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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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条款失效(2、 4 条款修改) 成文日期:1988-09-27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增加条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法规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第四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一、大城市0.5元至10元;二、中等城市0.4元至8元;三、小城市0.3元至6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2元至4元。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占有、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土地的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向国家支付的一种地方税收。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本文将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和税率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依据主要包括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税款的计算是依据土地面积和土地使用权类型综合确定的,通常采用的计税依据是每平方米每年的税额。

同时,不同城市和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对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地段进行分类,并设置不同的税率,以实现税收的差异化调节。

一般来说,土地面积越大、土地使用权类型越好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就越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构和程序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主要由税务机关负责,这些税务机关依法履行对纳税人的登记、核定、征收和管理职责。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分为目标管理和事中管理两个环节。

目标管理是指通过税务机关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展登记和核定工作,确定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面积,并按照当地的税率计算得出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事中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款的实际情况,对纳税人进行税收监督和管理,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和申报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管理办法》,所有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报和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期限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5月31日。

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需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核定的税款金额,缴纳相应的税款。

逾期未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用途和意义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一种税收调节手段,通过对土地的收益进行抽取,实现了对城镇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的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的分析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的分析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的分析摘要:依法纳税是公民及企业单位经营生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但是受到某些客观因素的影响,在城镇土地使用过程中,却出现了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定难的问题。

本文主要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实定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身份,加强税务管理,减少土地纠纷,提高土地利用率。

关键词: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近些年,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一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

随着城镇土地使用形式的多样化,人们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界定出现了分歧,由此引发的纷争也逐渐增多。

无论人们看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身份,在我国的现行税法范围内,所有占有城镇土地的纳税人,都应该依法履行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

无论纳税人是合法占用城市土地还是非法占用,或者是纳税人全部缴纳土地转让金,亦或是把土地用作抵押,全都不能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确实认及纳税义务的履行产生影响。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及计税依据土地使用税所谓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就是指在某个特定城市、建制镇以及某些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个人与单位,按照所占土地的实际面积与相关税法来来征收的税费。

对城镇土地使用者征收税费,是为了强化土地管理,使城镇土地利用标准化,将土地级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具有特定区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尽管某些单位或个人拥有了土地使用权,但是不知土地所在地,此时土地的实际使用者或者代管人需要承当税费,即土地使用的纳税人;未能确定土地使用权或者使用权限存在纠纷的,那么土地实际使用者为纳税人;如果土地使用权双方共有,共有方都是土地的纳税人,分别承当税费。

另外,还包括内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外商投资企业年外国企业的在华机构、军队以及其他单位。

计税依据纳税人需要对实际占用的土地进行征税,把测定面积作为计税依据,比拟适用于由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纳税人;尚未组织测量土地面积,但是拥有当地政府底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那么可以把证书上确认的土地面积作为计税依据;而对于那些没有核实颁发城市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那么是要以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资料(8.25.)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资料(8.25.)

南宁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学习资料1、问:谁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使用土地,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单位和个人在开征范围内的,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2、问:哪些土地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和工矿区的土地,都属于应税土地。

使用这些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问: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是多少?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标准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答:南宁市市区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分为六级;具体见附表:调整后的单位税额新标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4、问: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如何划分?答:在南宁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未作调整前,暂按南府发【1998】98号确定的征税范围和土地等级执行。

5、问: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如何确定?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在开征地区范围内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凡持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含土地征用批准文件),按证书确认的占用面积为计算;尚未持有证书的,但占用土地已经有关部门组织测量的,按测量单位确定的占用面积计算;既未持有证书又未经有关部门组织测量的,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税务机关予以核定。

6、问: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答: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适用单位税额7、问:南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南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2007年度和2008年度按什么单位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征税范围。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4]1号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2014.1.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废止。

城镇土地使用税——基本概念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属于资源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计税方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减、免税规定1.下列土地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行政单位、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用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级别 大城市
人口(人) 每平方米税额 每平方米税额 (元) (2007) (元) (2008)
50万以上 0.5~10万
1.5 ~30
中等城市
20~50万 0.4~8
1.2~24
小城市
20万以下 0.3~6
0.9~1.8
县城、建制镇、 工矿区
0.2~4
0.6 ~ 12
•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计算公式: • 年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 若分季或月缴纳时: • 季度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4 • 月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 A.15元 B.10元
• C.5元 D.2元
• 8. 自2007年2月1日起,南方海盐、湖盐、 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 )征收。 (166)
• A.15元 B.10元
• C.5元 D.2元
• 8. 自2007年2月1日起,液体盐资源税暂 减按每吨( )征收。(166)
• A.15元 B.10元
税收优惠 非常重要P175
• 一、、对以下土地的使用免税: •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 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指这 些单位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如从事生产、经营 则不属免税范围)。 •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款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 的土地。 •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 B.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 税和教育附加
• C.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 税和个人所得税
• D.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建 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是谁?1、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仅需要交纳⼀定的,⽽且还需要向地⽅税务部门缴纳。

