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改革目标 诸多新提法赋予新含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改革目标诸多新提法赋予新含义* 三中全会明确改革总方向和基本目标* 2020年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以往的“基础性”提法改为“决定性”* 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并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 更细领域改革细节和措施有待细化和落实采写北京中文部路透北京11月12日-周二出炉的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可谓“万众瞩目”,全会明确了改革的总方向和基本目标,提出将在2020年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其中一些新提法和新举措也让市场有了更多解读空间。
包括中央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及成立国家安全委员,被视为将推进改革和加强国家安全提高到更高的决策层面,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由以往的“基础性”提法改为“决定性”作用更是令人眼前一亮。
“三中全会的公报只是原则性表述,一下子就明确要增加两个机构,且级别都不低,至于很多细节性的表述要等三中全会的全文。
”中国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一位不具名的官员就称。
他指出,应该说公报中透露的信息很明确,中国要推进改革,并且设立很明确的目标和执行机构,要设立跨部门的中央改革领导小组,这也是很多国家的通常做法,意味着改革从顶层设计到逐步落实完善都有了具体的部门来负责。
民生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邱晓华也指出,公报明确中国改革总方向和2020年基本目标,突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和党建六大建设为一体的具体改革总要求,强调经济体制改革是重点,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有了新界定,对城乡关系有新要求,对司法体制有新表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周二闭幕,会议勾勒了中国未来深化改革的重点和路线图。
会议公报称,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公报公布当天,中国诸多金融机构,包括民生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等均安排在当日对公报内容快速解读,中国资本市场,包括期货市场,债券,汇市甚至全球的其它金融市场亦因等待公报出炉而略显谨慎。
2020司法考试改革消息:司考改革方向及重点
2020司法考试改革消息:司考改革方向及重点一、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一)建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国家统一组织的选拔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国家考试制度。
将现有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统一录取的考试方式,一年一考。
根据国家法律职业从业的需要,确定年度合格比例,将现有的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协调委员会,由其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设计、改革及合格标准的确定等项工作。
(二)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着重考查宪法法律知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
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
考试以案例题为主,每年更新相当比例的案例,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三)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组建权威的命题与考核专家队伍,加强题库、案例库建设,每年更新案例库,推进考试测评工作科学化、标准化。
二、法律职业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一)明确法律职业人员范围。
法律职业人员是指具有共同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伦理和从业资格要求,专门从事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和法律教育研究等工作的职业群体。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国家鼓励从事法律法规起草的立法工作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等,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职业资格。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2020司法改革: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2020司法改革: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已于9月21日结束。
这是自2001年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确立以来举行的第13次国家司法考试。
2016年司法考试是否持续升温,是否会发生巨大的政策变革。
据新华社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意见》提出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意见》明确了法律职业的范围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
在司法考试制度确定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四类法律职业人员基础上,《意见》将部分涉及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的保护和克减、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法律从业人员纳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范围。
《意见》还分别从思想政治、专业学历条件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条件。
《意见》规定,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将现行司法考试制度调整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加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科学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意见》要求,建立法律职业人员任职前培训制度,统一职前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加强职前培训的组织保障。
为完善对法律职业资格的管理,《意见》提出,要加强法律职业资格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档案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法律职业资格暂停、吊销制度。
同时,为实现由司法考试制度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平稳顺利过渡,《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制度衔接工作。
2016年司法考试备考建议司法考试成了从事法律职业者必须迈过的“独木桥”,为方便各位考生更多地备考2016年司法考试,现整理一些备考经验分享给大家,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一、时间要有保证。
参加考试者,大多数一天八小时需要上班,有些同志还时常加班加点。
我在单位搞文字材料工作,时常碰上这样的问题。
但我没有因为学习而请过假,没有因为学习而影响过单位的正常工作。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呢?我采用的方法是:“上班时间努力工作,不看书;下班后把所有业余时间都用在看书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的通知(法〔2020〕105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建章立制,各试点法院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探索创新,有效确保了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试点工作现阶段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切实履行好试点工作的主体责任。
一是健全组织实施机制。
完善试点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尽快建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试点工作月报制度,形成上下贯通、有序衔接、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组织实施机制。
二是做好配套系统集成。
积极争取所在地党委政府政策支持,主动向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工作,推动将试点工作深度融入诉源治理体系,完善配套举措,确保试点工作协同高效。
三是强化对下政策指导。
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工作标准和操作指引,建立问题建议常态化收集反馈机制,鼓励基层创新,强化跟踪督导,适时开展评估。
