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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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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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每题 5 分,共 20 分)1、处方: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

2、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服务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形式。

它是由全科医生和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以人的健康为中心,以家庭为单位,以社区为范围,以需求为导向,以老年人、妇女、儿童、慢性病患者、残疾人、低收入居民为重点,以解决社区卫生问题、满足基本保健为目的,融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卫生服务3、卫生法:是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机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5、职业病防治法: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6、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7、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8、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10,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卫生法律关系由哪些要素构成?答: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要素构成。

2、打印病历的内容及要求是什么?答:打印病历是指应用字处理软件编辑生成并打印的病历。

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卫生法学概论

卫生法学概论
36
体外受精适用对象的法律问题
单身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精技术?
如果可以,试管婴儿没有法律上的父亲 如果不行,是否侵犯人权
婚姻中的老年妇女能否要求使用体外受 精技术?
绝经不能排卵问题 不宜妊娠、寻找代孕母亲问题
37
3)代孕母亲及其法律问题
代理母亲的两种形式
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将孩 子交给委托人抚养; 使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分 娩后交给委托人抚养。
3
2)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一种历史现象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其特征有: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规 范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特殊强制性)
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法律是由一定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 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 规范的总和。
AID子女的父亲确认问题
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精子提供者 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生母之夫(养育者)
谁是法律上的父亲?
人工授精的技术和卫生标准问题
35
2)体外受精的法律问题
试管婴儿父母的确认问题
用妻子的卵子和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 入妻子子宫妊娠,父母是确定的。 用妻子的卵子和其他供精者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 胚胎植入妻子子宫妊娠,与AID子女相似,有两个 父亲。 用供卵者的卵子与丈夫的精子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 植入妻子子宫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 使用供卵和供精在体外受精后将胚胎植入妻子子宫 妊娠,试管婴儿有两个母亲和两个父亲。
药物的副作用 基因重组用于发展生物武器或增加疾病传染途径的 有害物种 医源性疾病、医疗事故
11
(4)对卫生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的促 进和保障作用

卫生法

卫生法

卫生法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规范及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2、医事法学:.《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

3、药事法学:4、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所调整的、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医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医药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6、卫生法律事件: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作为卫生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地震、失火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另一种是社会事件,如医药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卫生法律的重大修改、地方政府卫生行政措施的颁布实施等。

7、卫生法律行为:8、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无偿献血:10、职业病:学术上一般认为,职业病在生产环境中和劳动过程中,职业性有害因素(如有毒化学物、生产性粉尘、有害物理因素或生物因素等)直接作用于人体,损害人体健康所引起的各种疾病。

法律上职业病的概念一般是指由于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

11、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或者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

12、食品安全标准:13、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4、药品标准:对药品的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检验单位共同遵守的法定依据。

15、假药:劣药:简答题:1、卫生法律的特征:(1)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2)是行政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相结合的法律:(3)与医学等自然科学的发展关系密切:(4)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归纳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

卫生法名词解释1、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卫生法的渊源:又称卫生法的法源,是指卫生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和根本来源。

3、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医疗卫生管理监督和医疗卫生预防保健服务)中所形成的权利。

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卫生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的损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给予补济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卫生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传染病:指由于具有传染性的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氏体、寄生虫等侵入人体,发生使人体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至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甚至整个社会的疾病。

法定管理传染病:指纳入《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管理的传染病,全国发病率较高,流行面较大,危害严重的37种急性和慢性传染病。

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血站: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医师:是指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专业机构中从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母婴保健法:是调整因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卫生法学习题 - 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习题 - 名词解释
19.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20.医疗法律关系医疗法律关系,是指医务人员受患者的委托或其他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1.初级卫生保健初级卫生保健是一种基本的卫生保健。其含义包括:①是由社区通过个人和家庭的积极参与,依靠科学的、又受社会欢迎的方法和技术,费用也是社区或国家在各个发展时期依靠自力更生和自觉精神能够负担得起的,普遍能够享受的卫生保健;②是国家卫生系统的中心职能和主要要素;③是国家卫生系统和社区经济发展的组成部分;④是个人、家庭和社区同国家系统保持接触,使卫生保健深入居民生活与劳动的第一环节。
24.脑死亡脑死亡,是指由于严重外伤或由于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机能全部的不可逆的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
选择题
1.地方性卫生法规的制定机关不包括()。
A.上海市人大
B.吉林省吉林市人大
C.辽宁省沈阳市人大常委会
D.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答案:B
2.卫生法律的立法提案可以由()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
A.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
B.卫生部
C.司法部
D.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A
3.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不包括:()。
A.警告
B.罚款
C.没收非法财物
D.降级
答案:D
4.医疗法律关系中不包括()。
A.不当得利关系
B.无因管理关系
C.医疗合同关系
D.强制医疗关系
答案:A
5.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法律是()。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0.职业病前期预防职业病前期预防,是指用人单位在设立单位时,应当预先配备卫生防护设施,以使工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同时还要求其生产布局应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应配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A三、名词解释27.卫生法律关系:指依据卫生法律,在调整卫生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主题、客体、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28.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事故。

