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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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职学校、高职专科学校、高职本科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履行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接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地方政府和行业相关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等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岗位信息。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职成〔2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四、强化实监管和问责
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定期组织自查、加强日常监管,特别是加强实习安全管理,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机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针对突出问题、关键时段、重点领域,结合教育督导、治安管理、安全生产检查、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劳动保障监察、工商执法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专项排查、重点抽查。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于2022年1月底前公布监督咨询电话,畅通政策咨询与情况反映渠道,汇总各方情况反映和问题线索并建立专门台账,整改一个销号一个。有关部门要对违反本规定的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联合惩戒。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抽查调研。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产业政策、项目引导、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建设、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工作,鼓励先进制造业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以及有条件的中小企业等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提供实习岗位。地方财政部门要落实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统筹考虑学生实习安全保障相关支出和学费水平,科学合理确定生均拨款标准;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依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银保监部门要依法监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矿山、危险化学品、工贸等有关行业领域实习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实习安全责任履行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地国资部门要指导国有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将实习纳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内容,积极设立实习岗位并对外发布,对行为规范、成效显着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政策支持。市场监管部门要将治理实习违规行为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工作体系,将有实习违规行为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按规定进行失信联合惩戒。各地组织开展实习工作情况将作为遴选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考虑内容之一。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为了促进学生及时贯彻落实实践教学要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习类型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分为实习实训、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三种类型。

1、实习实训类:职业学校学生在具有良好的实习基地的实习实训环境中,通过联系实际生产实践,提高学生的专业技术水平。

2、社会实践类:职业学校学生可以在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的企业或社会组织,通过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3、志愿服务类:职业学校学生可以在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活动,提高学生的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二、实习要求
1、实习基地要求:实习基地应具有良好的环境,具备安全的工作条件,有能够指导学生实习的专业技术人员,并与学校有实习协议。

2、实习时长要求:高中阶段职业学校学生每学年实习时间不少于140小时,其中实习实训类不少于100小时,社会实践类和志愿服
务类不少于40小时。

3、实习质量要求:学校要定期对学生实习质量进行考核,并给予学生实习成绩。

三、实习管理
1、学校要负责学生实习计划的制定、实施和评估,确保实习质量。

2、实习基地要负责学生的实习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安全。

3、学生要认真完成实习任务,不得违反实习纪律,服从实习指导老师的指导。

四、违纪处理
学生在实习中违反实习纪律的,由学校和实习基地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严重者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祝大家学习进步!。

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XXXX职业学院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8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和《XX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学生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实习成效,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对于建在校内或园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是深化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提高学生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的良好途径,加强学生实践能力锻炼,练就过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为学生实现就业零适应期打下扎实基础。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学院实行岗位实习备案制度,每年6月15日前,各二级学院应将下一学年在校生岗位实习计划报送至教务处;教务处每年6月30日前将实习计划上报XX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系统。

第五条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岗位实习分两个阶段进行。

二级学院要将岗位实习作为专业必修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任务和具体要求以及考核要求、办法等,保证学生实习期间既有学习任务、又有生产任务。

通过将所学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运用到实际工作中,获得真实的职业体验,实现实习与就业有机结合。

第六条教务处负责统筹管理学生岗位实习工作,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主要负责联系学生岗位实习单位,各二级学院应成立实习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的实习指导、管理、跟踪、考核等工作。

各单位具体分工职责如下:1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职责:负责联系岗位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考察和与实习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协调学院和学生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或参与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实习进行巡回检查。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篇)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提高实习质量,保障学生实习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专业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条学生实习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学生为主体,注重实习效果,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二)注重实习与教学相结合,实现学校与企业双赢;(三)保障学生实习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四)尊重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第二章实习计划与组织第四条学校应根据专业特点、市场需求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实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实习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实习目的、意义;(二)实习时间、地点;(三)实习内容、要求;(四)实习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五)实习考核、评价标准。

第六条学校应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实习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二)组织实习教师培训;(三)协调企业实习场所、设备、指导教师等;(四)监督实习过程,确保实习质量;(五)处理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实习实施与考核第八条学生实习前,学校应组织实习动员大会,向学生讲解实习目的、意义、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安排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条实习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职责:(一)向学生讲解实习内容、要求;(二)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三)监督学生实习过程,确保实习质量;(四)解决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实习考核分为过程考核和成果考核两部分。

