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复习提纲
卫生法学习提纲
卫生法学习提纲(仅供参考)
1、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时间效力
2、卫生行政执法的原则、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处分
3、卫生行政复议:原则、期限、复议机关、范围
4、献血法:无偿献血、违法的行政责任
5、执业医师法:注册、医师的权利义务、执业规则、违法的行政责任、报考条件
6、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机构制剂、执业规则、病例管理
7、医疗事故:概念及构成要件、医疗事故鉴定
8、传染病:分类及几个记忆的传染病、传染病的责任报告人、了解法律责任(行政、刑事)
9、药品:新药、假药、劣药
10、医疗废物分类、处理,医疗器械的分类
11、母婴保健:婚前医学检查及医学意见、孕产期保健、违法的法律责任
12、活体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定。
卫生法复习材料
卫生法规复习材料----09中甲参考题型:名词解释单选多选简答案例分析名解: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以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2.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患者权利的自主原则:是指患者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理想,有权对自己在生命健康权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
5.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6.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7.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活动中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8.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卫生执法的具体体现。
9.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10.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中,行政处罚可以刑事复议,而行政处分不可以刑事复议。
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
11.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12.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服务等专业机构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卫生法的特征(一)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与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三)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四)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原则(一)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原则(二)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三)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四) 全社会参与原则(五)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规则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3.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家属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4.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合法合理执业,取得报酬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研究参加培训基本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1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
2卫生法学的构成:理论和实践构成。
3卫生法的渊源中,由国务院制定的卫生法属于卫生法规。
由卫生部制定的办法等属于卫生规章;卫生标准管理准则属于技术性法规。
4卫生法学是以卫生法律规范最为研究对象,其研究内容为:①卫生法德产生及其发展规律②卫生法的特征、调整对象③基本原则。
5关于死亡确定问题--《悉尼宣言》人体试验原则--《赫尔辛基宣言》关于对拘留和囚犯给予非人道待遇和惩罚时医生行为准则的《东京宣言》6卫生法学性质:社会性、综合性、交叉性。
第二章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指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卫生法狭义—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卫生法广义---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从属于卫生法律的在其所管辖内普遍有效的法律和规章。
3卫生法的特征:以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综合性和多样性;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社会共同性。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公平原则;保护社会健康原则;动员全社会参与原则;卫生国家监督原则;奖励与惩罚结合原则。
5卫生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卫生法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社会中十分重要。
作用:贯彻党的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卫生工作的领导;增强卫生法治观念,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和医学科学的发展;维护国家主权,促进国际卫生交流和合作。
6卫生法的渊源:宪法;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技术性法规;估计卫生条约。
7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他们的内部机构以及他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8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9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卫生法复习重点
一、卫生法总论1、卫生法学的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与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与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3、卫生法律关系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
我国限于成文法。
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
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四、单选题。
1.卫生法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卫生法的本质、理论、实践。
2.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认可,强制实施,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狭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广义: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宪法,其他如:艾滋病、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卫生管理。
3.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卫生法生效、失效时间以及是否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间效力:卫生法在哪些地方有效。
对人的效力:卫生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
4.卫生法律救济的方式:司法救济: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救济。
行政救济:卫生行政机关对自己造成侵害。
包括卫生行政复议、行政赔偿。
5.卫生行政复议概念: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和纠错的环节,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做出答复的一种法律制度。
6.卫生行政复议的申请时间: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期限:60日7.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卫生行政复议?处罚决定不服、资质变更撤销不服、侵犯其合法经营权、违法集资等、申请证书没有依法办理、没有履行合法法定职责。
8.下列有关卫生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9.卫生法的关系主体: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完整word版,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卫生法期末重点第一章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卫生标准(10)国际卫生条约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卫生法学复习提要
