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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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刑事案件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庭审讯问,是指在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当庭对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相关活动进行发问和被告人回答相关问题的过程。

庭审讯问承接起诉书的宣读,引领后续庭审的举证、质证、辩论等相关诉讼环节,关系到法庭调查的成败。

庭审讯问具有明显的目的性。

公诉人在法庭上想通过讯问达到什么目的直接决定了公诉人所采取的讯问方法。

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证据特点以及被告人认*罪情况为庭审讯问设置多层次的目标定位,并可以根据讯问工作的进展情况适当调整定位。

庭审讯问是一项非常有技巧性的工作,由于被告人回答问题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庭审讯问的难度。

因此,庭审讯问除了考验公诉人对案件的熟悉程度,还考验公诉人组织语言的能力和讯问方式的技巧比如,如果公诉人期待被告人回答“被告人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这样一个事实。

大致可能形成以下几种问法。

第一种问法:“被告人,你是如何伤害被害人的?”这是正面发问,即开放式提问。

这种提问方式,容易导致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出现公诉人无法预测的局面。

公诉人在庭审讯问过程中应当尽量少用这种提问方式。

第二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对吗?”这是结果提问法,即封闭式提问。

这种提问方式,因在问话中已经涵盖了问题的答案,使得被告人回答问题的内容不致出现大的偏差。

但因问话中隐含答案,在提问时应注意背景和条件,避免给人留下诱导反问的印象。

第三种问法:“你是用匕首捅伤了被害人的,难道不是这样吗?”这是故意反问,即倒逼式提问。

这种提问方式,具有较强的攻逼态势,对于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具有较强的攻心效果。

但也因问话中包含答案同样需要注意提问的背景和条件。

三种不同的提问方式,答案和效果是完全不同的。

笔者结合自己的办案心得,借鉴他人成功经验,谈谈庭审讯问的方法与技巧。

一、认*罪案件的讯问技巧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可以围绕犯*罪构成的主要问题,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庭审讯问,通过讯问向法庭还原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行为、手段、后果、动机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犯*罪情节在庭审中完整的展现。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发问的6个技巧
庭审环节是集中展现⼀个律师综合实⼒的主战场,整个庭审环节中发问环节中提问的⽅式和内容较能展现律师⾼超的辩护技能。

辩护律师需要通过庭审发问,为整个庭审辩护的后续举证、质证起引导、铺垫作⽤,⽽庭审发问却充满了技巧性,可辩性、不可控性、互动性。

本篇来谈谈刑事案件辩护律师“法庭发问技巧”。

⼀、庭审前拟写⼀个有策略、有逻辑、有⽬的发问提纲,引导被告⼈以恰当的顺序,将案件信息转换成条理分明、重点突出的事实。

让审判者了解案情的全⾯事实,将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场、态度展现给法庭。

⼆、所问问题⼀定和举证质证中提出的问题、提供的证据有密切的联系,应当是和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

三、对于独⽴于⾃⼰的同案其他被告采取封闭的问题,限制他的发⾔。

对于有利于⾃⼰的当事⼈的证⼈,同案的被告⼈采取开放的问题,启发他们多讲。

四、需学会如何拆分事实,单⼀性问题和复合性问题、封闭性问题和开发性问题区分并运⽤诱导性发问和引导性发问合理运⽤。

五、通过技巧性表达在法庭上强化对我⽅有利的证⾔,通过发问在法庭上固定证⾔和⽭盾点为辩点服务。

六、仔细聆听公诉⼈的讯问并适时反对。

注意公诉⼈的讯问是否突破了讯问的禁区,是否违反了诉讼中的讯问规则,即公诉⼈的讯问问题与案件事实⽆关,或者以诱导式讯问,或者威胁被告⼈,或者损害被告⼈的⼈格尊严等,辩护律师应⽴即向法庭提出反对,要求法庭制⽌。

对上述原则性和概念性的技巧,我们需要通过⼀次次的实践进⾏精准把握和实际运⽤。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1.准备充分: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辩论技巧首先需要充分的准备,包括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等。

通过充分的准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核心问题,有针对性地发问和辩论。

3.强调法律依据: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需要重点强调法律依据,特别是与案件相关的法条。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公诉人可以更好地解释和支持自己的观点,并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

4.运用有效的证据:公诉人需要善于运用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些证据包括物证、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公诉人需要理解并善于解读这些证据,并在辩论过程中以恰当的方式加以利用,使其更有说服力。

5.掌控节奏: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需要能够掌控辩论的节奏。

他们需要灵活调整自己的语速、语调和表情,以适应法庭上的不同情况。

在关键时刻,公诉人需要突出重点,表现出自信和冷静,以增加自己的影响力和说服力。

6.引导证人作证:公诉人需要善于引导证人作证。

他们应该通过有针对性的问题,引导证人表达出利于公诉人观点的证词。

在与证人交流时,公诉人还应注意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

7.反驳被告人观点:在与被告人进行辩论时,公诉人需要善于反驳对方的观点并揭示其论证的漏洞。

公诉人可以运用逻辑推理、法律条文和相关事实证据等,来驳斥被告人的辩解和解释。

8.吸引听众注意力:公诉人需要善于吸引听众的注意力,确保自己的观点能够得到法官和陪审团的认可。

通过富有感染力的陈述和言辞,公诉人可以增加自己的说服力。

9.尊重法庭程序:公诉人需要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程序,并与法官和其他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度。

他们应该保持礼貌和专业,不使用攻击性语言和行为。

10.总结清晰:在辩论的最后阶段,公诉人需要对自己的观点进行简洁明了的总结。

通过简洁明了的总结,公诉人可以再次强调自己的观点,并向听众提供一个清晰的思路。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法庭的辩论技巧是多方面的,在准备、陈述观点、运用证据、引导证人作证、反驳对方观点等方面都需要善于运用。

