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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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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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解1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各国法律都有对于职业病预防方面的规定,一般来说,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才能称为职业病。

2卫生行政处罚是由卫生行政主体依法惩戒违饭卫生行政管理只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3卫生司法救济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题之间因国家卫生法律、法规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而诉至人你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确定其行为是否够成犯罪并给与何种刑法惩罚的活动4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5卫生违法是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贵干的行为6药品管理法;调整药品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体健康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答1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health law)是卫生法的本质的外化,是卫生法区别于其它部门法的标志。

卫生法和其它部门法相比,有它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以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公民生命健康权是公民人身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利。

卫生法以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这正是它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志。

(二)广泛性和综合性这是指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综合性以及其渊源体系的多元性之特征。

首先,我国卫生法调整的内容非常广泛,它几乎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和方面;第二,卫生法调整对象的综合性;第三,卫生法的渊源体系具有多元性;第四,卫生法的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三)调节手段的多样性卫生法调整内容的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综合性,决定了其调节手段具有多样性。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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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重点总结卫生法学是一门涉及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综合性学科,其重点涵盖了卫生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等方面。

以下是对卫生法学重点内容的总结:一、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的定义和性质:卫生法是调整卫生领域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等特点。

2.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卫生法的宗旨和作用:旨在保障人民健康权益,促进卫生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卫生法律关系1.卫生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卫生法律关系是指由卫生法律规范调整,在卫生领域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其特点在于主体特定、内容广泛、客体复杂。

2.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主体指卫生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客体指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一定条件而产生、变化或消失。

三、卫生法律责任1.卫生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类型: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类型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实施机关: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3.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和条件:指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人进行刑事追究的程序和条件,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

四、卫生法的制定与实施1.卫生法的制定:指制定卫生法律法规的程序和方法,包括提案、审议、表决通过、公布等环节。

2.卫生法的实施:指将卫生法律法规付诸实践的过程,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三个环节。

3.卫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指在卫生行政管理中,对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医疗事故处理法律制度1.医疗事故的概念和分类: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期末复习资料重点

卫生法学卫生法的特征(一)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二)与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三)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四)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卫生法的原则(一)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原则(二)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三)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四) 全社会参与原则(五)国家卫生监督原则医疗机构执业规则1.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2.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3.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患者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家属同意权)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4.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6.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医师执业活动中的权利合法合理执业,取得报酬获得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执业基本条件和职业防护装备从事研究参加培训基本人身财产民主权利医师执业活动中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遵循临床诊疗指南,遵守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医学伦理规范等;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3.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4.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5.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卫生法学重点必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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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1、卫生法的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22、卫生法的特征:P6①卫生法以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为根本宗旨②卫生法与自然科学尤其是医学紧密相关,具有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③卫生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调整手段需要综合性和多样性④卫生法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具有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出简答题)P7①保护自然人生命健康权原则②预防为主与防治结合原则③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④全社会参与原则⑤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构建或调整的、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P125、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执业规则:P256、医师的权利:P497、医师的义务:P49①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③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④努力专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⑤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8、医师的执业规则:P509、捐献人体器官的条件:P7010、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P88①主体的特殊性: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②损害的客观性:出现损害结果③行为的违法性:行为具有违法性④因果的必要性: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⑤主观的过错性:主观方面为过失11、医疗纠纷的预防:P93①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②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③加强医疗服务中的医患沟通12、医疗纠纷的处理原则:P94①公平②公正③及时13、医疗纠纷处理途径:①自行协商②人民调解③行政调解④民事诉讼1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原则》亮点:①确定了一和解两调解的非诉讼处理机制②修改了部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制度16、临时采集血液:P13817.中医药法律制度立法亮点:①保护:加大对中医药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②扶持:加大对中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③发展:明确了中医药事业的地位和发展方针④规范: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加强对中医药的监管。