这⼀税种是国家为了使得⼟地使⽤权⼈充分、合理地利⽤⼟地的经济价值⽽征收的税。

下⾯律图⼩编就为⼤家总结了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的相关。

⼀、城镇⼟地使⽤税纳税义务⼈是谁?《中华⼈民共和国城镇⼟地使⽤税暂⾏条例》第⼆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为城镇⼟地使⽤税(以下简称⼟地使⽤税)的纳税义务⼈(以下简称纳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地使⽤税。

1、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是纳税⼈。

2、拥有⼟地使⽤权的单位和个⼈不在⼟地所在地的,其⼟地的实际使⽤⼈和代管⼈为纳税⼈。

3、⼟地使⽤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为纳税⼈;4、⼟地使⽤权共有的,共有各⽅都是纳税⼈,由共有各⽅分别纳税。

⼆、城镇⼟地使⽤税的税率城镇⼟地使⽤税适⽤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地使⽤税采⽤定额税率,即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

按⼤、中、⼩城市和县城、建制镇、⼯矿区分别规定每平⽅⽶城镇⼟地使⽤税年应纳税额。

城镇⼟地使⽤税每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城市1.5~30元;2、中等城市1.2~24元;3、⼩城市0.9~18元;4、县城、建制镇、⼯矿区0.6~12元。

三、城镇⼟地使⽤税的计税依据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

1、凡有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地⾯积的,以测定的⾯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地⾯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地使⽤证书的,应由纳税⼈申报⼟地⾯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地使⽤证以后再作调整。

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适用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采用分类分级的幅度定 额税率。每平方米的年幅度税额按城市大 小分4个档次:①大城市1.5~30元;②中 等城市1.2~24元;③小城市0.9~18元; ④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大中小城市划分
大中小城市的划分就是根据管理的需要,按市区 (不包括市辖县)的非农业人口总数多少对城市 规模进行的划分。目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将城市 分为以下几组: (1)100万人口以上为特大城市; (2)50-100万人口为大城市; (3)20-50万人口为中等城市; (4)20万人口以下为小城市。 我市按此标准应归为小城市。 另外,城市指市区和效区,农村属效区范围,属 于征税范围。其他农村均不属于征税范围,不征 收土地使用税。
滨州市土地税税率表
单位税额 单位 一级土地 二级土地 建制镇 8元 6元 滨州市区 6元 3.2元 邹平县 6 6元 3.2 3.2元 博兴县 4元 3.2元 3.2元 阳信县 无棣县 惠民县 沾化县 4元 4.8元 4元 3.2元 3.2元 3.2元 3.2元 3.2元 工矿区
3.2 3.2元 3.2元 3.2元
思考题:企业自建水库能否免税?
核查的四个阶段
(一)信息比对阶段。 各县(区)成立由地税、财政、国土等 部门及乡(镇、办)组成的专门领导小组 和办事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在辖区 范围内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和应税单位土地 占用情况资料核查。核查人员将地税征管 系统土地信息与国土部门提供的土地信息 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确定核查单位和 重点区域。
困难性及临时性减免税纳税人缴纳土地使 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逐级报经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遭受自然灾 害需要减免税的企业和单位,省、自治区、 直辖市税务机关,可根据受害情况,给予 临时性的减税或免税照顾,以支持生产帮 助企业和单位渡过难关。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解读
2.土地用途必须合规
无论是仓储企业还是物流企业,还是将土地出租给物流企业用于仓储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享受减半征收土地使 用税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主要储存【12种】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 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 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16种】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3.两个限定不能含糊
除了用途,享受减半优惠的土地还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面积有下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 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规定,能 够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仓储用地,只能是“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土地”。二是“同一” 有讲究。符合减税条件的仓储用地,是“同一仓储设施”。对于“同一仓储设施”,在税法政策中并没有明确的 解释,本人认为:“同一仓储设施”占地,不能简单地按照单张土地使用证载面积确定。在现实中,往往存在一 个仓储设施占地拥有多张《土地使用证》,且这些土地实际上地块相连,在管理上是同一库点。因此,对于仓储、 物流企业的同一个仓储库点,无论涉及多少张《土地使用证》,只要相连地块的总体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且满 足政策规定的仓储用途的规定,都应当认定为“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应予以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物流企业大宗仓储用地,税收减半优惠六个要点
4.其他地块不得减税
对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以及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和非 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仓储用地,不属于财税〔2017〕33号、财税〔2018〕6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 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就是说,对于非仓储用地,或是物流仓储企业自有或租用的仓储用地,在仓储物品和库 点面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均不属于减半征收的优惠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
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设计,适用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填报。