庭审讯问的技巧

庭审讯问的技巧

庭审讯问的技巧新的庭审模式将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改为公诉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对被告人的询问和法庭辩论时对辩护理由进行预防性的驳斥,进而揭示犯罪事实,分清罪责轻重,成为公诉人艰巨而又相当重要的任务。

这不仅涉及到公诉人的法学理论素养、社会阅历和案件熟悉程度等诸多因素,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善于运用逻辑方法,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本文试图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巧设二难法所谓二难法就是运用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来进行询问、驳斥的方法。

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又称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一种演绎推理。

由于这种推理常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庭审中经常被公诉人员所用,在适当时机巧设二难法能够起到理想的庭审效果。

在法庭调查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有罪、往往由于畏惧心里或心存侥幸,在多数情况下不主动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可根据掌握的证据,适当结合法律、政策,巧妙地运用二难推理使对方陷于“两难”处境,然后进行政策攻心,促其在“二难”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而交代自己的罪行或揭发同伙,认罪服法。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抢劫案”中,其他同伙都作了交代并交出了赃物,唯有刘某拒不交代,认为只要自己保持沉默,法院治不了他的罪。

公诉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对刘某出示部分赃物并对其说:“如果你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案;如果你不交代罪行,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掌握的证据对你进行定案。

无论你交代还是不交代,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你的罪行。

”被告人听后态度有所好转,开始避重就轻地作了些交代。

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进一步进行政策攻心:“如果你现在能坦白交代你的罪行,可得到宽大处理;如果你不如实作交代,则可能从严处理。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

公诉人的口才与法庭辩论技巧一、公诉人口才的重要性公诉人口才就是公诉人说话的才能。

公诉人口才也是一门艺术。

一个有口才的公诉人可以流利地表达自己的意思,能够把道理说清楚,很动听,使法官、律师、被告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乐于接受;而没有口才、语言简陋、思维杂乱的公诉人就不能精述讼理,枯涩的表达使他人听后索然无味,不能引起审判人员和其他各方对其充分注意,当然也很难启动他人的心灵,更别提博得听众、旁观者的敬佩和赞扬。

每个公诉人都会说话,但不等于每个公诉人都有口才。

有的公诉人好象“茶壶里煮饺子,肚子里有货,嘴上倒不出来”,这表明有的公诉人缺少口才。

“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巧言一席,强似雄兵百万”。

专擅言辩、长于辞令、精于文状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力挽狂澜、辩言滔滔、语惊四座,三寸不烂之舌使狡猾的罪犯面红耳赤、狼狈不堪、低头认罪。

长期以来,能言嬗辩的公诉人总是受到人们的爱慕和传颂。

一席雄辩,就仿佛是一条奔腾的河流:它时而湍急若奔,时而平缓如烟,时而猛浪翻腾,时而宽阔平静,时而雷电动怒,时而如乱箭齐发,时而细流潺潺,时而怒涛滚滚。

擅长驾驭语言的公诉人,可以泛览五湖四海无限风光;不擅操持者,则往往被语言的河流所吞噬,使本来可以成功的工具变成四面楚歌的不利之器。

每个公诉人都希望自己能妙语连珠,字字珠玑。

但同时也发现个别公诉人缺乏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甚至出现答非所问、哑口无言,因为说不出道理来而使自己很窘迫,坐立不安,往往在辩论中输给对方,影响公诉人的良好形象。

一个称职的公诉人,不仅要有良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要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

这是公诉人业务水平标志之一。

或许有人认为:(1)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2)事实胜于雄辩,真理终究战胜谬论。

诉讼的成败,语言不是决定的因素。

对此我们认为:公诉人公诉水平的高低,不是由诉讼的成败来决定的,而是品行、水平、能力、经验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一个公诉人不可能保证其公诉的每一个案件都令众人满意,但其在法庭上准确、得体、精美的语言,仍然将长久地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庭 审 问 答 技 巧

庭    审   问   答   技  巧
• 其对待公诉人的讯问一般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几种情况: 几种情况 ( 1 )在法庭上对公诉人的发问沉默不语,不回 答任何问题;( 2 )否认犯罪或指控的事实,但 对以往的认罪陈述不作辩解;( 3 )否认犯罪或 指控的事实,同时又对以往的认罪陈述进行辩解。 司法实践中,后一种情况比较常见。 • 公诉人应当依法予以认可并采取相应的对策 ,根 据案件的证据条件结合被告人的以往的供述情况, 选择被告人当庭陈述中的最薄弱环节进行发问

审 问 答 技 巧
——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 被告人的问答技巧
• 资料搜集
• • • • • 法官················ 公诉人············· 辩护人············· 证人················ 被告人·············
• 制作人········· • 主讲人··········
庭审基本情况
法官
公诉人
证人
被告人(辩护人)
法官的庭审技巧
法官应该处于居中裁判 居中裁判的位 居中裁判 置,法官应静听 多思 少说 静听、多思 少说, 静听 多思、少说 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在短时间内辨 析出案件所存在的争议。继而巧 妙地询问被告人、证人等查明案 件事实,然后做出准确的裁判
法官的庭审技巧
法官的庭审技巧
再者:要按法定程序提问,否则会导致程序 再者 混乱,审理案件的效力降低。 再次:对证人所作的证言,如有不合的地方, 再次 应予以揭示,作出相关的询问,从而立即 判断出证言的真实性。 最后:对于做出虚假的陈述、辩解的还有做 最后 出虚假证言的,法官应一追问底,查明案 件事实。
法官的庭审技巧
• 具体方法 具体方法:
• ( 一 )对于认罪 认罪被告人的讯问 :公 认罪 诉人对这类被告人的讯问,重点要问 清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并 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能力在讯问中采取 短问长答或长问短答相结合的方法, 二种方法的比重,公诉人可根据被告 人陈述能力的强弱来确定。