卫生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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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解: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传染病:指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病原体可以是微生物或寄生虫,包括病毒、立克次体、细菌、真菌、螺旋体、原虫等。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能造成的不良影响所进行的科学评估,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风险特征描述等。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和条件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卫生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但从法律性质上分,主要是两类,一类是卫生行政关系,另一类是卫生民事关系。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受过高等和中等医药卫生教育或培训,掌握医药卫生知识,经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注册,取得执业权利,从事医疗、预防、药剂、护理或其他专业的技术人员。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和个人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特定客体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他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

食品: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不仅包括经加工制作的能够直接食用的各种食品,还包括未经加工制作的原料,囊括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中的物品。

医疗纠纷: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供医疗服务或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时存在过失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所争议事实认识不同、相机争执、各抒己见的情形。

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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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的定义:广义——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产安全、社会保障等。

狭义——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方面。

主要包括:传染病防治;地方病防治;非传染病防治;免疫接种;国境卫生检疫;妇幼卫生;计划生育;青少年卫生;老年卫生;生殖健康;健康教育;口腔卫生;精神卫生;职业卫生;食品安全;营养;生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化学品安全;爱国卫生;药品和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传统医学;医疗服务;康复;卫生规划;卫生政策;卫生组织;卫生人员;卫生技术;卫生立法;卫生伦理;卫生信息;卫生监督;卫生国际合作;医疗保障;医学教育等。

法律特征:(1) 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

(2) 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具有规范性。

(3) 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

卫生法学:研究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新的法律科学研究对象: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

研究内容:研究卫生法律与经济、政治、道德、宗教等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学习卫生法学有何意义:1.医疗卫生机构、药企要生存和发展,必须依法管理2.有利于增强医学生人文观念和意识,促进医学模式的转变3 .加入WTO后,医药贸易呼唤现代复合型人才——外语能力、法律知识、计算机力、创新能力卫生法(Health law) 的概念: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卫生法的遵守,卫生法的执行,卫生法的适用等方面,自觉守法是卫生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的基础和最主要途径。

狭义:仅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卫生法律规范。

广义的卫生法:包括:(1)狭义的卫生法律;(2)卫生法规、规章;(3)有关卫生的条款和规定;卫生法律关系: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和其他各类组织及个人,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的健康而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包括:1、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如医患关系等;2、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如对食品、化妆品等生产经营监管;3、刑事法律关系——平等主体间或不平等主体间,犯罪与刑罚。

卫生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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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涉及体系广泛,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是生命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分支学科。

•2、卫生法——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在实现公民的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3、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调整和规范公民健康权实现的活动或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4、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调整发生于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活动或过程中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5、卫生法的渊源——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我国限于成文法。

)•6、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指导卫生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卫生法律运行过程的基本准则,对所有卫生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

•7、健康公平:•机会公平派:“健康公平即是指所有社会成员均有机会获得尽可能高的健康水平,这是人类的基本权利。

”•结果公平派:“健康公平指不同收入、种族、性别的人群应当具有同样或类似的健康水平,各健康指标如患病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期望寿命等的分布在不同人群中应无显著差别,健康状况的分布不应该与个人或群体的社会经济属性有关。

”应然性健康公平:主要强调卫生服务产出或结果的公平,表现为在不同人群健康状况的基本相同或实际上的基本相似。

实然性健康公平: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以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为导向获得卫生服务,并达到在社会普遍健康水平上的一致性,而不是取决于其社会地位、收入等因素。

8、卫生法律责任——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违反卫生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形,法律给予的否定性评价而形成的强制性法律后果。

9、卫生法律责任的认定——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因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予以判断、认定、归结和减免的活动。

卫生法学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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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考试重点卫生法学是一门研究卫生法规、卫生法律制度以及卫生法律实施的学科。

在卫生领域,法律和法规的执行对于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掌握卫生法学的重点内容对于从事卫生行业的人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讨论卫生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旨在帮助考生在备考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学习。

具体内容如下:一、卫生法律体系卫生法律体系是卫生法学中的基础概念,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卫生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卫生法、卫生部门管理法规等。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了解这些法律文书的内容和作用,掌握它们在卫生工作中的运用。

