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委办〔2010〕17号
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详查项目探矿安全专篇1
前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详查项目位于xxx县城80°方向17km处,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2004年3月31日,后经多次延续。
该探矿权为独立矿权,周边附近无其它矿权设置。
2014年6月26日延续了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勘查面积1.49km2,有效期自2014年6月26日至2016年3月21日。
该项目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均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施工单位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爆破作业由河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提供服务。
勘查单位对该勘探项目地质勘查作业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对该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勘查单位负责地质勘查技术工作,包括探矿工程的设计、地形地质测量、地质剖面修测、矿石样品的采样和化验、提交阶段性成果和总的成果报告。
施工单位为外协单位,负责探矿工程的施工及探矿施工过程中相应的安全管理。
民爆公司为外协单位,负责探矿工程的爆破工作,负责火工器材的运输、分发、装药、爆破、爆后检查及警戒工作。
勘查单位与施工单位、民爆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地质勘查作业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协议格式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文本格式进行编写) 本安全专篇只针对探矿区内的探矿活动,其他开发利用等活动不在本安全专篇范围之内。
1 设计依据1.1勘查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合同和相关合法性证明(1)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发证日期:2014年6月26日;注册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详查实施方案>评审意见书》(冀地监保设【2012】第24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分部,2012年10月29日)。
地下矿山安全设施设计
目录1设计依据 0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01.2设计依据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01.3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5)1.4其他设计依据 (8)2工程概述 (9)2.1矿山概况 (9)2.2矿床地质与开采技术条件 (13)2.3工程设计概况 (22)3本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议采纳 (34)3.1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对策措施与采纳情况 (34)4安全设施设计 (42)4.1矿产开采安全设施 (42)4.2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设施 (54)4.3井下防治水与排水系统安全设施 (75)4.4通风系统安全设施 (79)4.5充填系统 (90)4.6供配电安全设施 (91)4.7 井下供水和消防系统安全设施 (99)4.8 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01)4.9 总平面布置安全设施 (112)4.10个人安全防护 (117)4.11 安全标志 (118)5. 安全管理和专用安全设施投资 (122)5.1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教育培训 (122)5.2安全管理制度 (123)5.3专用安全设施投资 (127)6.存在问题和建议 (130)7.附件与附图 (132)7.1附件 (132)7.2附图 (132)1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2193)(2)采矿许可证副本(证号:21120024269)1.2设计依据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2.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届第65号,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28号,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4号,自1996年8月29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3号,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52号,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2013年06月29日发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04月24日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1.2.2行政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自1996年10月30日起施行)(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自2004年1月13日起施行)(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 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年1月1日施行)1.2.3地方性法规(1)《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自2006年01月13日起施行)(2)《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1号公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3)《辽宁省消防条例》(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1.2.4部门规章(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2004]56号,自2004年4月27日起施行)(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3)《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4)《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 自2010年5月11日起施行)(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自2010年7月14日起施行)(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自2010年8月27日起施行)(8)《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 自2011年7月13日起施行)(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32号,自2013年3月18日起施行)(11)《关于规范非煤矿山新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3〕42号,自2013年04月01日起实施)(12)《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1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67号,2014年6月17日施行)(14)《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型适用安全技术及装备推广目录(第一批)》(安监总管一〔2015〕12号,自2015年2月13日施行) (1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6)《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自2015年2月13日施行)(17)《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修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1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自2015年5月6日起施行)(1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68号,自2015年6月30日施行)(20)《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5号,自2015年7月1日施行)(21)《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自2015年7月1日施行)(22)《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自2015年7月1日施行)(2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 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1.2.5地方政府规章(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号,自2007年2月8日起施行)(2)《辽宁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3)《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4)《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自2010年02月20日施行)(5)《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安监应急〔2010〕30号,自2010年03月30日发布施行)(6)《关于印发辽宁省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0]158号,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7)《关于下达2011年萤石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1]57号)(2011年6月9日,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8)《辽宁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9)《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防中毒窒息专项整治的通知》(辽安监管一[2013]68号,自2013年4月7日起施行)1.3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1.3.1国家标准(1)《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2)《工业通风机的机械安全装置护罩》(GB/T19074-2003)(3)《机械安全防护装置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2003)(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5)《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GB/T19666-2005)(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7)《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安全要求》(GB20181-2006)(8)《矿山井架设计规范》(GB50385-2006)(9)《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因素》GBZ2.1-2007 (10)《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因素》GBZ2.2-2007 (11)《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12)《矿山安全术语》(GB/T15259-2008)(13)《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14)《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1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08)(16)《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17)《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12801-2008)(1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19)《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20)《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2008)(2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22)《粉尘作业场所危害程度分级》(GB/T5817-2009)(23)《矿山电力设计规范》(GB50070-2009)(24)《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9)(25)《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26)《机械安全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GB 23821-2009)(27)《竖井罐笼提升信号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16541-2010)(28)《罐笼安全技术要求》(GB16542-2010)(29)《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T 25295-2010)(3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3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3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3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3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36)《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37)《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8)《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39)《防洪标准》(GB50201-2014)(4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41)《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50029-2014)1.3.2行业标准(1)《噪声作业分级》(LD80-1995)(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3-2007)(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系统技术规范》(AQ2013-2008)(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5)《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7)《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压风自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4-2011)(9)《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供水施救系统建设规范》(AQ2035-2011)(10)《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信联络系统建设规范》(AQ2036-2011)1.4其他设计依据(1)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委托书(2)《义县地藏寺金源萤石矿储量核实报告》(辽宁核地地质调查院,2011年12月)(3)《关于下达2011年萤石资源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通知》(辽国土资办发[2011]57号文件)(4)《***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沈阳正道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3年9月)(5)《***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沈阳奥思特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2013年10月)(6)《***二采区地下开采建设项目补充初步设计》(沈阳一方正和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3月)(7)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证明2工程概述2.1矿山概况2.1.1建设单位简介***由二个采区组成,即一采区、二采区。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安委办〔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2008-2013年间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对其中252件文件宣布失效。
有关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8年)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9年)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4.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1年)5.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6.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3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8年6月1日附件1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8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1安委办〔2008〕1号灾难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十二月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2安委办〔2008〕2号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近期交通事故引发浓硫酸安委办〔2008〕4号3泄漏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督促整改2007年安全生产隐患4安委办〔2008〕5号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5安委办〔2008〕6号调度统计和报送等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安委办〔2008〕7号6故灾难的危险点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7安委办〔2008〕8号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安委办〔2008〕9号8宣传和信息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一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安委办〔2008〕10号9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10安委办〔2008〕11号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富宁县境内“6·7”道路安委办〔2008〕12号11交通事故引发粗酚泄漏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召开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12安委办〔2008〕14号情况通报会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治理13安委办〔2008〕15号现场会精神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安委办〔2008〕19号14专项行动情况的通报1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组织编制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安委办〔2008〕20号“十一五”后三年规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16安委办〔2008〕21号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工作17安委办〔2008〕22号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安委办〔2008〕23号18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通安委办〔2008〕24号19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20安委办〔2008〕25号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安委办〔2008〕27号21指标落实进展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22安委办〔2008〕28号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神华宁煤集团大峰露天矿23安委办〔2008〕29号“10·16”重大施工爆破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24安委办〔2008〕31号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近期火灾事故教训进一安委办〔2008〕33号25步加强冬季防火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春节假日后期安全生产工作安委办明电〔2008〕2号26的紧急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佛山粤通仓储运输有限公27安委办明电〔2008〕3号司烟花仓库“2·14”爆炸事故的紧急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放假与停产检修煤矿复产验安委办明电〔2008〕4号28收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提供今年以来安全生产有关情况29安委办明电〔2008〕7号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省朔州市“6·3”重大道路30安委办明电〔2008〕8号交通事故的通报3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迎奥运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西吕梁“7·17”重大道路交32安委办明电〔2008〕11号通事故和云南红河“7·17”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报送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33安委办明电〔2008〕14号动工作总结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34安委办明电〔2008〕18号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深圳“9·20”特别重大火35安委办明电〔2008〕19号灾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浙江杭州“11·15”地铁工地重安委办明电〔2008〕28号36大塌陷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37安委办明电〔2008〕30号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3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请提供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总39安委办明电〔2008〕33号结和2009年工作安排的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40安委办明电〔2008〕34号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09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引发事1安委办〔2009〕1号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2安委办〔2009〕2号程建设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安委办〔2009〕4号3况的通报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