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法庭发问范文

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法庭发问范文

故意伤害罪公诉人法庭发问范文一、对被告人的发问。

(一)开场。

被告人[姓名],咱们今天在法庭上,就是要把事情原原本本搞清楚,你可得如实回答我的问题啊。

(二)关于案件事实。

1. 被告人,案发那天,你和被害人[姓名]之前有过什么特别的接触或者矛盾吗?你就像唠家常一样跟我们说说呗。

你可别跟我说什么都没有就突然动手了,那可有点不符合常理啊。

2. 那你当时是怎么到案发现场的呢?是专门去找被害人的,还是偶然碰到的?你就给咱详细说说这过程呗,别含糊其辞啊。

3. 好,你说你到了现场。

那你看到被害人的时候,你第一反应是什么?是心里早就窝着火想收拾他呢,还是有别的想法?你当时的心情到底咋样的呀?4. 然后呢,你动手之前有没有说些什么?是破口大骂,还是就突然一声不吭地动手了?这中间肯定有个过程吧,你给我们好好讲讲。

5. 你动手的时候,你用的是什么东西(如果有凶器的话)?你为啥选择用这个东西呢?是随手拿起来的,还是早就准备好了的?你别跟我说你都不记得了,这么重要的事儿肯定在你脑子里有印象的。

6. 你一共打了被害人几下?你可不能乱编啊,这现场可能还有其他证人能证实的。

你就实实在在地说,打了几下,打在什么地方了?7. 打完之后,你当时心里是怎么想的?是觉得解气了,还是突然就害怕了?你有没有想过会给被害人造成这么严重的伤害呢?(三)关于主观故意。

1. 被告人啊,你觉得你当时动手打他,是想教训他一下就完事儿,还是就想把他往死里整呢?你这心里的想法很关键啊,这可是判断你到底是不是故意伤害的重要依据。

2. 在你动手的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求饶了,你会不会停手呢?你就想象一下当时的场景,给我们一个真实的答案。

3. 你知道你的行为可能会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吗?你是觉得自己很能打,不会把他打伤,还是明知道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还是不管不顾地动手了呢?(四)关于事后态度。

1. 打完人之后,你干嘛去了?是赶紧跑了,还是留在现场了?你当时怎么想的呢?是觉得自己闯大祸了,还是觉得没什么事儿呢?2. 你后来有没有想过对被害人进行救治呢?哪怕是打个120之类的,你有这个想法吗?二、对证人的发问(以现场目睹者为例)(一)开场。

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

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在司法领域中,讯问与口供录制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以确保讯问的准确性和录制的完整性。

本文将探讨一些法院工作人员在讯问与口供录制过程中应该注意的技巧。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该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

在讯问过程中,不应该有个人偏见或情绪的干扰。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色彩的问题,而是以客观的方式引导被讯问人提供准确的口供。

他们应该保持冷静和耐心,给被讯问人足够的时间来回答问题。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需要善于倾听。

在讯问过程中,他们应该全神贯注地倾听被讯问人的回答,不要中断或打断。

他们应该学会使用非语言沟通技巧,如眼神交流和肢体语言,以表达他们的关注和理解。

这样可以建立起与被讯问人的信任和合作关系,有助于获取更准确的口供信息。

第三,法院工作人员需要掌握有效的提问技巧。

他们应该使用清晰、简洁和具体的语言来提问,避免使用模糊或复杂的词汇。

他们可以使用开放性问题来引导被讯问人提供详细的信息,如“请您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而不是使用封闭性问题,如“是或否”。

此外,他们还可以使用反问的方式来引起被讯问人的思考和回答,如“你真的认为这是正确的做法吗?”这样可以促使被讯问人更深入地思考和表达。

第四,法院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他们应该了解讯问和口供录制的法律要求,以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他们应该知道何时需要通知被讯问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在适当的时候提供适当的法律援助。

此外,他们还应该了解如何正确地记录和保存口供信息,以便在需要时进行使用。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他们可以通过参加培训课程、阅读相关的法律文献和与其他同行交流来不断学习和改进。

他们应该关注最新的法律变化和司法实践,以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总之,法院工作人员的讯问与口供录制技巧对于司法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他们应该保持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善于倾听和提问,并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

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推荐文章•风雨雪雾天气中的防滑链安全使用技巧热度:•心理学中的记忆法热度:•论现代品牌名称中的传统文化性热度:•复习中的记忆妙招热度:•浅谈生态语言学视野中的汉语新词汇热度: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为一名公诉人,首先应热爱自己的职业,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刻苦学习,多阅读,多观摩,多思考,充实各方面的知识,才能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推荐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法庭调查中的讯问技巧探析一、法庭调查中讯问的作用法庭调查是法庭审判的中心环节,也是出庭公诉的中心环节,案件事实能否确认、被告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在于法庭调查的结论如何,而讯问被告人则是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环节,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查清案件主要犯罪事实。

刑诉法修改以后,开庭前的实质性审查改为程序性审查,使庭审活动“实质化”,被告人也以当庭供述为准。

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犯罪时间、地点、动机、手段、认罪态度等,将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展示在大家面前,使大家对案件中的犯罪情节,案件性质有了全面了解。

(二)为公诉人提供辩护方向。

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带有明显的倾向性和很强的目的性,这些往往就是其在辩论阶段自我辩护的观点。

因此在讯问时应密切注意被告人的回答,从中获取辩题信息。

例如在审理姜某盗窃案时,姜某为某医药公司装卸工,利用自由出入仓库的有利条件,将贵重药品藏在衣服内盗出。

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职责时,被告人回答他具有装卸和保管仓库的双重职责,并且声称他与医药公司形成了保管和被保管的合同关系。

公诉人意识到他要将案件性质辩为职务侵占,果然不出所料,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辩称自己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

(三)对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起基础性作用。

根据讯问被告人的情况,公诉人可以及时改变策略,调整事先准备好的举证重点和辩论焦点,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辩论中占据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公诉人法庭语言特点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语言特点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语言特点与技巧
公诉人是法庭中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在庭审中具有特定的语言
特点和技巧。