四是完善培训宣传机制。
充分利用视频会议等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专题培训,编印试点工作解读材料,帮助审判人员树立正确理念、领会试点精神、提升办案能力。
持续做好试点工作宣传引导,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宣传导向,积极展示试点成效,推动凝聚改革共识。
今后,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和审判实践需要,不定期印发问答口径。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收集研判所辖试点法院参照执行问答口径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通过试点工作月报或专报形式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4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一、除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调整适用的法律条文外,哪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一并调整适用?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试点法院可以调整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条文共六条,与之相关联的司法解释条文一并调整适用,具体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款。
公务员法2020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编辑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全国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
2020年3月3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发布,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2006年8月20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1]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外文名Implementation plan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ivil servants颁布时间2006年4月9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适用对象全体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目录1.1 法规介绍2.2 法规全文3.3 方案解读法规介绍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第一部具有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在我国干部人事制度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公务员法的公布施行,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为提高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有利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
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推进公务员制度建设,依法管理好公务员队伍,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领导,科学安排,稳妥推进,务求实效。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公务员主管部门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负起责任,统一规划,明确分工,精心组织,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清轻重缓急,扎扎实实地推进公务员法实施工作。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0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路径与方向——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观点综述作者:刘峥段明郭秉贵刘峥系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段明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
郭秉贵系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实习生。
目次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二、完善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和职能体系三、完善人民法院纠纷解决制度和诉讼程序机制四、健全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发展格局制度机制为加强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沿问题研究,推动司法改革理论与实践相互促进,2019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启动2019~2020年度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工作,针对司法改革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围绕完善民事案件诉调对接与繁简分流机制、法官逐级遴选、法官绩效考核体系、在线诉讼规则等主题确定14个司法改革专项调研课题。
现将上述课题研究观点综述如下:一、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在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深度融合方面,河南高院课题组通过对河南三级法院开展调研,总结了河南法院推进党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融合的实践经验。
一是贯彻落实党建与审判“四个同步”,将法院党建工作与审判执行业务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
二是推进审判团队与党支部融合建设。
规范党支部建设,以新型审判团队为基础,将党组织全覆盖拓展到办案的基本单元。
三是创新完善党建考评机制。
坚持审判业务庭室工作绩效考评与党支部工作绩效考评统筹结合,相互关联,结果互动。
四是强化党对审判权运行的监督。
主要围绕“四类案件”,完善党内监督管理机制,做到放权不放任、监督不缺位。
课题组认为,目前推进司法责任制与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度融合过程中还存在一定不足。
法国新刑法典
法国新刑法典法国新刑法典,也被称为“意大利模式”的法典,于2020年4月24日获得通过,并于2021年3月1日开始生效。
法国新刑法典的制定旨在强化法律体系,维护人民的平安和社会的稳定。
该法典基于法国的法律传统和意大利的刑法体系,融合了现代法治理念,对犯罪和刑罚进行了全面的重构和更新。
法国新刑法典首次明确规定了新的犯罪类型和刑罚标准。
例如,新刑法典将禁止在家庭环境中实施暴力行为纳入刑法范畴,并明确规定了与这类犯罪有关的刑罚。
法国新刑法典还对其他类型的犯罪进行了再分类和定义,如恐怖主义、贪污腐败、非法移民等。
此外,法国新刑法典对一些现有的刑罚进行修改和调整,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
例如,对于性暴力犯罪,新刑法典加强了对性侵害受害者的保护,同时规定了更严厉的刑罚。
另外,新刑法典对于环境犯罪也进行了重要的监管,对非法砍伐森林、非法倾倒污染物等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以维护环境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法国新刑法典还引入了一系列的刑事程序制度改革。
其中最重要的是改革了审判程序,以加强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和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新刑法典明确了被告人的权利,例如权利的解释,权利的行使和需要解释的权利。
此外,新刑法典还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以确保法官能够按照法律和证据来进行裁决,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
在法国新刑法典中,还规定了对刑罚执行的一些改革措施。
例如,新刑法典允许对一些非暴力犯罪嫌疑人进行替代监禁措施,比如家庭监禁、社区服务等。
这些新的措施旨在减轻监狱的过度拥挤和改善对罪犯的教育和康复。
总体而言,法国新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明确规定犯罪类型、刑罚和程序等方面的问题,法国新刑法典在提高法律适用性和司法公正性方面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同时,新刑法典也在保护受害者权利、加强对环境犯罪的惩治等方面进行了重要的改革。