目录《卫生法学》复习提要 (1)第一章卫生法基础理论一(教材第一、二章) (1)第一章卫生法基础理论二(教材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3)第二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教材第六章) (5)第三章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教材第八章) (7)第四章药品法律制度(教材第十五章) (8)第五章医疗器械法律制度(教材第十六章) (8)第六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教材第十七章) (9)第七章卫生技术人员法律制度(教材第十八章) (9)第八章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法律制度(教材第十九章) (9)第九章母婴保健法律制度(教材第二十章) (10)第十章精神卫生法律制度(教材第二十一章) (10)第十一章献血和临床用血法律制度(教材第二十二章) (11)第十二章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教材第二十四章) (11)《卫生法学》复习提要说明:仅供学习和复习参考,不代表考试范围。
第一章卫生法基础理论一(教材第一、二章)1.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从法律性质上分,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卫生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卫生民事关系。
2.卫生法的特征①卫生法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卫生法中的重点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
②卫生法是在医学发展演变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专门法律。
具有浓厚的技术性。
③卫生法是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
以强制性的规范为主。
④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3.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我国卫生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六)规章(七)卫生标准(八)法律解释(九)卫生国际条约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卫生法立法精神、适用于卫生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卫生保护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五)患者自主原则5.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调整的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学》考试大纲
《卫生法学》考试大纲考试目的本考试为北医网络学院卫生法学课程考试,旨在认定其学习是否达到了预期的课程要求,同时为北医网络学院下一步教学的实施及评估提供依据。
考试总要求考生应掌握卫生法学各章节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理解我国医药卫生法律体系的运行情况,并能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案例分析。
考试内容第一章卫生法学与卫生法概述1、掌握:卫生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卫生法的渊源,卫生立法的含义和依据,卫生法律的制定程序。
2、了解:卫生法学的特征,卫生法学的发展历程,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立法体制。
第二章卫生行政执法1、掌握: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原则,卫生行政执法主体,授权组织执法,委托组织执法,卫生行政行为的概念、效力,卫生行政许可的定义、范围,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及管辖,卫生行政处罚原则,卫生行政处罚种类与形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2、了解: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消灭,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程序与时限规定、监督检查、法律从责任,卫生监督的定义、范围。
第三章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1、掌握: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种类,卫生行政救济的概念、途径,卫生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卫生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卫生行政诉讼概念、构成要件,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特点、受案范围,卫生行政复议与卫生行政诉讼的区别,卫生行政赔偿的概念、范围。
2、了解:卫生行政复议程序,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卫生行政赔偿的方式和标准。
第四章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制度1、掌握:传染病分类,传染病预防,疫情控制;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分类;疫苗分类,疫苗接种;艾滋病的治疗与救助,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2、了解:传染病防治中各机构、人员的职责,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中的监督管理、保障措施和法律责任;国境卫生检疫中传染病的检疫和监测;疫苗流通,疫苗流通接种方面的行政监督管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艾滋病防治条例》的总则、宣传教育、预防与控制、保障措施。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1、卫生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组织关系。
(2)、卫生管理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
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3、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法律主体分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行为能力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卫生法律主体分: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公民)。
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人身、智力成果。
5、卫生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它有二种基本表现形式:不作为和作为。
(二)、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四)、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7、卫生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8、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9、我国的立法体系:横向结构:大体由七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即疾病防治法、公共卫生法、医政管理法、药政管理法、医疗保健法、医疗保险法和其他综合法(如图)。
卫生法学考试复习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卫生法律救济1、行政处罚的种类P28-29(行政民事刑事)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2、行政处罚的程序P29 简易程序人:50组织1000元以下一般程序四个程序3、卫生复议的受案范围P344、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P40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P672、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P683、医疗事故的预防和处置p704、医疗事故赔偿P78药品管理法律制度1、药品的概念P892、假药和劣药的标准P993、特殊药品的种类P1034、精神病药的使用P108母婴保健法1、医学指导和医学意见P165 P1662、法律责任——行政责任P167献血法律制度1、采血管理P172-1732、临床输血技术规范P174——175练习题目: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没收违法所得B.降级C.赔偿损失D.撤职(行政处分)2、对于违反卫生法的事实确凿并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可以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场作出()罚款?A.1000元以下罚款B.1500元以下罚款C.2000元以下罚款D.5000元以下罚款3、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要求上一级机关进行审查,请问公民可以就行政机关哪些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除了()A.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处罚不服的B.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自己的自主经营权的C.认为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开除公职决定不服的D.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4、以下的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得国家赔偿的是()A.甲在乙商场购买的电饭锅发生爆炸,甲身体受伤需要的支付的医疗费B.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某药店进行药品检查过程中,将店里的货架损坏,造成药店的财产损失C.某丙突发精神病,拿着刀在街上砍人,将数名行人砍伤,但某丙没有钱支付行人的医疗费D.警察丁为报复社会,休息期间到道路上用警棍殴打群众,造成的群众身体损害。