09〕10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5·2”非法5安委办〔2009〕12号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通6安委办〔2009〕19号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7安委办〔2009〕21号作会议精神的通知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09〕23号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河源“11·29”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2009〕24号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今年以来发生重大道路交通责任事10安委办〔2009〕25号故运输企业名单的通报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福建长乐拉丁酒吧“1·31”重大安委办明电〔2009〕7号12火灾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镇江丹阳市“3·11”房屋坍13安委办明电〔2009〕16号塌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近期三起重大生产安全事14安委办明电〔2009〕28号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汕头“5·21”重大火灾事故15安委办明电〔2009〕34号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宜春“6·16”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09〕40号16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铁力市西大桥“6·29”17安委办明电〔2009〕42号桥体垮塌事故情况的通报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防范煤矿水害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43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发生的两起火灾和一起水上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63号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省临沂市山东金兰现代物流发展有限公司“9·2”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64号2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吉安“9·1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67号2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2009年国庆节期间及节后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68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永州“10·2”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81号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通知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09〕97号2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济宁“12·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09〕99号2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5月份以来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09〕26号附件3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0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1安委办〔2010〕6号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情况的安委办〔2010〕8号2通报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9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安委办〔2010〕10号4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一季度非法违法生产煤矿5安委办〔2010〕11号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道路交通动态监管试点工作进展情6安委办〔2010〕12号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7安委办〔2010〕14号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南京市“7·28”地下丙烯安委办〔2010〕16号管道爆燃事故有关情况的通报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18号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9号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0〕23号1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24号1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26号1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八田煤矿“11·21”透水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28号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新兴煤矿“11·21”特别重大煤(岩)与瓦斯突出和瓦斯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0〕29号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亿德煤矿“11·30”透水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31号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义煤集团巨源煤业有限公司“12·7”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0〕32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水上船舶安全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9号2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号2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4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春节期间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15号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汲取广东省揭阳市“2·26”重大烟花燃放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6号2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安委办明电〔2010〕23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26安委办明电〔2010〕25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安委办明电〔2010〕32号27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28安委办明电〔2010〕39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恩施“4·21”水上交通事故安委办明电〔2010〕41号29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安徽省淮北市“4·30”村镇在建30安委办明电〔2010〕42号楼房重大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内蒙古呼和浩特铁路隧道施工民工31安委办明电〔2010〕45号居住工棚“5·3”火灾情况的通报3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三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0〕4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33安委办明电〔2010〕69号通报3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四川甘孜“7·18”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10〕75号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乌鲁木齐市“7·19”民房重大火35安委办明电〔2010〕76号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36安委办明电〔2010〕78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建筑施工事故情况的安委办明电〔2010〕87号37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万达广场安委办明电〔2010〕88号38“8·28”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39安委办明电〔2010〕89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期间安委办明电〔2010〕91号40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阿勒泰“9·16”重大道路交41安委办明电〔2010〕92号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42安委办明电〔2010〕95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海西州“10·16”重大道路43安委办明电〔2010〕96号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44安委办明电〔2010〕98号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省吉林市商业大厦“11·5”45安委办明电〔2010〕100号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山东省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委办明电〔2010〕102号46情况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非法储存危险物品和烟花47安委办明电〔2010〕105号爆竹引发爆炸事故的通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安委办明电〔2010〕106号48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衡阳“12·27”重大道路交通49安委办明电〔2010〕107号事故情况的通报附件4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1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煤矿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安委办〔2011〕2号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3号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省阜新市“5·23”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0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安委办〔2011〕4号理情况的通报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11〕5号安委办〔2011〕6号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6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精神高度重视并切安委办〔2011〕7号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8号