这将进一步提升法国的法治水平,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权益。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司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2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司法鉴定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帮助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司法保障制度。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完善体制机制,严格监督管理,不断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以改革为动力,以质量为核心,以问题为导向,持续深化改革,强化公益属性,强化监督管理,优化执业环境,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功能作用。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必须进一步坚持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全面领导,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行业全覆盖,推进党建与业务有机融合、协同发展;必须进一步健全完善科学管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统一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促进司法鉴定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必须进一步加强质量建设和队伍建设,严格监督管理,推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金钱、人情、虚假”鉴定和“多头、重复”鉴定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必须进一步强化司法鉴定公益属性,坚持客观公正价值导向,严格收费管理,完善保障措施,努力让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的鉴定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司法鉴定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权益、推进依法治国中作用进一步发挥。
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
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1(2022)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重塑高 欧 郭 松目次 一、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二、审判权、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运行的场域结构三、重塑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关系的进路四、结语摘要 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关键问题。
欲使这三种权力形成合理关系,需要根据审判权运行存在的问题,在客观评价法院科层化组织结构与法院内部复合化权力构造以及院、庭长职权配置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严格区分法院组织的行政逻辑与司法逻辑,进一步明确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权限定位,完善其职权范围与行权程序,并构建审判权反向制约审判管理权与审判监督权的相关机制。
唯有如此,才可能构建出合理的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
关键词 审判权运行机制 审判权 权力格局 关系构建从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十九大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在这其中,恰当配置法院内部各层级、各主体的职权,合理确定它们在审判权运行中的作用,可谓重中之重。
相应地,合理构建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审判监督权的关系,〔1〕自然就成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事实上,法院内部很多主体之所以能参与或介入审判权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履行审判管·621· 〔1〕高欧,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郭松,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很长一段时间,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话语中,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分属不同职权,在表述上多也分开,但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纲要”)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合并表述为“审判管理监督”。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将这两种在理论上具有不同性质的职权合二为一。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发〔2020〕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文件晋市政发〔2020〕16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0日晋城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范性文件涉及政府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进行。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机构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只包含下列内容的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一)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内部实施的人事、行政、财务、机构编制、体制改革等公务规则或工作方案;(二)公布城乡建设、经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规划或纲要;(三)为实施上级政府或部门部署的专项工作任务而制定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五)向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请示和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就有关业务工作请示作出的不创设行政管理规则的非普发性批复;(六)公布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七)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决定;(八)法律、法规对制定程序已有规定的各类质量技术标准;(九)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20•【文号】法发〔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7.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
坚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法律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
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坚定不移扩大高水平开放。
坚持严格公正司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
以贯彻实施民法典为契机,及时开展司法解释清理修订工作,废除按照所有制类型区分市场主体和对民营企业不平等的规定。
完善营利法人的司法裁判规则,推动形成有利于创新和发展的现代法人制度。
针对特别法人制度的最新发展,按照中央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应对司法实践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特征、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吸收借鉴国际成熟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有益经验,规范、扶持和保护高新科技企业、金融业和高端服务业领域存在的有限合伙企业等新型市场主体,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07•【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刘树德胡继先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0〕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20年7月31日起实施。
《意见》在总结全国部分法院有益探索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类案检索机制,围绕类案的界定、类案强制检索的适用情形、检索平台、检索范围和顺序、结果运用、法官回应、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等问题,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法官裁判权行使、统一法律适用等将发挥积极作用。
现就《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基本原则及主要内容等予以说明。
一、《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法律统一适用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
