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法庭询问指南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审判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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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审查要点
之当事人间借贷合意的认定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认定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是否有就借贷事宜达成合意是审理案件的根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二)意思表示真实……;”倘若法院认定了当事人之间借贷意思表示不真实,双方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则出借人将难以主张对方还款。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通常按照以下顺序审理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
1、以《借款合同》判断双方的借贷合意。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通过合同,当事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意思自治。因此。存在正式书面的《借款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借贷合意的有力证明。
在处理实务案件过程中,笔者也遇到过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而借款人却否认其借款意愿,主张合同是受胁迫所签订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胁迫事实的证明,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此时提出自己是受胁迫签订借款合同的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并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2、审查借据等债权凭证以判断双方借贷合意
日常生活中对于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当事人不签订正式的《借款合同》,仅仅出具借条等凭证是常事,此情形下借款人在法庭上通常会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原告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若是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而以上原告所要提交的证据需要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标准。
2020年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最新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
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2020年最新最⾼⼈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民间借贷开庭原告说话技巧
民间借贷开庭原告说话技巧如下:
法院开庭民间借贷原告陈述词应该这样说: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陈述自己的身份信息,陈述是否申请法官回避;
2、之后进行法庭调查阶段,原告需要宣读自己的诉状,并陈述是否有补充的事实与理由;
3、原告还要举证并说明每份证据的证明目的。对于被告的证据,原告需要进行质证;
4、原告还需要答复法官所提出的问题;
5、最后原告需要发表辩论意见,并陈述自己最后的请求;
6、在调解阶段,原告需要表明是否愿意调解,并阐述自己的调解方案。
20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
⼲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代理需要注意以下一些意见,以确保案件的合法性和争端的公正解决:
1.咨询专业律师:
在涉及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最好咨询专业律师。律师能够帮助您了解法律程序、权利和责任,提供法律建议。
2.合同核查:
仔细核查借款合同。确保合同中的条款清晰明了,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以便更好地理解案件的事实依据。
3.收集证据:
收集与借贷事宜相关的所有证据,包括合同、还款记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这些证据可以作为案件的有效支持材料。
4.沟通和调解:
在正式起诉之前,可以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沟通和调解。有时通过协商可以达成和解,减少法律纠纷的时间和费用。
5.法律途径选择: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途径,包括诉讼、仲裁等。在一些情况下,选择仲裁可能更加迅速和经济。
6.保护个人隐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保护个人隐私是非常重要的。在法律程序中涉及到的敏感信息应得到妥善处理。
7.严格遵循法律程序:
在代理案件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案件在法定程序下进行,以保障争端的公正解决。
8.法院应诉:
如果协商无果,可选择向法院起诉。在法庭上,律师的专业代理将成为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关键。
9.诉讼成本评估:
在决定提起诉讼之前,需要对整个诉讼过程的成本进行全面评估,包括时间、金钱和精力成本。
10.监督执行:
如果胜诉后,对方未履行判决,可以采取监督执行等法律手段,确保判决得到有效执行。
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合法途径和专业律师的协助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好能够在法律纠纷发生之初就谨慎对待,防患于未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9.09.08
•【字号】浙高法[2009]297号
•【施行日期】2009.09.08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浙高法〔2009〕297号2009年9月8日)
为公正、规范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受理与管辖
第一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下列纠纷,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一)货币借贷纠纷;
(二)国库券等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借贷纠纷。
第二条当事人之间对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经结算后,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
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间借贷法院开庭程序
民间借贷法院开庭程序
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是经济社会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活动,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借贷资金不足的问题,但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往往存在手续不全等问题而时常发生借贷纠纷,那么当一方当事人诉诸至法院时,民间借贷法院开庭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民间借贷法院开庭程序
1、宣布开庭。
2、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3、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4、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
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民间借贷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借款时不写借条
因为是熟人之间的借款,且借款的数额一般都不会很大,所以个人之间的借款通常都不会签订专门的借款合同。且熟人之间借款时相互之间关系非常要好,要求对方出具借条似乎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也会让人产生不信任对方的错觉。所以在借款时很多情况下借款人并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条,这样就会给出借人收回借款造成法律上的障碍。
2、借条非借款人本人书写纠纷
向他人借款时,根据出借人的要求,借款人会出具亲笔书写的借条,或者在他人已经写好的借据上亲笔签名、盖章、摁手印等,表明借款事实。但有时也会发生借条上借款人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出现在双方是非常要好的朋友或亲戚的场合,例如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的具体流程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的具体流程
一、民间借贷纠纷开庭的具体流程
1、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2、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第二,证人到庭作证;第三,鉴定人到庭;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勘验人到庭。
3、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4、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
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5、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
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二、民间借贷不还怎么起诉?
