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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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该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旨在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维护企业稳定和谐发展。

第二章职工招用与管理国有企业招用职工应当遵循公平竞争、择优录用、激励用人的原则,并建立健全职工管理制度。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职工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劳动合同签订与变更国有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劳动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方面,并注重规范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第四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岗位、工作性质等因素,合理设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并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制定职工奖惩和职工保险制度,并确保其顺利实施。

第五章劳动保护与安全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保障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加强职工劳动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装备。

第六章劳动争议处理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妥善解决劳动争议。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当尊重职工权利,确保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规范监督检查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应当接受相关检查,积极整改并消除存在的问题。

第八章法律责任国有企业或者其负责人违反该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提供了明确和具体的指导,有利于促进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劳动合同签订的行为,保障央企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央企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央企及其下属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活动。

第三条央企应当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职工素质提高,同时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央企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安全卫生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第五条央企与拟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

为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权益的保障,建议书面形式为优先选择。

第六条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应当使用真实的明和学历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查询材料。

央企应当加强招聘人员的考察。

第七条央企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工作岗位空缺情况、应聘条件等信息,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渠道。

第八条企业和个人依法向央企推荐人才,推荐人才符合各种条件的,央企应当为其提供更广阔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九条央企应当采取在线形式书面形式存档,保存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加密保护成个人数据安全。

第十条劳动合同的第一条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名称)及其职务等信息。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的性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劳动保险、工作报酬、休假、福利待遇、试用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禁止开展的行为,规定双方的责任承担义务。

第十三条在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央企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协商更改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执行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求央企实行严责大义、做到实施措施和完善制度的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职工在位于公司的工作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时间工作,不得超时工作或强制工作。

第十六条职工在执行劳动合同期间应当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始终保持职业道德标准,维护公司形象。

国企中粮集团编制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中粮集团编制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中粮集团编制内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署及生效1.1. 劳动合同应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由双方签署。

1.2. 合同签署后,双方需各持一份,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合同内容复制代码2.1.1. 双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职位、联系方式等)。

2.1.2. 工作岗位及职责。

2.1.3. 合同期限(包括起始日期和结束日期或无固定期限的说明)。

2.1.4. 工作地点。

2.1.5. 薪酬及支付方式。

2.1.6. 工作时间及休息日安排。

2.1.7. 试用期相关条款(如适用)。

2.1.8. 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

2.1.9. 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2.1.10. 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

2.1.11. 保密协议(如适用)。

合同变更与续签3.1.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需协商一致,并签署变更协议。

3.2. 合同到期前,企业应提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合同。

3.3. 合同续签应在原合同到期前完成,确保员工权益不受影响。

合同解除4.1. 合同解除的条件:复制代码4.1.1. 双方协议解除。

4.1.2. 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4.1.3. 合同期满。

4.1.4. 因企业调整或其他法定原因解除。

4.2. 合同解除程序:复制代码4.2.1. 提交解除申请(若为员工自愿解除)。

4.2.2. 企业应提供书面解除通知。

4.2.3. 办理相关离职手续,结清工资及福利。

劳动争议处理5.1. 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复制代码5.1.1. 双方协商解决。

5.1.2. 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5.1.3. 法律诉讼(如需)。

合同保管6.1. 劳动合同由人力资源部门保管。

6.2. 员工可在需要时查阅自己的劳动合同。

附则7.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7.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粮集团人力资源部门。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基本信息;(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七)劳动合同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形式。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七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当依法进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遵守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终止。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对违反劳动合同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定期对劳动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示例文本,具体条款和规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总则央企是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对于央企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央企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为此,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确保实施有力有效的劳动关系管理。

二、劳动合同管理1.签订劳动合同:央企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内容。

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合同文件备存。

2.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央企应当依法履行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3.劳动合同的终止:央企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在尊重员工意愿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劳动报酬管理1.支付工资:央企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员工工资。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2.调整工资:央企应当依法履行调整工资的程序。

对于员工的工资调整,央企应当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公平合理地进行调整,并履行相关报告和公示程序。

3.福利待遇:央企应当依法履行向员工支付福利待遇的义务。

福利待遇的支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相应的保障措施。

四、劳动保护管理1.安全生产:央企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央企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

2.劳动保护: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保护制度,确保员工的劳动条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具的管理,央企应当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员工的生命健康得到保障。

3.职业健康:央企应当加强职业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得到保障。

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央企应当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用工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企业全员合同制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办法。

第二条全员劳动合同制是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用人制度,健全激励、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主人翁责任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四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范围:国家正式干部、固定职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