其基本填报规则是:
1、纳税人有多宗土地的,按照土地的不同座落地点分别向坐落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申报期由县(市)税务机关确定。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该申报表主表应按照土地等级分等填列。

第1栏土地等级填写纳税人应税土地对应的土地等级。

第2栏应税面积填写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

第3栏单位税额按照各等级土地对应的既定税额标准分别填列。

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按照附表第9栏中对应的同一等级土地的合计数填报。

第5栏本期已缴税额为当期企业实际已缴纳的土地使用税额,可以分等级填,也可合并一笔填到合计栏中。

第6栏本期应补(退)税额等于本期应纳税额减本期已缴税额。

2011税法(二)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习题+解析】

2011税法(二)第八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习题+解析】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单项选择题1、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以()为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A.原拥有人B.实际使用人C.代管人D.产权所有人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B.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所有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C.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地面积D.企业内的广场、道路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

A.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B.居住面积C.建筑面积D.使用面积4、2010年度甲企业与乙企业共同使用面积为8000平方米的土地,该土地上共有建筑物15000平方米,甲企业使用其中的4/5,乙企业使用其中的1/5。

除此之外,经有关部门批准,乙企业在200 9年1月份新征用耕地6000平方米。

甲乙企业共同使用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4元/平方米,乙企业新征土地所处地段的年税额为2元/平方米。

2010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是()。

A.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18400元B.甲企业纳税25600元,乙企业纳税6400元C.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24002元D.甲企业纳税48000元,乙企业纳税12000元5、甲公司与某事业单位共同使用一块面积为5000平方米土地,其中事业单位占用70%,当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5元。

甲公司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为()元。

A.7500B.17500C.25000D.900006、甲公司实际占地面积共计20000平方米,其中3000平方米为厂区外的绿化区,2000平方米为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企业创办的学校和医院共占地1500平方米,出租500平方米,无偿借出80 0平方米给部队作训练场地。

所处地段适用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甲公司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为()。

A.40000元B.42000元C.41000元D.44100元7、下列单位的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是()。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

附件3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名称: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面积单位:平方米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填表说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1.系统根据本表数据自动计算生成《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

2.此表实施后,对首次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需要申报其全部土地的相关信息。

此后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果纳税人的土地及相关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可仅对上次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发生变化的,仅就变化的内容进行填写。

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申报遵循“谁纳税谁申报”的原则,只要存在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就应当如实申报土地信息。

4.每一宗土地填写一张表。

同一宗土地跨两个土地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分别填表。

无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土地坐落地址分别填表。

纳税人不得将多宗土地合并成一条记录填表。

5.对于本表中的数据项目,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证件记载内容填写,没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依据实际情况填写。

6.纳税人类型(必填):分为土地使用权人、集体土地使用人、无偿使用人、代管人、实际使用人。

必选一项,且只能选一项。

7.土地使用权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8.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填写土地使用权人的名称。

9.土地编号:由系统赋予编号,纳税人不必填写。

10.土地名称:纳税人自行编写,以便于识别。

11.不动产权证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证件编号。

12.不动产单元号:纳税人有不动产权证的,必填。

填写不动产权证载明的不动产单元号。

13.宗地号:填写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宗地号,有不动产单元号的不填。

14.土地性质(必填):根据实际的土地性质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纳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部门规章及文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03年7月15日国税发〔2003〕 89号)(部分失效)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年8月5日国税发〔2004〕 100号)今年以来,针对国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行业、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问题,党中央、国务院采取了多项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解决。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密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新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在两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变改。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将原来的定额税率提高了三倍。

除此之外,其他条款和征税精神基本没有发生变动。

扩大了的征税范围和提高了征税标准后的土地使用税势必为更多的经济利益主体所关注。

那么,回眸土地使用税自开征以来所制定的政策,览阅连年来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情况,也一定会有所价值。

一、土地使用税的渊源土地使用税的全称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

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个税种。

其目的是通过对占有“土地”这一短缺资源,采用不同的税额标准对占用不同档次的土地所形成的级差收入进行调节。

它属于财产类税制体系范畴的税收。

对城市土地征税,是近代的产物。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从事生产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