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公诉人在法庭上需要注意的语言特点
和技巧。

1. 语言简练准确:在法庭上,公诉人需要使用简练准确的语言表达,以确保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避免使用过于复杂的词汇和长句,以
免给法庭和陪审团带来理解上的困难。

2. 逻辑严密:公诉人需善于构建逻辑框架,在陈述案件事实和证
据时,需要严密的逻辑推理,力求上下文紧密衔接,让法庭能够清晰
地理解案件的真相。

3. 语气稳定自信:公诉人在庭审中要保持稳定的语气和自信的表现,展现出专业和权威的形象。

避免情绪化的语言表达,以免影响庭
审的公正性。

4. 注意证据分析:公诉人需要善于分析案件的证据,通过对证据
的有力引用和解读,加强对审判者和陪审团的说服力。

同时,要注意
避免对证据的过度解读和无中生有的论述。

5. 用户导向:公诉人在庭审中需注重与听众(包括法官、陪审团
和被告等)之间的有效沟通。

要注意根据听众的背景和理解能力,选
择适当的语言和表达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沟通效果。

6. 善于引用法律条文:公诉人需要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善于引用
相关法律条文来支撑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在引用法律条文时要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错误或歧义,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语言特点和技巧极为重要。

只有掌
握了准确简练的表达方式,严密的逻辑推理能力以及稳定自信的语气,公诉人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促进法庭正义的实现。

庭审讯问的技巧

庭审讯问的技巧

庭审讯问的技巧公诉中逻辑方法的运用新的庭审模式将法庭调查活动的主角由法官改为公诉人,对公诉人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法庭调查阶段通过对被告人的询问和法庭辩论时对辩护理由进行预防性的驳斥,进而揭示犯罪事实,分清罪责轻重,成为公诉人艰巨而又相当重要的任务。

这不仅涉及到公诉人的法学理论素养、社会阅历和案件熟悉程度等诸多因素,而且要求公诉人必须具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应变能力。

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必须善于运用逻辑方法,机智灵活地转换思维,才能控制法庭上的主动权,出色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本文试图就公诉人在庭审中如何运用逻辑方法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巧设二难法所谓二难法就是运用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来进行询问、驳斥的方法。

逻辑学上的二难推理又称假言选言推理,它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选言判断为前提构成的一种演绎推理。

由于这种推理常使对方陷于“进退维谷、左右两难”的境地,所以在庭审中经常被公诉人员所用,在适当时机巧设二难法能够起到理想的庭审效果。

在法庭调查时,犯罪嫌疑人明知自己有罪、往往由于畏惧心里或心存侥幸,在多数情况下不主动交代或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可根据掌握的证据,适当结合法律、政策,巧妙地运用二难推理使对方陷于“两难”处境,然后进行政策攻心,促其在“二难”之中“两害相权取其轻”,进而交代自己的罪行或揭发同伙,认罪服法。

如某法院在审理一起“合伙抢劫案”中,其他同伙都作了交代并交出了赃物,唯有刘某拒不交代,认为只要自己保持沉默,法院治不了他的罪。

公诉人在掌握了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在法庭上对刘某出示部分赃物并对其说:“如果你交代罪行,我们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定案;如果你不交代罪行,我们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掌握的证据对你进行定案。

无论你交代还是不交代,我们都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认定你的罪行。

”被告人听后态度有所好转,开始避重就轻地作了些交代。

针对这种情况,。

公诉过程中的讯问

公诉过程中的讯问

一、认真拟好讯问提纲,在法庭讯问有的放矢。

在庭审中,各被告人有不同的表现,他们有的不供认犯罪事实,抱着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惩罚。

或顽固抗拒,有的被告人对原已供的犯罪事实全部或部分翻供,抱有“能赖则赖”“能翻则翻”的心理,有的被告人则在庭审中“大包大揽”,减轻或解脱其他被告人的罪责。

因此,在庭审前要熟悉案件中的所有证据和被告人已有的供述和辩解,掌握和了解被告人的思想动身和辨解理由及被告人的心理状况,把握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可能出现的问题,周密地拟定讯问被告人提纲,保证讯问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以免盲目讯问,造成被动,对于重特大案件,一案多被告人一被告人多罪案件要认真准备,慎重考虑;讯问时要注意条理,层次清楚,重点突出,讲究逻辑性,既不能任由被告人自己供述,也不能无目的的讯问,想到什么问什么。

如对故意犯罪,可按故意犯罪的几个阶段依次讯问,一般为故意的产生,犯罪准备,实施犯罪过程,造成危害的后果,讯问时,还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重点,如共同犯罪的个人罪责,伤害罪中的伤害行为,贪污罪中主体要件和手段等等。

涉及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主要情节,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围绕着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不得超出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范围。

二、讲究讯问方法技巧,因案制宜,务求实效。

+ 笔者在具体的理论学习和司法实践过程中,认为有下列方法在庭审中加以灵活运用,可取得较好的预期效果。

1、直接讯问法:即正面接触,开门见山,击中要害。

这种方法有三个特点,一是突然性,使被告人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而不得不供述真实的情况;二是震慑性,正面讯问使被告人感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抵赖对己不利;三是准确性,一开始得抓住实质,击中要害,使被告人不敢轻易进行抵赖和无理辩解,这种方法一般在某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或被告人认罪态度比较老实的情况下运用,有比较好的效果。

2、迂回讯问法:与直接讯问方法相反,在这主要是先接触枝节问题,然后向裨性问题过渡,进而了解事实全部真相。

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与常用方法

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与常用方法

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与常用方法一、概述公诉人在诉讼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水平,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庭审讯问技巧。

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和常用方法是公诉人在庭审中进行讯问时需要遵循的规范和技巧。

