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17)【法规类别】农民工人事工资【发文字号】人社部明电[2017]3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17.11.16【实施日期】2017.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国资、工商行政管理厅(委、局),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自发):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7年12月1日至2018年春节前,在全国继续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和目标专项检查以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为重点,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措施的情况;欠薪案件查处情况和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情况;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信用惩戒情况。
通过开展专项检查,要确保治欠保支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欠薪案件和涉及农民工人数明显下降、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明显下降。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推进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们制定了《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统计局证监会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制定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民政部负责全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公布日期】2012.05.04•【文号】建城[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5.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环卫工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09.18•【字号】沪民救发〔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关于转发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的通知沪民救发〔2017〕45号各区民政局:日前,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意见》(民发〔2017〕115号,以下简称《意见》)。
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转变职能,改进作风。
要树立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身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
民政部门在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上,要敢于牵头统筹协调,敢于跨部门协调,当好政府负责人的参谋助手。
社会救助服务窗口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落实困难群众求助事项“首问负责制”,严格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开拓创新,提质提效。
要强化“精准救助”思维,以深入求精准、以精准提效能,不断编密织牢困难群众托底保障网。
要进一步拓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项目和覆盖面,积极开展社会救助信息共享与数据比对,针对推进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困难,创新思维方式、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加强相关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
三、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健全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提高部门协同能力和水平,加快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统筹推进格局。
要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问责,严格办事规章,严格资金监管,从重从严处理社会救助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
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
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民政部,商务部,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1.08•【分类】其他正文民政部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近日,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落实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部署要求,民政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邮政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消防救援局等2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聚焦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拓展养老服务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设备和产品用品研发应用、加强养老服务消费保障、打造安心放心养老服务消费环境等5个方面,提出19条政策措施,要求进一步有效挖掘养老服务消费潜力,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实现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
《若干措施》指出,在促进养老服务供需适配方面,要求进一步扩大和优化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供给,全面推进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持续推动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行、助急和探访关爱等服务;支持开展老年认知障碍社区照护服务,支持设立社区老年用品、康复辅助器具展示和配置服务(租赁)站点;持续优化养老机构床位结构,支持护理型床位建设,增设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加大普惠养老服务供给,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高品质养老机构;加快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组建县域养老服务联合体,支持老年人消费品下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2014修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2014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7.25
•【文号】人社厅发[2014]88号
•【施行日期】2014.07.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标准化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安
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4〕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安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制定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此次颁布的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系重新修订,原国家职业标准相应废止。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职业(工种)名称备注
3-02-02-01 保安员2014年修订。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1.01.18
•【文号】
•【施行日期】2011.01.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公告
近期,公安部对现行的70件部门规章和856件规范性文件(截至2010年11月)进行了清理,决定保留规章69件、规范性文件732件,废止规章《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44号)1件、规范性文件78件。
根据清理结果,公安部编制了《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公安部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公安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公安部现行有效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009)【施行日期】2009年6月1日【修正废止】2008年12月30日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已经2008年12月30日公安部办公会议通过,并经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旅游局同意,现予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有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本规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安全监管、旅游、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依法组织和监督管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检查、考评。
各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共同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二)消防法律法规;(三)火灾预防知识;(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一)掌握本地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二)协调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会同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四)定期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负责人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教育培训规划,并进行教育督导和工作考核;(二)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三)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四)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消防安全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待遇的若干意见
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待遇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21•【字号】明城管〔2021〕40号•【施行日期】2021.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待遇的若干意见明城管〔202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切实提高环卫工人待遇,强化环卫队伍建设,大力弘扬“大爱三明”精神,助力三明市建设“一区六城”,现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闽建管〔2019〕1号),结合我市实际,针对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作待遇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环卫工人劳动保障机制(一)提高月基础工资标准。
严格落实福建省环卫工人基础工资标准,全市一线作业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不含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0%。
(二)建立工资增长机制。
环卫合同制工人工资实行动态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环卫合同制工人基础工资应当于实施当月调整到位,使环卫合同制工人工资收入增长与当地经济发展相匹配。
(三)落实岗位及高温津贴。
各环卫用工单位(企业)按标准发放岗位津贴及高温津贴,岗位津贴按省定标准每人每日10-15元发放,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上限给予补贴,高温津贴应按规定足额当月发放。
(四)落实加班工资。
各环卫用工单位(企业)要合理安排环卫合同制工人工作量和休息时间,依法足额发放加班工资。
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对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按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年假劳动报酬。
(五)发放工龄工资。
在全市范围推广三元区做法,根据《关于市政府与市总工会第25次联席会议纪要》(〔2018〕4号)的精神,按照每年10元的标准发放工龄工资。
(六)发放“环卫工人节”慰问金。
每年10月26日前,各环卫用工单位(企业)向环卫工人发放不低于500元的“环卫工人节”慰问金。
中央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编者按:2011年4月22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等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全文如下。
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4月22日)为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办发…2009‟46号)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现就深入推进矛盾—1 —纠纷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坚持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
把人民调解工作做在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诉讼等方法前,立足预警、疏导,对矛盾纠纷做到早发现、早调解。
2.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平台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法制机构、信访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与驻乡镇(街道)派出机构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村(居)调解组织与群众“一站式”服务窗口或警务室(站)调解矛盾纠纷实现衔接。
