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部分: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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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防系统要求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
车场库
2010-2-3 14:54:22 不详佚名【字体:大中小】我要评论(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长途客运车站、机场客运专线车站、旅游客运专线车站及各类公共停车场(库)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7565 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
GB 20815 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9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367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交车站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固定的线路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所停靠的固定站点,包括首(末)站、过境站、枢纽站等。
3.2
公交枢纽站(简称枢纽站)
公共汽电车线路之间以及其它多种交通方式之间客流衔接转换相对集中的场所。
3.3
公交枢纽车站换乘区域
大型枢纽车站内换乘公共交通汽(电)车时乘客行走的通道、广场等区域。
3.4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
有封闭周界的供公共交通汽(电)车辆集中停放的专用场所。
3.5
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部位
公共交通专用停车场(库)内重要设备机房、重要仓库、财务室等。
4 总体要求及系统配置
4.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相应的CCC认证、生产登记批准和型式检验合格。
4.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48及国家现行工程建设、城市报警监控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4.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 75的规定。
4.4 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根据表1
的要求配置。
4.5 公交车站及公交专用停车场(库)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建设应纳入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并应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5 各子系统及集成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摄像机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480TVL(或相当像素的数码摄像机)。
5.1.2摄像机安装应采用有效的防盗、防破坏安全措施,安装时尽量减少逆光;
5.1.3系统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宜不小于200Lx。
5.1.4公交车站乘客候车区域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监视区域应能覆盖正常停靠站点上下客区域、车辆进出站区域以及站区内主要人流集散地;
b)通过显示屏能看清正常停靠站点公共汽(电)车的车牌或线路牌;
c)通过显示屏能看清正常停靠站点公共汽(电)车的上下乘客的体貌特征;
5.1.5公交专用停车场(库)出入口安装的摄像机应符合以下要求:
a)摄像机应固定焦距和方向;
b)不应有盲区,
c)通过显示屏24小时内均能清楚地显示出入人员面部特征、机动车牌号;
d)出入人员面部的有效画面宜不小于显示画面的1/60。
5.1.6在枢纽车站内换乘通道、广场等区域或其他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制高点宜安装带有云台、变焦镜头的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车辆、人员活动的情况。
5.1.7带云台、变焦的摄像机在停止操作后,应在2±0.5 min内自动复位至原始设定状态。
5.1.8摄像机在标准照度下,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图像信号的技术指标应不低于GB 50198-1994规定的评分等级4级的要求,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3级的要求。
5.1.9系统应能切换图像,并具有时间、日期的字符叠加、记录功能,时间误差应在±30 s以内。字符叠加不应影响图像记录效果。
5.1.10系统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图像记录。停车场(库)应24h图像记录,公交车站图像记录应与营业(工作)时间同步,并应根据实际监控要求,设置和开启图像运动变化的声光提示。
5.1.11图像记录帧速应不少于25frame/s,图像回放水平清晰度应不小于300TVL,图像(声音)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0d。硬盘录像机应符合GB 20815中Ⅱ类机(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或Ⅲ类机(综合型数字录像设备)A级产品的要求。并应有模拟视(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数字数据输出应为DVD格式。
5.1.12过境站视频安防监控记录装置可安装在本地,并应采用有效的防盗、防破坏安全措施。
5.1.1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5、GA/T 367的有关规定。
5.2 入侵报警系统
5.2.1入侵探测器安装设计要求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5.2.2紧急报警装置应安装在隐蔽、便于操作的部位。
5.2.3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并具有防误触发措施,触发
报警后应能立即发出紧急报警信号并自锁,复位需采用人工操作方式。
5.2.4紧急报警装置使用专用电缆传输报警信号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
2s,使用公共电话网络传输时报警响应时间应不大于20s。
5.2.5紧急报警采用公共电话网传输的系统,不应在通讯线路上挂接其它
通信设施。
5.2.6防盗报警控制器、操作键盘应安装在便于日常维护、检修的部位,
并置于防护区域内。设置应符合运营管理的需要。
5.2.7当安防中心控制室配置专职值守人员时,入侵探测器、紧急报警装
置发出的报警信号应传送至安防中心控制室。报警时应启动报警区域的灯光联动,并启动现场声光告警器。现场告警器报警声压不小于80d B(A),现场报警持续时间不小于5min。
5.2.9系统布防、撤防、报警、故障等信息的存储应不少于30d。
5.2.10系统的备用电源应满足8h正常工作。
5.2.11系统的设计、安装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 50394、GA/T 368的规定。
5.3 电话通讯系统
来电号码显示应清晰。来电通话记录回放应清晰可辨,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d。
5.4 电子巡查系统
5.4.1重要部位应安装巡查点,信息标识安装应牢固、隐蔽。信息的存储
应不少于7d。
5.4.2信息标识安装高度宜离地1400 mm±100mm。
5.4.3电子巡查系统其他技术要求应符合GA/T 644的规定。
5.5 安防中心控制室
5.5.1应以基层线路为单位设置安防中心控制室;大型换乘枢纽站应设置
安防中心控制室。
5.5.2视频安防监控、入侵报警、电子巡查系统的终端设备应设置在安防
中心控制室,能实现对各子系统的操作、记录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