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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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建城[2012]73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意见
(建城[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局)、财政厅、卫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工会:
为进一步保障环卫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环境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
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民生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当前我国环卫行业发展现状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很不适应,大量一线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比较艰苦,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队伍难以稳定,严重制约了环卫事业发展,影响城市正常运行和人居环境质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保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领导,把健全市容环卫组织管理机构、规范环卫行业职工队伍建设和管理、保障环卫行业职工合法权益作为提升城市形象、体现政府作为的重要工作,保证环卫职工队伍稳定,实现环卫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二、规范劳动人事管理
(一)企业单位用工。所有环卫企业都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