如果借款期限已经满,经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偿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
合法权益。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
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
间为三年。”如果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就会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债权就失去了法律保护。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
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
效中断。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新的诉讼时效就可以从中断之日起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及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及建议
民间借贷纠纷是近年来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之一,其中不乏一些复杂的案例,处理起来耗时耗力,且常常涉及到法律和道德的问题。为此,我将从一起案例入手,分享一下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及建议。
案例描述
甲方为一家小型企业老板,为了资金周转借款给了乙方,共计20万元人民币。约定半年后归还,并由乙方提供车辆作为抵押。然而半年后,乙方未能按时归还,双方发生了纠纷。甲方认为乙方故意拖延还款时间,且车辆被发现已经处于报废的状态,不仅无法抵押还款,其价值也大打折扣,要求乙方不仅按时归还借款,还要赔偿其造成的损失;乙方则辩称由于生意受影响,无法按时归还,但愿意赔偿部分利息和车辆的残值。无法协商后,甲方将乙方起诉到法院,请求得到还款与损失赔偿。
审理过程
一、双方陈述
在法庭上,甲方提交了借款合同和照片(车辆报废证明)等证据,认为乙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其应有的法律责任。乙方则辩称由于资金短缺而未能按时归还,但表示愿意承担部分利息和车损赔偿。
二、证据的审查
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甲方提供的证据基本属实,乙方提供的车辆抵押质量不佳,应负有相应责任。
三、法律规定的适用
法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发现乙方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甲方要求赔偿损失的部分,应该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进行考虑,其所遭受的损失是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的。
四、判决结果
鉴于乙方违约的情况明显,且设备抵押不利,最终法院判定乙方必须按期偿还所有的本金和利息,并赔偿甲方部分车辆报废后的损失。
民间借贷案件流程
民间借贷案件流程
一、起诉与受理
1. 原告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包括借款协议、转账记录等。
2. 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
二、庭前准备
1. 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
2. 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3. 法院安排庭前调解,促进双方和解。
三、开庭审理
1. 法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原被告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论。
2. 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查明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判决。
四、调解
1.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会根据双方意见进行调解。
2. 如果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裁判
1. 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
2.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
六、上诉
1. 上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并提交上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2.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七、执行
1. 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 法院执行局根据申请,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强制执行。
八、申请执行中止、终结
1.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或终结执行。
2. 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裁定执行中止或终结。
九、审判监督程序
1. 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误,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
2. 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再审。
十、其他程序性事项
1.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组织鉴定、勘验等程序。
2. 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程序
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程序
1. 引言
该文档旨在介绍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民间借贷案件指的
是由个人或组织之间进行的金钱借贷纠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这
类案件应由法院进行审理,并且有一系列程序和规定来保障审判的
公正性和效率。
2. 案件受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程序从案件受理开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
递交民间借贷案件的诉状,包括原告的起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等。法
院在收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成为一起正在审理的案件。
3. 调解与庭前准备
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程序中,法院通常会鼓励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是指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调解,解决借贷纠纷的方式。
如果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会记录并执行该协议。如果调解不成
功或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进入庭前准备阶段。
庭前准备阶段主要包括收集、整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和听证
等程序。法院可能会要求当事人提交必要的证据材料,或进行现场
勘验等。在庭前准备阶段结束后,法院将安排庭审时间。
4. 庭审
庭审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双方当
事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诉求和辩护意见,法院也会听取双方的证人证
言和专家意见。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做出判决。
5. 判决与执行
根据庭审的结果,法院将作出判决。判决是法院根据事实和法
律规定,对纠纷做出的解决决定。判决书经法院盖章后生效。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上诉是指当事人对原判
决不服,向上级法院请求复审的程序。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相关案件,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
最后,如果判决生效后仍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
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判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含诉讼准备材料)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含诉讼准备材料)
目录
一、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2 -