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松河乡金银煤矿“3·12”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吉林贵州两起瓦斯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9号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1〕10号1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两起中央企业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1号1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海岱镇杨梅山安委办〔2011〕13号煤矿“4·15”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4号1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一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15号1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国民煤业公司“3·31”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1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桂发煤矿安委办〔2011〕16号“4·26”等六起瞒报迟报谎报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18号1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1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京沪高铁沿线危害铁安委办〔2011〕19号路运输安全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1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20号安委办〔2011〕22号1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公寓大楼“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3号1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省中平能化集团平禹煤电公司四矿“10·16”特别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2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上半年全国安全生产隐患安委办〔2011〕24号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25号2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特别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26号2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隐患的通知安委办〔2011〕27号2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西省上饶市“8·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2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煤业化工集团韩城矿业公司桑安委办〔2011〕29号树坪煤矿“8·7”透水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30号2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盛丰陶瓷有限公司“8·23”重大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2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8·28”安委办〔2011〕31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2号2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8·17”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2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邵阳“9·9”重大水上交通事安委办〔2011〕34号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5号2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玄武路凯玄大厦工地“9·10”重大附着式脚手架坠落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36号3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9·1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3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的通安委办〔2011〕38号知安委办〔2011〕39号3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2011年第三季度全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通报3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10·21”非安委办〔2011〕40号法生产引火线爆炸事故的通报安委办〔2011〕41号3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定西市兰渝铁路黑山隧道工地“10·29”重大车辆翻车事故的通报3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陕西省西安市樊记腊汁肉夹馍店安委办〔2011〕42号“11·14”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炸事故的通报3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甘肃省庆阳市“11·16”重大道路安委办〔2011〕43号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3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大连所安委办〔2011〕44号属企业“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等4起事故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安委办〔2011〕45号3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旺季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3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安委办〔2011〕46号“11·23”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2011〕47号4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4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江苏省徐州市“12·12”重大道路安委办〔2011〕49号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1〕19号4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建筑施工预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4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河南许昌“1·11”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11〕3号事故情况的通报4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5号4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宁夏固原“1·29”重大道路交通安委办明电〔2011〕7号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8号4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辽宁沈阳“2·3”火灾事故情况的紧急通报4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安委办明电〔2011〕10号况的通报4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几起较大瓦斯事故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13号安委办明电〔2011〕14号4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50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北京大兴“4·25”重大火灾事故安委办明电〔2011〕19号情况的通报5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重大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28号安委办明电〔2011〕29号5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6起较大以上道路客运事故情况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30号5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5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北省武汉市“7·12”重大火灾安委办明电〔2011〕33号事故情况的通报55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安委办明电〔2011〕40号示和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56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安委办明电〔2011〕44号的通报安委办明电〔2011〕45号57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湖南省永顺县“10·16”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58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10·23”重安委办明电〔2011〕46号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59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安委办明电〔2011〕52号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附件5宣布失效的安全生产文件目录(2012年)序号文件标题发文字号1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三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安委办〔2012〕3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6.12•【字号】粤安监管一〔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矿山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一〔2015〕24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顺德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年是我省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期满延期换证工作高峰期,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执法工作,严肃审批和执法纪律,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实效,巩固改革成果,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一、严格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1.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规定,对以下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1)低于国家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生产规模的;(2)金属非金属矿山开采年限小于3年的;(3)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4)没有按规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5)没有按规定装备采掘设备的;(6)三等以上尾矿库没有采用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7)在运行尾矿库周边从事采掘作业对尾矿库坝体稳定性造成影响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2.认真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110号)工作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完成后,要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