二、卫生法律原理卫生法律原理是卫生法学的理论基础,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卫生法律原理包括法律公正、法律规范、法律效力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原理的内涵,能够灵活运用到实际卫生工作中。

三、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责任是卫生法学的核心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卫生法律责任包括卫生事故责任、医疗纠纷责任、环境卫生责任等。

考生需要掌握这些法律责任的规定和适用情况,能够正确判断和处理卫生工作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四、卫生法律实践卫生法律实践是卫生法学的重要内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卫生法律实践包括卫生法治实践、卫生法律监督实践、卫生法律服务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实践内容的基本情况和运作机制,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五、卫生法律热点问题卫生法律热点问题是卫生法学考试中的常见考点,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卫生法律热点问题包括传染病防控、医疗事故处理、环境污染治理等。

考生需要关注当前的卫生法律热点问题,了解相关法律政策和法规,能够准确分析和解答相关问题。

六、卫生法律文书的撰写卫生法律文书的撰写是卫生法学考试的考察点之一,也是考试的重点内容之一。

卫生法律文书包括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考生需要了解这些卫生法律文书的规范要求,能够准确、清晰地撰写相关文书。

综上所述,卫生法学考试的重点内容包括卫生法律体系、卫生法律原理、卫生法律责任、卫生法律实践、卫生法律热点问题以及卫生法律文书的撰写。

完整word版,卫生法学期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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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期末重点第一章卫生法概述1.卫生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卫生法指所有有关卫生法的法律法规,狭义的卫生法指卫生部颁发的11部单行法,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红十字会法)2.卫生法特征:调整对象范围具有特定性,科学技术性,独特性,内容具有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共同性,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具有综合性和多样性。

3.卫生法调整对象主要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管理关系,卫生服务关系,国际卫生关系。

4.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原则,坚持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公益性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全民卫生监督原则,全社会参与原则。

5.卫生法的渊源:(1)宪法全国人大制定(2)卫生及其相关法律——11部单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3)卫生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4)卫生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5)地方性卫生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6)地方政府卫生法规地方人民政府(7)民族自治条例和卫生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8)特别行政区有关卫生事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9)卫生标准(10)国际卫生条约6. 卫生法律关系:指卫生法的主体,根据卫生法的规定,在实施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和行为中所形成的各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7.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主体: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2)客体:物、行为、智力成果或精神产品、人身、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益(3)内容:指卫生法主体依法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和第二章卫生立法与实施1. 卫生法包括卫生守法、卫生执法、卫生司法、卫生法制监督。

2. 卫生守法: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卫生法的规定,行使卫生权利和履行卫生义务的规定,反映着卫生守法主体遵从卫生法律规范的状态。

卫生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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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绪论① 卫生法学的特点和概念卫生法学是指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

涉及体系广泛,涉及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人与人间的社会关系,是生命科学与法学的交叉分支学科。

卫生法学的特点1)卫生法学的新兴性20世纪60年代后期;迅猛发展主要原因:卫生事业在整个国家社会经济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医学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患双方的冲突和纠纷2)卫生法学的交叉性法学与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等自然科学相互结合的产物;将相关学科的方法和对象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交叉学科。

3)卫生法学的技术性卫生法律规范,相当部分是由操作规程和卫生标准构成的;将直接关系到人类健康的科学工作方法、程序、卫生标准等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

4)卫生法学的综合性多学科相互融通的特征,将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有关研究成果融合起来;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到行政、民事、刑事等多种法律关系。

