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办字[2005]88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的通知(办字[2005]88号)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八月二日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7月21日国家六部委召开的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精神,严厉打击我省行政区域内煤矿的各类违法生产行为,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提出2005年河北省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格局,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以贯彻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和五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精神为主线,以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为重点,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力推进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转变。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坚决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
全面促进煤矿安全和依法生产秩序的形成,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一)以人为本,依法整治。
改善煤矿的生产秩序和安全生产状况,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素质,依法打击违法生产行为,推进煤矿依法生产的进程。
(二)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冀公消[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公消[2010]46号)各市公安局,冀中公安局:现将《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关于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为认真汲取石家庄市南三条现代床品百货城“2.10”、张家口市赤城县购物中心“2.14”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并制定本方案:一、时间安排2月28日至8月31日二、工作目标通过此次行动,全省治理范围内的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火灾隐患排查整改率达到100%,“四个能力”建设达标率达到100%,员工全员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100%,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治理范围和治理重点(一)治理范围全省范围内室内、室外、地上、地下商场、市场(含集贸市场)。
(二)治理重点1、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和改变防火分区、在单位周边及顶部搭建违章建筑以及因违章搭建将几个独立的商场、市场连在一起的;3、是否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齐配足、完好有效,是否存在擅自挪用、停用等问题;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水压是否符合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锁闭、封堵;商住楼中商业营业部门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是否分开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被遮挡、覆盖等现象;6、是否存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疏散通道从事经营;7、是否违规使用明火或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是否存在违反禁令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现象;电气线路是否按规定敷设;8、是否存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9、是否在商场、市场、集贸市场内设置仓库、员工集体宿舍等“三合一”、“二合一”场所;10、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是否达标,单位“防火巡查、灭火第一出动、灭火第二出动”三支队伍建设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18•【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施行日期】2022.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2号《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8月12日省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正谱2022年8月18日河北省食盐专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盐管理,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食盐实行专营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建立权责一致的专业化监管体制,健全食盐储备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协调解决食盐专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专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卫生健康、商务、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盐专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全省盐业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加食盐品种,提高食盐品质,满足不同人群的用盐需求,促进食盐产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盐业企业,促进盐业企业多元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第七条食盐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食盐专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盐政执法公开制度实施方案(2014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推进盐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盐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三个公开、三个清单”制度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办发〔2014〕25号)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公开制度的实施方案》(冀法〔2014〕11号)要求,结合盐政执法实际,省供销合作总社建立和落实盐政执法公开制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省供销合作总社盐管办、盐政稽查总队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执行盐政执法公开制度。
二、公开内容(一)执法职责负责全省流通领域食盐批发零售秩序的监督管理和供销社系统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
(二)执法权限及依据省供销总社依法具有以下行盐政执法权:1、行政处罚类(7)(1)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的处罚执法依据: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自由裁量标准:①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下,情节轻微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可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当事人改正;②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一吨以上,二十吨以下,情节较重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③根据违法事实,当事人无食盐准运证运输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情节严重的,按照法定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食盐零售单位(户、店)、食品加工用盐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个人批发或购进食盐的处罚执法依据:行政法规:《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现就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省农业厅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动物、动物生鲜肉质量相关的地方安全标准并依法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
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
省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动物生鲜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5•【字号】冀政办字〔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5日河北省2022年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依法保护矿产资源,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矿山综合治理,推进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行动深入开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矿产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和省“两会”部署,着力解决部分地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宽松软”问题,强化各级政府责任担当意识,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措施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采矿行为,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压实县、乡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遏制偷采盗采、持证矿山超许可事项采矿、以工程项目为名违法违规采矿等行为,实现矿产违法违规问题“动态清零”,健全矿产“全链条”管理长效机制,确保矿山综合治理、扫黑除恶斗争暨自然资源领域整治取得实效,矿山安全形势和矿山生态环境持续向好。