本文旨在探讨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和常用方法,为公诉人在诉讼活动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二、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不能违反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使用非法手段和逼供方法进行讯问,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公平原则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必须公正公平,不能偏袒一方当事人,不能主观臆测和妄加揣测,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讯问,尊重事实真相,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安全保障原则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必须重视安全保障,不能使用过激言辞和行为,不能采取威胁和恐吓等手段进行讯问,必须保证庭审的正常秩序,维护法庭的安全稳定。

4. 文明礼貌原则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必须文明礼貌,不能使用粗鲁的语言和行为,不能侮辱和羞辱被告人,必须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维护庭审的文明和谐。

5. 保密保护原则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必须严守保密,不能泄露案件的机密信息,不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保密规定,维护案件的保密性。

三、公诉人庭审讯问的常用方法1. 提问方法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需要善于运用提问方法,通过提问来引导被告人陈述事实和意见,掌握案件的相关情况,了解案件的相关线索,揭示案件的真相。

2. 交叉质询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需要善于进行交叉质询,通过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进行交叉质询,发现矛盾和漏洞,查明案件的真相,形成对被告人的有效质询。

3. 认罪引导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需要善于进行认罪引导,通过充分调动被告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引导被告人自觉认罪,主动悔过,积极改过,促使案件的顺利侦办。

4. 证据求证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讯问需要善于进行证据求证,通过详细询问当事人,搜集相关证据,查明案件的相关情况,发现案件的相关线索,揭示案件的真相。

法庭讯问技巧培训教程

法庭讯问技巧培训教程

法庭讯问技巧培训教程在司法领域中,法庭讯问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技能。

无论是作为辩护律师、检察官还是法官,掌握良好的讯问技巧都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提高法庭讯问技巧的方法和技巧,帮助您在法庭上更加游刃有余地进行讯问。

1. 了解案件事实在进行法庭讯问之前,充分了解案件事实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仔细阅读相关文件、案卷和调查材料,掌握案件的细节和背景信息。

这样可以帮助您更好地准备问题,确保讯问的高效性和准确性。

2. 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技巧在法庭上,与被讯问者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倾听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积极倾听对方的回答,可以更好地理解其意图和观点,并进一步提出更有针对性的问题。

同时,确保自己的表达清晰明了,避免使用复杂的法律术语,以便被讯问者能够准确理解问题。

3. 使用开放性问题在法庭讯问中,使用开放性问题可以帮助您获取更详细和全面的信息。

相比于封闭性问题,开放性问题可以激发被讯问者的思考和回答,从而提供更多的细节和背景信息。

例如,不要问“你是否在现场”,而是问“请描述一下你在案发现场的所见所闻”。

4. 控制讯问节奏和语气在法庭讯问中,控制讯问的节奏和语气非常重要。

适当的节奏可以使讯问过程更顺畅,避免冗长和枯燥。

同时,适当的语气可以帮助您与被讯问者建立更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

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并避免使用过于咄咄逼人或威胁性的语言。

5. 注意身体语言和面部表情在法庭讯问中,身体语言和面部表情也是需要注意的。

通过保持自信的姿态、保持适当的眼神接触和微笑,可以传达出您的专业能力和自信心。

同时,观察被讯问者的身体语言和面部表情,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其回答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6. 引导被讯问者回答问题有时候,被讯问者可能会回避或模糊回答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适当地使用引导性问题来帮助他们更清晰地回答问题。

例如,如果被讯问者回答“我不记得了”,您可以进一步问“是否有任何细节或线索可以帮助您回忆起来?”。

这样可以帮助您获取更多的信息和证据。

浅谈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策略

浅谈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策略

浅谈公诉人庭审讯问技巧策略摘要:在庭审实践中,公诉人庭审讯问的技巧和策略能够帮助公诉人有力驳斥被告人辩解,揭示指控犯罪事实。

它涵盖了庭审前和庭审中两个环节,与兵法有相通之处,是公诉人法律业务知识和逻辑思辨能力的综合体现。

公诉人庭审讯问是刑事案件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一门法律和语言紧密结合的艺术,是一场充满智慧的较量。

党的十八大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味着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被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所代替,这样的变革对庭审讯问技能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如何在庭审实践中利用技巧、策略来最大限度的发挥当庭讯问的效用,对有力指控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和减轻诉累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公诉人当庭讯问技巧当庭讯问是一个法律程序,同样也是公诉人的一项法律技能。

实践中,当庭讯问的技巧通常有庭前沟通、调整讯问顺序、运用身体语言、巧妙设问等:1、庭前做好沟通。

庭审前公诉人应当和审判长、律师、被告人做必要的沟通。

公诉人可以把自己的一些意图如讯问顺序、讯问角度、讯问重点提前告知审判长,以利于审判长在庭审中予以配合。

庭前和律师的沟通则主要是为了掌握被告人的心理变化和律师的庭审策略,提前做好应对,避免遭遇突袭。

笔者认为,庭前沟通中与被告人做好沟通尤为重要。

公诉人应充分利用庭前提审的宝贵机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惑之以利,示之以威,为庭审做铺垫准备。

我们可以对心有挂牵的犯罪嫌疑人动之以情,谈谈他关心的家人、女友的近况及为他请律师、退赃款的良苦用等等,让其知道亲友对他认罪伏法的期望;可以对文化程度比较高或者比较讲“义气”的犯罪嫌疑人晓之以理,谈谈该如何面对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做一个其内心认同的“好人”、值得尊重的有价值的人;可以对特别关注自己刑期的、可能判处缓刑的或者量刑幅度比较大的犯罪嫌疑人惑之以利,谈谈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庭审认罪态度与刑期的关系,暗示其要小心衡量利弊,不认罪的结果对己不利;对态度嚣张、尤其那些对司法机关有明显敌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示之以威。