5、下列情形中属于医疗事故的是:()A.发生难以预料的并发症B.由于病情突然变化而发生意外C.因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防范的后果D.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患者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6.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是:()A.医疗机构违反规章造成患者重度残废B.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C.医务人员违反诊疗常规,造成患者一般功能性障碍D. .药房等非临床科室因过失导致患者人身损害7.下列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除了( )A.手术开错部位造成较大创伤B.由于一种疾病合并发生另一种疾病C.因体质特殊发生难以预料的后果D.诊疗护理中违反了规章制度,尚未给病员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害8.一女患者因不孕症、闭经、伴厌食、消瘦就诊。
版西南医科大学卫生法学期末复习大纲
(最新版)西南医科大学卫生法学期末复习大纲一、执业医师法1.有关执业医师申请重新注册必须要接受哪个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培训的时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 3~6个月2.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者如申请个体开业需要具备的条件P33城市设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经医师执业技术考试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决定。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个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3.执业医师准入制度 P22法定的医师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3方面):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2、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2年的;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
4.有关研究生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规定(一)研究生学历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第二章卫生法基础P14 卫生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紧密结合,只有正确反应医学科学的最新成果,才能提高卫生法律,法规的质量,体现卫生法的科学性。
新的医学科学技术是新的科学医学源泉,也是卫生法立法依据,更是卫生法实施手段。
P15 问1:预防为主预防为主是卫生工作的根本方针。
1.卫生工作性质决定,预防的目的是建立和改善人们的健康习惯,改善生产生活环境。
2.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医疗水平均低,支付能力较差。
方法:首先从预防着手,主动地和疾病作斗争,做到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立足与防;其次,强调预防,不轻视医疗,要提高医疗质量,建立合理医疗布局。
P19 卫生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就是卫生技术法规,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卫生法具有技术控制和法律控制双重性。
P22 问2:卫生法律关系概念,种类,特征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分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和卫生民事法律关系。
特征:1.具有平等又有不平等的;2.有特点的适用范围;3.是强制性和任意性相结合的统一。
P23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1.国家行政机关;2.医疗卫生单位;3.医护人员。
P39 辩1:患者权益最主要是自主权,患者权利实现的关键在于我国卫生改革的落实;医者对患者尊重,医者提供信息要全面详尽;患者对信息的理解、选择和同意。
一次性赔偿责任。
P56 医疗机构按功能、任务、规模等分类。
P59 辩2: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P64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外国人独立申请不予批准。
P65 妇幼保健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P74 门急诊病历档案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住院病历不少于30年。
P86 辩3: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合格后,可在乡、村、镇卫生院从事执业工作,有处方权,但要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工作。
卫生法学复习大纲
卫生法学复习大纲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卫生法学研究对象:卫生法律现象和发展规律卫生法学特征:1卫生法学的时代性、2边缘性、3社会性、4科学性、5综合性。
卫生法调整对象:1卫生行政管理关系、2卫生服务关系。
卫生法特征:1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2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3卫生法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多种调节手段并用、4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作用:1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2卫生法是卫生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3规范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4维护国家主权。
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A 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B 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C 客体:物,人身利益,行为和知识产权。
医疗机构名称的组成: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广告的内容(42页):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科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执业医师考试的方法: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执业医师考试的种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两种。
执业医师考核的内容:1业务水平,医师从事本职工作所具备的知识和技能;2工作成绩,医师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3职业道德,考察医师遵守医德规范情况。
医疗事故处理的方式:一协商解决二调解解决三诉讼解决药品的特征:具有商品的一般属性。
无偿献血主体: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
采血量:献血者每次献血量一般为200ml,最多不超过400ml,两次采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传染病防治的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分类管理3依靠科学依靠群众传染病预防的基本制度:1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研与教育;2鼓励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3保护传染病患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1预防为主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4综合治理医疗机构类别: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心卫生院;疗养院;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诊所;急救中心护理院等问答题: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依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卫生法学知识点复习总结.docx
严格遵守各项卫生制度
做好专业人员的防护和医疗保健 进行自然疫源地建设项目的卫生调查 充分发挥预防保健组织的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传染病预警制度。 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四、传染病的控制措施:一般性控制措施、紧急措施、疫区封锁
老师强调: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惯例,外交人员没有传染病方面的外交豁免权,所 有驻中国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也必须遵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受刑法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口起已满2年的;
受吊销执业医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 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H止不满2年的
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满2年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的情形已消灭的。
救济:申请复议或起诉