②卫生法学与相关学科关系(一)与法医学的区别与联系(三)与卫生管理学的区别与联系(五)与法学二级学科关系1、卫生法学涉及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横向——民事法律关系纵向——行政法律关系社会本位——经济法律关系或社会法法律关系2、与各法学二级学科的关系③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律规范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④卫生法学的体系1、卫生法学总论卫生法学的概念与特点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基本原则与基本理念卫生法律责任等2、卫生法学分论公共卫生法律制度卫生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医患关系法律制度医疗产品和健康相关产品法律制度传统医学法律制度医学高科技法律制度⑤卫生法学的发展历程(了解)在国际上——作为一门学科,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国内——卫生法学的出现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1993年3月5日成立中国卫生法学会,近30所医学院校开展了卫生法学专业建设,五大传统政法院校和不少全国著名综合性高校的法学专家也开始关注卫生法学。

卫生法学的学科地位是否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较多争议:“法律部门”与“法学学科”是两个不同的法学范畴。

卫生法学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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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一:名词解释1: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2: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卫生违法:是指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

5: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经批准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机构。

6:公共场所:是指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活、文化、人际交往的需要而设立的,供公众共同使用的具有一定封闭性的社会公共设施。

7:职业病防治法:是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执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极其相关权益的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药品:是指依法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功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

9: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后果,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赔偿的制度。

二:解答1: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各级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卫生行政执法人员。

2: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处理;卫生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检查;卫生行政强制措施。

3:传染病的控制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宣布及封闭疫区;对传染病死者尸体的处理;保障药品器械供应;保护易感人群。

4:护士承担的法律义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位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观上存在过失;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卫生法学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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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第一章卫生法基础理论【目的要求】掌握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律关系及卫生法律责任;【教学内容】重点讲解卫生法学的调整对象、卫生法律关系及卫生法律责任,讲解各种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详细地介绍法的概念、本质、渊源和实施;第二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监督管理、执业登记与校验【教学内容】重点讲解医疗机构设置的程序和基本条件、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管理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详细介绍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第三章卫生专业人员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执业医师的注册和监督管理;第四章医疗事故处理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熟悉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赔偿。

让学生了解医疗纠纷的现状、存在的法律问题、事故处理的难点。

【教学内容】重点讲解医疗事故的概念、分析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以及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等法律规定;详细介绍医疗事故的预防、事故发生后的处置规定;一般介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事故赔偿。

第五章母婴保健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母婴保健的管理与监督;【教学内容】重点介绍母婴保健的行政管理与监督;详细介绍母婴保健的各项技术服务;一般介绍母婴保健和母婴保健法的概念。

第六章献血法律规定【目的要求】熟悉采供血的管理和临床用血的管理及法律责任;【教学内容】详细介绍采供血机构和采供血管理,临床用血的各项规定;一般介绍无偿献血的主体、公民用血的法律规定。

第七章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传染病预防、控制的法律规定,传染病报告和公布的法律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教学内容】重点讲解在传染病的预防、控制、疫情报告和公布中,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服务机构各自的职责,以及各种违法责任;详细讲解艾滋病检测管理、消毒管理、医疗废物管理的法律规定;第八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目的要求】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概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教学内容】重点介绍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详细介绍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法律责任第九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熟悉卫生检疫传染病种类、传染病检测的内容和措施【教学内容】重点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详细介绍卫生检疫传染病种类、传染病检测的内容和措施第十章公共场所卫生法律规定【目的要求】熟悉公共场所的范围、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教学内容】详细介绍公共场所的范围、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第十一章职业病防治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教学内容】重点讲解职业病的概念、职业病危害申报的具体要求、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的法律规定;详细介绍职业病防治的方针和原则、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和建设项目的管理;第十二章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食品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食品监督人员及其职责;【教学内容】重点讲解食品卫生管理的主要内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及其职责,食品监督人员及其职责;详细介绍食品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卫生要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管理第十三章药品管理法律规定【目的要求】掌握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定;一般了解新药管理、特殊药品管理、进出口药品管理、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管理、药品广告管理等。

卫生法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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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1、卫生法学:卫生法学是研究卫生法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科学,是法学的分支科。

2、卫生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的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综合(选择、大题)1、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卫生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卫生法的含义、本质、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地位、特征、作用以及卫生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的各种卫生法律制度及其制定。