二、借条...................................... -11 -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2 -
四、借款合同.................................. -13 -
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15 -
六、财产保全申请书............................ -19 -
七、强制执行申请书............................ -20 -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指南
一、借款诉讼时效
1、如果有确定的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期限为约定的还款日期期满后、或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二年。期间如果有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情形的,则应按规定进行计算时效时间。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的,则债权人随时可以主张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要从主张权利之日起才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九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释义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欠缺借款合同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又可称为证明责任、立证责任,是指诉讼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主张或者认可的事实承担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予
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在法定期限内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或者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举证责任问题素有“民事诉讼的脊梁”之称,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重要。举证质证是裁判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人民法院作为案件发生后的居中裁量者,难以全面
把握事情发生的经过,亦难以自行调查事情的全部前因后果,必须依赖诉讼当事人的陈述内容才能大致还原主要案情。但诉讼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往往会出现对案情描述避重就轻、语焉不详的情况,甚至作出虚假陈述,导致客观事实难以完全恢复展现,误导法官的判断。因此,必须强调证据的重要性,明确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时需以证据为佐证,在有具体事实的基础上方能正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正确裁判。
一般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需要首先向法庭举证证
明存在民间借贷这一法律关系并提供相应文件,如果只是口头约定而没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证据,则很难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或者民间借贷行为已经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民间借贷纠纷开庭流程及注意事项
英文回答:
Private borrowing disputes are disputes that arise in the lend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borrower and the lender. Cases of private borrowing disputes must be handled in strictpliance with legal procedures. The Tribunal will conduct the process of filing cases, receiving cases, reviewing them, mediating and holding hearings. At the stage of filing a case, the borrower or lender shall prepare relevant evidentiary material, including a loan contract, debits, certificates of repayment, correspondence records, etc., for review by the court. During the conciliation phase, the parties should actively cooperate with the court in the conciliation process and ensure that a settlement is reached by negotiation. If the conciliation is unsuccessful, the court will sit and both parties must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nd present their arguments. The policy is to require parties to strictly adhere to procedure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involving private borrowing and to uphold fair justice through judicial procee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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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法庭询问指南
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关系异常普遍,由于民间借贷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极易引发纠纷。在起草民事诉状的过程中,为免多生枝节,一般将案情经过叙述的相当简单。为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常会对当事人予以提问,有时更是要求当事人本人直接回答,以准备了解全案事实。
法官询问的问题看似细微却有可能关乎案件结果。为让相关当事人能预先了解并作好回答的准备及避免慌乱。现笔者在承办多起民间借贷案件的基础上,就法院法官在民间借贷案件经常询问的问题作个总结及归纳。
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双方的背景,掌握案件的来龙去脉,有助于律师更好地驾驭、承办、处理案件。下述问题基本上有经验的经办法官都会问到,事先准备可以做到有备无患。
1、借款人的身份及职业?
借款人与出借人间的关系,包括双方是在何时何地如何认识的。若有担保人,还应尽可能了解担保人的相关情况。
2、借款人借钱的用途。
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债权,而且还要依据有关法律予以追究责任。
3、出借人的资金来源。
出借人的资金是否自有?借款之前的资金来源于何处,有否证据证明。
4、出借人在何时何地以怎样的方式(现金还是转账)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若以现金交付,不妨了解现金面额及具体数量及包装形式等。若以转账形式是否有转账凭证?交付款项时是否有在场见证人?了解见证人相关信息。
5、借款人是否已归还部分本金,归还的数额,何时以何方式归还,是否有收条或转账凭证等证据。
6、双方是否对借款约定利息,具体利率是多少,利息是否在本金中预先扣除。借款人是否已支付过利息,若支付,有无交付凭证。
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出借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但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因此,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7、借款到期后,出借人是否催收过,催收的具体时间。
借款催收要及时。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可在合理期限内随时催收。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到期,出借人要及时催收,如借款人逾期不还,从借款到期之日的次日起两年内,出借人可向法院提出诉讼。为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
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
8、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否仍有联系,何时失去联系。
笔者建议,以上背景及案件事实、经过等相关信息,案件律师最好制作成询问笔录等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重要性并让其签字。如是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的,亦请事先予以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