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合同管理教学案例答案-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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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1]
问题1:业主与承包人选择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因为该工程施工设计图纸还没有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如采用总价合同,对承包商来说,承担的风险太大。
问题2:
第1条将“承包人不应承担┄┄。”改为“承包人应承担┄┄。”
第2条将“供承包人参考使用。”改为“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8.1(4)] 第3条将“也允许分包人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删除——《建筑法》第29条
第4条正确。[10.1]
第5条将第2款中的“工期可以顺延。”改为“工期不予顺延。”[18]
第6条将“3天”改为“7天”。[25.1]
[案例3-2]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其适用性,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付款方式不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根据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分析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解决合同争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必须事后予以书面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只能以书面协议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合同规定为准。施工期间,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停工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案例3-3]
关于“价差”。30%~50%的钢材涨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见的商业风险范围,属于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本系争工程用钢量达7000多吨,因钢材大幅度涨价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万元,已远远超出承包商应当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价款有法律依据。考虑到业主的外资性质,建议双方对超过10%的价差部分按适
当比例分担解决。
关于“量差”。《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而本工程造价近7000万元,招标人湖南公司只给了投标人短短7天的编标时间,使得投标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没有任何疏漏。由于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价300多万元,根据《民法通则》“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上海公司请求湖南公司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有法律依据。上海公司在谈判无果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民诉法》的规定,提起变更合同价款的变更之诉。
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争议。根据我国相关行业规定和行业常识,白图仅是设计框架,更多体现的是设计理念和设计效果,白图未经深化设计是不能直接作为施工依据的。依据白图通常只能编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图(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根据招标文件对投标报价的要求,系争工程属于“总价固定”合同,投标人一旦被确定为中标人,其中标价一般不作调整。因此在业主未明确外资方设计的白图是报价依据的情况下,投标人只能依据电子工程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蓝图)进行报价。
[案例3-4]
问题1:
答:从甲、乙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既可属于固定价格合同,又可属于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风险范围与工程价款调整条款自相矛盾(建筑面积增减属于工程变更的一种),因此该工程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妥当。
问题2:
答:如果执行该工程合同可能会发生如下纠纷:
(1)当实际竣工建筑面积与原设计建筑面积不同时应否调整合同价款?
(2)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1、2、3项的工程价款是否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如果不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应如何调整增加水曲柳板包门窗套,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挑阳台等项目的工程价款?
(4)42型系列铝合金窗与90型系列铝合金窗的差价如何调整?
(5)挑阳台封闭必然增加建筑面积,因此必然增加合同价款。此价款与铝合金门窗封闭挑阳台的价款如何处理?
按上述可能会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办法如下:
(1)甲、乙双方应将合同价款修改成可调价格合同;
(2)就可能发生的工程合同纠纷事项友好协商,明确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的1、2、3项工程内容与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之间的关系及价款调整方式;
(3)重新签订补充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
[案例4-1]
分析要点:
本案例主要考核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中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
问题1的解答要求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委托方A单位应付给B单位定金数额。
问题2、3的解答要求掌握勘察合同的履行原则,分清委托方与承包商的责任。问题4的解答要求弄清工程索赔的计算方法,并注意其时效性。
问题1:
答:委托方A应向B单位支付定金为3万元。
问题2:
答:A单位和C单位的做法都是错误的。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属违约行为;C单位应维护他人的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不得转让给第三方使用。而C 单位将他人的勘察报告提供给A单位,这种作法是错误的。委托方A单位不履行勘察合同,无权要求返回定金。
问题3:
答:若勘察合同继续履行,B单位完成勘察任务。对于因勘察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应视造成损失的大小,减收或免收勘察费。
问题4:
答:D单位应在出现软弱地基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A单位,同时提出处置方案或请求A单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于28天内就延误的工期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向甲方代表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在随后的28天内提出索赔报告。甲方应于28天内答复,逾期不作答复,视为默认。由于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施工方的窝工、停工,委托方A单位应该按施工方D单位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因此,A单位应承担地基处理所需的20万元,工期20天顺延。
[案例5-1]
1.原有效合同价为8000—100=7900(万美元)
2.现有效合同价为9465—100—80=9285(万美元)
3.有效合同价增值为9285—7900=1385(万美元)
4.有效合同价增值率为1385÷7 900=17.53%
5.业主要求扣留部分工程价款的理由存在:17.53%>15%;承包商固定投资没有增加。
6.扣留多少应协商。
[案例6-1]
问题l的答案如下:
(1)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条;
(2)同上第12条;
(3)同上第29条;
(4)同上第20条;
(5)同上第2条。
问题2的答案如下:
事件l:经同意可补偿;理由见问题1。
事件2:可补偿;理由同上。
事件3:可补偿;理由同上。
事件4:不可补偿;理由同上。
事件5:不可补偿;理由同上。
问题3的答案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
[案例6-2]
分析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