日应急管理部第3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明2021年6月21日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第四条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2.12.15•【字号】沪公发[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公发[2012]31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火灾源头防控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一)全面落实从业企业责任。
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要依法依规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职责;建设、设计、施工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
建设单位要负责建设工程各阶段消防质量和安全工作的协调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督促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落实消防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消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工程质量。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消防技术强制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并对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审图机构要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范围,按照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全面审查消防设计内容,严查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要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具有防火性能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生产或供应商要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或产品,并提供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未经项目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的材料和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或者安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实 加 强建 筑 施 工消 防 安全 工 作 。要针 对 本 地 定 》 公 通 字 (0 94 ( 2 0  ̄6号 ) 要 求进 行 防 火 设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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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 。
的 , 追 究 在 建 项 目负 责 人 和 直接 责 任 人 责 除 对 排 查 发 现 的隐 患 。 督 促 企 业 立 即 整 任 外 , 要 追 究企 业主 要 负 责 入 的 责任 。 要 还
● 建 筑 信 息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建 筑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工 作 的 通 知
建质 电【0 o5 2 1 ]3号
各省 、 自治 区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厅 , 京 市 区建 筑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工 作存 在 的薄 弱 环 节 , 北 住 房 城 乡建 设 委 , 海 市 、 津 市 城 乡建 设 制定 完 善 各 项 建 筑 施 工消 防 安 全 管 理 制度 , 上 天 交 通 委 , 庆 市城 乡建 设 委 , 疆 生 产 建 设 督 促 指 导 建 筑 施 工 企 业 认 真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重 新
特 大 火 灾 事 故 的 通 知 》 国 办 发 明 电 [00 建 项 目施 工 消 防 隐患 排 查 治理 工作 。要重 点 ( 2 1] 3 5号 , 下 简 称 《 知 》 , 以 通 )对部 分 地 区 接 连发 检 查 以 下 几方 面 : 是 企 业 和在 建 项 目消 防 一 生 的 重 特 大 火 灾事 故 进 行 了 通 报 , 并对 加 强 安 全 责 任 制 、 假 日期 间 治 安 防 火 值 班 制 度 节
法 从 重 追 究 相 关 责任 人 员 , 尤其 是 企 业 负 责 有 针 对 性 地 开 展 施 工 消 防 安 全 知 识 的 宣 传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引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是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旨在规范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防火和逃生能力,确保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1)全员参与原则:高层建筑的业主、管理人员以及住户都应该对消防安全管理负起责任,并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2)层层负责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应分层负责,建立起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体系。
(3)科学防火原则:通过科学的防火设计、建材选择和设备配置,提高高层建筑的整体防火能力。
(4)综合治理原则: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要与其他安全管理相结合,形成综合治理的体系。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1)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设置:根据建筑高度和用途,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防烟排烟系统等,并定期进行检测与维护。
(2)消防组织和人员配备: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权限,并配备专业的消防人员,进行日常巡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3)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公众的火灾防范和自救逃生能力。
(4)火灾风险评估和管理:对高层建筑进行火灾风险评估,制定应对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验,确保应急处置能力的有效性。
(5)消防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制度,加强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与义务(1)业主责任:负有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全面负责的义务,包括设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人员、维护消防设施等。
(2)管理人责任:高层建筑的管理人员应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确保日常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并及时处理消防安全隐患。
(3)住户责任:住户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严禁堆放可燃物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等。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公安部发布[86]公[消]字41号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正文:----------------------------------------------------------------------------------------------------------------------------------------------------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一九八六年五月十三日公安部发布(86)公(消)字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高层建筑的消防管理,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个职工和居住人员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医院以及办公楼、广播楼、电信楼、商业楼、教学楼、科研楼等。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可由房产部门参照本规则实施消防管理。
本规则不适用于高层工业建筑。
第五条本规则由高层建筑的设计、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实施监督。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六条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领导。
各单位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部门,使防火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单位,必须确定一名领导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工作。
多家经营或使用的高层建筑,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与各方协商确定一家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消防工作。
第八条高层建筑的经营或使用单位,应设置消防安全机构,或配备防火专职干部和从事消防设施管理、维护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九条高层建筑的施工、经营或使用单位,应建立义务消防队,并经常训练,定期考核。
第十条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领导消防安全机构,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二)组织制定、修订各项消防规章制度;(三)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工作,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报告消防工作情况;(四)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整改火险隐患;(五)对职工群众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六)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工作;(七)组织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器材;(八)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九)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十)调查火警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公安部、商业部、建设部关于吸取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教训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商业部、建设部关于吸取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教训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商业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02.27•【文号】公通字[1993]19号•【施行日期】199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商业部、建设部关于吸取唐山市林西百货大楼特大火灾教训加强公共场所消防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3]19号1993年2月2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办、商委、商业、粮食厅、局,供销社,建设厅、局:今年2月14日,河北省唐山市东矿区商业局所属的营业面积2980平方米的林西百货大楼发生特大恶性火灾。