∙卫生法的实施监督。

∙卫生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外国卫生法学理论、卫生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卫生法学理论解决医学科学发展实践中的新问题。

2、卫生法的特征∙一保护公民健康权为根本宗旨∙调整内容的广泛性∙调整手段的多样性∙较强的科技性∙社会共同性3、卫生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健康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中西医协调发展原则∙国家卫生监督原则4、卫生法律关系概述卫生法律关系就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根据卫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例住院—医患关系;吊销执照—行政处罚5、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主体: 1、国家机关:卫生厅/局 SDA CDC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医学会红十字会4、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内容:是指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因素。

客体:是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的对象。

包括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2、卫生行为:作为:首诊负责制不作为行政行为民事行为3、物:药品医疗器械6、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产生: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吊销执照—行政处罚: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变更: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一定的变化,就是法律关系的变更。

卫生法重点内容

卫生法重点内容

一、卫生法的界定(一)卫生与法律的互动:卫生法产生与发展的必然性1、卫生发展对法律的影响(1)卫生知识及其成果被运用到立法中去,促使法律内容的科学化(2)现代生物医学的发展对现有法律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3)卫生的发展促进了卫生立法的发展2、法律对卫生的影响(1)促进和保障卫生事业的发展,为医药卫生事业提供制度和法律保障(2)保障卫生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医疗卫生的公平性(3)规范卫生活动,维护卫生秩序(4)控制现代医学可能带来的危害(二)什么是卫生法概念: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特点:(1)科学性:与自然科学联系紧密(2)技术性:溶入大量技术规范(3)公共性:旨在维护公共健康利益(三)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指由卫生法所确定的、存在于现实社会中的有关医药卫生活动、保障人的生命健康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

P46二、卫生法的内容与体系1、卫生市场准入法4、疾病预防与控制法2、生命健康权益保护法5、健康相关产品法3、公共卫生监督管理法6、医药卫生事业发展促进法三、卫生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1、宪法(21条第1款、45条第1款)21条第1款: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医疗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45条第1款: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法律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执业医师法、献血法、母婴保健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人口与生育法、红十字法3、卫生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规章7、国际条约四、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的内容:1、维护公民健康原则2、预防为主的原则3、社会公益原则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在各种卫生法律、法规之中的,对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卫生法学重点

卫生法学重点

什么是卫生法?它具有哪些特征?答:卫生法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而言: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有关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而言:是指拥有国家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制定、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目的是调整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并且规范与人体生命健康相关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答:①国家机关制定、认可②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性③目的的独特性④调整社会关系手段的多样性⑤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医学科学性⑥明显的科学性和技术规范性⑦社会共同性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答:①主体: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国家机关、社会法人组织、自然人)②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附着的指向物或者行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实物;医药保健服务的行为;医药、医疗方法上的知识产权等)③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卫生法的渊源有哪些?答:①宪法②卫生基本法律③卫生行政法规④卫生部门规章、地方性卫生法规、卫生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地方政府卫生规章⑤技术性卫生规范(卫生标准一经发布就是卫生法规)⑥卫生国际条约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①各级卫生行政机关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③国境卫生检疫机关④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机关⑤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卫生行政执法的方式:①卫生行政许可②卫生行政处理③卫生行政处罚④卫生监督检查⑤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卫生法律责任: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种类:①卫生行政责任②卫生民事责任③卫生刑事责任卫生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受制裁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及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假药生产销售的禁止:假药:①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②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卫生法复习重点

