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行政审批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依照其规定。据此,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能否收费,要看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三十九条,因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因建设使用国家所有的草原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草原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
因建设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附件
临时占用草原审核流程图
11个工作日)
草原征占用审批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
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使用草原的批准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三、实施权限和主体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项目批准文件;
(三)草原权属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