我国人多地少,节约用地是一项重要的国策。

在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税始于夏朝。

古代的各个时期,都把对土地课税,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国民党统治时期,曾制定土地税法,在部分城市开征过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建国后,就设立了房产税和地产税。

1951年8月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中合并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

始称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简化税制时,把对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征收的房地产税并到工商税中,只保留了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个人和外侨征收此税。

1984年工商税制改革时,设立了土地使用税。

1988年9月,为了利用经济手段加强对土地的控制和管理,调节不同地区、不同地段之间的土地级差收入,促使城镇土地使用者节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7号)。

并规定自当年11月1日起实施。

二、土地使用税的政策规定及其沿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颁布之后的16年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以及税务总局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先后制定、印发了近120份“国字头”文件。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39页)

城镇土地使用税(ppt 39页)
• (2)只有在取得住房时才缴 纳契税,出售住房时不缴纳 契税。
• 该运动员应缴纳契税 =80×3%=2.4(万元)。
• 例2: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 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 格为200 000元,将另一套 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成两 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 房差价款60 000元。试计算 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 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表8.3 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税率表
级别 大城市
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 (元)
50万人 以上
1.5~30 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中等城 市城市
小城市
20~50 万
20万以
1.5~30 0.9~18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 其计算公式为: •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 [例8.6]某企业2004年度共计拥有土地65 000平方米,
• 契税实行比例税率,并实行3%~5%的 幅度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在3%~5%的幅度税率规 定范围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以适应不同地区纳税人的负担水平和调 控房地产交易的市场价格。
三、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 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的确定也有 所不同。
以外汇结算的,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 人民币计算。
• 例1:某省体育器材公司于 2006年10月向本省某运动员 奖励住宅一套,市场价格80 万元。该运动员随后以70万 元的价格将奖励住宅出售, 当地契税适用税率为3%,计 算该运动员应缴纳的契税。 解:(1)以获奖方式承 受土地、房屋权属,应当征 收契税;

案例分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案例分析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以案说法: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判定——实质标准或形式标准?编者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范性文件相对杂乱,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这部行政法规为主,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解释说明、通知、批复为补充。

随着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立法指日可待,对当前一些不明朗的问题也将予以解决。

一、案情简介原告(被上诉人):A黎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A县农信社)被告(上诉人):海南省B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海南省B县地方税务局2010年12月,B县政府根据海南省政府文件,将海南海钢集团5000亩土地作价20.91亿元注入A县农信社等13家农信社,并按照省政府安排的要求于2010年12月29日先行制作土地使用权证,其中A县农信社名下土地使用权面积564.61亩。

因A县农信社与海钢集团协议未兑现,海钢集团未交付土地,土地收回、注销及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未完善,B县国土局未进行土地登记簿登记,土地使用权证也未予A县农信社领取,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颁发。

之后,A县农信社自2011年至2014年按照省政府文件申请免交涉案土地的土地使用税。

2015年5月,B地税第一分局认为土地使用税免交期限已届满,A县农信社未按规定申报纳税,遂向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限期届满,A县农信社未申报纳税,遂向其作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在A县农信社仍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下,第一分局向其发出《强制执行催告书》,并且B县地税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扣划A县农信社税款1129225.65元,滞纳金31053.71元。

A县农信社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与各方观点由于双方对税收征收行为的程序没有争议,争议焦点一是A县农信社是否享有征税土地的使用权或者是土地的使用人,二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是否合法。

对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1.征税土地使用权尚未登记在A县农信社名下,未达到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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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也是纳税人。

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二)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三)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四)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题多选题】下列可以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
)。

A.土地使用权人
B.土地实际使用人
C.土地代管人
D.共有土地使用权的各方
【答案】ABCD
2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以下特点:
(一)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广义上,土地是一种财产,对土地课税在国外属于财产税。

但是,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单位和个人对占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因此,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对占用土地资源或行为的课税,属于准财产税,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是土地
由于我国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只有占用权或使用权,而无所有权。

这样,国家既可以凭借财产权力对土地使用人获取的收益进行分配.又可以凭借政治权力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征税。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质上是运用国家政治权力,将纳税人获取的本应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集中到国家手中。

(三)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坐落在农村地区的
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287
房地产不属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筹集地方财政资金、调节土地使用和收益分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而级差收入的产生主要取决于土地的位置。

占有土地位置优越的纳税人,可以节约运输和流通费用,扩大销售和经营规模,取得额外经济收益。

为了有利于体现国家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不同城镇适用不同税额,对同一城镇的不同地段,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也确定不等的负担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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