二、主要任务(一)对未经批准无证勘查开采,利用经营场所作为掩护盗采矿产资源,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盗采矿产资源,在自然保护地内盗采矿产资源,私挖滥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依法从严查处。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职责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为省政府事业机构,行使省政府授权的行政职能,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
省供销社机关的主要职能和任务是: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工作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2、维护供销合作社章程赋予的合法权益,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3、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经营进行组织、协调、管理,负责管理棉花、化肥、农药、羊毛、救灾物资等国家和省级重要物资的储备工作;4、负责全省流通领域盐业行政管理,负责食盐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管理,负责市场工业用盐的归口经营,做好全省食盐专营工作;5、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活动,参与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6、指导全省供销合作社社属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管理运营本级社社有资产,对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职能。
省供销社机关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农资有限公司、盐业专营总公司、北方大厦等11家企业,1家事业单位和11个专业协会。
全省系统现有市级供销合作社11个,县级供销合作社152个,基层供销社1215个,法人企业3809个,资产总值273亿元。
2006年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实现销售总额32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01亿元。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6.20•【字号】•【施行日期】202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为贯彻执行《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全省食盐供应安全,维护食盐专营秩序,省厅决定自2021年6月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食盐供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6月20日一、整治对象和范围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在河北省经营的外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3.食盐零售网点(包括农贸市场、百货商店、超级市场、商超、零售商店等);4.食盐重点终端用户(包括从事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单位食堂等);5.食盐电子商务领域;6.非食用盐企业(包括工业盐、工业副产盐企业)。
二、整治内容和重点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资质管理情况;食盐生产原料来源及进货凭证情况;食盐产品安全自查、出厂检验记录情况;食盐生产、销售、库存记录情况;食盐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及使用情况;食盐企业责任储备情况。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定点资质管理情况;辖区内开展跨区经营企业资质信息和经营方式;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和运输、装卸工具符合要求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卖转批的行为;自建分公司证照情况;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网点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企业采购、销售、库存记录和台账情况。
3.食盐零售网点:是否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检查采购食盐的票据;购销台账和其他有关资料。
4.食盐重点终端用户:检查采购食盐的票据、采购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是否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盐。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除垢净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除垢净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3.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开展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除垢净土”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为严打严管严治黄赌毒丑恶现象,净化社会治安环境,省公安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黄赌毒违法犯罪“除垢净土”专项整治行动。
现通告如下:一、专项行动时间即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二、打击整治重点自通告之日起,全省公安机关将对以下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从事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依托场所实施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组织卖淫、传播淫秽物品、组织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诱骗、强迫、侵害未成年人的涉黄违法犯罪。
(二)从事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网络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赌客在暗室等隐蔽场所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摆放游戏机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三)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的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盘踞本地及涉毒重点省份、重点国家的吸贩毒团伙网络及涉毒犯罪嫌疑人;寄递物流渠道贩毒犯罪活动。
三、监督举报电话为严打黄赌毒违法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参与者、获利者及幕后“保护伞”,发动群众检举揭发黄赌毒违法犯罪线索,设立举报电话。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举报。
全天24小时举报电话:110河北省公安厅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信件举报地址:石家庄市槐安西路276号河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禁毒总队;邮政编码:050000石家庄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承德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张家口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秦皇岛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唐山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廊坊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保定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沧州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衡水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邢台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邯郸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冀中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雄安新区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定州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辛集市公安局黄赌举报电话:*************(工作时间)涉毒举报电话:*************(工作时间)特此通告。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文字号】冀供销[2012]4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发布日期】2012.04.16【实施日期】2012.04.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做好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工作的通知(冀供销[2012]40号)各设区市、县(市、区)供销社,省社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省委指示精神,切实搞好市场供应、做好安全生产和信息安全工作,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搞好市场供应(一)提高思想认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各级供销社、社有各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和保证商品质量、稳定商品价格的责任感、紧迫感,充分发挥供销社农村市场主渠道和主力军作用,多策并举保障市场供应,坚决抵制造谣惑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二)畅通流通渠道,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进一步畅通农资、农产品、日用品流通渠道,优化流通环境,规范流通秩序,保障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有序衔接。