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是用人单位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及违约处理办法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条件;
(三)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和福利侍遇;
(四)工作纪律;
(五)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书除上述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由单位法人代表与劳动者本人签定,并经上级劳动行政部门鉴证。

第六条全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具体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全员劳动合同还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仃立全员劳动合同应当在遵守《劳动法》条件下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法律、法规或采取等手段仃立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

合同管理制度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合同管理制度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细则

合同管理制度国企合同管理办法细则一、引言在国企中,合同的签订和执行对于企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针对国企合同管理进行详细的细则规定,旨在提高合同管理的规范性,保障公平、公正的合同签署和履行。

二、合同签订与备案1. 合同签订程序(1)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明确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2)合同草案初稿需经双方签字确认,然后提交公司法务部门审核。

(3)法务部门审核合同草案,确保合同条款符合法律法规,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4)法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合同由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成为有效合同。

2. 合同备案(1)签订的所有合同都应按规定提交公司合同备案系统备案。

(2)备案内容应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双方、签署日期、有效期限、合同金额等重要信息。

(3)备案后,应及时更新合同执行进度和变更信息。

三、合同执行与控制1. 合同履行义务(1)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期限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及时沟通,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合同履行监控(1)建立合同履行监控机制,对合同的执行进度、质量和费用进行监控。

(2)监控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领导,确保合同执行情况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 合同履行风险评估(1)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应提前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2)风险评估报告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潜在风险。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1)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变更协议。

(2)变更协议应提交公司合同备案系统备案。

2. 合同解除(1)合同期满或达到解除条件时,合同自动解除。

(2)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另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3)解除合同应经过法务部门审核,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五、合同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1)合同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本规定是为了贯彻《劳动法》,规范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保障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营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原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劳动合同应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职工,一份存档,一份由企业留存。

第五条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二)劳动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三)工作岗位和内容;(四)劳动报酬;(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合同期限;(七)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六条职工的义务职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职责,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确保职工劳动安全,并依法安排休息休假。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职工依法解除。

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职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二)职工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三)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侵害职工人身权或者人格尊严;(三)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危及职工健康。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经济支柱,也是社会稳定和就业的重要来源。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并实施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执行和解除程序,为国有企业的劳动合同管理提供指导和参考。

2. 劳动合同的签订2.1 合同的主体劳动合同的主体包括国有企业和劳动者。

国有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劳动者是指依法与国有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从事劳动的公民。

2.2 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

国有企业应当鼓励采取书面形式,并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2.3 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住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2.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3.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条件;4.劳动者的工资、工时和休假制度;5.劳动者的职务、职责和权益;6.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7.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解除条件;8.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2.4 合同的签署和备案劳动合同应当由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与劳动者共同签署。

签署前,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明确。

国有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及签订日期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保存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劳动合同的执行3.1 权益保障国有企业应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支付、工时安排、休假制度、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等。

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并提供合理的工作环境和劳动保护设施。

3.2 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国有企业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并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变更协议。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为规范央企劳动合同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企业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本文制定了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央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共同协商、保障权益、公开透明的原则,将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作为企业稳定和谐的关键之一。

二、合同签订1. 求职者应聘求职者应当提交个人简历和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在招聘期限内通过面试、笔试等环节被录用,由企业签发“录用通知书”或“聘书”。

2. 合同签订企业与职工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与招聘公告、录用通知书或聘书一致,并在用工前告知职工。

3. 合同约定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下列内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工资标准与支付时间;•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劳动合同终止方式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三、合同履行1. 试用期央企的职工应当经过试用期后正式录用。

试用期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期间劳动合同可以单方面解除。

2.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央企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3. 工资和福利待遇央企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职工工资和相关福利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4. 社会保险央企应当为职工提供法定的社会保险和其他补充福利待遇,落实相关政策和规定。

5. 离职程序职工与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并进行相应的离职手续。

四、其他事项1. 保密制度央企为维护企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应当建立和完善信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教育和管理。

2. 纠纷解决若在央企劳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和平方式解决。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一、引言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央企内部的员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保障员工的权益,维护央企的稳定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该制度旨在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确保央企内部的员工与雇主之间能够平等地交流、协商和合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

二、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央企劳动合同管理是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央企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与员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央企应当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签订的程序和要求,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央企还应当建立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程序,保障员工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三、央企劳动报酬管理央企劳动报酬管理是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根据国家劳动法和相关法规,央企应当向员工支付合理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央企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岗位等级和劳动贡献制定相应的工资标准,并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央企还应当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员工做出更大的贡献。