但受法律本身的抽象性、一般性、模糊性以及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有偏差等因素的影响,法律适用不统一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一个难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
为解决这一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提出通过类案参考、案例评析等方式统一裁判尺度。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先后出台《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法发〔2017〕11号)、《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法发〔2017〕20号)、《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法办发〔2019〕10号),创建类案检索机制,要求本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对相关类案进行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为合议庭、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案件提供必要参考。
就地方法院而言,北京、四川、广西、贵州、福建、江苏、辽宁等高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一中院、浙江台州中院、辽宁葫芦岛中院等,以及一些基层法院,也分别出台规范性文件,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机制。
2020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
2020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2017年司法考试重大改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犹如一颗重磅炸弹在司考界炸开了花。
被誉为“天下第一考”—司法考试的重大变革引起考生热议。
《意见》中规定了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取得国家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众所周知,当前国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中关于学历背景要求的描述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比《意见》中的要求要宽泛很多,只要具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就可以报考司法考试,这其中涵盖了自考、成考(函授、业余、电大、远程、脱产)等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考生。
《意见》的规定,将学历条件限制为“全日制本科”,限制了自考和成考学历的考生;对非法本考生添加了“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的限定条件,限制了非法本考生的报考。
十八届四中全会(2014年10月),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提出:应推进司法考试的改革,只有经过正规法律本科学习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这一意见。
此消息一出,引起了老师学生的一片争论,其中不乏反对声音“限制学科,这是对非法本的歧视,是学科利益垄断。
”“法律训练对人格的培养并没有什么独特性。
就法律知识来说,如果能够通过司法考试,说明其掌握的知识已经够了。
有很多伟大的法官并不是法律本科毕业的。
”自此,很多考生开始担心司考改革会不会限制非法本学生报考?从当前情势上看,考生们的忧虑是多余的,2017年司法考试非法本目前是可以参加司考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京高法发〔2020〕59号•【施行日期】2020.02.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的通知京高法发〔2020〕59号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法院各部门:为深入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市高级法院制定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经市高级法院2020年第4次党组会研究通过。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高级法院司改办。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工作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2020〕11号),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为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以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有序推进、坚持强化科技驱动、坚持首善标准为基本原则,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严格贯彻落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要求,打造审判业务高地、改革创新高地、审判研究高地、人才聚集高地,推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工作汇报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进展情况工作汇报某某某:为破除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公信力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2022年6月,中央开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
按照中央、省、市党委部署要求,在县委的领导、人大监督、县政府的支持下,县法院逐步推进司法改革,并取得成效。
一、深入推进人员分类管理改革。
一是推进审判团队组建。
在顺利完成了首批法官员额制改革工作任务后,制定了《榆中县人民法院办案团队管理改革方案(试行)》,按照去行政化、司法专业化和法官职业化的要求,突破庭室界限,实现扁平化管理,跨部门组成混编型、专业型审判团队,全院成立刑事、民事、人民法庭、执行、家事诉讼服务5个大团队。
并按照以案定人(人均某件)的原则,将某名法官分配到某个大团队。
使85%以上的司法人力资源配置到审判一线,为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奠定了基础。
二是配备辅助人员。
根据最高法院和省市法院司法改革文件要求,鉴于我县实际情况,在党委政府的支持下,结合近三年来的案件数变化情况以及法官员额和辅助人员数,目前为为某名入额法官配备书记员某人,其中刑事和执行工作实现1法官+1助理+1书记员组织形式。
二、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
一是院领导编入团队。
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综合业务部门法官编入团队办案,以普通法官身份参加所在办案团队的审执工作,服从团队负责人(庭长)对其审执事务管理,分别办理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10%、30%、30%、50%以上的案件,辅助人员相对固定。
审判团队负责人(庭长)除对案件负责外,履行“一岗双责,抓好党建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
1-10月院庭长办案占总案件数的70%以上。
二是随机案件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团队人员职责及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的通知法〔2020〕272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等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以下简称《问答口径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问答口径二》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做好统筹协调。
一是狠抓试点推进落实。
加大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健全完善试点工作台账,畅通上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
二是开展试点中期评估。
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试点满一年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
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开展自行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2020年推进四项改革:司法体制改革
2020年推进四项改革:司法体制改革中央深改组第十九次会议做出一项重要决定,2016年在北京、天津等13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适时推开司法体制改革试点。
这是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地方,也意味改革试点将在全国推开。
由点到面,持续发力。
2014年以来,中央深改组审议通过了33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2015年就有22个,中央政法委、中央政法单位出台的司法改革文件数量已经达到了157件。
风正好扬帆。
进入2016年,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入,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司法体制改革的正向促进作用将逐渐凸显。
