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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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确保对劳动合同的规范管理,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XXXX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条例》、《XXXXX员工违纪处理办法》

4释义

5职责

5.1公司人力资源部

5.1.1负责院校毕业生及机关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

5.1.2负责机关人员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及离职工作。

5.1.3负责机关人员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工作。

5.1.4负责机关人员、北方单位员工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就失业证办理及退工工作。

5.2各直属单位人事主管部门

5.2.1负责本单位新录用成品人才劳动合同的签订。

5.2.2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或终止及离职工作。

5.2.3负责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到期考核工作。

5.2.4负责本单位员工用工登记、劳动合同备案、就失业证办理及退工相关材料的准备工作。

6要求

6.1管理原则

6.1.1严谨认真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续订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认真核对,谨慎处理。

6.1.2考核公正原则:劳动合同到期考核过程、结果公平公正。

6.1.3及时有效原则:即及时为员工办理就业登记、备案和退工退档。

6.2 管理范围

公司与所有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6.3 管理内容

签订劳动合同、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就失业证/就业证、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续签、办理退工、退档、办理离职、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6.4 工作要求

6.4.1 劳动合同签订

6.4.1.1公司与纳入新劳动合同制度管理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使用总公司各地区统一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文本》、《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违纪处理办法》、《培训协议附件》以及其他相关附件。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管,一份由劳动者保管,一份入劳动者档案。

6.4.1.2统招应届毕业生办理报到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管

理岗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岗位为实习岗。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实习期为6个月,本科及大学专科学历的毕业生实习期为一年。实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考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所上岗位变更劳动合同。

6.4.1.3系统外招聘的成品人才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报到手续后10个工作日为新员工观察期,观察期满后由劳动者直接上级对其进行观察期考核,填写《新员工观察期考核表》,考核合格后由各部门或直属单位综合管理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综合管理部/办公室在劳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持填写完整的劳动合同(包括相关附件)、人力资源部审批后的《人员录用申请表》、《薪酬审批表》到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办理盖章手续。

6.4.1.4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入职相关材料归档,并更新ERP系统内及劳动合同台帐内新入职人员相关信息。

6.4.1.5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前10个工作日对新员工进行试用期考核,并出具《试用期期满考核表》。

6.4.2 用工登记、备案及办理就失业证/就业证

6.4.2.1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招聘用工管理岗处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及劳动合同备案。天津市户口办理录用登记,所需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3份)、《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4份)及《就失业证》;外地户口不需办理录用登记,但须办理劳动合同备案,所需材料包括:劳动合同书、《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劳动合同登记名册》(3份)、《录用职工登记花名册》(4份)。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在每月的最后一周将相关材料递交人才交流中心为员工办理员工录用登记及劳动合同备案。

6.4.2.2各直属单位在与入职的应届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办理新员工就失业证。相关材料包括: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者户口本复印件(本人页和户主页)、一寸照片1张、《办理<就失业证>人员花名

册》。

6.4.2.3以上6.4.2.1、6.4.2.2条款适用于天津地区,南方地区单位参照各地区劳动部门相关管理规定。

6.4.3 劳动合同变更

6.4.3.1当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岗位类型或岗位名称)、劳动报酬(仅当报酬降低时)、劳动合同期限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时,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上述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附件》,由劳动者签字确认后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盖章。

6.4.4 劳动合同续签

6.4.4.1在劳动合同期满前2个月,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期满考核,并出具《员工合同到期考核表》。对于考核合格用人部门或单位同意续签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合同期满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前2周给予回复,不予回复者视为自动放弃续签劳动合同。

6.4.4.2对于公司同意续签并且其本人同意续签的,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合同期满前1周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并填写《劳动合同续签附件》,合同内容发生变化的同时填写《劳动合同变更附件》。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劳动合同续签附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处盖章,并同时提交《续签、变更劳动合同登记名册》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岗在每月最后一周将相关材料提交人才交流中心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备案。

6.4.5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6.4.5.1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公司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的情况,由用人部门或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终止的其他情况除外。

6.4.5.2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者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劳动者必须提前1个月提前通知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限制解除和终止的情形,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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