遵照李鹏总理关于“公安部要接受唐山火灾教训,提出要求,通报全国”的批示,现就应当从这起火灾中吸取的教训和今后加强消防工作的要求通知如下:这起大火是当日13时15分左右发生的。
唐山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领导先后赶到火场,调集了164名公安、煤矿专职消防队员、24辆消防车和50多名矿山救护队员、100多名解放军指战员参加灭火和救人,到场群众也参加了扑救,于16时30分将大火扑灭。
这起大火致死79人,伤53人,烧毁各类商品和建筑设施价值396万余元。
这起火灾伤亡惨重,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暴露出的问题相当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一、严重忽视消防安全,是导致这起大火的根本原因。
现已查明,这起火灾是由于违章电焊火花溅落在海绵床垫堆垛上引起的。
百货大楼在其主楼东南侧的一层家具营业部顶板上接层扩建,砸开多处孔洞,一边明火焊接钢筋,一边照常营业。
承揽扩建的东矿区劳动服务公司把工程转包给滦县九百户乡一家私人建筑工程队,该建筑队指派无证人员进行电焊作业,既未清理现场,也未采取监护措施。
14日上午11时,电焊火花曾引燃家具营业部办公桌上的纸盒子,被营业员用火浇灭。
出现险情后1小时,施工人员再次动焊,13时15分左右火花溅落在一人多高的海绵床垫堆垛处并起火,邻近营业员找来一个灭火机,因不会使用交给顾客,扑救无效,酿成大火。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03.25•【文号】公消[2009]131号•【施行日期】2009.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公消[2009]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建设局:近期,一些地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接连发生火灾,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损失,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2009年2月9日,中央电视台新址园区在建附属文化中心工地,由于建设单位违规燃放礼花引燃可燃材料引发火灾;2008年7月、11月,山东济南在建奥体中心体育馆顶部施工两次发生火灾;2008年10月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在建“经纬360度”高层商住楼双子座A座和四层裙房发生火灾。
这些火灾均暴露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以及消防车通道不畅,缺乏消防水源、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等,消防安全意识不强等诸多问题。
为深刻汲取火灾教训,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各地公安消防、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施工单位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保障施工现场具备以下消防安全条件(一)施工现场要设置消防通道并确保畅通。
建筑工地要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在建建筑内应设置标明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醒目标志,视情安装楼梯间和出入口的临时照明,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和障碍物,规范材料堆放,保证发生火灾时,现场施工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扑救快捷畅通。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认真做好《高层居民住宅楼管理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认真做好《高层居民住宅楼管理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2.10.29•【文号】公消[1992]320号•【施行日期】1992.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认真做好《高层居民住宅楼管理规则》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公消[1992]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处):最近,公安部发布了《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它的发布施行,将高层居民住宅楼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了法制管理轨道,对防止和减少居民住宅楼火灾发生,保障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则》的贯彻实施,特别是高层居民住宅楼较多的大中城市,更要当做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具体要求如下:一、制订实施计划,落实防火管理职责。
各地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规则》的计划,报公安机关同意并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推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房管、燃气、供电以及房屋产权等有关单位,认清贯彻实施《规则》的重大意义,按照《规则》的规定,明确各自的职责任务和具体要求,建立责任制,切实发挥应有作用,把有关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逐项落实到位。
二、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广泛开展宣传。
各地要根据《规则》的要求,结合当地高层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和火灾案例,运用报刊、广播、影视等宣传媒介大张旗鼓、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居民了解高层住宅楼火灾特点及其严重危害,懂得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提高防火警惕性和遵守规则的自觉性,并掌握预防火灾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方法,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三、开展防火检查,整改火险隐患。
各地消防部门要结合宣传贯彻《规则》的有利时机,对高层居民住宅楼开展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并组织有关管理、使用及产权单位开展自查自改。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月1日起施行作者:来源:《消防界》2021年第15期据应急管理部网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
《规定》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预案、法律责任、附则六章,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将于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根据《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明确了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以及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对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有关单位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规定》同时明确了高层住宅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义务,以及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负责消防监督检查的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1989年5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近几年,我国城市的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越来越多。
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一年全国高层建筑(十层以上的住宅、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仅有六百余幢,到一九八八年已建成和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超过六千幢,其中高度超过百米的有五十余幢。
地下人防工程已开发利用一千多万平方米。
这些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大多数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的要求,存在大量火险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三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三十余起高层建筑重大火灾,设在地下人防工程里的商场、旅馆等也已发生多起重大火灾,损失严重。
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时,不按照防火规范设计、施工,也不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送审图纸;一些工程竣工后,不按照防火规范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
有些宾馆、饭店等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防火安全,消防管理混乱,制度、措施不落实。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往往以缺乏资金或影响经济效益为由,不予采纳。
其次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技术装备落后,不能适应扑救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火灾的需要。
绝大多数城市至今没有登高消防车,或者虽有登高消防车,但性能差或已过期破损,难以使用。
扑救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火灾必需的个人防护装备以及破拆、排烟等消防设施也很欠缺。
因此,有能做到不失时机地扑救这些单位发生的火灾,造成严重的物质损失,有的还造成了扑救人员的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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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89]公(消)字48号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公安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5.06
【实施日期】1989.05.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加强高层建筑
和地下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1989年5月6日 [89]公(消)字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我国城市的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越来越多。
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一年全国高层建筑(十层以上的住宅、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他民用建筑)仅有六百余幢,到一九八八年已建成和正在施工的高层建筑超过六千幢,其中高度超过百米的有五十余幢。
地下人防工程已开发利用一千多万平方米。
这些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大多数不符合消防技术法规的要求,存在大量火险隐患。
据不完全统计,一九八三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三十余
起高层建筑重大火灾,设在地下人防工程里的商场、旅馆等也已发生多起重大火灾,损失严重。
其原因,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新建、扩建和改建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时,不按照防火规范设计、施工,也不按照规定向消防部门送审图纸;一些工程竣工后,不按照防火规范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投入使用。
有些宾馆、饭店等单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防火安全,消防管理混乱,制度、措施不落实。
对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提出的整改意见,往往以缺乏资金或影响经济效益为由,不予采纳。
其次是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