充分利用各地农资配送中心、农家店、村级综合服务社等网络体系,广泛开展农资统一配送,提供优质、放心农资。
省农资公司及各市、县供销社要组织专门力量,搞好市场调研,联系好生产大家,备足农用物资,保障市场供应;要加强直属农资企业的管理,完善零售企业进销存登记台账,健全质量价格追溯体系,确保农资流通的安全运行。
省农资公司要确保完成省政府规定的化肥储备任务,充分发挥调控市场和保供稳价作用。
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利用“绿色通道”政策,切实做好蔬菜等农副产品的购销,广泛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产销对接、农超对接,减少流通环节。
依托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各类专业合作社,加大对农副产品的购销,积极联系超市、大商场,为农产品进城开设直供销售渠道,实现农副产品与销售终端直接对接。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涉盐案件联合督办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冀供销[2014]30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对重大涉盐案件联合督办的意见(冀供销〔2014〕30号)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冀中公安局,定州、辛集市检察院、公安局、供销社,沧州、唐山市盐务局,华北油田盐政处: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食盐专营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严厉打击涉盐违法犯罪活动,强化检察、公安、盐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建立衔接紧密、各司其职、运作规范、高效有序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长效协作机制,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根据有关规定,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供销合作总社决定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打击涉盐违法办”),地点设在省供销合作总社,对重大涉盐案件实行联合督办,具体意见如下:一、督办案件的范围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对下列重大涉盐案件联合挂牌督办:(一)上级单位和部门交办的案件;(二)案情复杂、跨两市以上、涉案3人以上的案件;(三)涉案非法盐产品、假冒食盐商标及防伪碘盐标识数量较大,或将有毒有害盐产品充作食盐销售及用于食品加工的案件;(四)情节恶劣的妨害盐政执法公务案件;(五)“省打击涉盐违法办”认为有必要挂牌督办的其他重大案件。
二、涉案非法盐产品或假冒食盐商标及碘盐标识数量较大的标准(一)非法经营(指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行为之一,下同)食盐达50吨以上,或因非法经营食盐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达25吨的;(二)在缺碘地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或者食品加工中加入或准备加入无碘盐、工业用盐等非食盐数量较大,或者多次经营、使用的;(三)生产、销售一种假冒食盐注册商标、防伪碘盐标识,非法经营数量达4万件(枚)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额达6万元以上的;同时制、售两种或两种以上,非法经营数量达2万件(枚)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6万元以上,或者非法所得额达4万元以上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22•【字号】冀政办字〔2017〕73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14号)精神,加强我省新形势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保障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推进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改革创新监管制度和机制,加强信息技术等新技术新手段运用,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组织自治功能,全面提高打击侵权假冒工作水平,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为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侵权假冒高发多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打击侵权假冒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机制制度更加完善,方式手段更加有效,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企业主体责任和社会组织自治能力有效强化,社会共治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快速维权、仲裁调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各项工作协调运转,打击侵权假冒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20.12.25•【字号】冀药监稽〔2020〕210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安局,冀中公安局:为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协作工作,省公安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公安厅2020年12月25日关于打击药品违法犯罪行为执法协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协作配合,加大对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我省药品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药品监管部门执法办案的协作配合工作。
第三条省公安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执法协作办公室,由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处人员组成,负责信息互通、形势研判、案件会商、执法联动等工作。
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加强信息共享,制定对策措施,并建立联络员制度,负责案件移送、材料流转、信息交换等日常事务,如遇紧急情况,可随时召集会议。
第四条省公安厅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开展联合调研督导,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对各地药品案件查办工作、药品安全形势等情况开展调研或督导,及时掌握药品安全现状,明确案件查办重点。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0.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信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现将《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0月29日附件河北省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试行)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非常时期省内居民和食品企业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河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和《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1.3.1本预案适用于应对省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3.2本预案所称食盐储备,为全社会食盐储备,包括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食盐储备。
1.4 工作原则1.4.1 统一领导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河北省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 分级负责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县(市、区)盐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
各地应急预案的制定,应结合本应急预案和各地实际。
1.4.3 政企联动省内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和政府食盐储备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经省政府同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合理调配全省各类食盐储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2•【字号】办字[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办字[2012]1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从源头上遏制非法制贩爆炸物品活动,切实履行好环京“护城河”职责,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出如下意见:一、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工业和信息化、煤矿安监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打击非法采矿(以下简称“打非”)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协调组织开展“打非”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办事机构,扎实推进“打非”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