公诉人开庭技巧

公诉人开庭技巧

公诉人开庭技巧
《公诉人开庭技巧之我见》
哎呀呀,说起公诉人开庭技巧,那可真是有好多说道呢!
就说有一次我去旁观一场庭审吧,那个公诉人一上来就特别有气势。

他呀,在询问证人的时候,那语气不紧不慢的,但又特别有力量,就好像在跟证人聊天似的,可又能让证人清楚地感觉到他的认真和严肃。

然后在举证的时候,他把每一个证据都条理清晰地展示出来,那动作,那神态,就像是在给大家讲一个特别精彩的故事,让大家不知不觉就跟着他的节奏走了。

他可不是那种干巴巴地念证据哦,而是会适当地加上一些解释和说明,让大家都能明白证据的重要性和关联性。

还有啊,在和辩护人辩论的时候,他那反应速度,简直绝了!辩护人提出一个观点,他立马就能找到漏洞,然后用特别通俗易懂的话给反驳回去,一点都不含糊。

我在下面看着,心里就想,这公诉人可真是厉害啊,这技巧运用得炉火纯青的。

他知道什么时候该严肃,什么时候该缓和,什么时候该进攻,什么时候该防守。

整个庭审过程就像是他导演的一场大戏,他把每一个角色都安排得妥妥当当的。

所以啊,公诉人开庭技巧真的很重要呢,这可关系到能不能把案子办得漂亮,能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呀!嘿嘿,这就是我看到的公诉人开庭的那些事儿,真的很有意思呢!。

【实务】公诉人的庭前讯问,你需要一些技巧

【实务】公诉人的庭前讯问,你需要一些技巧

【实务】公诉⼈的庭前讯问,你需要⼀些技巧⽂ | 法意诗情来源 | 法意诗情公诉⼈庭前讯问是指公诉⼈根据法律规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采⽤⾔词⽅式进⾏讯问的⼀种诉讼活动。

⼀、庭前讯问的定位《刑事诉讼法》、《⼈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等法律规定都使⽤了'讯问'⼀词,既包括了侦查阶段的审讯也包括审查起诉阶段的讯问、庭审的当庭讯问,虽然都是同⼀个称谓,但在不同阶段讯问的侧重点不同,⽬的、任务不同。

侦查阶段的讯问是的⽬的侦查⼈员通过审讯获得相关证据,揭露犯罪事实的⽬的,因此更多的需要采⽤审讯谋略、⽅法、技巧,是重构犯罪事实的过程。

庭审中的讯问则是公诉⼈通过讯问、质证,向法官、⼈民陪审员证实指控犯罪事实得以成⽴的⽬的,具有公开性,主要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展开,是证实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的过程。

公诉⼈庭前讯问乃是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更是⽴⾜于公诉⼈客观、公正的⽴场,这是公诉⼈庭前讯问不同于侦查阶段审讯最⼤的不同,因此,公诉⼈庭前讯问的任务应当体现在:(⼀)核实侦查阶段供述的真伪公诉⼈对卷宗材料只是书⾯的审查,犯罪嫌疑⼈的供述、辩解通过笔录的形式呈现,⽽该份供述笔录的真实性、⾃愿性是需要公诉⼈通过讯问犯罪嫌疑⼈来核实的,这也是司法亲历性的体现。

应当说在侦查过程中,会因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确认犯罪嫌疑⼈。

实践证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绝⼤多数会被⼈民法院判决有罪,但也有⼀些确实是⽆辜的是错案。

⽐如湖北荆州“佘祥林案”、云南“孙万刚案”以及浙江“张⽒叔侄案”等冤假错案,经过媒体曝光后迅速在全国引起绝⼤反向。

造成这⼏起冤案的原因是复杂、多⽅⾯的的。

但是,我们注意到这样⼀个细节,即这⼏起冤案的主要定案根据都是被告⼈的⼝供,正是这⼀纸⼝供将被告⼈由⼀个⽆辜的公民变成了“有罪”的罪犯。

(载万毅:《侦查讯问程序的批判性重塑》,载《安徽⼤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1期。

)笔者曾办理⼀起共同犯罪多次盗窃案件,审查卷宗时,两犯罪嫌疑⼈供述笔录对于多起盗窃事实都供认不讳,笔者提审时,其中⼀个犯罪嫌疑⼈供认不讳,没有异议;另⼀个犯罪嫌疑⼈在提审时却说其中⼀节犯罪事实并未参与,是同案犯单独实施的,⾃⼰并不知情。

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

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

徐志高: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内容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辨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了控诉职责。

法庭讯问策略是公诉人为达到法庭讯问效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其本身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法庭上的情况千变万化,讯问艺术的运用不可能整齐划一,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关键词:公诉人讯问规则一、公诉人法庭讯问中存在的不足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起了控诉职责。

时至今日,新的庭审方式已运行了数年,期间伴随着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首的一系列检察改革,各级检察院已培养出了一支适应新的庭审方式,具有较高水平的公诉人队伍,办理了一些在各市甚至各省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仍然有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如下:第一、庭前准备不足,法庭讯问时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不能很好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重点讯问。

第二、讯问语言僵化,不能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和语言能力,使用适当的用语进行讯问,导致交流不畅。

第三、不能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当庭表现,灵活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第四、公诉人的法庭讯问与其后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不能较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是沉默不语等突发问题不能较好处理。

以上问题的存在表明,对公诉人法庭讯问实务进行研究,是解决当前公诉人在法庭讯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公诉人的出庭公诉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的迫切需要。

二、公诉人法庭讯问一般规则(一)针对性规则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进行,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根据罪名内在的逻辑构成规则,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公诉人对自己发问要达到什么目的必须明确,提问的内容要与提问的目的相符,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漫无边际地提问。

《法庭讯问和询问》

《法庭讯问和询问》

法 询问

1.法庭询问概述 2.法庭询问规则 3.询问证人 4.询问被害人 5.询问鉴定人
1.法庭询问概述
法庭询问: 是指在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对证人、被害人和鉴 定人进行发问的诉讼活动。 根据询问对象的不同,法庭询问包括询问证人, 询问被害人和询问鉴定人员。
2.法庭询问规则
向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发问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 (3)不得威胁被问人; (4)不得损害被问人的人格尊严。
3.询问证人
询问方式
封闭性发问