29.药品: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用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30.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四、简答题31.简述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答:(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3)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不存在过失(5)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32.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什么是假药?哪些情形按照假药论处?答:假药是指(1)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2)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药品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假药论处:(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2)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即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3)变质的;(4)被污染的;(5)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6)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五、论述题34.简要论述你对我国安乐死的立法建议和理由。

(要去观点明确,理由合理,论述简介适当)答:立法建议:我认为安乐死应该合法化理由:1.选择安乐死是患绝症病人的一种权利,让安乐死合法化是人类理智、科学地对待死亡的一种表现。

制定安乐死法规,可解除不治病人的痛苦。

2.当病人被不治之症折磨时,施行安乐死是人道的,人有选择死亡的权利,应尊重这种权利。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卫生法学一:名词解释1: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5: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

6: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

7: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执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药品:是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制度。

二:解答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2: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及封闭疫区;对传染病死者尸体的处理;保障药品器械供应;保护易感人群。

4:护士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一、名解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以与卫生法律相关的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在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卫生法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各种卫生法律;广义的卫生法,不仅包括上述各种卫生法律,而且还包括被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效力低于卫生法律而在其他所辖范围内普遍有效的卫生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患者权利的自主原则:是指患者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价值取向、生活目标和理想,有权对自己在生命健康权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

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卫生法的溯及力:也称卫生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颁布实施后对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该卫生法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卫生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卫生法的制定:卫生法的制定又称卫生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卫生法律规范在社会活动中的得到贯彻和实现的活动。

卫生法的实施包括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守法和卫生法制监督四个方面。

卫生法的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行使国家权力,将卫生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专门活动,是卫生执法的具体体现。

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所实施的违反卫生法律规范、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卫生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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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复习资料1、卫生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卫生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卫生法,仅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

广义的卫生法,除包括狭义的卫生法律外,还包括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所制定和颁布的卫生法规、规章,以及宪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

2、卫生法的调整对象:(1)、卫生组织关系。

(2)、卫生管理关系。

(3)、卫生服务关系。

(4)、国际卫生关系。

卫生行政法规: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

3、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单数主体,多数主体。

法律主体分自然人和法人两大类。

行为能力分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

卫生法律主体分: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然人(公民)。

4、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行为、物、人身、智力成果。

5、卫生违法必须符合的条件:(一)、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它有二种基本表现形式:不作为和作为。

(二)、卫生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卫生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三)、违法行为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有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四)、卫生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7、卫生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8、行政处分主要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八种。

9、我国的立法体系:横向结构:大体由七个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成,即疾病防治法、公共卫生法、医政管理法、药政管理法、医疗保健法、医疗保险法和其他综合法(如图)。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

卫生法学知识点概要一、名词解释1、卫生民事责任:指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卫生法律、法规造成的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要件:具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过错。

2、传染病:一般认为,传染病是指由病源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在人和人、动物与动物或者人和动物之间传播的疾病。

3、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共分四级,一级甲等是死亡。

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5、医患合同关系: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服务的提供和医疗费用支付所订立的合同。

在医患合同关系中,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提供医疗服务,而患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支付医疗费用,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医患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而订立。

医患合同关系是最基本的医患关系。

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共健康的事件。

具备三个主要特征:突发性,公共性,危害性。

7、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解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证、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与安宁。

8、医师:执业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乡村医生和来华暂时行医的外国医师,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医师。

9、卫生法律责任: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者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否定性法律评价后果。

卫生法规重点

卫生法规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科。

2、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综合(选择、大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卫生法的含义、本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特征、作用以及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监督。

∙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外国卫生法学理论、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解决医学科学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

2、卫生法的特征∙一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内容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较强的科技性∙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住院—医患关系;吊销执照—行政处罚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1、国家机关:卫生厅/局 SDA CDC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医学会红十字会4、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

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2、卫生行为:作为:首诊负责制不作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3、物:药品医疗器械6、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

名词解释: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卫生法:指有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非处方药:不需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生的处方,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4、食品安全: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5、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6、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制剂。

7、卫生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在卫生活动中所形成的权力和义务关系。

8、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主体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后果。

