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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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加快建立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便利消费的成品油零售服务网络体系。现将重新修订的《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冀商商改字〔2008〕37号)及《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冀商商改字〔20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
凡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建、迁建、扩建、改建加油站、加油点、加油船等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预核准的,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新建、迁建加油站(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请表》(附表一、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三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点)平面位置图。属于城区的,应由所在市、县城建(规划)部门出具拟建站选址处于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意见;商务部门提供拟建站车程距离2公里范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分布示意图。属于非城区的,需明示拟建站(点)所在(本市、县区域)路段长度和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数量及左右各15公里(交叉路口左右各3公里)区间内已预核准、已建成加油站(点)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点)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点的需文字说明);实地考察须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参加,并在拟建站(点)平面位置图上签注考察人员姓名、考察日期、加盖初审机关公章;
6、拟建加油站(点)《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复印件;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点),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复印件;
8、当地市、县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点)项目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预审意见(附表二);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具体意见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的请示。请示中注明是否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建设加油站或加油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11、加油站(点)迁建的还应交回原加油站(点)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申请设立加油船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河北省水上加油船申请表》(附表三、一式三份);
2、申请报告。企业申请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等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个人申请报告须说明个人基本情况(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概述、市场分析、市场预测、油源分析、投资情况、结论等);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原件及加盖该批发企业公章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工商部门核发的《加油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水上加油船情况登记表》(附表四);
7、负责管辖船舶水域的港航部门签署的《水上加油船经营条件审核意见书》(附表五);
8、船舶所有权证书及有效的检验证书,租赁船舶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9、加油船配备的作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船员特种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10、加油船正侧面六寸照片;
1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其标题格式为“关于XXX在XXX地区设立加油船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加油站(点)布点要求
加油站(点)布点应符合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1、加油站布点要求。加油站分为城区和非城区加油站。
(1)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具有城建规划的市、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的加油站。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2)非城区加油站,是指在城区以外建设的加油站。其中,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12座;县、乡、村道路
每百公里不超过10座。在总量控制范围内,在山区路段的国道、省道和县道、乡村道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4公里,在其他路段的同一条道路上加油站之间距离不低于10公里。
2、因城区改造、道路扩建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合法的加油站,在选择新址重建时,其服务半径、站与站之间距离可适当缩短。
3、加油点布点要求。县、乡、村道路及矿山、码头、农场可设立加油点,其布点要求参照非城区加油站布点要求执行。加油点经营设施应符合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要求。
二、加油站(点)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加油站(点)原址改建是指加油岛、营业房、罩棚、罐区设施主体进行更新、改造等行为;扩建是指加油站(点)在原地增加经营品种、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扩大经营场地等行为。手续齐全的加油站(点)需原址改、扩建时,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