询问被害人一般可以采取直接询问的方法。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被害人一些消极的心理会 影响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比如恐惧心理、愤怒心理 、抑郁心理等。
公诉人要采取措施促使被害人调整好心态,有针 对性地运用适当的询问方法。
5.询问鉴定人
询问鉴定人的一般方法: 首先针对鉴定主体; 其次是鉴定意见; 最后是鉴定方法和过程。
繁繁简简有有度度
3.法庭讯问程序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发问 辩护人发问 审判人员发问 公诉人补充讯问
4.法庭讯问方法
直接讯问法
引导供述法
对质讯问法
讯问被告人 驳斥讯问法
迂回讯问法
课后作业
问题: 法庭审理中,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 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翻供,公诉人应该 如何应对?
1.法庭讯问概述
公诉人法庭讯问被告人的主要目的不是迫使 被告人认罪,而是通过讯问明确被告人的辩 解理由,有利于在后面的法庭调查中有针对 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为在法庭辩论中有针 对性地进行反驳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2.法庭讯问原则
目目的的明明确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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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高:公诉人法庭讯问艺术内容摘要: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辨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了控诉职责。

法庭讯问策略是公诉人为达到法庭讯问效果所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其本身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由于法庭上的情况千变万化,讯问艺术的运用不可能整齐划一,只能因人而异,因案而异。

关键词:公诉人讯问规则一、公诉人法庭讯问中存在的不足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庭审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加强了控辩双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对抗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全面担负起了控诉职责。

时至今日,新的庭审方式已运行了数年,期间伴随着以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首的一系列检察改革,各级检察院已培养出了一支适应新的庭审方式,具有较高水平的公诉人队伍,办理了一些在各市甚至各省有影响的重大案件。

但同时我们也看到,公诉人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仍然有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如下:第一、庭前准备不足,法庭讯问时目的不明确,针对性不强,不能很好地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重点讯问。

第二、讯问语言僵化,不能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和语言能力,使用适当的用语进行讯问,导致交流不畅。

第三、不能根据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当庭表现,灵活采取不同的讯问方式。

第四、公诉人的法庭讯问与其后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不能较好地结合起来。

第五、对被告人当庭翻供,或是沉默不语等突发问题不能较好处理。

以上问题的存在表明,对公诉人法庭讯问实务进行研究,是解决当前公诉人在法庭讯问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高公诉人的出庭公诉能力和案件办理质量的迫切需要。

二、公诉人法庭讯问一般规则(一)针对性规则法庭调查的全部任务在于核实证据,查清事实,以确定被告人犯罪以及适用何种刑罚。

因此公诉人讯问被告人时必须在起诉书指控的范围内进行,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这一重点,根据罪名内在的逻辑构成规则,突出本罪的犯罪特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公诉人对自己发问要达到什么目的必须明确,提问的内容要与提问的目的相符,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漫无边际地提问。

为了确定讯问的内容,除在庭前拟好讯问提纲外,还必须认真听取被告人在公诉人讯问前当庭所作的简短陈述和对指控的异议,分析此陈述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一致。

发现不一致且直接影响指控的,应着重讯问。

如果被告人对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陈述清楚,公诉人就没有必要再详细讯问被告人,只要求其简明扼要复述一下主要犯罪事实经过即可。

如果被告人陈述的内容十分简单,就必须按照犯罪构成的诸要素详细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二)规范性规则公诉人在法庭讯问时,语气要严肃,为促使被告人如实供述,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和政策攻心,但不能使用威胁性的语言。

同时,公诉人应尊重被告人的人格尊严,不能盛气凌人,以势压人,不得有侮辱被告人,贬低其人格,损害其尊严的言行。

公诉人在法庭上应避免以诱导方式提问。

诱导性讯问,是指讯问者将其想要得到的答案添加在其所提的问题当中,或者将未经证明的事实假定为业已证明的事实作为发问的前提,强烈地暗示被讯问人按讯问人的意图作出回答。

诱导性讯问下获得的被告人口供,一方面取证方式不合法,另一方面口供可能失去客观真实性,辩护人有权请求审判长对公诉人的诱导性讯问加以制止或不予采信。

(三)简洁性规则公诉人在讯问时,语言表达要简洁、清楚,使被告人能够理解发问内容。

应考虑到被告人文化程度的高低、年龄上的差距、城乡和区域的差别以及领会能力的高低,尽量使用通俗规范的语言,避免使用难以听懂的专业法律用语。

所提问题要具体、明确,切忌笼统或含糊不清,以便使被告人可以就所提问题作出清楚、明确的回答。

公诉人在讯问时,应是单一提问,采用一问一答的形式。

公诉人在庭上切忌“连珠炮”式地一下子抛出好几个问题,使得被告人感到迷惑,无从答起,甚至答非所问。

法庭讯问应力求一事一问,发问简短明确,用语简单合理,避免使用反问句或多重否定句,从而使被告人能够直截了当地回答公诉人提出的问题。

(四)结合性规则公诉人讯问不应是孤立进行的,要与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和法庭辩论结合起来。

公诉人在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不要机械呆板地只知讯问。

凡是能够在讯问中使用其他举证手段,应尽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针对一些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翻供案件,通过当庭讯问某一事实,当即举证否定,这样将讯问与举证结合起来,使讯问与举证两相益彰,所产生的合力比单独的讯问或“事过境迁”的单独举证,公诉效果要好得多。

公诉人讯问与辩论相结合,往往能使扑朔迷离的案情明朗化、清晰化。

有些公诉人以为法官或听众必然会联想发问与回答之间的联系,而疏于指出问和答证明了什么或反驳了什么,这种讯问,即使问得好,也会由于缺乏论证而平淡,影响指控的力度。

公诉人的每一句发问或每一组发问都有其意图隐藏其间,被告人的回答一旦满足这种意图,公诉人讯问的目的就算达到了。

公诉人此时应就发问和回答的内容证明了什么、反驳了什么向法庭作出声明或者及时进行论证,以加深法庭的印象。

三、公诉人法庭讯问策略法庭上公诉人讯问被告人的策略,因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同而不同。