(一)过程考核:包括实习出勤、实习态度、实习纪律等;(二)成果考核:包括实习报告、实习成果等。

第十二条实习考核结果作为学生毕业、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实习保障与权益第十三条学校应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保障,包括:(一)实习期间的保险保障;(二)实习期间的住宿、交通、生活费用等;(三)实习期间的医疗保健服务。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制度

职业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

第三条实习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实习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愿原则:学生参加实习应当是自愿的,不得强迫。

(三)安全原则:确保实习过程中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四)教育性原则:实习工作应当紧密结合专业教学,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四条职业学校应当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具备以下职责:(一)制定实习工作计划,明确实习时间、地点、内容等。

(二)组织学生参加实习,确保实习工作顺利进行。

(三)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察和评估,确保实习单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四)处理实习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第六条学生实习应当由学校统一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选择实习单位。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学生实习分为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三种形式。

(一)认识实习:由学校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

(二)跟岗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跟随指导教师或师傅学习专业技能。

(三)顶岗实习:学生直接参与实习单位的生产、服务等实际工作。

第八条实习期间,学生应当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生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岗位要求和工作流程。

15.《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15.《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

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

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

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管理,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实习是职业学校学生进行实际工作学习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促进学生职业能力提升和就业竞争力培养的作用。

第三条:学生实习时间一般为1个学期,实习期间为学生提供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工作岗位,实习单位应与职业学校具有正式合作关系。

第四条:学生实习计划应提前制定,明确实习目标和任务,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共同确定实习任务,并给予学生相应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学生实习管理要求学生完成实习日志,记录实习过程、工作内容和所取得的成果,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定期检查学生实习日志。

第六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指派专门的实习导师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培训,监督实习过程,及时反馈学生实习情况。

第七条:学生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和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违法违纪、危险或超出学生实习范围的工作。

第八条:学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定期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和困难。

第九条:学生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表现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将考核结果计入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

第十条:学生实习结束后,学生应结合实习经历撰写实习报告,并进行答辩,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报告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学生实习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并向学生和实习单位进行宣传和解读。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行为,学校将进行纪律处分,并注销学生的实习成绩。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实习单位应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和条件,确保学生实习期间能够充分接触和参与实际工作,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和经验。

为了加强学生实习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细则:1. 实习计划的制定:学生实习计划应在实习开始前确定,详细列出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时间和实习单位。

实习单位应与学校确认并予以支持,在实习计划中明确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工作要求,以确保学生在实习期间能够学以致用。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实习组织方面:L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2.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3.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方案。

4.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5.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实习管理方面:6.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7•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8,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9.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10.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1.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12.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13,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14.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15.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16.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17.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18.实习报酬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9.实习报酬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20.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

21.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22.遇有重要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实习考核方面:23.学生实习考核要纳入学业评价,考核成绩作为毕业的重要依据。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教职成〔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应急管理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各银保监局: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做好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实习本质各地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提高站位,准确把握实习的本质,坚守实习育人初心,切实把实习作为必不可少的实践性教育教学环节,持续加强规范管理、长效治理。

要深刻认识数字经济驱动下职业场景变化、岗位需求升级的新形势,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企事业单位接纳学生实习的激励机制,促进扩大和优化与专业对口的实习岗位供给。

要主动适应前沿技术与实习深度融合新趋势,将实习纳入教育信息化建设覆盖范围,统筹建好、用好校内外实践教学资源。

要具体分析职业教育贯通培养、培养模式改革等对实习安排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合理分段安排,处理好实习与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升学备考等方面的关系。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加强对学生实习活动的指导和管理,保证实习教育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职业学校的学生实习,包括在校内、校外进行的实习活动。

第三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和管理,做好实习统筹和安排工作,确保学生实习的安全和合法性。

第四条学生实习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应当端正实习态度,认真学习,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第五条学生实习应当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学生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就业为目的,学校要重视学生实习的前期准备、过程监管和后期评价工作。

第二章实习管理机构第六条学校应当设立实习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活动,明确实习学科和组织架构。

第七条实习管理机构应当担负以下职责:(一)负责实习计划和实习项目的编制和审核;(二)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和实训中心的管理;(三)负责实习单位的开发和实习机会的发布;(四)负责学生实习信息统计分析和实习情况的跟踪和评价。

第三章实习计划和计划审核第八条学校应当制定年度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科、实习方向、实习时长、实习工作内容、实习安排等内容。