通过县、乡、村工作平台,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动机制,按照提高效率、便民利民的原则,对矛盾纠纷做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实现受理、登记、交办、承办、结案各个环节工作衔接,落实调解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3.经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03•【文号】全国老龄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全国老龄委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2021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切实做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制定的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对照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2022年2月3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任务分工方案一、健全养老服务体系(一)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模式。
以居家养老为基础,通过新建、改造、租赁等方式,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着力发展街道(乡镇)、城乡社区两级养老服务网络,依托社区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的多样化养老服务。
地方政府负责探索并推动建立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的模式。
街道社区负责引进助餐、助洁等方面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社区组织引进相关护理专业机构开展居家老年人照护工作;政府加强组织和监督工作。
政府要培育为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并指导其规范发展,引导其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持续稳定的服务。
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作用,探索“社区+物业+养老服务”模式,增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鼓励以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为依托发展互助式养老服务。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XX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厅(局)、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XX号)关于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社会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资委、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在全国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检查重点、内容和目标专项检查重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内容为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通过专项检查,要确保春节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时间安排专项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20XX年XX月XX日至XX月X日)。
采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媒体以及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咨询宣传活动等形式,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公共安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1)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龙刚、肖嵩、徐爱春、白杰、赵海平、张树彬、刘宝旭、朱益军、史国瑛、胡宜春、赵文三、毕德国、何嘉、严曦、张恒斌、禹丽芸、唐盛利、王彦军、李薇、赵苏生、葛昂、谢安明、谢森福、陈小军、陈显辉、彭波、田大忠、卢仓报、李炜、王雪鹏、张韶华。
引言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简称综治),深入推进平安建设,事关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
加快综治信息化建设是在新形势下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升动态化、信息化条件下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和平安建设现代化水平的基础工程。
本标准旨在为各级综治组织开展综治信息系统建设提供指引,各级综治组织通过信息采集、案(事)件流转等,动态掌握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并整合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工商、安全生产监管、邮政等相关业务数据,进行数据交换、关联比对,实现综治相关数据资源互通共享。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视联网应用系统(简称综治视联网系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简称综治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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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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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发〔201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文件清理工作的统一部署,我部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其中部分文件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适用期已满、已有新规定替代、原有依据已废止等原因,应当宣布失效或废止。
现宣布失效26份文件(见附件1),废止76份文件(见附件2)。
附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7年11月24日
附件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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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20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有效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但仍然存在一些企业和群众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六稳”、“六保”,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要素资源高效配置,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综合施策。
围绕稳定和扩大就业、培育市场主体、扩大有效投资、促进消费、稳外贸稳外资、保障基本民生等重点领域,以务实管用的政策和改革举措,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
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
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难点堵点继续“啃硬骨头”,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着力清理对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实施更加有效监管,持续优化政务服务,不断提高改革含金量。
坚持系统集成、协同推进。
坚持系统观念,加强各领域“放管服”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促进中央和地方上下联动,强化部门之间协作配合,立足全生命周期、全产业链条推进改革,完善配套政策,放大综合效应,增强发展内生动力。
二、进一步推动优化就业环境(三)推动降低就业门槛。
进一步梳理压减准入类职业资格数量,取消乡村兽医、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等职业资格,推进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持续动态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贯彻《国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人社部发[2008]8号【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发布日期】2008.04.03【实施日期】2008.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管理厅(局、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劳动保障等工作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以下简称国办7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办73号文件精神针对近年来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国办73号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要按照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各类人才合法权益的要求,从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抓紧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清理规范内容。
各地区和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资格相关培训、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工作情况。
对于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清理规范,民政部门配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7月19日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
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4]14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全市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4〕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建城〔2012〕73号)和省住建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保障全省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苏建城〔2012〕614号)精神,进一步保障我市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提高保障环卫工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城市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近年来,我市环卫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市区生活垃圾收运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环境作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明显改善,广大环卫工人的辛勤付出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当前,环卫工人生活条件还比较艰苦、工资待遇低,不尊重环卫工人劳动,歧视、辱骂甚至殴打环卫工人的事件时有发生,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队伍难以稳定,势必影响到城市环境的有效维护和持续改善。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卫工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要把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为推动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着力改善环卫工人工作条件(一)大力推进环卫机械化作业、降低环卫工人劳动强度。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
中小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自查报告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确保广大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我校开展了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工作背景学校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稳定。
近年来,我国学校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此,国家和地方教育、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学校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
我校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师生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自查内容1.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建设情况我校成立了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校长、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师等职责。
定期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我校制定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应急预案、食品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加工操作规范、食品留样制度等相关制度,确保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我校配备了食品安全管理员、营养师等专业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食品安全日常管理情况我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定期对食堂卫生、食品采购、食品加工、食品留样等进行检查,确保食品安全。
5.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情况我校制定了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6.膳食经费管理情况我校严格执行膳食经费管理制度,明确经费使用范围、报销流程等,确保膳食经费透明、合理使用。
7.食堂卫生与环境情况我校食堂卫生环境良好,设施设备齐全,操作流程规范,确保师生用餐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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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建城[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
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
(一)企业单位用工。
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