露天矿应提供资料
矿山应提供的资料一、企业证件、执照及资料1.采矿证副本(复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4.开采设计5.最新的《资源储量核实报告》6.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7.所有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复印件)8.特殊工种操作证(凿岩工、电工、爆破工、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证等)(复印件)9.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炸物品购买(或使用)许可证和被批准其它证件(复印件)或和爆破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1.存贮风险抵押金票据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复印件)12.按照《关于开展非煤矿山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的通知》黑安监发[2009]94号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如矿山空压机、装载机、凿岩机等进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
企业提供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13.矿山要按国务院安委办[2010]17号文要求进行安全标准化建设,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出具标准化考评材料。
14.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生产规模较小不必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
15.现有设备清单(内容包括台数、功率、扬程等)16.安全经费支出、使用情况证明。
二、安全机构1.安全管理机构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责任制4.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5.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备案文件和演练计划及演练报告安全机构内容需要正本提供并在封面页盖章三、图纸1、采掘进度图2、地形地质图3、供电系统图4、总平面布置图。
国务院23号文学习要点
➢ 发展不平衡,高危行业、民营与地方企业仍是事故多发的 根源。重特大事故有所反弹,尤其是去年先后发生6起一 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
➢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仍未从根本上引 起重视。一些企业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管理薄弱,主 体责任不落实;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生产,超能力、超强 度、超定员违法违规生产,小煤矿整合技改期间非法组织 生产。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
3)采取了更加严厉的管理措施
➢ 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 ➢ 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 ➢ 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 ➢ 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 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 ➢ 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 ➢ 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 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4)提出十个创新:
1)重大隐患治理和重大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2)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 3)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推制度。 4)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5)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
三、强化职工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五种权力、三项义务:
知情权、检控权、拒绝权、撤离权、求偿权 遵规履职、接受教育培训、危险隐患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 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河北省两办:
➢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副职、总工程师)及 技术管理机构的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 培训并由专职考核部门考试合格,高危企业 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企业从业人员 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任职上岗。
国务院安委会:
➢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 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 术工作负总责。
中办发〔2010〕1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2010年7月15日)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保证国有企业科学发展,按照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部署,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要求,以明确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
(二)“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原则。
国有企业应当健全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等决策机构要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三)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职工代表大会和党委(党组)决定的事项。
主要包括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企业党的建设和安全稳定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最新职业卫生设计专篇
最新职业卫生设计专篇声明省××矿山设计研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池州市××矿业工贸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中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工艺、新方法和新材料,确保所出具的《池州市××矿业工贸池州市××××××石灰石矿扩改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并对其承担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专篇审核人:二零一四年十一月〔设计单位资质影印件参加专篇编写人员附件:1、委托书;2、采矿许可证;3、工商营业执照;4、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年产20万吨水泥用灰岩技改扩规项目备案的通知》〔贵经字[2009]111号;5、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省池州市××区××水泥石灰岩矿矿产资源核实报告》评审备案证明〔池国土资储备字[2009]11号;6、池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池州市××矿业工贸水泥用石灰岩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书备案的函》〔池国土资矿便函[2009]45号;7、池州市环境保护局××分局关于《池州市××区××石灰岩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预审意见》〔贵环字[2010]78号;8、池州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池州市××××××采石场等3家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的函》〔贵安监函[2009]43号;9池州市××区经信委《关于池州市××矿业工贸××石灰石矿年产20万吨采矿技改工程开采方案变更设计的批复》〔池经信矿山函〔2012〕52号10、池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池州市××矿业工贸××石灰岩矿扩建工程开采方案〔变更设计安全专篇的批复》〔池安监一函[2011]8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17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文号】安委办〔2010〕17号【发布日期】2010-08-27【生效日期】2010-08-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161018安全设施设计变更—浮梁瓷石矿
目录第一章设计依据 (1)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 (1)1.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1)1.3主要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5)1.4其他设计依据 (6)第二章变更概述 (8)2.1变更原因 (8)2.2主要变更内容 (8)2.3矿山现状 (9)2.4安全设施投资 (12)第三章安全设施设计变更 (13)3.1矿床开采安全设施变更 (13)3.2提升运输系统安全设施变更 (16)3.3井下防治水与排水系统安全设施变更 (16)3.4通风系统安全设施变更 (16)3.5供配电安全设施变更 (17)3.6总平面布置安全设施变更 (19)3.7个人安全防护 (19)3.8安全标志 (19)第四章、附件及附图 (20)4.1附件 (20)4.2附图 (20)第一章设计依据1.1建设项目依据的批准文件和相关的合法证明1.2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1.2.1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修正。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8)《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第35文。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
排土场安全预评价报告
1。4评价程序
安全预评价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辨识与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划分评价单元;选择评价方法;定性、定量评价;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评价结论;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1、前期准备
明确被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组建评价组;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章、规范;收集并分析评价对象的基础资料、相关事故案例;对类工程进行调查等内容.