试点法院检察院实现从“要我改”到“我要改”转变2014年6月,中央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中4项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开展第一批改革试点,上海、广州等6省市名列其中。
“刚刚确定第一批试点时,我们去广东调研,突出印象就是法检两院对改革顾虑重重,担心出现法官辞职潮、产生大量积案,畏难情绪比较强。
”说起2014年的一次调研,中央政法委法治建设室的同志深有感触。
时隔一年多再次调研,发现观念完全不一样了,改革见到了成效。
以前试点法院检察院有这样那样的担心,通过一年多实践,现在普遍要求改革,实现了从“要我改”到“我要改”的转变。
现在在广东,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普遍要求加入试点。
本着积极稳妥的方针,目前确定了深圳、汕头、茂名、佛山四个原来开展试点地市全面开展,其他所有地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和每个地市选择的两个基层院开展试点。
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全省法院检察院的57%。
上海、吉林、湖北、海南已在全省推开。
这样的改变源于司法体制改革实践取得的成效。
改革以来,中央政法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在完善法官检察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司法责任制的同时,加强职业保障,推进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改革试点,并建立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职业发展通道。
权责一致、自主办案、单独职务序列——改革的职业前景让更多优秀办案骨干回归办案一线岗位。
统计显示,上海市法院改革后一线办案人员增加18.5%,吉林省检察院改革后一线办案力量比改革前增加23.6%。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司务公开实施细则是指在司法系统中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程序,旨在促进司法公开和透明,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利保护。
下面是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一、背景介绍司务公开是司法改革和司法透明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众信任的关键要素。
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司法机关的公开行为,提高司法公开的质量和效果,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和透明。
二、目的和原则1. 目的: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司法机关的公正和透明。
2. 原则:司务公开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司务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客观和中立的原则,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2) 便民利民原则:司务公开应便于公众获取和理解,满足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需求。
(3) 透明度原则:司务公开应注重信息的全面、真实和透明,防止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公开。
(4) 法律依据原则:司务公开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内容和要求1. 司务公开的范围:司务公开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司法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类型、当事人信息等。
(2) 司法活动的进展情况:包括开庭日期、审理进程、判决结果等。
(3) 司法机关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等。
(4) 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和程序:包括立案、审理、执行等程序的规定和要求。
(5) 司法机关的公开渠道和方式:包括公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的建设和管理。
2. 司务公开的要求:司务公开应满足以下要求:(1) 及时性:司务公开应及时更新和公布相关信息,确保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2) 准确性:司务公开的信息应准确、真实、完整,避免误导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3) 清晰易懂:司务公开的信息应以简明扼要的方式呈现,方便公众理解和获取。
(4) 多样性:司务公开应采用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满足不同公众的需求和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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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司法改革细则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xx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圈定84项改革举措,为改革划定路线图和时间表。
下文是小编收集的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欢迎阅读!!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新司改启动十个月再啃“硬骨头”回顾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路线,在xx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部署后,去年6月中央深改组先后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及《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自此,由中央牵头的新一轮司改全面启动,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贵州7地作为首轮司改试点,根据当地情况陆续推进司改试点。
上海率先启动司改试点至今已逾半年,据了解,截至目前,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圳、沈阳挂牌设立并开庭审理案件;有关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及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等改革实施意见都已推出。
新华社介绍,此时推出《实施方案》,则是在协调衔接三中全会相关改革任务和四中全会改革举措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而《实施方案》中所列的84项改革举措,都是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今年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据了解,《实施方案》特别就司改中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如何防范司法“打招呼”、如何留住司法人才、如何启动错案倒查问责、如何建立立案登记制、检察机关如何提起公益诉讼、审判权与执行权如何分离、社区矫正如何走向法治化以及如何推动法制教育8方面焦点问题进行详细部署分工。
其中,对社会各界尤为关注的法官检察官离职潮问题,《实施方案》明确,将从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建立起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留住人才。
根据《实施方案》要求,在接下来的改革中,将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还将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此外,还将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并在今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20xx最新司法改革细则:法官员额设置不能简单论资排辈加快落实党的xx届三中全会部署的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改革任务,建立健全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点评: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等法治工作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特点,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法治工作第一线。
需要进一步推动实施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专业职务序列和单独薪酬制度,强化职业保障,提升职业尊荣感,实现责权利相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就法官员额制分析说,为确保这项改革稳妥推进,法官员额的设置一定要考虑法官职业群体的年龄结构和不同审级法院的要求,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搞“一刀切”,而是要根据法官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进行选任,要让优秀的法官留在法官队伍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