第九条实习计划应当由实习管理机构组织编制,经过学院所在部门或者教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本规定实习计划中的实习时长、实习安排等内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专业方向进行合理安排。

第四章实习单位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实习单位数据库,不断开发新的实习机会,拓展实习渠道。

第十二条实习单位应当具备工商注册执照等合法经营条件,并且符合学生实习的岗位要求和实习时间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组织实习单位与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学生实习班导师和实习单位导师的职责等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指派教师担任学生实习班导师,负责实习前的指导、实习期间的跟踪和指导、实习后的总结和评价工作。

第十五条实习单位应当指派专业人员担任学生实习导师,负责指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和实习总结。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2018-01-18教育部网站职教人社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

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

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

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doc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doc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2018-01-18教育部网站职教人社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

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

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

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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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释义2018-01-12 来源:教育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制定目的。

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该文件对规范管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职业教育内外部发展环境的快速变化,实习工作遇到了新的问题与挑战,亟需加强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顶层设计。

一是进一步规范实习管理。

近年来,实习管理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现象时有发生,亟需在实习组织、过程管理、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方面加以规范。

二是进一步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强化实习的教学功能,是培养和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的内在要求。

三是进一步明确各方权责。

实习工作涉及到学生、学校、实习单位等多个责任主体,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晰各方的责权利,为维护实习相关各方权益提供依据。

(二)制定依据。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制订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概念的界定。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

《规定》适用对象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根据《规定》第三十八条,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等教育类型学生的实习管理可参照执行。

(二)明确了实习的定义、形式。

《规定》对实习作为“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同时,对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三种主要形式,从目标、内涵、途径等方面进行了阐释。

第三条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释义】本条是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的功能定位和实施原则的规定。

(一)功能定位。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教育教学的基本环节和核心部分,与课堂教学等其他环节和部分有机衔接、相互促进,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职业学校不可随意组织实习,不可随意取消或不安排实习。

实习计划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系统设计、统筹安排、整体推进。

(二)实施原则。

一是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精心设计方案,合理安排岗位,严格过程管理,科学考核评价。

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促进知识、技能与职业精神的有机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在学生实习方面应履行职责的规定。

《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实习组织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在实习工作中职责的规定。

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制度建设、平台搭建、组织协调等,加强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的统筹指导;学校主管部门通过备案、监测、检查等,对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职业学校应于学生实习前,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及具体安排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释义】本条是关于确定实习单位程序及基本条件的规定。

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须对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八个方面。

只有同时满足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单位方可确定为实习单位。

学生自行选择顶岗实习的单位也应承诺满足以上要求。

第七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实习具体组织实施的规定。

(一)明确了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实习的两个责任主体。

(二)学生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制订实习计划,并对学生开展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等方面的专门培训。

(三)指导实习的教师、实习单位负责指导实习的专门人员应当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

《规定》强调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单位指定的专门人员要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四)学生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对应的职业(工种)相符。

“与学生所学专业相近”是指学生实习岗位与教育部颁布的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中专业所属的专业类对应的职业类别相符。

第八条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释义】本条是关于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规定。

顶岗实习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若学生有实际需求,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

自主选择的实习单位须满足《规定》第六条的相关要求。

自行选择的顶岗实习单位应安排专人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学校也应安排指导教师及时跟踪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准确把握学生实习动态,指导学生认真完成顶岗实习。

学校指导教师、企业专门人员也应满足《规定》第七条的相关条件。

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学生不得自行选择,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确保教学目标有效落实。

第九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释义】本条是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和职业学校安排实习计划自主权的规定。

(一)关于顶岗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占比。

实习单位应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需同时符合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同期在该单位顶岗实习学生总数不超过在岗职工总数的10%,二是同期在该单位某一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总数不超过该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二)关于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实习计划的自主权。

本条强调,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不得强制学生到不符合实习单位资质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与所学专业不对口或不相近的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

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释义】本条是关于实习时间及具体安排的相关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顶岗实习累计时间原则上以半年为主,可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6个月”为学生累计参加顶岗实习时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组织实施。

自《规定》发布之日起,新入学的学生应执行“一般为6个月”的顶岗实习时长要求。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十一条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释义】本条是对实习过程管理的总体要求。

职业学校应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在制定过程中,须充分征求、吸纳实习单位意见。

职业学校要加强对实习工作的监管。

监管应覆盖实习全过程,实施动态化管理。

有条件的地方和学校,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动实习管理的精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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