卫生法复习重点

一、卫生法总论1、卫生法学的概念:研究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学学科..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兵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2、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卫生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卫生法律现象则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法律现象..3、卫生法律关系3.1、定义:卫生法在调整人们在卫生组织、管理和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2、分类按法律本位;还可按调整领域1横向卫生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侵权关系 2纵向卫生法律关系——卫生行政法律关系3双重卫生法律关系——社会本位卫生法律关系4发生过程的特殊性——保障公民健康权实现的过程中或活动中5发生前提——卫生法律规范的存在3.3、构成:主体、客体、内容1主体1指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2有:A、国家机关B、法人或非法人组织C、自然人2客体:指卫生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一切可以被人控制兵称为全力义务对象的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如药品2、非物质财富: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想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务、人格和身份利益如科学发明、商标、专利3、行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如诊治行为3内容:1指卫生法律关系中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权利3义务 4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与一致性4、卫生法的渊源看一下即可由一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卫生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国际条例和惯例 ..我国限于成文法..5、我国卫生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1定义—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卫生法律法规的活动..一元:立法体制的统一性两极:立法体制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立法等级多层次: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都可分为若干层次..2等级: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与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其他法律2、国务院===向人大常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定卫生法规、卫生法实施细则3、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人大----地方卫生法规4、国务院部委====行政规章5、省、省会市、单列市、较大城市的政府-----地方卫生规章6、国际卫生法律文件必须由立法机关批准才能生效这六点结合卫生法的渊源看6、卫生行政执法:卫生行政主体依据法定的或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权力;针对特定对象或事物所做出的具体的能够直接发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包括卫生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奖励、行政处罚、行政强制..7、授权组织执法与委托组织执法的区别授权执法:经过授权;非行政机关的组织就取得了执法的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虽享有规定的权利和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资格;但仍不具备国家机关的地位..委托执法:行政机关做出决定委托某组织行使一定范围的执法职权..特点有:1、被委托的组织不应是其他行政机关获其他国家机关..2、仅行使委托范围内的只能..3、有不允许委托的职权..4、不以自己的名义而必须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责任有委托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授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行政委托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8、行政责任1)定义---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任一方违反卫生法律规范;但未构成犯罪所承担的否定性法律评价..2)卫生行政处罚:指卫生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在职权范围内对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而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卫生行政制裁..有:警告、通报、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3)卫生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下属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依其行政责任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9、卫生行政处罚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猪蹄及其职权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内容及程序法定..2公正与公开原则A、公正原则——回避制度、事实依据、法律依据B、公开原则——处罚规定事先公开;处罚决定、程序、身份公开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再做出发..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执法机关也不应以同一法律法规去进行处罚.. 极度重要5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6职能分离原则10、行政处罚的程序简易行政处罚程序适用范围1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机构可当场作出卫生行政处罚决定..2以警告的行政处罚..3公民处以5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两者差别比如处理机关;处理时间等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适用听证程序..1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有哪些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3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5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6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二、传染病防治1、传染病1定义——由病原性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和原虫等引起的;能够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人与动物间相互传播的疾病..2传染病的分类:1分类情况:A、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B、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血吸虫病、疟疾C、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2、预防传染病的制度1预防接种制度 2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3传染病监测与预警制度 4传染病报告制度5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 6传染病疫情通报制度3、国境卫生检疫对象1出入境人员2交通工具与运输设备3行李、邮包4货物 5尸体与骸骨三、职业病和劳动保护1、职业病A.定义------广义——一切与职业有关的疾病..狭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的鉴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4、产假待遇基本的:女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生育一个因而;其产假增加15天..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工薪: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补贴:生育津贴: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记发..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B.