被告人当庭口供具有不确定性,其作为刑事诉讼主体,享有以辩护权为核心的一系列权利,但同时又是刑事诉讼追诉的对象,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与诉讼结果有密切的利害关系。

正由于此,法庭审理前,被告人往往已就供与不供、如何供述进行过较长时间的心理斗争,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法庭审理时,由于法庭这种特殊环境对被告人造成的压力,被告人的心态往往又容易发生变化,临庭发生供述变化的情况,在实践中经常发生。

公诉人要取得法庭讯问的成功,首先要做好周密的庭前准备,拟好法庭讯问提纲。

对将要开庭的案件要作进一步审查,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证据材料。

在此基础上,公诉人才能胸有成竹,有的放矢。

当法庭上出现被告人翻供等意外情况时,公诉人才能应付自如。

被告人对公诉人的讯问所持的态度主要可分为三种:一是在侦查、审查起诉和法庭上能一贯如实供述案件事实,认罪伏法,或曾经拒绝、不如实供述,却当庭做如实的有罪供述;二是归案后始终不供述,不认罪,甚至拒绝做任何陈述,接受法庭讯问时仍然如此;三是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曾做过有罪供述,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翻供,或是庭审时突然翻供。

(一)对于认罪被告人的讯问对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被告人,公诉人要充分运用其口供内容上的丰富性和证明案件的直接性的特点,展示案件全貌,直接印证控诉事实。

在庭审讯问时,主要是注意抓住关键,把握层次,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只要被告人能够将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供述清楚,与相关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就可以适可而止,不必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

在讯问时还要注意条理清晰,可根据案情特点选择合适的讯问顺序。

对于案情脉胳清晰的,可以按照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顺序进行发问,例如按起意、预备、着手、完成犯罪以及之后如何被抓获的顺序,多次作案的按照每次作案的时间先后进行发问。

对于一些被当场抓获的被告人,尤其是一些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有特殊自首情节的被告人,可以采用时间倒序的方法进行讯问,先从抓获问起,后问行为经过,再问动机目的。

这种讯问顺序有利于稳定被告人情绪,打消其翻供念头。

当然,还有其他的讯问顺序,公诉人可不拘一格,根据案情灵活进行选择,目的是更加清晰、简洁的将整个案情展示给法庭。

(二)对于一直不认罪的被告人的讯问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经过多次讯问,仍拒不认罪供述,其抗拒讯问的心理已非常顽固。

公诉人不能希望通过运用某种讯问策略,就能使被告人当庭招供,这不现实。

过分追求被告人当庭认供,反而会使公诉人偏离正确方向,因达不到目的而被动。

这种情况下,公诉人通过讯问能揭露出被告人供述的虚伪性,为驳斥其不合理的辩解奠定基础,即为有效,这也是制服被告人的一种有效途径。

讯问不认罪的被告人,具体的技巧和方法很多,例如迂回包抄法,矛盾攻击法等等。

这诸多的方法都可以从大的方面归成两类,形象的表达就是:迎头痛击法和欲擒故纵法。

所谓迎头痛击法,是指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讯问时,某一回答明显违背事实或常理,显系虚假时,公诉人要抓住时机,当即反击,予以揭露,不给被告人留下任何逃遁的机会。

例如一件强奸案中,被告人当庭辩解其正与被害人谈恋爱,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公诉人问:“当晚你是几点去的她家?”答:“凌晨三点。

”问:“你怎么进的屋?”答:“从窗户进的。

”问:“她没关窗吗?”答:“我用铁片撬开的。

”讯问到此,公诉人立即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辩解被害人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而被告人进入被害人房间的方式,是在凌晨时分破窗而入,这明显违背常理。

”所谓欲擒故纵法,是指公诉人在讯问被告人时,被告人对单一问题的虚假供述虽然没有破绽,但由于其供述与真实的案件情况不符,与其它证据必然会相互矛盾,其前后供述也极易出现矛盾。

公诉人在讯问时可以不表明真实意图,使被告人放松警惕,谎话越说越多,破绽也就会越露越多。

公诉人只要善于发现并利用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并围绕矛盾,步步论证,环环相扣,也能顺理成章地揭穿被告人的虚假辩解,达到制服被告人的效果。

对于一贯不认罪,且在法庭上用沉默抗拒讯问的被告人,公诉人应对其进行法律政策攻心,可告知其下列内容,促其主动交待: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二,被告人可以行使权利为自己充分辩护,沉默不语就等于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这样做对被告人自身也是不利的;第三,沉默不语,拒不回答,说明态度不好。

若被告人仍然沉默不语,公诉人不必和被告人继续纠缠,应即时中止讯问,提请法庭注意:被告人的沉默并不能使他逃脱法律制裁,公诉人将在下面的庭审活动中举证证明起诉书的指控。

(三)如何处理被告人当庭翻供翻供是指被告人推翻原来的供述,作新的供述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翻供一般是指推翻先前的有罪供述。

被告人庭上翻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被告人畏罪侥幸的内心因素,也有他人唆使或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案失误等外部因素。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遇到被告人翻供时,不能简单训斥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而应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是怎样翻供的以及翻供的理由,在其翻供中找漏洞,抓矛盾。

从被告人口供对于定罪量刑的作用的角度,可以将被告人当庭翻供分为两类:不影响定案的翻供和影响定案的翻供。

就前者而言,由于除口供外的其他证据非常充分,没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仍然能定罪量刑;就后者而言,由于个案的特殊性及证据的有限性,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在定案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被告人翻供就有可能导致全案证据体系崩溃或定性的改变。

公诉人对前一种情况的处理,由于没必要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人先前的有罪供述,因此可以与前述应对一贯不认罪的被告人采用相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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