1。2评价目的和内容
安全预评价是在建设项目可研报告阶段、生产经营活动组织实施之前,根据相关的基础资料,辩识与分析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确定其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符合性,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建议,作出安全评价结论的活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保证建设项目建成后在安全设施方面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标准,以利于提高建设项目本质安全程度。
《关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试生产运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0]124号
《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安办字[2010]73号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及省整理文件重点整理文件
国家安监总局、河北省安监局和外省市安监局文件摘要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2010)110号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督;二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三是...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施工..五、.六是强化管理确保安全。
二、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特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施工单位必需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制止违法规范行为,对于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B、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安委办(2010)17号一、要求和工作目标......。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18)号令。
第四章:施工和竣工验收。
查:第二十二条。
D、《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认定结果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认定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11•【字号】驻政办〔2016〕145号•【施行日期】2016.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项目重新认定结果的通知驻政办〔2016〕145号驿城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中心城区棚户区管理工作的意见》(驻政〔2016〕78号)精神,经辖区政府(管委会)初审,市住房管理中心实地查看,对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棚户区改造(包括: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重新认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对经认定符合文件规定正在实施的71个棚户区改造项目继续有效,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项目拆迁、建设进度,市直有关部门加快办理相关手续。
(详见附件1)2.对符合文件规定拆迁面积达到认定标准,但目前项目没有进展的12个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予认定。
待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时,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后,重新认定。
(详见附件2)3.凡市中心城区已批准未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予认定,取消棚户区改造资格。
4.对已批准认定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底考核认定一次。
凡下次考核认定时没有实质性进展的项目,不予认定。
5.新申报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每年元月由各区政府(管委会)上报市政府研究审批。
附件:1.棚户区改造项目认定名单2.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认定名单2016年11月11日附件1驻马店驻马店同仁置业有限公司金地置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海达置业有限公司附件2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不认定名单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华锦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
安徽省行政村档案管理办法(暂行)皖档发〔2010〕17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村的档案管理,更好地为农业、农村工作和农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村档案是指行政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群众团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所属单位等在其工作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行政村档案工作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自治管理,业务上接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行政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重视和加强档案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村各项建设内容,为档案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档案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实现村级档案工作常态化、有序管理。
第五条村民有保护档案的义务,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行政村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村民委员会应设立档案室,负责本村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行政村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档案业务培训。
对在开展行政村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每个行政村为一个独立的立档单位,所形成的全部档案可为一个全宗,全宗名称由乡镇和行政村名称组成。
村集体经济与行政村合一的单位,形成的档案纳入行政村档案全宗统一管理。
规模较大的村办企业、事业单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其档案可以独立构成全宗,自行管理;不能构成立档单位的,由行政村集中统一管理。
暂不具备安全保管条件的行政村的档案,经协商同意,规范整理后,可交由乡镇档案机构代管或寄存。
行政村财务实行乡(镇)统一核算的,其会计档案由乡(镇)档案机构统一保管,行政村可根据需要保存一套复制件。
第九条行政村应明确本村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时将应归档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并分类整理归档。
安委办第17号文件
安委办〔2010〕1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为了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环节管理,进一步提升我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34号令)等法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关键作用,深入了解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强化生产过程的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1、带班人员范围:矿长、副矿长和领导班子成员。
2、带班下井班次数:矿长、支部书记下井带班不得少于7次/月,副矿长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0次/月,科长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月。
3、每月28日前安全科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时间上报县安监局并公示。
4、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考核结果上报县安监局并公示。
5、必须严格遵守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经矿长批准,调换其他带班人员,确保每班次必须有一名领导带班。
6、带班领导必须与当班工人同时下井、同时上井。
7、带班领导必须在井下进行交接班,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二、下井带班人员职责: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
即人员到岗情况、机电设备情况、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即与工人同时上井、下井。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要落实好“三必到、三走到”。
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多的现场必到;新采区、新工作面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对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暂时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分管领导要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1•【文号】安委办明电[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7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年”活动继续深入开展,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春节和“两会”期间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10号)安排,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在全国“两会”期间开展安全生产调研督导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研督导内容(一)传达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精神,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情况。
(二)地方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落实情况;各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三)2010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四)部署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及责任落实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情况;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复产验收和防范事故反弹的情况。
(五)对2009年和今年以来发生的重大事故依法查处,以及吸取事故教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六)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经验。