怀孕16 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晚婚晚育:3年四、食品安全:1、食品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如山药;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如人参..2、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3、食品安全法的调整范围食品添加剂、保健品算不算、适用对象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4、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时间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5、哪些疾病不许从事接触食品的职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视频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6、许可证问题生产环节、流通环节;向哪个部门拿证生产环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厂家厂内自售、餐饮单位自加工的食品、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不需办理经营、生产或流通许可证;但要符合食品安全卫生条件..7、民事赔偿制度、10倍赔偿1)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陪产责任..4)8、保健食品的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9、食品广告第五十四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10、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的规定1经营者的自身管理:完善的制度;配有卫生管理人员;就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培训;保持环境卫生;各种设备设施保持正常运转;中毒及时报告2对采购与储存食品的规定:不得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3对食品加工环境与条件的要求:4餐饮具的卫生要求:五、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1、医疗机构的分级按保障区域和规模大小:分为三级十等..一级医院:为社区提供综合服务的基层医院..二级医院:跨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地区性医院;是覆盖10万以上人口的地区医疗技术中心..三级医院:跨地区、省、市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院;是具有全面的医、救、研能力的医疗预防技术中心..2、非法行医是指未经法律授权机关批准许可;擅自开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扰乱医疗管理秩序的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范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表现:看PPT3、医疗事故1定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常规、规范而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的事故..2构成1主体——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非法行医罪主体区别2行为违法性——违反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规范..作为与不作为..3过失造成患者人生伤害..过失、后果、因果联系3排除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形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所造成不良后果的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以外的3、现有科技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造成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4医疗事故赔偿一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 2、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3、民事诉讼二数额确定的基本原则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 4、非医疗事故;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三赔偿项目与标准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陪护费5、残疾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品费7、丧葬费8、被抚养人生活费9、交通费10、住宿费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参与处理的患者近亲属 13、一次性计算;一次性支付4、医师的准入制度、资格考试1执业医师定义: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并在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2执业医师的社会责任3执业医师工作的管理4考试与注册1、国外情况1美国:1915开始;三阶段考试2日本 1870年建立;大学学习、临床实习、笔试3德国考教分离2、我国情形1补考执业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格要求、地点要求2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学历要求、专业要求、资格要求、地点要求3师承方式传统医学资格认定推荐级别、学习时间、确有专长3、医师执业注册1程序——申请、受理、发证 2 执业——地点、类别、范围3 不准注册规定4 注销注册规定5 变更执业注册规定6 中止执业重新执业规定7 个体行医规定5、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的关系两个圆圈表明的关系联系和区别6、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看书7、婚前检查的内容婚前检查有哪些内容;结婚的条件、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婚前保健: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结婚条件: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六、药品管理:1、药品概念、特征概念: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特征:专用性——专业人士指导性或监护下合理使用..两重性——毒副作用的克服..准入性——严格的市场准入标准与程序..科学性——鉴定由专业人员和专业机构进行..范畴: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活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2、假药概念: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成分不符;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3、劣药概念: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4、OTC与处方药管理问题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但医疗机构根据医疗需要可以决定和推荐使用非处方药..5、药品广告的途径、途径差别处方药只准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经审批可以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广告宣传..非处方药又分为甲乙两类..经营处方药、非处方药的批发企业和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6、医疗器械有哪些医疗器械;是指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医疗器械分为三类:第一类: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如:手术刀、止血钳、听诊器等..第二类: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如:腋下体温计、医用缝合针、电动牙钻机等..第三类:用于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如;腹引流管、人工心肺机、骨钉等..七、医学发展所引发的问题1、什么是器官移植通过手术等方法;替换体内已经损伤的病态的或衰竭的器官;以达到治疗目的的一种医疗措施..判断标准:p1902、什么是脑死亡是指由于严重外伤或由于原发性疾病致使脑的机能全部的不可逆的丧失;最终导致人体死亡..3、世界卫生组织判断脑死亡的标准1对环境失去一切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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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是非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1题)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卫生:广义的卫生:有关卫生的一切事项,如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社会保障等。