对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立即查处,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案值在5万元以上的,按照《河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办法》(冀国土资发[2012]28号)有关规定,申请省国土资源厅进行价值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开展集中治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即日起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对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进行全面整治。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廊坊、保定、邢台、邯郸等9个非法采矿重点地区要组织开展“打非”统一行动,严厉查处私挖滥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排查发现关闭矿点非法进行生产活动的,要严厉查处,确保关闭工作落实到位。
(四)严格责任追究。
成立由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煤矿安监、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在省政府“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加强督导检查。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
行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9.06.12
【实施日期】2009.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对全省供销社系统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各级供销社承担着全省流通领域盐政执法的职责。
盐政执法对落实盐业法规政策、维护法定盐业秩序、保证食盐安全和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为促进各级供销社盐政执法部门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治盐,按照省供销合作总社党组年初工作安排,驻省供销社纪检组、监察室拟对全省供销社系统近三年来的盐政执法情况进行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1、盐政执法体系情况。
盐政执法与盐业经营机构是合署还是分设;人员配备情况;盐政执法的职能如何发挥。
2、打击私盐贩销,净化盐业市场情况。
打击私盐采取的行动和收到的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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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表彰全省盐政规范执法先进单位的通报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表彰全省盐政规范执法先进单位的
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04.03.23
【实施日期】2004.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表彰全省盐政规范执法先进单位的通报
各设区市供销合作社、政府法制办公室:
为加强盐政执法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执法效能,2002年以来,各级供销合作社盐政执法机构根据省社盐管办的统一部署,在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支持下,全面开展了以改善执法环境、完善执法制度、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为主要内容的规范执法建设专项活动,通过量化标准、反复整改、各市自查和全省联查,全省盐业流通领域盐政执法逐步规范,行政执法水平和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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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私盐销售保障食盐安全——河北省打击私盐贩销保障食盐安全百日会战综述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河北省供销社盐业管理办公室
出版物刊名: 中国盐业
页码: 23-25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10期
主题词: 市场安全 私盐贩 河北省 食盐 保障 综述 销售 供销合作总社
摘要:为加大对盐业流通秩序的整治力度,确保河北省食盐市场安全和合格碘盐供应,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私盐贩销保证食盐安全百日会战的通知》,自2011年9月20日至12月30日在全省联合开展打击私盐贩销、保证食盐安全“百日会战”。
据统计,活动期间全省共检查用盐户8054家、食盐零批点48643个,清理较大私盐窝点49处,查处各类涉盐案件805起(其中10吨以上案件17起)、查获各类违法盐产品1195.579吨、罚款527372元,行政拘留2人、刑事拘留3人、判刑4人。
”百日会战”活动的集中开展,盐政公安的密切配合,进一步加大了市场整治力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威慑了不法分子、稳定了盐业市场、保障了食盐安全供应。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日期】2014
【实施日期】2014.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014年)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权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行使,切实维护盐业行政被处罚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等现行盐业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实施盐业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全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机构根据
盐业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盐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盐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在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遵循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使当事人自觉遵守盐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根据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程度和幅度范围内进行,不得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第六条行使盐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综合考虑、衡量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对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干扰。
在对同一区域(市、县、区)内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盐业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相同。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得因案件之外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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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布部门】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3.04.22
【实施日期】2013.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
全的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供销社,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食盐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河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维护食盐安全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供销盐政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加强盐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形成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合力,共同维护盐业市场安全,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食盐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关系国计民生,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危及人身安全,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私盐和假冒伪劣食盐不仅直接损害人体健康,而且偷逃国家税收,干扰正常的盐业市场秩序,因此,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非常重要。
依法严厉打击盐业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盐业市场管理秩序,是供销盐政机关和公安机关责无旁贷的法定职责。
要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领导,成立各级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联合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省供销合作总社、省公安厅联合成立“河北省打击涉盐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存信任组长,省供销合作总社副主任、盐管办主任夏永利任副组长、省公安厅食药总队总队长姚爱国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