四、央企劳动保护管理央企劳动保护管理是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

央企应当关注员工的劳动保护需求,采取措施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卫生管理制度,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预防和控制职业病。

央企还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职业培训,提高员工的劳动能力和职业素质。

五、央企劳动争议解决央企劳动争议解决是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环节。

在劳动关系中,难免会出现一些劳动争议。

央企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员工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解决渠道。

央企应当鼓励员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同时,也应当为员工提供劳动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的途径。

六、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价值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促进员工积极性:央企劳动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版【2024】国企合同管理办法(通用)

版【2024】国企合同管理办法(通用)

【2024】国企合同管理办法(通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障国有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合同履约率。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环节的管理职责和程序。

第五条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当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涉及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融资等事项的合同,应当报企业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六条企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产生歧义。

第七条企业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

第八条企业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

授权代理人签署合同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程序和期限,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第十条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合同按照约定履行。

第十一条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四章合同的纠纷处理第十二条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企业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应当积极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章合同的归档和保密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各环节的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合同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事项的合同资料进行保密管理,防止泄露。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合同的签订、履行,确保国有企业利益最大化,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各项经济合同活动。

第三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制度的实施宗旨是建立合同签订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确保国有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国有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商业关系。

第五条国有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积极推动国有企业与其他主体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资源配置优化,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业人员,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能力。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第九条国有企业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当对合同当事人进行资信审查,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确保合同的履行能力。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合同签订程序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合同的目的、内容、标的、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确保合同的明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签订涉及重大经营活动或重大利益交易的合同时,应当经过合同审批程序,报批合同审批部门审批,确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十四条合同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规定和程序履行合同,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需要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决合同履行中的争议,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规定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盖章确认。

国营企业员工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国营企业员工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国营企业员工职工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营企业员工职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障员工和企业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和解除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劳动合同签订和管理规定,明确各类劳动合同的签订程序和要求,并在员工入职时向其说明。

第四条员工应当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实履行劳动职责,维护企业的利益。

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员工的劳动合同、劳动保险、社会保险等相关文件,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劳动合同进行复核,及时更新员工的基本信息,并做好对员工的劳动关系维护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当设立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合同签订、管理和解除等工作,保障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的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九条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第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员工的投诉和纠纷,维护员工和企业的稳定。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履行税收、社会保险等相关规定,保障员工的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向员工说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及规定,确保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关键内容,避免双方在劳动关系中出现争议。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向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员工理解和解决劳动合同中的问题,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员工应当如实填写劳动合同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故意隐瞒和虚假陈述。

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圆满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公司所辖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控股公司任命或聘任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

企业其他党政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其所任职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报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备案。

破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另行研究确定。

控股公司党政领导及其他人员兼任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其劳动合同管理依据控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控股公司成立后由控股公司任命的在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未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的劳动合同控股公司不再补签。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原则如下:一、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应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为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已与任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应与任职企业协商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内容”中“担任岗位(工种)”的约定,应以控股公司对其的任命或聘任决定为依据,填写为“见任命(聘任)决定”。

央企合同管理制度

央企合同管理制度

央企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央企合同管理行为,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保障央企合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央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央企合同管理制度适用于央企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销售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第三条央企合同管理应当遵守政策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央企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央企合同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业务情况和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定期开展合同管理培训和督导检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央企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环节进行全程跟踪记录,确保合同管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央企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央企合同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总结合同管理经验,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经过合同管理部门审批,并按照公司相关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九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依据市场价格和市场竞争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

第十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认真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用情况,对投标人、潜在合作伙伴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合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义务,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二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注重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对,避免漏洞和风险。

第十三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根据合同的不同性质和风险程度,合理确定履约保证和履约监督措施,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实施。

第十四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加强对合同文本的保护和保密,严格遵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权益受损。

第十五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合同条款,避免合同纠纷和风险。

第十六条央企合同签订应当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内部程序,确保合同签订程序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指国有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内部管理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遵循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时间与地点、工资与福利、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等条款。

劳动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并在劳动者个人档案中备案。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给予劳动者相应的工资、福利和权益保障。

企业应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文化氛围,确保劳动者能够正常履行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变动的需要。

变更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在变更劳动合同前提前通知劳动者,并与劳动者进行协商。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以是法定事由导致的。

企业应遵循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同时,企业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五、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可以因合同期满、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终止等原因而终止。

国有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六、劳动合同的管理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流程。

企业要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确保劳动关系的合法稳定。

七、劳动合同的备案国有企业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劳动合同备案,建立劳动者的个人档案,并将重要条款的原始文件归档备查。