狭义的卫生:专指卫生法所规范的事项,主要在公共卫生、医疗保健和健康相关产品等。

2、法律: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从统治阶级的利益出发,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地告诉人们,什么行为是合法的、可以作的,什么行为是非法的、禁止作的。

3、卫生法学:就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融和渗透,并随着传统生物医学模式的转变,新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日渐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交叉学科。

4、卫生法的制定: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卫生法律文件的活动,又称卫生立法活动。

5、卫生违法: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一切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行为,即违反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对其权利行为的约束,或未履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6、执业医师是指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书,从事相应的医疗、
预防、保健业务的专业医务人员。

7、卫生法: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调整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8、国际卫生法:是调整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之间在保护人类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9、卫生法实施:是指卫生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贯彻与具体施行,是卫生法调整社会卫生关系的活动过程,是卫生法对社会生活实际发生作用的具体形态和方式的总称。

10、卫生法律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而受到侵害,依照法律规定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告诉并要求解决,予以补救,有关国家机关受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11、医疗机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为宗旨,从事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活动,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服务机构。

二、简答题
1、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健康的原则
第一,人人都有获得健康保护的权利;第二,人人都有获得有质量的健康保护的权利
(2)预防为主原则
①任何卫生工作都必须立足于防,无论是制定卫生政策、采取卫生措施、考虑卫生投入,都应
当把预防放在优先地位;②强调预防并不是轻视医疗,预防与医疗不是一对矛盾体,也不是分散的、互不通联的彼此独立的两个系统,而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③预防和医疗都是保护健康的方法和手段,无病防病、有病治病、防治结合,是预防为主的总要求,尤其体现在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中。

(3)公平原则
(4)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5)患者自主原则;(6)中西医协调发展的原则(7)国家卫生监督原则
2、卫生法的特征
(1)卫生法以保护公民健康为直接目的
(2)卫生法以医学科学为基础
一方面卫生法的制定必须以相关的医学科学为基础。

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三类预防措施(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就是以流行病学为基础的;
另一方面医学技术鉴定在卫生法的实施中具有重要意义,而一般法律规定的行为合法标准主要是社会公理,也比较容易判断
(3)卫生法中存在多种法律规范,多种调节手段并用
(4)卫生法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卫生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分,具有阶级性。

卫生法作为保护人民健康的一种法律规范,主要体现的是人与自然、人与医学技术的关系。

卫生法反映的是全社会的共同需求,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由于影响健康的因素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共同性,因此,作为卫生法,也具有共同性。

3、卫生法制定的依据
(1)思想依据——保护人体健康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权益,是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2)自然科学依据——医药卫生科学
以医学、卫生学、药物学、生物学等自然科学的基本规律为依据,遵循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人的生理、心理环境相协调的规律,使法学与其紧密相连,科学立法,促进医学科学进步和卫生事业发展。

(3)物质依据——社会经济条件;(4)政策依据——卫生政策;(5)法律依据——宪法
4、构成卫生违法,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客观上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2)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行为
(3)行为人有主观过错的行为
(4)行为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发生在医疗过程中
(3)行为的违法性
(4)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5)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6、卫生法学的特征
卫生法学的时代性;卫生法学的边缘性;卫生法学的社会性;
卫生法学的科学性;卫生法学的综合性
7、卫生法的作用
(1)确认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益:公民的健康权包括公民的各种健康权和有健康权衍生的经济和其他权利
(2)卫生法是卫生事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即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通过卫生法的贯彻执行,是卫生管理的决策更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科学性;卫生法是依法管理卫生事业的基础
(3)规范和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科学技术是卫生法存在的基础,反之,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又能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

首先,卫生法中规定了鼓励和保护医学先进技术的规范,如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知识产权保护;
其次,卫生法通过对不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起到惩恶扬善,保护先进的作用;
再次,医学技术也具有两面性,通过卫生法的规范作用,对于防止医学技术的滥用具有重要意义。

(4)维护国家主权:我国的卫生法规定了凡是在我国从事医疗卫生行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必须遵守我国的卫生法,体现了我国的国家管辖权。

8、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
(1)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2)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的原则
(3)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4)
坚持民主立法的原则(5)从实际出发的原则(6)根本原则是保护公民健康
9、卫生行政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主体具有特定性(2)实施手段具有强制性
(3)实施时间具有短期性(4)实施目的具有非制裁性
(5)实施的后果具有可诉性
10、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
(6)经患者同意实施试验性治疗发生不良后果,但必须签定了协议书的,说明了可能会出现
的后果;
(7)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伤害。

三、论述题(答了变化后,还要解释为什么变)
论述新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与原《食品卫生法》有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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