解答题:1、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形式: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种类有(一)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二)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三)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四)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2、医疗事故的概念以及构成要件:概念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生法学知识点

卫生法学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医疗器械:单独或组合适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3.医疗机构:指依法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4.医学证明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

5.病历: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是指患者在医院接受问诊、查体、诊断、治疗、检查、护理等医疗过程的所有医疗文书资料。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对发生的医疗事件,通过调査研究,收取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査阅书证(病历等病案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受害人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据法定标准,判定事件性质,做出是否属医疗事故及何类、何级、何等事故的科学鉴定结论的过程。

7.医院感染HAI:是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

8.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是指无菌、无热原、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

10.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简答:1.医疗纠纷中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书证、物证、试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误笔录等。

2.执业医师在职责中享有的权力有哪些(1)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2)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3)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4)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5)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6)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7)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卫生法学重点(整理版)

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一、名词解释: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

卫生法学名词解释卫生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结合法律和卫生学的原理和理论,研究和解释与卫生相关的法律问题。

卫生法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名词解释:1. 卫生法:卫生法是一种法律体系,旨在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卫生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健康环境。

卫生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产品安全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的卫生管理职责。

2. 卫生管理:卫生管理是指对卫生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监管,以实现卫生服务的规范化、高效化管理。

卫生管理包括卫生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资金管理、物资管理等多个方面,旨在提供优质的卫生服务,保障公众的健康。

3. 卫生设施:卫生设施是指为提供卫生服务而建立的设施,包括医院、诊所、药房、实验室等。

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内容,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如设施的规划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等。

4. 卫生监管:卫生监管是指政府对卫生行业和卫生服务的监督和管理。

卫生监管的目的是保护公众的卫生权益,确保卫生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卫生法和相关行政法规。

5. 传染病控制:传染病控制是指对传染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进行监测、预防和控制的工作。

传染病控制涉及卫生法学的很多方面,包括传染病报告制度、隔离措施、疫苗接种、疫情调查等。

6. 食品卫生:食品卫生是指保障人们食品的安全和卫生,防止食物中毒和营养不良。

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方面的要求,以保障公众的饮食健康。

7. 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在医疗活动中,由医务人员的过失或疏忽引起的对患者健康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的处理涉及医疗纠纷处理法和相关的卫生法规,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8. 环境卫生:环境卫生是指保护和改善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环境卫生法规定了对环境质量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的要求,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综上所述,卫生法学是研究和解释与卫生相关的法律问题的学科,涉及卫生法、卫生管理、卫生设施、卫生监管、传染病控制、食品卫生、医疗事故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名词及其解释。

卫生法的名词解释

卫生法的名词解释

卫生法的名词解释卫生法是指用法律手段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卫生事业发展的法律规范。

卫生法以卫生为核心,涉及卫生管理、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卫生救治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卫生行为,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卫生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内容:一、卫生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是卫生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规定了政府在卫生领域的职责和权力。

卫生行政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管理、卫生工作人员的招聘、培训和管理、卫生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制定和执行等。

二、卫生监督。

卫生监督是指对公民、单位和机构的卫生行为进行监管和管理的活动。

卫生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社会的卫生安全。

卫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卫生条件的检查和评估、对卫生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等。

三、卫生保健。

卫生保健是指为了预防和治疗疾病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方法。

卫生保健的主要内容包括:卫生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健康体检的进行、疾病预防和治疗的规定等。

卫生保健旨在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降低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

四、卫生救治。

卫生救治是指对生病或受伤的人进行医疗和护理的活动。

卫生救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对伤病的鉴定和处理、对卫生急救的组织和实施等。

卫生救治旨在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提高疾病治愈率和生存率。

卫生法的实施对于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强化卫生行政管理,规范卫生行为,提高卫生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同时,它还可以推动卫生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提高疾病防控和救治能力,为人民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促进社会卫生水平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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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名词解释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8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Medical staff)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9 .医学会是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医学会是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的专门机构。

10.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严重不良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11.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

12.药品管理法是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及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是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和管理部门必须遵守的法定依据。

14. GMP是英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MP是在药品生产全过程中,用科学、合理、规范化的条件和方法来保证生产优良药品的一整套系统的、科学的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15. GSP是英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译文简称。

GSP是通过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中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16.公共卫生是指以预防医学的观念、理论和技能为基础,针对预防疾病、促进人群健康而采取的社会性实践的总称。

17.公共场所是指人们劳动、生活、学习、娱乐、聚会的社会活动场所。

18.学校卫生工作要求是指对教学过程、学校建筑和设施、学生卫生保健、营养和饮食以及健康教育和宣传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19.放射防护是指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与安全,以及相关环境的保护,防止和减少电离辐射造成的危害。