劳动合同备案制度有利于确保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同时也为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总结起来,国有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

国企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国企单位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单位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济交易行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企单位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签订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销售、租赁、技术服务、咨询、合作开发等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二)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双方地位平等,自愿协商达成一致。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双方应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四)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兼顾双方利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国企单位应设立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二)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进行监督管理;(三)组织合同审核、审批、备案和归档工作;(四)开展合同风险评估,防范合同风险;(五)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各部门应明确合同承办人,负责本部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工作。

第三章合同签订第七条合同签订前,承办人应进行以下工作:(一)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二)对合同内容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三)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八条合同签订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应:(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二)监督对方履行合同义务;(三)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合同目的实现。

第五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进行;(二)双方协商一致;(三)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后,承办人应:(一)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二)妥善处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善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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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确保对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XXXXX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4释义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部
5.1.1负责院校毕业生及机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1.2负责机关人员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及离职工作。

5.1.3负责机关人员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工作。

5.1.4负责机关人员、北方单位员工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就失业证办理及退工工作。

5.2各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5.2.1负责本单位新录用成品人才劳动合同的签订。

5.2.2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及离职工作。

5.2.3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工作。

5.2.4负责本单位员工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就失业证办理及退工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严谨认真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续订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认真核对,谨慎处理。

6.1.2考核公正原则:劳动合同到期考核过程、结果公平公正。

6.1.3及时有效原则:即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退工退档。

6.2 管理范围
公司与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6.3 管理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就失业证/就业证、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续签、办理退工、退档、办理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6.4 工作要求
6.4.1 劳动合同签订
6.4.1.1公司与纳入新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总公司各地区统一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文本》、《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培训协议附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管,一份由劳动者保管,一份入劳动者档案。

6.4.1.2统招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管
理岗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

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岗位为实习岗。

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实习期为6个月,本科及大学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所上岗位变更劳动合同。

6.4.1.3系统外招聘的成品人才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报到手续后10个工作日为新员工观察期,观察期满后由劳动者直接上级对其进行观察期考核,填写《新员工观察期考核表》,考核合格后由各部门或直属单位综合管理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在劳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填写完整的劳动合同(包括相关附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的《人员录用申请表》、《薪酬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办理盖章手续。

6.4.1.4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入职相关材料归档,并更新ERP系统内及劳动合同台帐内新入职人员相关信息。

6.4.1.5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出具《试用期期满考核表》。

6.4.2 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就失业证/就业证
6.4.2.1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管理岗处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及劳动合同备案。

天津市户口办理录用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3份)、《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4份)及《就失业证》;外地户口不需办理录用登记,但须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3份)、《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4份)。

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将相关材料递交人才交流中心为员工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及劳动合同备案。

6.4.2.2各直属单位在与入职的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员工就失业证。

相关材料包括: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一寸照片1张、《办理<就失业证>人员花名
册》。

6.4.2.3以上6.4.2.1、6.4.2.2条款适用于天津地区,南方地区单位参照各地区劳动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6.4.3 劳动合同变更
6.4.3.1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岗位类型或岗位名称)、劳动报酬(仅当报酬降低时)、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上述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附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盖章。

6.4.4 劳动合同续签
6.4.4.1在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并出具《员工合同到期考核表》。

对于考核合格用人部门或单位同意续签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2周给予回复,不予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6.4.4.2对于公司同意续签并且其本人同意续签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合同期满前1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填写《劳动合同续签附件》,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同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附件》。

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续签附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盖章,并同时提交《续签、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在每月最后一周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才交流中心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6.4.5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6.4.5.1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公司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的情况,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终止的其他情况除外。

6.4.5.2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劳动者必须提前1个月提前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6.4.5.3对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由人力资源部薪酬管理岗办理相关退休手续。

6.4.5.4对于劳动者失踪或死亡的,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6.4.5.5当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即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

6.4.5.6当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

6.4.5.7当符合《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有劳动者即时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签字确认。

6.4.5.8对于《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中规定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外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6.4.5.9对于因工作调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为其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手续。

6.4.6 办理离职
6.4.6.1对于即时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在该员工完成工作交接后,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向员工提供《员工离职会签表》,由员工到相关部门办理离厂手续。

离厂手续办理完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其本人持各部门签字确认后的《员工离职会签表》到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4.6.2对于预告通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该员工必须在发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后1个月内办理完工作交接及《员工离职会签表》,并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6.4.6.3对于因工作调动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持海油发展审批后的《系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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