※五、医师执业规则(不说了,懂的)
⑴权利:1、医师的诊断、处方和治疗
2、与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3、科研、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5、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J
6、工资报酬和津贴、福利待遇参加卜在其他法规屮也存,在卫生法屮再次强调
7、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2、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⑴原则:三统一。即:统一办法、统一标准、统一组织。
⑵流程:
本科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f
专科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
f
中专
(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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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提纲卫生法学复习提纲第一章1 卫生法的概念:卫生法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卫生法律关系:指依据卫生法律,在调整卫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卫生法律关系三要素;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附着的指向物或者行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责任等。
6 卫生法渊源:指卫生法的各种外在表现形式。
我国的卫生法渊源采用的是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正式的法的渊源。
判例,习惯,法理等不是我国卫生法渊源。
7 卫生法渊源的形式:宪法,卫生基本法律,卫生行政法规,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等。
第二章1 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2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3 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卫生行政责任,卫生民事责任,卫生刑事责任。
4 卫生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5 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三章1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2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1)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2)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3民事责任:(1)10倍赔偿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10倍于价款的赔偿金。
(2)民事赔偿先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需要承担缴纳罚款、罚金行政责任的,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应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五章1 传染病:是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2传染病防治法:指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效力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3传染病的分类:(1)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手足口病、除霍乱、细菌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意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内容和时限: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爆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第六章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八章1 《献血法》规定,国家提倡18-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提倡个人、家庭、亲友、单位及社会互助献血。
2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在符合法定条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的前提下可能临时采集血液。
《医疗机构临时用血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及病人生命,急需用血,而其他医疗措施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
第九章1 药品: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材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3药品在存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4药品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使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定范围的。
5药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劣药论处:(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3)超过有效期的;(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6)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6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章1知情同意权: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和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的权利。
医疗机构实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如果患者和患者家属意见不统一,医疗机构应优先遵从患者的意愿。
2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十一章1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具有些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考试:(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的。
(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5年的。
2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申请人即可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3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地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4)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5)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的;(6)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章1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2过失:指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一定危害后果,而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一定危害后果,而轻信能避免的一种心理状态。
3医疗事故的分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发生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根本就无法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医生为患者处理病情时,由于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患者不良后果的。
5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病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7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两鉴终鉴制度”。
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程序:(1)受理与通知,(2)当事人提交材料,(3)审查与调查。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2)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3)对鉴定过程的说明;(4)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5)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6)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7)医疗事故等级;(8)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11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12再次鉴定、重新鉴定和中止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鉴定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