20.放射事故是指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或者射线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失控而导致工作人员或者公众受到意外的、非自然的异常照射。

2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22.疾病预防与控制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旨在调整不同主体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职业病危害等领域,保障公民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3.传染病防治法是调整国家、社会组织、公民在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4.疫情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阻止传染病的扩散和蔓延采取的应对措施。

25.国境卫生检疫法是调整不同主体间在为防止传染病有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公民健康、维护国家主权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6.隔离是指对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患者,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传染病或已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际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收留至指定地点,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其传染病传播危险的措施。

27.留验是指对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即染疫嫌疑人,使其在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单位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由卫生检疫机关、其它医疗卫生单位去该人员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措施。

28.传染病监测方式是指在传染病监测过程中,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检查结果所应采取的必要方式。

29.国境卫生监督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根据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等活动。

30.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政治与用人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以及与他们之间在有关职业活动中,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1.职业病鉴定是指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存有异议,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组织(职业病鉴定委员会)裁断的一种制度。

32.献血法是调整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3.初级卫生保健是指技术上适宜、学术上可靠而又为社会所接受的,通过个人、家庭与社会的参与,按自力更生精神,国家及群众能够负担费用的基本卫生保健。

它既是国家卫生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

34.健康促进健康促进是促进人们提高维护和改善他们自身健康的过程。

35.健康相关产品凡与人的衣、食、住、行、用,即生命健康有密切关系的一切产品都是健康相关产品。

2.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个新的部门法学,是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和法学相结合,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的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的渊源是卫生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由于这些形式的权威性质而具有的相应的法律效力。

4.卫生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卫生法律规范。

5.卫生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卫生方面的专门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低于卫生法律。

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

1.护士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在各级卫生行政部统一领导下,实行急诊抢救工作的各级急救站(或中心)及医院的急诊科(室)。

3.涉外医疗机构是中方与外双方(国外或境外)的医疗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惠的原则,并经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在中国大陆境内以合资或合作形式举办的医疗机构。

1.广义的传染病防治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传染病疫情报告人是指发现传染病或可疑传染病的任何人,都应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3.传染病责任报告人是指医疗、卫生、保健专业人员在发现传染病病人、可疑传染病病人及感染者,都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4.职业病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法定职业病”,现已规定了“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等100余种。

凡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2.非处方药是指患者不需医生处方也不需在医生指导监督下使用的药品。

3.保健食品是指适用于特定人群,用以调节人体功能,但不是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1.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和成分血。

2.血液制品,是指各种人体血浆蛋白制品。

3.原料血浆,是指由单采血浆站采集的专门用于血液制品生产原料的血浆。

4.血站,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地而采集、制备、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提供血液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5.单采血浆站,是指符合有关标准和统一规划要求,并经严格审批设立的采集并供应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单位。

1.母婴保健法是调整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医学科学知识、技术及方法改变或替代自然生殖过程的某一步骤或全部过程的人工技术手段,又称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3.孕产期保健,是指母亲怀孕开始至产后42天内,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医疗保健服务。

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是指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就申请人对母婴保健服务机构所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或医学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所进行的医学技术认定过程。

1.医疗法律关系受患者委托或其他原因,指医务人员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

2.医疗纠纷泛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形成了医疗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就医疗法律行为的需求、采取的手段、期望的结果及双方权利义务的认识上产生分歧,并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请求的行为。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事故。

4.知情同意权是指病人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防治医疗措施决定取舍。

知情同意的实质是患者方在实施病人自主权的基础上,向医疗方进行医疗服务授权委托的行为。

知情同意权是由知情、理解、同意三个要素所构成。

而且理解是知情同意权实施的最重要的因素。

5.特殊注意义务是指在具体的医疗服务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每个环节的医疗行为所具有的危险性都要加以注意的具体要求。

1.医院护理是指患者特别是危重患者住入医院后,由专职医务人员护理。

在临床实践中,根据患者病情的轻重缓急,将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四种。

2.特别护理是针对病情危重,需随时进行抢救的病员。

派专人昼夜守护,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备齐急救器材、药品,随时准备急救;制订护理计划,并预防并发症,及时准确地填写特护记录。

3.一级护理是针对重症病员、大手术后及需严格卧床休息的病员。

卧床休息,生活上给予周密照顾,必要时制订护理计划和做护理记录;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每三十分钟巡视一次;认真做好晨。

晚间护理;根据病情更换体位,擦澡、洗头、预防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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