二、调研督导时间3月3日-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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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1.坚决贯彻《通知》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决策部署,以有效遏制非煤矿山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和继续降低事故总量为目标,以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完善措施,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推进打非治违、整顿关闭、资源整合、技术进步、强基固本等各项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力争到2013年底,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达到安全标准化五级以上水平,露天矿山(不含型材矿)全部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全部安装使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系统,三等以上尾矿库全部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通过努力,力争到2013年底,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1000人以内,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管理2.健全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核心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在此基础上,要健全完善安全目标管理、矿领导下井带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生产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劳动管理、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制度,以及各类安全技术规程等。
3.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地下矿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露天矿山不少于2人,小型露天采石场不少于1人,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大中型企业要配备安全总监和副总监。
4.建立并严格落实地下矿山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下井带班矿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5.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矿山生产技术工作负总责。
与此同时,要设立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
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等专业技术人员。
没有条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矿山,必须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评价、咨询、技术服务等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要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相关技术规范,及时绘制矿山相关实测图纸,图纸要与实际相符。
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要组织召开一次技术分析会议,特殊情况下要随时召开,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
地下矿山企业每年要对采掘、提升、运输、通风、防排水、供配电等系统进行一次安全可靠性评估。
因不解决安全生产技术问题而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6.切实加强企业安全专业管理。
地下矿山要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通风、提升、爆破、顶板、空区、地压、机电设备和探排水等专业管理;露天矿山要不断加强高陡边坡、排土场监测监控;尾矿库要不断加强坝体稳定性、筑坝和排洪设施监测管理;石油开采企业要不断加强“三高”(高含硫、高产量、高压力)气田井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控、海洋石油防台风(风暴潮)工作。
7.切实加强企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企业要落实现场安全检查的内容、范围、频次、方法,制定现场检查表,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要严格检查处置各系统、各部位、各作业地点存在的各种问题,严格查处“三违”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等行为。
要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种违规和违章行为,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8.及时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和分级管理的任务、范围和责任。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检查。
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隐患整改结束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技术总负责人组织验收。
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从重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类见附件1)的,要立即停止生产,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同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在3个月内发现2次(含2次)以上存在同一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停产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从重处罚,性质严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9.强化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严格执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
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10.加强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
从事非煤矿山采掘施工的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矿山工程施工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山企业要与外包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外包施工单位对承接工程负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外包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向承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矿山工程爆破作业的,必须按照矿山采掘施工单位的条件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11.加强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
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在2011年底前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2013年底前,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要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
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的,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2011年1月1日以后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否则不予办理延期换证手续。
12.加强企业班组安全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要把班组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要健全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班组安全生产责任,设立班组安全员,建立班组安全生产台账,开展经常性的班组安全活动,提高班组预防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三、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13.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
适合采用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技术和装备的露天矿山,要在2011年底前全部采用以上技术和装备,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的,要形成书面报告报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地下矿山要安装使用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三等以上尾矿库要安装全过程在线安全监控系统;海上石油开采企业要对出海人员配备动态跟踪系统,并在3年内完成。
逾期未达到以上要求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大力推广应用地压和采空区监测监控系统、高陡边坡稳定性监测系统、非电起爆、干式排尾、尾矿充填及综合利用、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安全关键技术、油气长输管道泄漏检测等技术(工艺)装备。
要利用“金安”工程,积极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综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数字化矿山示范工程,提高企业安全防范水平。
14.加大企业安全投入和安全生产技术研发力度。
非煤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加大安全投入,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开展安全监测监控、安全保护、个体防护、灾害监控、特种安全设施及应急救援等科技研发,促进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
15.加快企业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步伐。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的合作,通过合作办校、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加大对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等非煤矿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加快对非煤矿山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同时,要鼓励和扶持技术骨干在相关安全技术装备等方面的开发研究。
对在非煤矿山安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推广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6.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要依托大型矿山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建立省、市级区域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
所有非煤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无能力建立的,要与周边区域性应急救援基地或骨干队伍签订应急救援服务协议。
要健全完善非煤矿山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尤其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在总体预案的基础上,编制包括边坡滑坡(垮塌)、水灾、火灾、中毒窒息、坠罐(跑车)、爆炸、地表塌陷(冒顶)、尾矿库垮坝、井喷失控、硫化氢中毒事故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加强应急演练。
要加强应急装备建设,为专兼职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尤其是处置重特大复杂事故的先进、特种装备和个体防护装备,以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个人防护能力。
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加强与驻地安全监管、气象、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及时主动了解掌握当地汛情、地质灾害等影响情况,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安全风险分析及隐患排查治理,搞好重大危险源监控,超前做好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出现事故征兆的,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