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购销合同(中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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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购销合同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买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
1.1 名称:沥青
1.2 规格、型号(或牌号):道路石油沥青50/70/90/聚合物改性沥青SBS类I-D 号沥青
1.3 商标、生产厂家:佛山高富中石油燃料沥青有限责任公司
1.4 交货地点:佛山高富
2 数量
2.1 70#道路石油沥青33000吨。(暂定,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2.2 SBS聚合物改性沥青6000吨。(暂定,以实际发运量为准)
3 质量标准:
技术指标要求: JTG F40-2004
4 价款及支付:
4.1 单价:道路石油沥青价格(公路)为3350元/吨(单价含税含运费装卸人工等),聚合物改性沥青SBS类I-D价格(公路)4200元/吨(单价含税含运费装卸人工等)如遇卖方价格调整,双方需进行书面价格确认,实际结算价格按照买方从交付点开始受领标的物当天买卖双方书面确认的价格执行。
4.2 总价:货款199990元,卖方代收代付运杂费/元。暂定总价199990元实际总价以实际发生额计算。
4.3付款期限及方式:
■先款后货,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0 日内将第一批货款付给卖方。如买方未按规定时间付清全款,卖方则根据买方实际付款金额确定供货数量,未按规定时间付款部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先款后货,买方应在合同签署后 10 日内按照4.2中总价金额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式汇入卖方指定的银行,并由买方承担贴现费用。如买方未按规定时间付清全款,卖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根据买方实际付款金额确定供货数量,未按规定时间付款部分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4.4 卖方在买方提货完毕后,以实际提货数量乘以当日实际销售单价结算货款,
与预付货款相抵,多退少补,并于买方提货完毕后卖方提供有关单据。
5 交付及验收
5.1交提货时间: 2017年4月20日-2017年12月31日
5.2交付方式:■卖方发运
5.3运输方式:铁路■公路水路管输
5.4运杂费负担:买方承担,自行向运输单位或其他单位支付。
■卖方承担,由卖方对买方一票结算,4.1价格中包含运费。
5.5交付点及风险划分:
■公路运输以发货输油鹤管口为交付点,车辆离开发油台的鹤管口后,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卖方转移到买方。
到买方。
输油臂后,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5.6 数量确定
5.6.1实际结算数量,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公路运输的货物数量以标的物交接地的装车现场地衡过磅数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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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货物数量在正负 / 范围内应视为合理误差。
5.6.3如买方对数量存在异议,则由买卖双方共同确定的商检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重新确定结算数量,商检费用由买方承担。
5.6.4如买方承运的车辆、船舶离开卖方交付点后,则视为买方对数量符合双方约定。
5.7 质量确定
5.7.1油品质量应以炼厂和油库实际发货质量为准。
5.7.2买方应在提货前对产品质量进行确认。如买方在发货前未向卖方提出封存油样要求,则视同油品质量符合买方需要,货物发出后,买方自动放弃对油品质量的追诉权利。
如买方提货前进行了油品封样,买方应在货到后 1 日内进行验收。如发现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应在货到后 1日内书面通知卖方,如未在该期限内通知卖方,视为货物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书面通知卖方后,由买方卖方双方选择一致同
意的权威检验机构对共同封存的油样进行检验,并以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作为确认油品质量的依据。如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检验费及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检验费由卖方承担。
如买方在验收期内对油品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买方负有妥善保管油品的义务。买方未履行妥善保管油品义务致使油品数量和质量与卖方交付时不符,买方因此丧失赔偿请求权。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散装
6.2 包装物的提供及费用负担:无
6.3 包装物的回收:无
7 双方义务
7.1 卖方义务
7.1.1 按合同约定交付货物;
7.2 买方义务
7.2.1 按约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7.2.2 按约定接收货物。
7.2.3买方从卖方购入的产品系厂生产的馏分油,买方保证不使其流入成品油市场,并承诺不采用不当、非法手段对所购馏分油进行调和、销售,非法牟利。
8 变更与解除
8.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8.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8.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8.2.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8.2.3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可以解除合同。
8.2.4如因炼厂资源交货不足或运力紧张等原因,造成合同期内不能交付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且互不追究责任。
8.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 违约责任
9.1 卖方未按合同第1条、第2条约定交付货物,应采取补救措施,保证继续履行。
9.2发生其它违约情形,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属双方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0 不可抗力
10.1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及其它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不能完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义务,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