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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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冀环控【2008】9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保局: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国一些地方连续出现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为切实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认真落实省政府批准的《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10年)》提出的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一项任务的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限期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警示标志。
各市要在对本辖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区有关情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在不同位置设置相应种类和内容的饮用水保护区标志。
并于
2009年6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状况的报告和信息公开制度。
我省列入国家环保重点的城市,要按照环保部要求每年对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分析评估结果报环保部同意后向全社会公布;其他设区市环保部门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结果,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切实让群众喝上干净的水。
三、认真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废水污染源清理工作。
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公开曝光查处结果。
各市根据《河北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划分》规定,对本地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现有污染源进行彻底调查。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对一级保护区内现有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尤其是工业、养殖、旅游等项目,提请当地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在二级保护区内必须拆除或者关闭现有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如确需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各设区市要在
2009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所有保护区内污染源清理工作。
四、严格饮用水源地新建项目环境管理。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要采取“以大代小”或“以新带老”做到增产不增污。
五、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周围,尤其是地表饮用水源地上游主要河流、支流上的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出现因企业生产事故或偷排偷放废水对饮用水源造成威胁。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